车辆定点维护合同
甲方:XX公司
乙方:XX维修公司
为维护车辆托修单位和车辆承修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职责
1. 甲方指定乙方为贵公司车辆定点维修养护单位。
2. 甲方有权对维修养护进程和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甲方可不定期检查、追踪、考核乙方的服务和计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促使乙方改进工作和完善管理。
4. 在合同期内,甲方对维修服务质量及价格不满意,甲方有权提出意见。
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及时支付维修费用,保证维修经营正常进行。
二、乙方的职责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要求履行的合同职责和义务,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为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条件:车辆日常维护检测、调试;代审年检车辆; 1
10公里内免费急救,10公里以上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和路桥费。热情、优良、
上门服务,保证甲方车辆维修时间优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车
辆维修登记卡和维修记录建档,进行车辆追踪回访,及时听取甲方维修后
意见和满意度。
3. 凭甲方车辆主管部门开具的车辆维修保修单或其他类似的单据进行检
测修理,在检测维修过程中检出新增加修理项目,及时向甲方具实反映真
实情况,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维修。据实计算费用,执行车辆定点修理说
明中的工时报价。
4. 有义务对甲方的定点维修车辆随时进行检查、调试,并保证竣工车辆
完好,不得擅自使用。
5. 车辆零部件必须由正规的渠道进货,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6. 按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对竣工甲方完工车辆进行三包制度。其中:总
成大修质量保证里程为10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二级维
护保质期为5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30日内;小修质量保证里程为
1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3日内。
7. 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其他技术因素造成的返修,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8. 积极配合和支持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甲方及有关部
门提供与其维修车辆有关的各种数据和材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9. 甲方如需要乙方上门检测车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工作。
10. 未能提及的其他相关服务,原则按汽车维修标准规范和行业管理的 2
有关规定执行。
11. 甲方负责为乙方的公司车辆提供洗车服务。
12. 汽车清洗范围:车体外部(车顶、外后视镜、前后盖板、车身
侧面、保险杠、车群等);内饰(仪表台面等)。
13. 汽车清洁标准:车体外部洁净无污渍;挡风玻璃上无水渍;脚
垫拍打无明显灰尘;外后视镜擦拭无尘;轮胎无明显泥渍。
三、结算方式
每月截至月底汇总当月维修竣工结算清算,,乙方根据实际维修车辆结算清单记录的累计金额,每月末3日内将上月送修车辆结算清单和结算汇总表报送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甲方根据审核批准的材料费、工时费结算费用,每季度结算支付一次维修费用。季度末15日内支付上季度维修费用,乙方开具正式车辆维修#5@p后,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或支付支票。(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协商结算时间)
四、维修费用构成
1.维修费用构成:材料费加工时费,管理费按行业标准10%。
2.汽车养护、装饰费用构成:双方商定。
五、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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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以年度为单位,合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年。
合同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XX公司 乙方:XX维修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4 日
第二篇: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书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考虑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甲方公司所有公务车辆。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享有配件优先使用权。
二、车辆送修
1、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需持有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车辆维修单,乙方见单后方可按此协议维修车辆;
2、甲方车辆维修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经办人姓名。
三、维修项目
1、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2、维修项目由甲方在车辆维修通知单上注明,车辆维修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报修单位公章;
3、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4、在维修过程中,甲方经办人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甲
方认可;
5、乙方维修完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交甲方经办人或甲方车辆管理负责人;
6、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经办人未经同意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百天之内。如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若乙方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乙方的质保期执行)。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竣工出厂前,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车辆维修合格证》和《维修质量保证卡》。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必须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五、结算方式
维修费用累计5000元以上或每三个月时,乙方执配件明细表和维修报告单与甲方结算一次。因甲方原因逾期不结算,按同期银行存款利
率计收利息。
六、合同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为 年。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
甲方代表(签字):
电话号码:
单位地址:
乙方: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号码: 单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