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须知

时间:2024.4.13

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申请人须知

              招标编号: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目录

一、      总则

二、    资审申请

三、    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四、    联合体

五、    利益冲突

六、    申请书递交

七、    资格预审资料的更新

八、    通知和确认

九、    附件


申请人须知

一、总  则

                                         

1、 鉴于  XX学校基建科  作为拟建   XX学校办公大楼   的招标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完成了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基本具备进行施工招标的条件,且已为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任何缺陷筹措了一笔足够的资金,其中的一部分将用于本次资格预审项下的合同价格的合理支付。

2、 招标人将就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可对本次发包的其中   一个   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3、关于本工程的基本情况,如项目所在地的气候、水文、地形、现场通道、交通与通讯设备、医疗设施、项目路线、工程规模、结构形式、主要施工设备、工程特别要求(施工工艺和措施等)、预计工期、资金来源、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及其它有关数据将在附表3中说明。

4、 投标申请人如有分包,应详细提供分包理由和分包内容,如分包理由不充分或分包内容不适当,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二、资审申请

1 、资格预审将面向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和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或联合体。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协定且具有市场准入资格的国家的投标申请人,只要满足第1条要求的条件,均可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3、为了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此之后参加对本工程的投标,投标申请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他们具备第1条与第2条规定的合格条件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所以投标申请人必须按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所附系列表格的要求,用不褪色的水笔或用计算机打印,如实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

4、投标申请人必须回答申请书及所附系列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5、投标申请人须递交与其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并及时提供对所递交资料的澄清或补充材料,否则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6、按资格预审要求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使用中文。使用其他语种的资料应附有经权威翻译机构核准的中文译文。对资料的理解将以中文译文为准。

7、如果投标申请人申请一个以上的标段,投标申请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指明申请的标段,并单独为申请的每个标段分别提供关键人员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按附表10 和附表11的要求)。

8、申请书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如不是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资格预审申请书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没有逐页小签的申请书将可能被拒绝。

三、  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1、本工程关于各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预审,将依据投标申请人按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所附系列表格和本须知的要求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料,以及本须知附表1约定的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表2所约定的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2、招标人将根据投标申请人的合同工程营业额/收入、净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未完部分合同金额对投标申请人作出财务能力评价。如果投标申请人认为其资金能力不足,可以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一份由其开户银行开具的保函。该保函应递交给招标人,并应保证投标申请人被授予合同后,该银行将向投标申请人提供保函中所列明金额的循环信贷。该循环信贷应持续到招标人接收该合同工程为止。

3、招标人将确定每个投标申请人参与本工程的合格性,只有在各方面均至少达到本须知中要求申请人要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附表1)和至少      70%的附加合格条件标准(附表2)时,才能通过资格预审。

四、联合体

1、如果单个企业能够独立通过资格预审,鼓励单个企业直接参加资格预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将被视为资审当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如果达不到本须知联合体的要求,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将被拒绝。

(2)联合体各成员可以单独参加资格预审,也可以联合体的名义统一参加资格预审,但不允许任何联合体成员就本工程提交或参加一个以上的投标,任何违反这一规定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3)联合体提交的申请书应依照下列要求:

a. 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须如同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一样提交符合要求的资审全套文件。

b. 申请书中应保证资审合格后申请人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投标文件和一旦中标后的合同须有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和法人印章,以便对联合体各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在资审申请书中已附有相应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附上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该协议应约定各成员在联合体中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c. 申请书必须包括一份联合体各成员计划承担的份额和责任的说明;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必须具备他所承担的工程的充足经验和能力。

d. 申请书中应约定一个成员作为联合体的主办人,申请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往来信函将通过主办人传递。

(4)资格预审合格后,资审合格的联合体在组成等方面的任何变化,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招标人认为联合体的任何变化将导致如下任何情况,则不能获得允许:

a. 严重影响了联合体的整体竞争实力;

b. 有未通过或未参与资格预审的新成员;

c.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已达不到资格预审的合格标准;

d. 招标人认为将影响招标工程利益的其他情况。

(5)联合体总体能力的评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同一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的资格条件为基础。

3、以联合体名义通过资格预审的成员,不得独立参加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并自动认为资格预审合格。在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日期前重新组合的联合体,如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由招标人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

4、以合格的分包人分包本工程某一具体部分为基础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公司,在改变所列明的分包人或分包工程范围前,必须征得招标人的批准,否则,他们资格预审的结果将自动失效。

5、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对上述招标人的要求作出相应的保证和理解,作为评审的内容。

五、  利益冲突

    在过去三年内以及目前,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各方)应:

(1)   未曾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任何的从属关系;

(2)   未曾参与过本项目的设计、技术规范、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3)   与将承担本合同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任何从属关系。

                            六、 申请书递交

1、 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必须经密封后在                            时以前送达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迟到的申请书将被拒绝。

   投标申请人请提交正本一份,副本    份。

2、资格预审申请书封皮上还应清楚地注明投标申请人的名称及通讯地址。

3、投标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下列证书、资料文件原件和原件的复印件2份,以供招标人审查:

(1)投标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申请人的所有资质证书。

4、投标申请人所递交的全部文件均按保密文件处理,并不予退还。

七、    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申请人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财务状况材料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招标时投标申请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标准,其投标将被废除。

八、通知和确认

1、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与投标。每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的一个成员只能参与一个或多个标段的一次性投标,如果该企业同时以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的身份一标多投,则包括该企业的所有投标均将被废除。本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多个投标申请人将共同使用的专门分包人。

2、招标人保留以下权力:

(1)修改招标工程的规模及总金额;在这种情形下,投标申请人只有达到修改后合同要求且资格预审合格,才能参与该合同的投标。

(2)拒绝或接受任何申请;

(3)取消资格预审或拒绝全部申请。

招标人将不对上述行为负责,亦无义务告知投标申请人其有关上述行为的理由。

3、在资格预审申请递交截止日期后 2  天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申请人其资格预审申请评审结果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招标人将不给出任何有关此决定的原因。

4、投标申请人接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即获得参加本工程投标的资格;鉴于中标人只能有一个,并且出于保护各个投标申请人的利益考虑,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起码数量时,招标人将保留选择进一步评估的权力,以从中择优选出数量恰当的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5、投标申请人应在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九、附件

附件1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2  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3  招标工程项目概况


附件1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使用说明:本表为招标人评估使用表;本表由招标人在留空处确定具体标准后随资审须知一道发布,以便每个投标申请人都能了解资审合格标准。

注:本表由招标人确定具体标准后随资格预审文件一同发放。


附件2             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注:本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具体附加合格条件后随资格预审文件一同发放。


附件3  招标项目概况(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XX学校办公楼

2.建设地点: XX学校校院西南角

3.建设单位: XX学校基建科

4.总建筑面积:约5830平方米

5.建筑层数、高度:地上3层;建筑高度11米

6.建筑结构形式:现浇框架结构

7.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

8.防火设计的建筑分类为二级

9.合理使用年限50年

二、工程描述

1.本工程预计总造价700万

2.建筑工期:  230天

注:本表由招标人逐项详细描述,作为申请人须知附表,提供给资格预审申请人。


第二篇:投标人须知


A. 总则

1. 投标范围

1.1 根据投标资料表的要求,采购方将就本文件第六部分-供货需求一览表-所规定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的供货发布本招标文件。在投标资料表中将提供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名称和编号。

1.2 在整套招标文件中:

(a)“书面”一词表示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的信函往来,并拥有接收到之后的凭证;

(b)根据上下文的要求,单数可代表复数,反之亦然;

(c)“天”指的是日历天数。

2. 资金来源

2.1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借款人或受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已向/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申请或获得用于支付“投资资料表”中所述项目的费用(以下简称“贷款”)。借款人计划将一部分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合格款项。

2.2 只有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亚行批准,并且各个方面都符合融资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亚行才会根据借款人和亚行之间所签订的融资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该款项(以下简称“贷款协定”)。只有借款人才享有贷款协定规定的权利,或有权获得贷款。

3. 行贿行为

3.1 亚洲开发银行的反贪污政策要求借款人(包括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受益者),连同投标者、供应方和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合同下的承

包商进行采购和履行合同时应遵守道德的最高标准。为达到要求,亚洲开发银行将:

(a)按条款的目的定义此类用词如下:

(i)“行贿行为”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接受或引诱任何有价之物,对另一方的行为造成不恰当的影响。

(ii)“欺诈行为”指任何行为或省略,包括不当表述,故意的或胡乱的误导,或试图误导一方获得财政或其他利益,或躲避义务。

(iii)“强制行为”指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或伤害,或威胁要损害或伤害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的财产来对其行为造成不恰当的影响。

(iv)“共谋行为”指两方或多方为达到不当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包括给另一方的行为造成不恰当的影响。

(b)将反对授予的建议,如果确定推荐授予的竞标人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为竞标参与了行贿、欺诈、共谋或强制性行为。

(c)将会取消分配给这部分合同的资金,如果在任何时间借款人代表或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合同的受益人在采购或执行合同期间参与行贿、欺诈、共谋或强制性行为,而借款人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令亚洲开发银行满意的行为来弥补这种情况。

(d)将会制裁公司或个人,在任何时间,按照亚洲开发银行的反贪污政策和完整性原则和指导方针(随时修订),宣布无限期或指定期限内无资格参加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或经管的活动,或从亚洲开发银行银行资助或经管的合同、财政上或其他中受益,如果在任何时间确定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参与行贿、诈骗、共谋、强制

性或其他被禁止的行为。

3.2 供应方应允许亚洲开发银行监督检查与供应方行为相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亚洲开发银行任命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如果亚洲开发银行要求的话。

4. 合格的投标人

4.1根据投标人须知4.5款,投标人可以是自然人、私有企业、政府实体或任何他们的组合有意或已经达成联合体协议的联合体。如果是联合体则:

(a)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b)联合体应指定一名代表,该代表有权代表联合体各方处理本次投标和合同执行中的所有事物。

4.2投标人和组成投标人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第五章所规定的合格成员国的国籍。如果投标人是一个国家的市民或按照该国法律成立、组成或运营,这个投标人被认为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这个标准同时也适用于分包人或包括相关服务的合同任何一部分的供货商。

4.3亚行认为利益冲突是这样一种状况, 利益冲突一方将会不合理地影响他正常履行他的公共责任和义务、合同义务或与适用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且这种利益冲突将触犯亚行反腐败政策。为了满足亚行反腐败政策,亚行贷款合同项下买方(包括亚行贷款的受益机构)、投标人、供货商和分包商都应遵循最高道德规范。亚行一旦发现采购过程中出现了破坏采购程序的利益冲突,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取消贷款,因而投标人不应有利益冲突。有利益冲突者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投标人将被认定与一方或多方发生利益冲突:(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a)拥有相同公司的控股人;或

(b)从任何一方,接受或已接受直接或间接的资助;或 (c)投同一标时具有相同的法定代表人;或

(d)互相有直接关系或通过第三者有间接关系,这样他们就会互相交换信息影响他人的投标报价或者影响采购方在进程中的判断;或 (e)投标人一标多投将会导致投标人所投标段全部被拒。但这并不限制分包人参与多个投标的分包 ;

(f)作为咨询方参与了本次招标项目下的货物及服务或工程的设计或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及与招标相关的服务和工作。

4.4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款反腐败政策,正在被亚行制裁的公司没有资格参加任何亚行贷款或亚行资助的项目,无论这种制裁直接由亚行施加,或由亚行按照共同实施制裁决议施加。来自被制裁的或被交叉制裁的公司的竞标将被拒绝。

4.5采购方所在国的政府机构拥有的公司只有在他们依照商业法律运行,在法律和财务上是独立的并且不是依附于采购方的机构才能具有合格性。

4.6投标人应提供业主合理要求的持续合格性的证明并令业主满意。

4.7如果某公司被联合国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决定排除在外,借款国应禁止从那个国家进口货物或承包工程或服务,也禁止向那个国家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支付。

5. 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5.1 合同中提供的、并由亚行贷款支持的全部货物及相关服务均应来自亚行规定的合格成员国(见第五部分,合格成员国)。

5.2 本款所述的“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机器、设备和工业设施;“相关服务”包括保险、安装、培训和初期维护。

5.3 本款所述的“原产国”是指货物开采、生长、耕种、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国家;或对进口货物经过制造、加工或装配后形成另外一种从商业角度看具有与原来绝人不同的特性。

5.4 生产、装配、批发或销售货物的公司的国籍不能用来确定他们的原产地。

B. 招标文件的内容

6. 招标文件的章节

6.1 招标文件包括第1、2、3部分,且包括下述所有的章节。招标文件必须与根据ITB第8款所附加的所有补遗一起阅读。

第1部分 招标程序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ITB) 投标资料表(BDS) 评审和资格标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合格成员国

第2部分 供货要求

第六章 供货需求一览表

第3部分 合同和合同格式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格式

6.2 由采购方发布的投标邀请书不构成本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6.3 若不是从采购方处直接获得,采购方不负责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完整性。

6.4 投标人应检查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指南、表格、条款和技术规格。未能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或文件将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都应该按照“投标资料表”中所示的采购方地址以书面的形式与采购方进行联系。对于在投标截止日期二十一天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澄清的要求,招标机构将会给予书面答复。同时,采购方将书面答复传真给每个直接从采购方处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鉴于澄清的结果,如果采购方认为有必要修改其招标文件,它将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8款和第24.2子款规定的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采购方都可以通过发布补遗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 所发布的任何补遗将构成该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给每个直接从采购方处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3 为了使投标人在准备其投标文件的过程中有合理的时间考虑这样的补遗,采购方可考虑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4.2子款的规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C.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费用

9.1 与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相关的所有费用应由投标人承担,不管投标过程的做法或结果如何,采购方都不应对这些费用负责。

10. 投标的语言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响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版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11. 投标文件的构成

11.1 资格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投标书递交表以及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12、14和15款要求填写的投标报价表;

(b)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21款递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书,

如果需要的话;

(c)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13款递交备选方案投标,如果允许的话;

(d)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22款规定提交的关于投标人投标签字人的书面授权文件;

(e)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16款的要求出具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

(f)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17款的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所供货物和相关服务是合格的;

(g)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18款和31款的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h)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19款的要求出具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有资格执行合同,如果标书被接受;以及 (i)投标资料表中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2. 投标书递交表和投标报价表

12.1 投标人应选用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恰当的递交表格作为提交投标书的表格。这些表格必须完整填写,表格格式不能做任何变更。所有的空白处都必须填写所要求的内容。

12.2 投标人应根据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原产地,选择并填写相应的投标报价表,投标报价表的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3. 选择性投标

13.1 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没有特别说明,选择性投标将不予考虑。

14. 投标报价和折扣

14.1 投标人在其投标书递交表和投标报价表中所报出的价格和折扣应满足一下要求。

14.2 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所有的项目都应在报价表中单独的列出和报价。如果报价表中所列的项目没有标价,那么其价格被认为是包括在其它项目的报价中。未在报价表中列出的项目将被认为是没有包括在投标文件中,如果该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可以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32.3子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4.3 投标书递交表中所报的价格应是剔除任何价格折扣的总价。 14.4 如投标人提供无条件的价格折扣,应在投标书递交表中列明,同时还应注明计算价格折扣的方法。

14.5 “出厂价”(EXW)和“运费、保险费付至”价(CIP)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的现行版本进行解释,现行版本的时间应为投标邀请书的日期或投标资料表(BDS)中规定的日期。

14.6 报价应当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作适当的价格分解。这种价格分解完全是为了便于采购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它完全不会限制采购方以下述任何术语定立合同的权利:

(a)对于采购方境内供货的货物:

(i)EXW价(工场、工厂、仓库、陈列室或货架交货价),包括用于制造或装配货物的零件和原材料(报价为工场或工厂交货价)的已付和应付的进口税、增值税和其它税,以及原产于境外、但已进口至

采购方境内的货物(报价为仓库、陈列室或货架交货价)已付和应付的进口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ii)如果授予合同,采购方国家可适用的营业税和其它税; (iii)该项目的总价。

(b)对于采购方境外供货的货物:

(i)根据投标资料表(BDS)的规定,货物在采购方境内的CIF(目的港)价格,或CIP(口岸价)价格,CIP(目的地)价格;

(ii)如果投标资料表(BDS)中有规定,货物的FOB(离岸价)(或FCA,视情况而定);

(iii)该项目的总价。

(c)不论什么时候需求表中规定的相关服务:

(i)相关服务的本地成本构成;

(ii)相关服务的国外成本构成。

如果授予合同,应为相关服务在中国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及其他税。

14.7 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改变,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1款,以可改变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处理予以拒绝。然而,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可以按照投标资料表(BDS)的规定予以调整,以固定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会被拒绝,但价格调整将被视为零。

14.8如在本投标人须知1.1款中有规定,投标人被邀请参与单独一个

合同段或几个合同段组合的投标。除非投标资料表(BDS)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价格应相当于每个合同段指定项目的总价,一个合同段每个项目指定数量的总价。在投标人所投所有合同段都同时递交并被打开的前提下,投标人在被授予超过一个合同段时希望提供价格折扣则必须在他的投标书中对每个合同段的折扣或其中一个合同段的折扣进行说明,投标折扣必须按照本须知14.4的要求递交。

15. 投标货币

15.1 投标只能以以下列货币报价:

(a)投标人可以以任何一种可兑换货币报价。如果采购方希望投标人用不同的货币来支付,那么投标人可以用相应货币报价,但除采购方国家货币外不能超过3种货币。

(b)如果一些相关服务的支出都将发生在借款国,那么此类支出应在投标中说明并将支付采购方国家的货币。

16. 证明投标人合格性的文件

16.1 为证明投标人符合投标人须知(ITB)第4款的规定,投标人应: (a)填写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资格文件递交表中的合格声明;和

(b)如果投标人是符合投标人须知(ITB)第4.1款规定的现有或预期的合资企业,应提交一份合资协议,或一份合资意向书。各自的文件应当是所有现有或预期企业的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17. 证明货物及相关服务合格性的文件

17.1 为证明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投标人须知(ITB)第5款的规定,

投标人应填写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原产地声明。

18. 证明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8.1 为证明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供第六章,供货需求一览表中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投标的一部分。

18.2 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并应该包括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应说明所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机构的技术规格做出实质性响应;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与第六章,货物需求一览表,技术规范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8.3 采购方在其“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提及的商标或产品编号仅起说明的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可以选用替代的质量标准、商标和/或产品编号,但替代的质量标准、商标和/或产品编号应实质上等于或优于

第六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规定,并且使采购方满意。

19. 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9.1如果投标资料表(BDS)中有规定,为证明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第三章,评审和资格标准中所述的各项资格标准的证据,并且使采购方满意。

19.2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正式授权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9.3如果投标资料表(BDS)中有规定,投标人不在采购方国家经营

生意,那么投标人应提供采购方国家代理商能够根据合同条款和/或技术规格进行维护,修理和备用零件储备义务的证据。

20. 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方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日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19.2在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采购方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采购方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按投标人须知(ITB)第21款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那么投标保证金也应相应地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方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没收。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被要求或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1. 投标保证金

21.1除非在投标资料表(BDS)中另有说明,投标人应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书或投标保证金正本,并作为投标的一部分。如果是投标保证金,要按照投标资料表(BDS)中规定的金额提交。 21.2 如果是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21.1条款规定的投标保证书,那么投标人应使用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表格。

21.3 如果是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21.1条款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那么此投标保证金必须是即期保函,投标人可以选择一下任何一种形式:

(a)银行保函;

(b)不可撤销信用证;或

(c)现金支票或保兑支票。

由合格成员国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具。如果是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应符合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保函格式或是其它在投标文件递交前得到采购方同意的相似格式。无论如何,格式中必须包括投标人完整的名称。作为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其有效期应比投标书的有效期长28天。若投标有效期延长,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应相应延长。

21.4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21.1款的规定随附本须知第21.3款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21.5 如果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21.1款的规定有投标保证金,那么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ITB)

第43款和44款的规定,提交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履约保证金后尽快退还。

21.6如果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21.1款的规定有投标保证金,那么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21.7投标保证金可予以没收或执行投标保证声明,如果:

(a)除了本须知20.2款的情况,投标人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撤回其投

标书;或

(b)中标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做到:

(i)按照本须知第43款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

(ii)按照本须知第44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

(iii) 按照本须知第33款的规定接受算术校正。

21.8联合体应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在招标期间联合体还没有依法组成,投标保证金应以本须知第16.1款中提及的联合体意向书所有未来联合体成员的名义递交。

22.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22.1 投标人应根据本须知(ITB)第22款的规定,准备一份资格文件正本,并清楚的标明“资格文件正本”。此外,投标人还应准备数份相当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份数的资格文件副本,并清楚的标明“资格文件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之间存在差异,应以正本为准。

22.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经正式授权并能够代表投标人的人员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22.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小签后才有效。

D.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2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志

23.1 投标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亲自提交投标。如果投标资料表

(BDS)中允许,投标人可以选择用电子方式提交投标书。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投标书必须符合投标资料表(BDS)中规定的电子投标提交程序。

23.2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包括选择标(根据本须知13条如允许)各自密封,并在信封上标以“正本”、“选择”、“副本”字样,所有的正本和副本应被装在一个外信封内。然后再将装有正本和所有副本的信封密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其余程序应符合投标人须知(ITB)第23.3款和23.4款。

23.3内、外信封都应:

(a)注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b)按照投标人须知(ITB)第24.1款注明递交给采购方的地址; (c)注明投标人须知(ITB)第1.1款所述的本投标过程的具体的识别

名称和编号,注明在投标资料表中第1.1款中指出的标段号;和 (d)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27.1款的规定注明在开标日时间前不能开封的警示语。

23.4如果外层信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识别标志,采购方将不承担投标书被错放或被提前打开的责任。

24. 投标截止日期

24.1 采购方在投标资料表(BDS)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4.2采购方可以按投标人须知(ITB)第8款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采购方和投标人

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5. 迟交的投标文件

25.1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24款的规定,采购方将拒绝考虑在其规定的截止期之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任何超过截止日期后由采购方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宣布为迟交、拒绝受理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6. 投标文件的撤回、替换和修改

2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替换和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必须提供一份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的书面通知,并随附一份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22.2子款的规定签署的授权书副本(除撤回通知不要求提供副本外)。投标文件的替换或修改必须相应伴随各自的书面通知,所有的通知书必须:

(a)按照投标人须知(ITB)第22和23款的规定(除撤回通知不要求提供副本外)提交,此外,每个内外层的信封必须清楚地标明“撤回”、“替换”、“修改”等字样;

(b)按照投标人须知(ITB)第24款的规定,确保采购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

26.2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26.1子款的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不动退还投保人。

26.3 从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提交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之后的有效期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替换或修改其投标。

27. 开标

27.1采购方将按照投标资料表(BDS)中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如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23.1款允许电子投标,则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详细指出。

27.2首先,标有“撤回”字样的信封将被打开、宣读并作记录,而装有相应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会被打开,而是原封不动的退还给投标人。除非其相应的撤回通知中附有一份有效的请求撤回的授权书并在开标时被宣读,否则,任何投标文件都不得撤回。然后,标有“替换”字样的信封将被打开、宣读、记录并替换相应投标文件,而被替换的投标文件将不会被打开而是原封不动的退还给投标人。除非其相应的替换通知中附有一份有效的请求替换的授权书并在开标时被宣读,否则,任何投标文件都不得替换。标有“修改”字样的信封将被打开、宣读并作记录。除非其相应的撤回通知中附有一份有效的请求修改的授权书并在开标时被宣读,否则,任何投标文件都不得修改。只有在开标时被打开、宣读并记录的投标文件才会在评标过程中被进一步考虑。

27.3所有其它信封应在开标时一次打开,并宣读和记录以下内容:投标人名称及是否有修改;投标报价(每段报价,如果适应的话),包括任何折扣和选择性报价、是否有投标保函(如有要求)和其它采购方认为需要的细节。只有在开标时被宣读和记录的折扣和选择性报价才能在评标过程中被予以考虑。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5.1子款的规定,除迟交的投标文件外,任何投标文件都不能被拒绝。

27.4采购方将准备一份开标记录,其中最少应记录:投标人名称及是

否有投标文件的撤回、替换或修改;投标报价(每段报价,如果适应的话),包括任何折扣和选择性报价(如果允许的话);是否有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书(如果需要的话)。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没有投标人的签署将不影响开标记录的有效性。所有投标人将被发送一份开标记录,如果允许电子投标,开标记录将会在网上公开发布。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在出席单上签字。

E.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8. 保密性

28.1 在授予合同的消息公开以前,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比较和资格后审相关的所有信息及授标建议等都不得向投保人或未正式参与这一过程的其他任何人透漏;其后,信息将会按照投标人须知(ITB)第42.3子款的规定发布。

28.2 投标人对采购方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28.3 除了投标人须知(ITB)第27.2子款的规定,自资格文件的开标之日至合同授予之日,在此期间如果投标人希望就与投标过程相关的任何事情与评标委员会取得联系,则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29. 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比较和资格后审,采购方可自行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未能答复采购方的问题,该澄清将不予考虑。采购方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不得寻求、采购方也不得要求或允许投

标人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只有采购方在报价方案评审过程中,发现了算数错误并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33款的规定进行了更正后,要求投标人确认更正结果时才允许相应的变更。

30. 偏差,保留和遗漏

30.1在评标过程中,以下定义将适用:

(a)“偏差”是指对投标资料表中的要求的偏离;

(b)“保留”是指投标人对投标资料表中的要求设立限制或没有全部

接受,有所保留;和

(c)“遗漏”是指对投标资料表的要求中的部分和全部要求没有提交。

31. 投标文件的响应性

31.1采购方按照投标人须知(ITB)第11款的规定,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确定其响应性。

31.2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偏差、保留和遗漏的投标。所谓实质性偏差、保留和遗漏是指: (a)如接受, 将会:

(i)在实质上影响第六章,供应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范围、质量或履行;或

(ii)在实质上限制合同项下采购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与招标文件不符;或

(b)经过修改后,对其他投标人以竞争的形式提交的具有实质响应性

的投标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31.3采购方将特别检查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以确定其满足招标文件

第六章,供货需求一览表中的所有要求并不能有实质性偏差和保留。

32. 非实质性不符合

32.1在投标实质上响应的前提下,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偏差、保留或遗漏,采购方将予以原谅。

32.2在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的前提下,采购方可以要求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必要的信息或资料,以便正与文件要求相关的投标中的非实质性的不一致或遗漏。相关信息或文件不得与投标报价中的任何方面相关。如果投标人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32.3在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的前提下,采购方将修正非实质性的不一致或遗漏。为此,仅从比较的目的出发,采购方在报价评审期间,将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以反映出遗漏或不一致的项目或部件的价格。这种调整将采用第三章,评审和资格标准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

33. 算术性修正

33.1在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的前提下,采购方在报价评审期间将按照下列基础更正算数错误:

(a) 如果某项的单价与单价乘以数量的总价不一致时,则以单价为

准,对总价进行修正;除非采购方认为单价中的小数点的位置有明显的错位,此时应以所报的总价为准,而对单价进行更正; (b) 如果将小计的加减而得出的合计出现错误,则应以小计为准,而

应对合计加以修改;

(c)如果文字描述和数字之间出现不一致,则以文字描述为准,除非一文字描述的金额是由于错误计算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a)款和(b)款,应以数字金额为准。

33.2 如果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而且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或执行其投标保证书。

34. 转换为单一货币

34.1为评审和比较的目的,投标报价的各种货币符将被转换成投标资料表中所要求的单一货币。

35. 优惠差额

35.1除非在投标资料表中有要求,优惠差额将不适用。

36. 投标文件的评审

36.1 采购方将只对已经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审。

36.2 采购方将按照本条款和第三章,评审和资格标准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其它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允许。

36.3 在评审报价方案的过程中,采购方应考虑一下因素: (a) 按照投标人须知(ITB)第14款的规定的投标报价;

(b) 按照投标人须知(ITB)第33.1子款的规定更正了算数错误引起的价格调整;

(c) 按照投标人须知(ITB)第14.4子款的规定提供了价格折扣引起的调整;和

(d) 第三章,评审和资格标准中所述的全部评估因素引起的价格调

整。除非第三章,评审和资格标准中另有说明,评审标准可以包括特性、执行和术语的相关因素,以及购买货物或相关服务的情况,为助于比较投标,应当在可行的货币条款中表述。

36.4 在评审报价方案的过程中,采购方将剔除并不予考虑一下因素: (a) 如果合同授予投标人,在货物及相关服务从采购方所在国提供的情形下,招标人在采购方国家应缴纳的货物的销售税和其他税; (b) 如果合同授予投标人,在货物及相关服务从采购方所在国境外提供的情形下,招标人在采购方国家应缴纳的货物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

(c) 如果投标中提供,在执行合同期间的任何免税。

37. 投标文件的比较

37.1采购方将按照投标人须知(ITB)第36款的规定,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以确定具有最低评价标的投标。

38. 投标人资格评审

38.1 采购方将在资格文件评审期间确定所选定的实质性响应且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采购方满意的履行合同。

38.2采购方将根据投标人须知(ITB)第19款所规定提交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38.3 通过资格审查是向投标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资格审查没有通过,将导致废标。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将对次低价进行类似评审以证明他有能力令采购方满意的履行合同。

39. 采购方接受和拒绝任何和所有投标的权利

39.1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采购方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文件,以及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文件,采购方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F.授予合同

40. 合同授予标准

40.1 采购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评价的投标人,但前提是该投标人必须能够令采购方满意的履行合同义务。

41. 采购方在授予合同时变更工程量的权利

41.1 在授予合同时,采购方有权增加或减少第六章,供货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工程量,前提是这种增加或减少不能超过投标资料表(BDS)中规定的比例,单价和或他贸易术语以及投标情况和投标文件也没有任何改变。

42. 中标通知书

42.1在采购方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被接受。

42.2在正式的合同被准备和执行之前,中标通知书将可以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使用。

42.3同时,采购方将在英文报纸或知名的易到达的网站上,公布结果和相关信息:(i)每个投标人名称; (ii)开标时读出的报价;(iii)每个被评审的投标人及评标价;(iv)被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废标理由;(v)中标人名称,其报价,及被授予合同的期限和大概

范围。在此授标公告发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书面的形式要求采购方解释他们的投标未被选中的理由,采购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有此种要求的任何一个未中标的投标人。

43. 签订合同

43.1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方应寄给中标人合同协议书和合同特殊条款。

43.2收到合同协议书28天内,中标人应在协议书上签署、标注日期并交还采购方。

44. 履约保证金

44.1在收到采购方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一般条款(GCC)规定,向采购方提交一份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格式可采用招标文件第九章,合同格式中所提供的格式,或采购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

44.2中标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采购方就有充分理由废弃其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将把合同授予投标文件已被确认与招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且评标价次低并有能力令采购方满意地执行合同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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