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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阜阳市永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阜阳市中南大道煜林公寓2号楼2单元2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存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341200000136346(1-1)
乙方(劳动者)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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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和要求
(一)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暂时安排的 辖区从事 工作。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鉴于甲方公司服务的特殊性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甲方可以适时、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区域,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正常人事管理和工作调动安排。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服从甲方对其工作成果的监督、考核等处理,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二)、根据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制。
(三)、其它约定: 。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政府有关薪资管理规定和乙方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的薪资标准为:
(1)、乙方在试用期内工资为 元/月。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按照甲方考核转正后,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月,全勤工资 元/月。
(3)、乙方同意遵照甲方《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乙方如果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对其做出再培训或调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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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年终评审来发放年终奖金,每年的春节前发放。
(二)、甲方以银行转账或付现形式发薪,日期定为每月20日,逢节假日时将顺延。
(三)、甲方有权按照公司的薪资标准和考核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甲方可以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适时、合理地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所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甲方在用工期间需给予乙方购买工伤保险。
第六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遵守。
(二)、乙方必须按时优质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女员工在试用期内怀孕的;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十五日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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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方另行安排之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四)、合同期满前,乙方如需要续签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
与甲方协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协商未成的,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五)、甲方不得无故辞退乙方
(六)、如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除本合同另有
约定外,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者经济赔偿责任。
(七)、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必须提前30天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第九条 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事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法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永益物业有限公司所有。
甲 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篇: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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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84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屠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戴捷,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小乐,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和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5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禾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屠某某、戴捷,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小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某系本市退休人员。20xx年1月,双方签订期限20xx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朱某某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工资为人民币600元。禾和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朱某某工资。朱某某在禾和公司实际工作至20xx年1月24日。20xx年1月份,禾和公司支付朱某某工资540余元。20xx年12月4日,朱某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禾和公司支付工资及平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最低工资差额等。20xx年7月28日,该会嘉劳仲(2008)办字第4339号裁决书作出禾和公司应支付朱某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24日
期间的工资差额6,414.55元,朱某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禾和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不予支付朱某某20xx年1月1日起的最低工资差额6,414.55元。
原审另查,20xx年12月,禾和公司制定的《保洁工制度与管理办法》规定,凡安排清洗小区内垃圾箱的保洁工必须在上午7点前到岗,其他保洁工可在上午8点前到岗,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即可自行离开。2007、20xx年度,禾和公司均与嘉定叶城第三、五街坊签订物业管理协议。20xx年度,朱某某工资卡显示每月支付工资550元。朱某某在劳动仲裁中,提供证人唐某某、龚某某、冯某某出庭作证,证明20xx年朱某某在禾和公司处做保洁工。
原审审理中,禾和公司提供证人张某某,系原禾和公司叶城三、五街坊管理处小区代经理。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其证明小区保洁工采用的是计件制,公司与保洁工签有劳动合同。他们一般在上午都完成指定的工作,下午除了检查不合格的员工,一般不再上班。20xx年10月份,其辞职,主要原因是对这些无理取闹的员工感到头疼。
原审审理中,朱某某提供证人冯某某,系原禾和公司叶城三街坊担任保洁工班长。证人冯某某出庭作证,证明20xx年10月,其进公司就管理三街坊。20xx年5月1日,其离开公司。具体管理三街坊保洁工作,共有9人,其是负责人。该小区一直是禾和公司管理。朱某某做全天的工作,平时6:30-11:00,13:00-16:00,双休日是6:30-11:00。每天其负责她们考勤。员工如有事不来都要提前请假的。他们的工资是每月600元。一开始公司发放现金,后来公司在建设银行开了软卡。公司把卡给我,我把卡分别发给他们。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之后,公司又发现金了,每个人自己去公司领?J投咧写蟛糠衷谌址还ぷ鳎屑父鲈谖褰址还ぷ鳌?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工作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中,用人单位对于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禾和公司承认20xx年度与嘉定叶城第三、五街坊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对上述二街坊实施物业管理,但未能提供对于街坊物业管理必须具备的保洁员名册,以及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朱某某提供证人证词,证实朱某某20xx年度一直在三街坊做保洁工作。禾和公司诉称20xx年度与朱某某无劳动关系,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结合20xx年度朱某某在禾和公司处工作的事实,故禾和公司的上述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确认20xx年度,朱某某与禾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禾和公司对于朱某某的劳动报酬的减少、劳动时间,负有举证责任。禾和公司提供证人证言、证明不足以证实朱某某每天工作时间仅一上午,结合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朱某某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禾和公司诉称朱某某属于非全日工作制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禾和公司应支付朱某某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禾和公司已支付朱某某20xx年度月工资550元、20xx年度月工资600元,显然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存在工资差额。故禾和公司诉称不予支付朱某某最低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作出后,朱某某未提起诉讼,视为接受仲裁裁决。禾和公司应支付朱某某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4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6,414.55元,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照准。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414.5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禾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劳动者在20xx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认为20xx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禾和公司曾将20xx年度的保洁工作委托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其他公司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清楚。劳动
者在20xx年以后承担的是保洁工作,实行计件工资,非全日制工作,不应按照最低工资保障支付工资。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朱某某辩称:双方争议的20xx年至20xx年期间,其一直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承担保洁工作,没有与他人签订过劳动合同。禾和公司未能在一审中证明其将20xx年的保洁工作委托其他公司提供服务。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应当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劳动者在一审中已经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同时,对于劳动者持续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进行保洁服务的事实,双方并无争议,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再结合双方自20xx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禾和公司在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禾和公司应向朱某某支付工资的标准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故禾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现禾和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补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禾和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卞晓勇
审 判 员 邬梅
代理审判员 邵美琳
书 记 员 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