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4.4.14

目      录

一、人事调配

1、中华女子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修订)…………………………………………………3

2、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用)制暂行办法(修订)……………………………………6

3、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学院内部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11

4、中华女子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修订)……………………………………………12

5、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实行人才派遣的试行办法(修订)…………………………………………16

6、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19

二、师资管理

1、中华女子学院师资管理制度(修订)……………………………………………………………21

2、中华女子学院教师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修订)………………………………………………23

3、中华女子学院关于教职工学历提升的暂行规定………………………………………………26

4、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对新进教师实行指导制度的规定……………………………………………28

5、中华女子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暂行条例(修订)……………………………30

6、中华女子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办法(试行)……………33

7、中华女子学院关于聘请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暂行规定………………………………………37

8、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实行学术休假制度的规定……………………………………………………39

9、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暂行规定………………………………………………41

10、中华女子学院关于“教学名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42

11、中华女子学院关于为学科带头人等人员配备科研助手的暂行规定…………………………44

三、培训、进修、出国

1、中华女子学院关于教职工进修培训的暂行规定(修订)………………………………………46

2、中华女子学院关于教职工出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51

3、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的暂行规定(修订)………………………………55

4、中华女子学院关于教职工参加各类会议的暂行规定……………………………………………56

5、中华女子学院关于青年教职工到基层锻炼的暂行规定…………………………………………58

四、职称、考核、奖惩

1、中华女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条例(修订)………………………………………60

2、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规定(修订)………………………………………………67

3、中华女子学院关于教职工奖惩制度的试行办法(修订)………………………………………71

4、中华女子学院关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励办法(修订)…………………73

5、中华女子学院关于评选青年明星的暂行规定……………………………………………75

五、工资、福利

1、中华女子学院结构工资调整实施办法(修订)…………………………………………………77 2、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修订)………………………80

3、中华女子学院考勤暂行规定(修订)……………………………………………………………81

4、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加班管理的有关规定…………………………………………………………84

5、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暂行规定(修订)………………………………85

6、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增设博士津贴的规定(修订)………………………………………………86

7、中华女子学院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修订)………………………………………………87

8、中华女子学院关于第五届聘任期空编费、返聘费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89

六、离退休

1、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建立离退休人员基金的方法(修订)………………………………………90

2、中华女子学院调整离退休人员院内生活补贴的实施办法(修订)……………………………91

七、人事档案

1、中华女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修订)………………………………………………………92

2、中华女子学院查阅、借用人事档案规定(修订)………………………………………………94

八、其它

1、中华女子学院关于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与服务期限制度的暂行规定(修订)………………95

2、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对毕业分配来院人员实行见习期与服务期限制度的暂行规定(修订)…96

3、中华女子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97


中华女子学院

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5】5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建设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为学院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配原则

1、计划调配原则。根据学院的总编制和年度增人计划进行选调,采取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指标的办法,保证全院总编制的平衡。

2、因岗配人原则。人员配备应根据岗位情况,按工作实际需要因岗配人。

3、最佳结构原则。人员配备应充分考虑教职工队伍的职称结构、专业结构、学缘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优化教职工组合,提高办学效益

4、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平等竞争,择优选拔。

5、保证重点原则。根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发展,人员调配应重点保证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调入及接收人员的基本条件

1、调入人员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道德品质好,热爱妇女教育事业,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2)调入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原在高校工作的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助教调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周岁,讲师调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5周岁,副教授调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5周岁,教授调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0周岁。

   (3)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调入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干部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5周岁,处级干部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5周岁。

   (4)身体健康。

2、接收应届毕业生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妇女教育事业,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2)教师岗位应为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应通过国家六级英语等级考试。

   (3)管理及教辅岗位应为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应通过国家四级英语等级考试。

   (4)英语专业毕业生应取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

   (5)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文科应通过国家一级考试,理科应通过国家二级及以上考试。

3、军转干部的安置,按全国妇联下达的计划和学院岗位实际需要执行。

三、审批权限

1、中层干部的调动,由党委组织部呈报院党委会议审批,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2、学院其他人员的调动,由人事处呈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

四、调配程序

   (一)调入

1、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编制和岗位要求情况,于每年10月中旬提出详细的书面用人计划报人事处。

2、人事处汇总各部门用人计划,根据学院编制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学院整体用人计划,报院长办公会。

   (1)年度人员调入计划,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2)年度接收毕业生和军转干部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全国妇联批准。

3、对拟接收和调入我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认真考察、考核,其程序是:

   (1)人事处根据用人计划,采用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选调人才;

   (2)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考核对象;

   (3)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拟调入、拟接收的毕业生进行业务考核。考核采用面试、试讲、笔试、上机操作、评议、心理测试等方式进行。

    教学人员由用人系部组织试讲、评议。参加试讲评议的人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相关教学系部领导及其本系部教师组成,本系部参加试讲听课的人数不得少于本系部2/3的教师;

    管理、教辅人员由人事处、用人部门进行业务考核;

学生辅导员除按照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必要的业务考核外,还必须进行试讲,考核其教学能力。

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心理测试、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各用人部门在进行业务考核时必须认真填写调入、接收毕业生审核意见表(见附表),充分听取意见,把好入口关。

(4)业务考核通过后,用人部门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并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5)人事处审核后,会同用人部门进行综合考核(政审、体检、心理测试),考核合格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6)人事处办理录用或调入手续。

4、凡调入、接收到我院工作的人员,均需与学院签订服务期限协议。

    (二)调出

1、拟调出学院的教职工,一般须提前一个月提出调动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学院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呈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2、凡服务期限未满者,均须按协议有关条款或学院有关规定交纳违约金;若学院曾支付过进修培养费用,调出时其培训费用每年按全部费用的20%退返学院。

3、人事处办理调出手续。

4、提出申请调动人员在申请调动期间,应安心工作,不得私自离岗,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申请调出被批准后,须在2个月内办妥调离手续,逾期不办者,学院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其它

1、学院教职工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一般不在本院安排工作。工作特殊需要者,从严掌握,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所有人事调配,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程序办理者,人事处将不予受理。

六、本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教职工岗位聘任(用)暂行办法

(修订)

院内字【2005】53号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也为规范教职工岗位聘任(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等有关法规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5、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编、定岗定责、按岗聘任,并按照双向选择和满工作量原则聘任;

6、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7、坚持以人为本、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8、坚持逐级聘任、依法办事原则。

二、聘任范围

学院在编的处级(含)以下教职工;缺编岗位以院内招聘为主,也可以从院外招聘,院外招聘对象原则上应有北京市户口。

三、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聘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聘任组织领导工作,下设聘任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系(部)、处(室)成立相应的聘任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具体聘任工作。

四、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愿为女子高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文化素质、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对实行职业资格管理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能够团结协作,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身体健康。

   (二)受聘相应领导职务条件

1、受聘处级领导职务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工作一学期以上。       

(2)提聘正处级领导职务,应至少具有三年以上副职履职及两个(含)职位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提聘副处级领导职务,应至少具有三年以上科级履职经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特别优秀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2、受聘科级领导职务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提聘副科级职务,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或工作满2年,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在学院工作满一学期以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提聘正科级职务应具有副科履职经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特别优秀者,可对其学历、年龄等条件适当放宽。

五、聘任办法及程序

    聘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进行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的聘任,第二阶段进行科级(含)以下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聘任(用)。

   (一)处级干部的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在全院范围公布机构设置、处级职数、岗位职责及聘任条件。

     2、民主推荐。包括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

     3、资格审查。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荐和民主推荐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聘人选。

     4、公开竞聘。学院组织竞聘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聘演讲,在此基础上再一次进行民主推荐。

     5、组织考察。党委根据各岗位公开竞聘情况,确定考察对象。聘任工作小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6、确定人选。党委会根据考察情况,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人选。

 7、公示。对拟聘人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8、办理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群系统处级干部由学院党委任命;行政系统处级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由院长聘任。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签定聘任协议,发放聘书。

 9、按有关章程选举产生的党群组织负责人,选举结果经全国妇联批准后,按相应规定予以聘任。

(二)其他人员的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人事处在全院公布岗位设置、人员编制情况及聘任(用)条件。 

 2、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聘任部门提出应聘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3、审核、考评。各部门聘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应聘本部门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在面试、试讲、竞聘演讲等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各岗位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对新提聘的科级干部人选,由人事处配合所在部门进行群众考察和组织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意见,报送人事处归档。

 4、逐级聘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由所在部门的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呈报党委会审议通过;科级干部及其他人员的聘任,由受聘部门聘任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将聘任结果书面报人事处备案。

 5、办理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部门负责人受院长委托,与受聘人签定聘任(用)协议,并报人事处备案。

 六、聘任(用)期限与待遇

 1、凡受聘上岗人员均需与学院或部门鉴定聘任(用)协议,聘期每届一般为三年;院外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一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并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或延长聘期,未签订续聘协议,聘期自行终止。对接近退休或内退年龄的人员,其聘期不得超过退休或内退年龄期限。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聘任(用)岗位职务相应的工资、院内津贴以及国家、学院规定的各种待遇。

 3、受聘后脱产进修、出国探亲和因病长期休假者,其待遇可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的,可以低职高聘,并享受高聘职务的院内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等有关待遇。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高职低聘或解聘,低聘后享受相应职务的有关待遇;解聘者按本办法的相应条款执行。

 七、未聘、缓聘、解聘、辞聘及拒聘

 (一)未聘

 凡因各种原因,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未聘人员。 

 1、未聘人员,由其原聘任部门说明未聘原因,转入学院人事处统一管理。

 2、未聘人员由人事处协助转换岗位或安排临时性工作,并享受该岗位或临时岗位的待遇。

 3、由于本人原因未被聘任,并且不服从学院安排的人员,须在院外流动,学院给予2个月联系工作的时间,联系工作期间不享受院内津贴。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资,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缓聘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缓聘人员:

 1、因工作任务不落实,年工作量不足70%的人员;

 2、年度考核给予告诫的人员;

 3、因病全休半年以上,不能担任实际工作的人员。

 缓聘期为3个月。缓聘期间,占原部门编制,院内津贴降低一个标准执行。缓聘期满,仍未被聘任者,原则上按未聘人员对待。

 (三)解聘

 1、在聘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聘。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

 (2)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一年不归者;

 (3)聘期内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擅离职守、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

 (4)违章违纪,拒不接受教育或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院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影响者;

 (5)拒不接受分配的任务,经批评教育无转变者;

 (6)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7)被开除、劳动教养及判刑者。

  2、解聘程序

 (1)聘任部门提出书面解聘意见;

 (2)组织、人事部门了解核实;

 (3)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办理书面解聘手续,解除聘约。

 (四)辞聘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辞聘。具体按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和人事部人调发[1991]14号文件《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拟辞聘者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辞聘手续期间,如照常工作,其待遇与受聘人员相同;如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对辞聘人员,从学院批准辞聘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并限期将档案转出学院,逾期3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来院服务期限内提出辞聘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已购买或租住学院住房的,将住房退还给学院。

(五)拒聘

 凡不接受聘任者均属拒聘人员。

 拒聘人员从拒聘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并限期2个月内调离学院,将档案转出。超过1个月仍未办理有关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拒聘人员调离学院、辞职或自动离职,已购买或租住学院住房的,要将住房退还给学院。

 拒聘人员曾公派国内外学习进修,回校后未满服务期限者,需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八、聘后人员管理

 1、聘任(用)期满,受聘人员必须接受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可以解聘或高职低聘。

 2、受聘期间,凡要求调离学院的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申请调离学院的人员在待批准期间,必须继续认真完成原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违者按旷工处理;经学院批准调离并不再承担学院工作者,应在1个月内办妥离院手续,在此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停发院内津贴及有关待遇;一个月后,仍未办理离院手续者,将停发其全部工资并取消公费医疗等在编职工的一切待遇;逾期3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本部门聘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与人事处联系。对擅自离岗(旷工)达10天及以上者,学院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因部门对擅自离岗人员隐瞒不报或放任人员擅自离岗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内部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修订)

院内字【2005】29号

 根据《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聘用制干部的实际情况,对学院内部聘用制干部(简称内聘干部)的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内聘干部主要指从工人中聘用到科级干部岗位,且不占用国家聘干指标和学院科级干部职数的人员。内聘干部不办理国家正式聘干手续,其干部职务在学院内部有效。

 二、内聘干部在定员、定编、定岗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提出聘用申请报人事处,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内聘干部应具备《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用)制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聘条件。

 四、内聘干部根据《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用)制暂行办法》办理聘用手续,与用人部门签订聘用协议,报人事处备案。

 五、内聘干部每届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内对内聘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六、内聘干部在聘期内,其档案工资仍按工人工资标准执行;学院内部的岗位津贴、福利待遇按所聘职务标准执行。内聘干部连续聘任满2届且因年龄退出科级领导岗位者,退休或内退时,按其离任时的科级职务享受相应的院内待遇(不含档案工资)。

 七、内聘干部不纳入干部统计。

 八、本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6】22号

为落实学院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做好我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规范和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推进学科建设,提高我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引进对象

 本规定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我院学科建设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及其它岗位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特殊人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科带头人;

(二)具有硕士学位的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拔尖人才;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

(四)学院建设和发展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二条  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研究方向和开设的课程为我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所急需;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学术水平或较强的科研管理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

4、身体健康。

(二)具体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2)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

   (3)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至少2项,且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或者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或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并出版专著1部或教材3部以上(论文须是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专著或教材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

   (4)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2、具有硕士学位的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扎实的专业基础,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2)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

   (3)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且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者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或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教材2部以上,(论文须是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专著或教材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

   (4)教学效果好;

   (5)具有硕士学位的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3、博士后出站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2)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方法,善于组织课堂教学,表达清楚,具有当一名合格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素质;

   (3)承担或参与过省部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

   (4)在国内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上(论文须是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三条  引进程序

1、拟订计划:各用人部门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学科、专业发展以及人才需求等情况,提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人事处。

2、下达指标:人事处根据学院编制及人才结构,对各部门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制定出学院年度整体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下达到各用人部门。

3、公开招聘:人事处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4、提供材料:受聘部门提供引进对象的个人基本材料及反映其学术水平的各种材料,包括:

①应聘申请(含个人意愿、工作设想、预期目标、个人简历等);

②专家推荐信;

③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学术机构兼职及其它重要社会兼职证明复印件;

⑤论著、论文目录及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

⑥完成的主要研究项目(含项目名称、项目来源和经费、本人作用及承担部分、研究意义)

⑦主要代表作3至6篇(本)复印件。

5、考核、论证推荐:受聘部门成立不少于5人的引进人才相关专业的专家考核小组对引进对象进行教学、科研、业务水平等条件的初步考核,包括面试、试讲或作学术报告、讲座,做出客观的评价,提出论证、推荐报告(含对引进人才的简要介绍和考核评价、使用意向、需要学校解决的问题等),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

6、综合考核、审批: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考察(包括体检、政审等),提出综合考核意见报学院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7、审批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后,人事处办理调动、聘任手续。

第四条  优惠政策

1、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含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连续3年由学院发给安家补贴每月2500元。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配套经费或启动费3万元、连续3年资助出版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每本2万元。

2、具有硕士学位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含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3年由学院发给安家补贴每月2000元。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配套经费或启动费2万元、连续3年资助出版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每本2万元。

3、博士后出站人员,连续3年由学院发给安家补贴每月1500元。连续3年资助出版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每本2万元。

以上关于科研课题、资助出版专著的具体规定见科研处有关文件。

4、高层次人才调入学院,没有住房的,如遇学院能够自主安排经济适用房分配购买的机会,在同类学位及职称人员中具有优先分配购买的待遇。

第五条 管理办法

1、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学院成立由9—11人组成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及教代会、教学系(部)学科专家组成。

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引进人才报到后,必须与学院签订聘约,为学院服务五年以上。未满服务年限调离、辞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应退回安家费,并取消其它相应优惠待遇,同时交纳服务期限未满违约金(见学校有关服务期限的规定)。由学院解决住房的,尚未办理购房手续的,要将住房退回学院;已办理购房手续的,按国家及学院有关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3、引进人才正式上岗前,必须与学院及有关部门签订岗位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和目标,上岗后每年要向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述职,并按照签订的岗位责任书进行考核。

4、人事处建立引进人才工作库,并坚持引进、使用和考核相结合,会同用人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跟踪考核(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及时了解、客观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

    5、连续三年考核合格者,继续留任。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各项待遇;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并限期调离学院,同时退返已享受的各项待遇。

第六条  其它

1、京外引进人才,由学院解决其进京户口,家属户口随迁;安家补贴费按上述标准减半。

2、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院不负责安排配偶的工作。

3、京外引进人才在办理调动手续时,按照火车硬卧的标准,报销一次路费。

4、 引进人才若有其它特殊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5、 对新建学科或紧缺专业的人才,经学院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凡不列入引进高层次人才范围的调入人员或应届毕业生按一般调入或毕业生录用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执行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实行人才派遣的试行办法

(修订)

院内字【2006】11号

  

为适应学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规范人事管理的工作程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其他院校的做法,我院与人事部中全人才服务中心(简称中心)合作实行人才派遣。

一、实行人才派遣的对象

教学辅助、教学管理及行政管理岗位的外聘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

二、人才派遣的办法

1、学院与人事部中全人才服务中心(简称中心)签定实行人才派遣协议书;中心与其派遣的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书,形成劳动关系。

2、中心负责派遣员工档案的接收、保管及日常人事管理,并负责代发派遣员工工资、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交纳、转移和享用等工作。

3、合同期满不再聘用的人员,由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聘用派遣员工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为女子高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文化素质、业务知识和履职能力。

3、严于律己,爱岗敬业,能够团结协作。

4、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首次聘任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专业技术要求较低的岗位,学历要求可放宽至专科。对于需要特殊技能的岗位,经人事处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聘任。

四、办理人才派遣的具体程序

1、学院用人部门根据人事处下达的编制将拟实行人才派遣人员的用人计划、人员基本要求、岗位职责等报人事处审批。

2、用人部门负责对应聘人选进行岗位技能初步考核,提出拟聘书面申请(附拟聘人选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拟实行人才派遣的员工进行综合考察,考察合格后,形成拟聘用报告,并填写《增加派遣员工审批表》,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管人事工作院长审批。

4、中心与派遣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院主要负责:

1、向中心提供使用派遣员工的岗位、工资、保险、福利补贴、人员基本要求、使用期限和上岗时间。

2、为中心派遣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

3、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标准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各类保险金、管理服务费、明确的福利金及在我院工作满3年以上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交纳基数为职务工资与国拨津贴之和)。

4、按照学院的有关要求,对派遣员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业务技术和学院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做好对派遣员工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5、按照派遣员工各项管理规定对派遣员工进行考勤考评和岗位管理。

六、中全人才服务中心主要负责:

1、根据学院提出使用派遣员工的要求,按照2:1的数量招集预选人员,经初次面试合格后,报送学院进行考核,由学院确定使用派遣员工人员名单。

2、按照学院提出的派遣员工上岗时间,完成派遣人员的体检、调档、审档和签约等相关事宜。

3、做好派遣员工上岗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劳动纪律教育。要求派遣员工按照学院规定定岗、按时、规范和优质的完成工作任务。

4、负责在规定时间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及时做好派遣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交纳、转移和享用工作。

5、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及身份认定、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各种证明、政审、职称评定、学历管理等工作。

6、处理学院和派遣员工提出的意见及问题,做好学院解除派遣员工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7、承担派遣员工在学院工作期间提请的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的应对责任,包括程序责任和按《协议书》相关条款承担的实体责任。

七、派遣员工的权利、义务及派遣员工的管理

1、派遣员工在我院派遣工作期间,人事档案关系在中全人才服务中心。

2、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发放。

3、派遣员工享受与中心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相应的权利。

4、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合同期内,如有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反合同、校规校纪或考核不合格等,学院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退回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5、合同期满,派遣员工在学院同意继续聘任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续签合同;不续签合同者,由中全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派遣员工承担各种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7、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且有北京市户口和干部身份,在我院连续工作满5年的派遣人员,学院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符合条件后,可正式调入学院工作。

八、其他 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办法

(试行)

院内字【20##25

为加快推进人事制度的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以适应我院发展的需要。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2]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范围

20##年6月1日以后学院拟调入或接收的具有硕士及以下学位、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或关键岗位人员。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办法

学院与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与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学院与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实行人事代理人员服务期限协议书》或《实行人事代理人员服务期限协议书(接收的应届毕业生)》。

三、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主要职责

1、代办辞退、辞职、辞聘、解聘人员保留原有身份的手续。

2、受理有关解除合同发生争议的主要事项。

3、及时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需求信息。

四、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一)管理

1、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必须与学院签订《实行人事代理人员服务期限协议书》(《实行人事代理人员服务期限协议书(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协议书内容包括聘期、试用期、岗位职责、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协议书经双方签订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2、学院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中止聘用,转入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由其管理。

3、聘期届满,实行双向选择。学院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同意续聘的,可办理正式调入手续;学院或个人不同意续聘的,聘约自行解除,代理人员的所有关系转入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4、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一般要与学院签订五年服务期限协议。

(二)待遇                       

1、在工资、津贴、福利、定级、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学习、培训、出国、休假、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权利,同时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

2、聘期内的档案由学校管理。

五、办理程序

1、由学校作为委托单位向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提出人事代理的申请,并就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代理的内容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2、由拟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作为委托个人与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

3、学院与拟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签订《实行人事代理人员服务期限协议书(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或《实行人事代理人员服务期限协议书》。

四、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师资管理制度

(修订)

院内字【2005】31号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对教师的管理,既要高标准、严要求,又要从政治上、思想上、业务上等方面重视对教师的培养提高,促进教师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2、重视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要把青年教师安排到学生政治思想工作、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第一线,使他们在实践中尽快得到锻炼和提高。

3、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4、教师的教育管理,以系部为主,党政共同负责。

二、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1、教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及各项活动。

2、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认真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履行教师职责。

3、教师要关心学生,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4、教师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积极参加业务进修和培训。中青年教师除参加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业务工作外,还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要主动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

三、考核工作

对教师的年度考核按学院考核办法执行。

1、为便于了解教师的政治思想和教学情况,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

2、考核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

3、考核应努力做到全面、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对中青年教师的考核,还应将其近年来参加社会实践情况以及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4、考核要广泛听取领导、专家和学生的意见。考核结果要记入考绩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励的依据。

5、考核按管理权限进行。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标准,组织年度考核;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等相关教学工作的考核;教学系部负责日常考核等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1、我院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由学院职改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的职务评聘工作。

2、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由学院教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3、教师职务聘任,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不搞论资排辈。聘期一般为三年。

4、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

5、对解聘、低聘的人员,按照《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用)暂行办法》的相应条款执行。

6、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本制度(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教师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修订)

院内字【2005】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我院情况,特制定我院教师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等任务设置各级教师职务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

第三条 在各级岗位上的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教育、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服从系部教学、科研及与教学有关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助教岗位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承担一门课程的讲授任务,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践课等教学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社会服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讲师岗位职责

1、每年系统地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践课等教学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

2、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管理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3、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岗位职责

1、每年系统地承担一门基础课或二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一门应为专业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根据工作需要,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

2、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3、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社会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领导或参加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工作。

4、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教学参考书及教材的选用工作,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5、指导毕业论文。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系部、教研室负责人等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教授岗位职责

1、系统地承担一门基础课或二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一门应为专业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

2、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3、掌握本学科发展动态和本专业发展方向,提出具有重大学术意义的研究课题。领导或参加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工作。

4、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教研室工作,主编、主审教材和主持教学法研究。

5、指导毕业论文

6、主持科研项目,每年应有科研成果发表或出版(论文、教材、专著等)。

7、根据需要,承担系部、教研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应聘教师岗位者,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能全面、熟练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新充实到高等学校教师岗位的,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助教岗位任职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学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一年以上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硕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十条 讲师岗位任职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指非外语专业教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取得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三年或三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副教授岗位任职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指非外语专业教师)。

2、系统地承担过一门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一门为专业基础课),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及教书育人好。

3、发表、出版过一定水平的论文、教材、著作,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成绩显著,或在教学技术开发、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教授岗位任职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2、对本学科具有广博、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及国内外发展动态。

3、有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发表、出版过具有较高水平、有创见性的论文、学术著作、教材等。

4、在教学管理或科研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成效显著。在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教职工学历提升的暂行规定

院内字【20##40

为促进和支持优秀青年教师提升学历层次、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学历层次高、基础理论扎实、科研能力强、高效精干的师资队伍,学院鼓励中青年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学历)。根据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原则

 1、以学科建设和学科梯队建设需要为前提,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

 2、以不影响全局工作为前提,按学科发展需要和学科梯队建设要求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培养。各系、部要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3、立足国内在职培养。对于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原则上报考国内在职研究生;对个别学科和学科梯队建设急需的专业人才,经学院同意后,允许攻读国外高校的博士学位。

 4、贯彻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5、优先安排紧缺专业的教师进行在职学习。

 二、申请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

 2、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工作业绩突出。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4、在本院工作满2年。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须提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学历)审批表》。

 2、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本学科发展、学科梯队建设及专业、教学、管理工作需要,兼顾长远发展和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主管院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学院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四、学费的报销

 1、经学院批准攻读在职博士学位者(含在国外自费攻读博士学位者),在最高限额8万元以内按如下比例报销其学费:

 报考时在学院工作满2年,学院报销其学费的30%,每在学院多工作一年报销比例增加20%,最高报销90%。

经学院批准在职攻读博士二学位者,按以上标准执行。

2、经学院批准攻读在职硕士学位者(含在国外自费攻读硕士学位者),在最高限额3万元以内按如下比例报销其学费:

报考时在学院工作满2年,学院报销其学费的20%,每在学院多工作一年报销比例增加20%,最高报销80%。

经学院批准在职攻读硕士二学位者,按以上标准执行。

3、参加研究生课程班进修的教职工,报考时在学院工作满10年的,学院报销其学费的40%。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者,获得学位后按本款第2条标准报销学费,申请学位的费用自理。

4、在职攻读大学本科学历的工人,报考时在学院工作满2年,学院报销其学费的20%,每在学院多工作一年,报销比例增加20%,最高报销80%。

5、攻读学位(学历)的学费须在取得学位(学历)证书并与学院签订服务期限合同后按比例予以报销。除学费外,其它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未纳入培养计划的教职工要求攻读学位(学历),其学费全部自理。

6、学习结束取得学位证书后,经人事处审核按规定比例报销。并将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学位认定书等相关材料交人事处归入个人档案。

 五、在职学习期间的待遇和管理

 1、教职工在职学习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各种待遇。

 2、为保证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能顺利完成学业,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根据本人的申请,学院可给一个学期的假期,用来撰写毕业论文或准备论文答辩,在此期间的院内津贴参照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应标准执行。凡享受一个学期假期者,原则上不能再以攻读博士学位学习为由请假。

 3、在职攻读学位(学历)的教职工,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业。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完成学业或中途停止学业者,一切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4、在职攻读学位(学历)的教职工,在职学习期间,每年必须完成系部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

 5、由学院资助攻读学位(学历)的教职工,毕业后须在学院服务满5年,并签订服务期限协议书。服务期限未满,本人提出调离学院、辞职或自费出国者,须偿还学院资助的培养费,培养费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追缴。同时交纳服务期限违约金,博士生服务期限违约金为每年10000元,硕士生(研究生课程班)服务期限违约金为每年3000元,本科生服务期限违约金为每年1000元。

 6、公派或自费出国攻读学位(学历)的其它事宜,按照学院《关于教职工出国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关于攻读学位、学历的规定一并废止。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对新进教师实行指导制度的规定

院人字【2005】13号

为使来院新教师尽快适应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提高其教学水平,并充分发挥学院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进教师原则上是指20##年以来来院担任教学工作的毕业生或未从事过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具有助教以下职称的青年教师。

二、各系部要为新进教师确定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指导新进教师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责任和能力。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系部,可由新进教师所在教研室承担指导工作。

三、指导教师的职责:

1、指导教师要认真拟定书面培养指导计划,并帮助青年教师拟定工作和进修计划。每一个青年教师都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订五年的进修和教学工作计划,按学期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经教研室讨论通过,系部主任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指导教师负责指导青年教师备课、听课,熟悉教学的全过程。每学期应至少听5次被指导人的讲课,对其授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3、检查、督促、考核青年教师的工作及进行情况,指导新教师开展科研工作,以科研促进教学;

四、指导时间一般为一年。

五、被指导教师每学期应至少听6次指导教师和其他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教师的讲课,并主动与指导教师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交流和探讨。

六、每学期期末,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提交指导工作总结,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提交教学工作总结。

七、指导教师每指导一名新进教师,每学期的工作量按20课时折合。

教研室负责指导的,每学期的工作量按20课时折合,由教研室根据每位教师承担工作量的情况具体分配。

八、指导教师要认真负责,要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和具体指导,帮助新教师确立热爱教育事业的思想,使之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形成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并使新教师在业务上取得较快的进步,教学效果好,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达到良好以上。

九、实行新进教师指导制度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系部应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指导教师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对新进教师的指导工作。在实施新进教师指导制度过程中,各系部、指导教师和被指导教师要及时、认真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新进教师指导制度考核表》。

十、本规定自20##年7月5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青年教师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暂行条例

(修订)

院内字【2005】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是学院的主体。建设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良、敬业奉献、善于教书育人的教师队伍,是办好学院的关键所在。青年教师是教师队伍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关系到学院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办学水平。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建设是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中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青年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培养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全面培养的原则。对青年教师既要在业务上坚持高标准,又要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上从严要求,帮助他们全面提高自已的素质,尽快把他们培养成为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治学态度、教书育人等方面都能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的新一代的合格教师。

第三条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养原则。培养青年教师的基本途径,是让他们通过参加教学科研的实践,深入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不断提高自己教学、科研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学院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参加进修培训。

第四条 坚持奖优汰劣的原则。对于工作态度好,业务提高快,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优秀者,要创造条件予以重点培养,并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破格提升,在进修培训、出国交流、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教学工作不称职者,调离教师岗位。

第三章      培养要求

第五条 本条例中的青年教师,主要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教师。

青年教师要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科研、工作与进修的关系。既要注意业务上的培养提高,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观念。既要提高理论水平,也应加强实践环节的锻炼。要在教学上多下功夫。

第六条 青年教师要认真搞好教学,过好教学关,要重视加强教学基本功的训练。

青年教师原则上要经过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指导实习等教学环节的锻炼和考核后才能正式上课。正式讲授一门课前,要写出该课程的全部讲稿,通过试讲,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正式讲课。

第七条 各系部要认真组织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通过社会实践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坚定信念,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从而能更好地为培养“四有”人才服务。

第八条 青年教师在毕业后的三年内,必须担任学生辅导员或其它管理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九条 未获硕士研究生学位或未参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学习的青年教师,都必须有计划地根据不同情况参加进修学习。

第十条 应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年教师进行培训。具体的培训形式,应从各系部和教师本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专业对口,按需培养,注重实效.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培训:

1、岗前培训。主要以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主的培训。新接收来院任教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结果作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2、业务培训。主要对教师进行以扩充专业理论知识和更新知识内容,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主的进修形式。如单科进修、骨干教师进修班、各种学术会议等。

3、学历教育。不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可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参加研究生课程班、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五章        对青年教师的管理

第十一条 要有计划地选拔和补充青年教师。教师的补充要在定编的基础上既要考虑近期的需要,更要考虑教师的整体结构和长远建设。今后我院补充青年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建立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对新补充的青年教师每年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学年开始,召开新教师座谈会,由学院和有关系部领导提出政治、业务方面的要求,学习助教的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凡非师范院校教育学专业毕业的青年教师,都必须参加由北京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教育理论岗前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未经过上述学习和训练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安排进修,不准上讲台。

第十三条 对青年教师实行指导制度。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各系部和教研室都应有专人负责。各系部对每年补充的青年教师要指定一位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治学态度严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实行指导教师制度。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帮助青年教师拟定工作和进修计划;对青年教师的进修及教学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检查、督促、考核青年教师的工作及进行情况。每一个青年教师都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订五年的进修和教学工作计划,按学期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规划要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教研室讨论通过,系部主任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对青年教师的考核工作。对青年教师的考核随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1、考核内容:

(1)思想表现。主要考核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

(2)业务水平。主要考核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水平、能力和创新情况,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3)工作成绩。主要考核年教师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党政管理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在各项业务工作中所完成的工作量和业务进修中的成绩。

 2、考核办法:

(1)对青年教师的考核重在平时的考查和督促。考核工作

由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教研室主任具体执行,指导教师积极协助。

   (2)青年教师来院后在每年年底,根据考核内容写出个人

进修和工作总结,向教研室汇报,井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教研室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签署评语,报系部主任审核,然后交人事处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3)通过考核,对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考核成绩优秀的青年教师,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转正、定级、晋职的主要依据。对不安心本职工作.不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或上级委派的其它任务,或经考核成绩较差的青年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凡不适宜任教者,应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由系部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上交学院人事处,对其工作另做安排.

第十五条 本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办法

(试 行)

院人字【2005】2号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学术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队伍,为学院的长远发展提供充分的人才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 “符合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4、坚持各学科兼顾、重点学科优先的原则。

二、选拔范围和比例

工作在教学科研岗位第一线、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由本院正式聘任的专任教师均有资格申报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分别按全院专任教师3%、8%、10%的比例选拔。

三、选拔条件

   (一)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女子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勤奋敬业,善于团结协作;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身体健康。

2、基础理论扎实,在本学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对本学科某些领域,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在本学科学术界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较大影响。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够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对外有广泛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基础,对内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争取校外科研项目的能力。

3、教学水平高,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胜任本科主干课程讲授任务。近5年独立承担过至少2门以上本科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效果好。近5年在高校工作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4、科研能力强,对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创建性,达到国内同行前沿水平。能组织本学科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或学院重点科研项目等科研任务,能领导本学科教学研究工作,并有组织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本学科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过论文;或本人主编经国家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高等学校规划教材1部以上。

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授。

6、所在学科结构合理;整体学术水平高;梯队内部团结协作好,凝聚力强;学科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发展前景。

   (二)学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女子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勤奋敬业,善于团结协作;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理论功底,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和学术动态,思想活跃,有创新意识。胜任本科主干课程讲授任务。近5年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本科课程,教学效果好。近5年在高校工作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3、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组织能力,能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学院重点科研课题等科研任务,并有组织或参与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近5年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或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过1篇。

4、教授或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三)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女子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勤奋敬业,善于团结协作;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身体健康。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能掌握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设备,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传授本学科前沿知识,教学效果突出,深受学生的欢迎和好评,起到青年教师骨干的带头作用。近5年获得过学院优秀教师称号;或获得院级以上教学基本功大赛二等以上奖励;或近5年在高校工作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至少有一次优秀。

3、能够承担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学院重点科研课题工作,近5年参与编写并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

4、年龄在40岁以下,担任讲师以上职务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四、选拔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近年来主要工作实绩以及今后教学科研工作设想,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教学科研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及承担科研课题的证明材料等。
    2、部门推荐。申请人所在教学系部按照选拔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并填写相应的审批表(《中华女子学院学科带头人审批表》、《中华女子学院学术带头人审批表》、《中华女子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审批表》)报学院人事处。

3、学术委员会按照条件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并投票表决,确定人选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4、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5、正式公布。

五、待遇及有关政策

1、学院在业务培训、攻读博士学位、出国深造、参加学术活动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在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2、注重发挥好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作用。在实践中给他们压担子,合理使用,鼓励、支持他们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调研活动。

3、审批通过后从次年开始连续两年每年给予奖励津贴:学科带头人每年5000元;学术带头人每年3000元;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每年2000元。每年年终考核合格后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4、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每两年选拔、评审一次(任期届满当年的10月份进行选拔),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六、管理机制

1、学院对已选拔出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坚持重点培养、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及时进行筛选调整。

2、建立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可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由所在教学系部写出综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计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连任与调整及发放奖励津贴的依据,。

3、考核标准

(1)学科带头人

政治立场坚定,治学态度严谨。任期内,负责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主持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组建本学科学术梯队承担本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培养任务,制定发展目标和培养方案,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学术动态讲座及教学观摩活动。

组建本学科学术梯队承担本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培养任务,每年有进展,成效比较明显。

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每年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或主编教材1部。此外,任期内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发表论文至少1篇。

积极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每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突出,教学质量在学年教学评估中综合满意率不低于80分。

(2)学术带头人

政治立场坚定,治学勤奋,拼搏进取。任期内,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在本学科的学科建设中起骨干作用。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或学院重点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指导本学科实验室和教材建设。

组织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每年至少做1次学术专题报告。每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有关教材1部。此外,任期内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发表论文至少1篇。

主讲本科课程,每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突出,教学质量在学年教学评估中综合满意率不低于80分。负责指导青年教师,每年至少上2次公开课。

   (3)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政治立场坚定,求实创新,拼搏进取。任期内,积极参加专业进修(含院内外培训、观摩课)及有关学术活动。承担或参加科研课题至少1项。

每年至少公开发表2篇学术论文。此外,任期内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发表论文至少1篇。

承担本科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在学年教学评估中综合满意率不低于80分。

 4、对考核不合格者;或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者;或丧失或违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者,将取消其称号。考核不合格或因其它原因被取消资格者,及办理退休及内退手续的人员将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及奖励津贴。

七、本办法自20##年1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聘请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暂行规定

院内字【2006】24号

为了加强我院同国内外专家、学者在教学和科研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学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扩大我院的影响,充分发挥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请条件

(一)荣誉教授

荣誉教授是我院授予国内外有相当影响和地位的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聘请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研究人员),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同行公认;

2、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3、能在学科建设、科研协作、国际学术交流或学院建设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士。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应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1、具有教授及相应的高级学术职务;

2、学术水平高,有较高知名度,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较大成就;

3、能对我院的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等给予具体指导;

4、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和科学研究工作方向与我院学科对口。

二、职责范围

(一)荣誉教授职责范围

1、参加我院有关教学、科研的重大活动,定期或不定期来院访问或作学术报告;

2、对我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积极推动我院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对学院发展给予支持或帮助。

(二)客座教授职责范围

1、参加我院兼职系部有关教学、科研的重大活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来院访问不少于两次,作学术报告一年至少一次;

2、担任我院兼职系部的顾问工作,对我院兼职系部的学科建设、总体发展思路和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向我院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聘用期间的待遇

(一)荣誉教授

荣誉教授在学院工作期间,学院提供免费食宿。

(二)客座教授

1、学院每年支付客座教授岗位津贴2万元人民币;如承担某门课程的讲授任务,按照我院规定的教授的课时标准支付课时费;

2、每年为客座教授提供1000元电话费补贴;

3、聘用期内学院为客座教授提供5000元的交通费,额度内实报实销。

四、聘请办法

1、聘请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客座教授各系部每次只能选聘1名,全院一年不超过5名;荣誉教授暂不受名额限制。

2、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两名以上的教授,对拟聘客座教授人选的学术水平及聘任期间的工作计划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3、聘请部门填写《中华女子学院聘请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申报表》,提出拟聘意见,经学院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聘请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须经学院外事办审核,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学院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人事处以学院名义聘请。 

五、聘期和聘书

1、荣誉教授为终身制;

2、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2年,如因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期满可以续聘。

3、聘书由学院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分别加盖院长、学院及系(部)印章。

六、其它

1、聘期内,学院根据职责范围对荣誉教授、客座教授进行定期考核,对于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学院将随时取消其所聘教授资格。

2、客座教授应服从学院的安排,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聘期内的工作任务。

3、荣誉教授在学院工作期间的接待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客座教授在学院工作期间的接待由兼职系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系部与人事处共同负责。系部应督促受聘人员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以保证聘请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良好效益。

4、聘期结束前2周,客座教授应提交总结报告,由兼职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同时领取酬金。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中华女子学院关于聘请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实行学术休假制度的规定

院内字【2005】36号

近几年来,随着学院的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广大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繁重,没有系统进行教学研究、整体科研成果和充实自己的时间,不利于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促进骨干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为教师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时间,提高我院的教学科研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术休假制度适用范围

1、学术休假制度主要是为教师提供教学研究时间,帮助教师充实自己,提高学术水平的一种制度,仅在教师中实行(含双肩挑教师)。

2、教师的学术休假主要用来进行教学研究、整理科研成果、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和完成科研任务。

3、在管理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双肩挑教师,转到教师岗位后,不受职称限制,一律给3个月的学术假,主要用来进修。
      二、申请学术休假的条件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在学院工作满5年,且任现职满3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3、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可优先安排。

三、学术休假的期限与名额

1、学术休假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最长为半年;

2、周期自正式聘为高级职务之日算起;

3、学术假不得拆开使用,一般应在学期内进行,不能跨学期使用;

4、学术休假不能提前使用;

5、学院每年享受学术假的教师最多不超过5个,每个部门不能同时有2人休学术假。

四、申请学术休假的程序

1、申请学术休假的教师需在每年的6月中旬和12月中旬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详细的科研计划,经所在教研室审查同意后,提交到所在系部。

2、申请教师所在系部结合申请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本系部的实际情况,提出明确意见,报人事处确认学术休假的资格后,分别于6月和12月下旬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3、具备学术休假资格的教师经学院批准后,要完成或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国(境)休假的教师要事先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能及时报告出国(境)情况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五、学术休假期间的待遇和管理

1、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档案工资保持不变,院内津贴按照同级别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执行。

2、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应按计划完成进修、学习、教学科研等任务,充分利用学术休假提高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注意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及声誉。

3、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应保持与人事处和所在系部的联系,各系部要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4、学术休假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时,应提交有关学术休假期间学习(工作)情况的小结(国内进修教师和国内访问学者应提交进修成绩单或访问学者工作情况考核表),并办理聘任手续。进行教学研究、整理科研成果和完成科研任务的用假者,在销假时还需提交完成的书稿或出版的著作或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5、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者;或利用学术休假从事其它事情;或在学术休假期间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未按期回校工作者,需退还学术休假期间学院支付的岗位津贴和专业技术职务津贴,该年度的考核视情节定为不合格,并取消以后学术休假的资格。
       6、为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秩序,学术休假一般不允许延期。如确因合作研究需要而提出延期申请者,须经学院批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内的所有工资、津贴,一律不予发放。并向学院缴纳编制补偿费。编制补偿费按合作单位提供的资助额的30%且不少于每月3000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资助额以办手续当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编制补偿费标准可根据情况变化作适当调整。
      7、申请延期休假者,应在学术休假期满前提出延期申请。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延期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8、学术休假期满或延期期满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本规定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暂行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6】23号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凡来我院任教的在编教师或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行政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必须先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已承担授课任务的行政人员须在20##年12月底前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一律不许上讲台。

2、认定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进行。

3、新接收来院任教的青年教师及新调入学院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在来院一年之内参加北京市高校教师培训中心举办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取得普通话合格证书,并按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对因个人原因,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岗前培训并认定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不准上讲台,不再聘任其教师职务,并限期半年内转换岗位。

5、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后方可申报。

6、凡来院一年内参加北京市高校教师培训中心组织举办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培训费由学院报销,书费等费用由个人自付;参加岗前培训但没有取得合格证者及来院超过一年方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者,学院一律不予报销培训费。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等有关费用由个人自付。

7、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教学名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院内字【2006】29号

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实现中国女子大学的建设目标,学院决定“教学名师培养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入选范围

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二、入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受聘教授、副教授职务,长期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坚持讲授基础课程,为学院人才培养做出较大贡献。

3、有符合时代要求的教学思想。能及时把国内外教改成果以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信息量大。能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有自己研制的多媒体课件。

4、主讲课程在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 

5、自觉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学队伍建设,作为主讲教师对形成合理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6、在从事人才培养工作的同时,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学术造诣高。 

三、评选办法

(一)推荐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即个人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所在系部组织考核、评议后,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1、个人申请。申报人员认真撰写个人申请材料,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2、部门推荐。各系部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申请人进行考核,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合适人选。评审工作可参考《中华女子学院教学名师培养计划评选指标体系》(见附件),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教学名师培养计划候选人汇总表》(见附件)、《中华女子学院教学名师培养计划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报学院人事处。

(二)评审
  1、初审。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对各系部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初选人名单。
   2、评审。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在审议人选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得票多少确定纳入教学名师计划人选。

(三)公示
  纳入教学名师计划的人选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对公示期间教职工所反映的问题,由人事处及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取消资格;公示结束后,下发通知。

四、享受的待遇

1、纳入“中华女子学院教学名师培养计划”的人员可获得一次性3000元人民币的名师培养费。

2、国家教学名师奖在纳入学院教学名师培养计划的人选中推荐,凡推荐人选获得国家教学名师奖称号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五、选聘与考核

1、“教学名师培养计划”每年选聘5名左右,任期限为三年。

2、本计划实行选聘制和目标考核管理,学院与入选者签订聘约,规定聘期及工作职责等。

3、对“教学名师培养计划”入选者,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聘期届满,聘约自行终止。

六、本实施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为学科带头人等人员配备科研助手的暂行规定

院内字【2006】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学科带头人、教授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配备科研助手的原则

1、学院工作需要的原则;

2、尊重学科带头人本人意愿的原则。

二、配备科研助手的人员

1、学科带头人;

2、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

3、主持系部全面工作或承担院级领导职务,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三、科研助手的条件

我校本科三、四年级,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且学有余力,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身体健康。

四、科研助手的职责

1、协助指导教师进行教学资料准备、教学课件制作、组织讨论、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实验课的教学辅导工作;

2、要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能随堂听课的尽量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和内容,听从指导教师的工作安排。

3、协助指导教师上习题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批改试卷及进行试卷分析等;

4、协助指导教师收集研究资料、信息;

5、每周工作不少于10小时;

6、指导教师交给的其它与科研工作有关的任务。

五、配备科研助手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本人提出配备科研助手的书面申请;

2、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人事处将确定的科研助手岗位情况通报给学生工作处(部),学生工作处(部)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在全院范围内通过自愿、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科研助手人选,并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拟聘科研助手申请表》;

4、指导教师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可续聘。

六、聘期、考核及津贴发放办法

(一)配备科研助手人员的考核

1、配备科研助手人员要认真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对配备科研助手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填写《中华女子学院配备科研助手人员考核表》;

3、配备科研助手的学科带头人要按学院对学科带头人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配备科研助手的其他人员每年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4、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其三年配备科研助手的资格。

(二)科研助手的聘期、考核及津贴发放办法

1、科研助手每届任期1年;

2、对科研助手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科研助手考核表》,由配备科研助手的人员签署考核意见(合格或不合格);

3、对不能履行科研助手岗位职责的学生,可以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生要求不再承担科研助手工作,应提前一个月向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解除聘用合同后,学生的津贴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

4、担任科研助手的学生按每月勤工助学岗位标准发放津贴。

七、本暂行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教职工进修培训的暂行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6】37号

为帮助教师及时把握和追踪国内国际学术前沿,全面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增强教师的学术交流能力和教学科研能力,提升我院的学术地位,学院决定进一步加大教师进修培训力度,有计划地选派骨干教师到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教学科研机构进修学习,实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1、以教师进修培训为重点的原则;

2、统筹规划、按需培训、学以致用的原则;

3、学科专业建设、学术梯队建设需要的原则;

4、贯彻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二、申请进修培训的条件和要求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具有学成回国为学院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积极承担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工作业绩突出;

3、进修学习的专业对口或相近,或为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及管理工作所需要;

4、参加出国进修培训的人员,外语水平原则上应达到国家公派外语水平要求,即WSK考试或其它出国考试成绩合格(如雅思6分、托福80分等),或取得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等。

5、脱产学习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脱产学习前要妥善安排好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6、在职参加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在职学习期间,必须完成本部门安排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进修培训形式

进修培训有长期进修培训和短期进修培训。长期进修培训的时间为半年(含)至一年;短期进修培训时间为半年(不含)以内。

四、进修培训的内容

(一)国内进修培训

1、岗前培训

(1)凡分配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必须参加由人事处组织的院内岗前培训;

(2)新接收来院任教的毕业生,除参加院内岗前培训外,一年内还必须参加由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3)调入学院的教师,调入前未参加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调入一年内必须参加由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访问学者

选派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学科及优势专业的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进博士后流动站

博士毕业后原则上应及时回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师资、科研力量较强的学科,可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推荐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的博士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以加强学科梯队人才的培养。

4、其他进修培训

鼓励教职工到重点高校进修课程或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高级研讨班、专题研讨班以及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等。

(二)国外进修培训

1、访问学者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正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50岁,且具有相当的教学、科研成果者可以申报高级访问学者;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岁以下,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五年,研究生毕业工作两年以上,且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者可申报普通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访问学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2、校(系)际交流

选派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成果,为学院重点学科、优势专业的学术骨干,且本人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的教师作为校(系)际交流的人选。校(系)际交流一般不超过一年。

3、外语教师培训

鼓励从事外语教学工作,并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教师到国外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

4、双语教学培训

选派承担双语教学工作或准备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年龄不超过50周岁,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骨干教师到国外参加不超过一年的双语教学培训。

5、其他短期培训

五、申请程序

(一)国内进修培训

1、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

2、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本学科发展、学科梯队建设及专业、教学、管理工作需要,兼顾长远发展和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主管院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学院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国外进修培训

1、个人申请。教师结合教学科研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自愿申请,提出赴国外进修培训的目标任务和进修内容,并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出国进修培训申请表》。

2、单位推荐。各系部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梯队建设需要,对申请人及其进修培训内容进行审核,明确其出国进修培训的目的和回国后承担的工作,签署意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人事处。

3、学院审批。根据系部审核情况,结合学院选派计划,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4、联系进修培训机构。派出教师国外进修培训机构的联系工作原则上以个人为主,必要时学院给予相应的协助,进修培训机构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国外比较著名的高校或科研机构。

5、签约派出。被批准的教师须按照有关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签约等手续。

六、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

(一)国内进修培训

1、经学院批准参加教师岗前培训者,培训结束后,凭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报销培训费用(教材费个人自负);成绩不合格者,培训费用一律自负。

2、经学院批准作为国内访问学者的,其进修费用由学院承担。

3、经学院批准的其它各种培训,学院报销其进修费用的80%。

(二)出国进修培训

1、经学院批准外语教师出国参加进修培训,按70%的比例报销往返机票(以发票为准)、注册费、签证费等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2、经学院批准参加双语教学培训,按70%的比例报销往返机票(以发票为准)、注册费、签证费等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培训结束后,经考核不能承担双语教学任务的,在最高限额2万元以内,学院只承担往返机票、注册费、签证费等费用的20%。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经学院批准出国参加各类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培训结束且成绩合格者,按50%的比例报销往返机票(以发票为准)、注册费、签证费等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万元。

4、进修培训凡由邀请方支付部分费用的,剩余部分按相关规定比例分担。

(三)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进修培训费用学院不予支付:

1、凡由邀请方支付全部费用的,学院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2、进修培训期间,没有完成进修培训计划或擅自终止进修培训的,一切培训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3、教职工在职培训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者,终止培训且一切培训费用自理。

七、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和管理

1、各部门按照学院队伍建设要求,在保证教学、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运行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进修培训,每年12月份将次年进修培训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在各部门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学院年度培训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2、新接收的毕业生或新调入人员必须在来院工作满两年之后才能参加半年以上的脱产学习或出国培训进修,且脱产学习或出国培训进修时间不含在服务期限内,服务期限累加。

3、申请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人员一律采取在职的形式,进站期间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工资、档案转移手续,在学院内一切待遇不变,期满应及时出站返校工作。出站返校后,凭有效证明,学院连续3年资助出版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每本2万元(学术专著的认定由学院科研处负责)。

4、经批准参加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在进修学习期间,档案工资不受影响,其他院内津贴按如下规定执行:

(1)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或脱产参加进修培训在一个月以内的,享受在职人员的各种待遇;

(2)脱产参加进修培训在1—3个月的,从参加学习的第2个月开始扣发餐补和交补;

(3)脱产参加进修培训在3—6个月的,从参加学习的第2个月开始扣发餐补和交补;从第4个月开始扣发岗位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和领导职务津贴;

(4)脱产参加进修培训在6个月以上(含)的,只享受档案工资,其它院内津贴均不享受。

5、由学院资助参加的进修培训,5年之内本人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其培训费用每年按全部费用的20%退赔学院。

6、自费参加各类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后,均需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学习。

7、出国进修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出国进修培训人员应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在外学习情况,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教师出国进修培训季度报告》,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备案。

(2)出国进修培训人员确因研究课题或学习任务尚未完成,需要延长进修培训期限的,应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国外所在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及资助证明,经系部提出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3)未经学院批准而滞留国外不归者,将从应回国之次日起停发国内工资,且不享有其他院内待遇;逾期一年的,将作自动离职处理,学院将按协议书约定或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4)公派或自费出国(境)进修的其它事宜,按照学院《关于教职工出国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8、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结束取得学位证书后,经人事处审核按规定比例报销。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结业证明、鉴定等全部材料及证书复印件须交回人事处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升级、晋职的依据之一。

9、凡由学院资助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均需与学院签订进修培训协议。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一并废止。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教职工出国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5】38号

为做好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关于出国留学等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派出国留学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主要分为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1、公派出国留学条件

    (1)政治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妇女教育事业,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努力为学院建设贡献力量。

(2)业务条件:有较好的专业基础,教学效果好,科研成果突出,为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五年、研究生毕业工作两年以上(特别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放宽)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具有高级职称的短期(3—6个月)出国访问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外语条件: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具有适应在外国学习和工作需要的外语水平.

    (4)身体条件:健康状况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北京市一级医院检查合格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

 2、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要本着“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上述条件选派。

 3、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最长出国期限,教授为3—6个月;副教授为6—12个月;讲师以下专业技术人员1—2年。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在国外学习期限,最长可延长6个月至1年,并且只能延长一次。出国攻读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按对方国家的学制要求确定。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学院工作。个别确因业务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留学期限的,应提前3个月与学院人事处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留学期间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5、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后不得改变原批准的留学身份,不得由公派改为自费,不经学院批准不得改变原定的学习专业。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攻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而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

 6、凡分配或调入我院人员,在入校时应与学院签定《服务期限合同书》。合同期满后方可选派出国。如工作需要,本人表现优秀可提前选派。再次出国者,曾在国外留学6个月至1年以上的,回国后原则上需在学院工作满3年以上,并作出一定贡献和成绩,方可允许再次出国。

 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学院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经双方以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担保人签字盖章,公证机关公证后方可生效。

 8、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限在3年以上的,满2年后,享受公费回国探亲一次。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学校假期长短确定。

 9、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

10、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满3个月及以上者,回国后一般要在我院工作五年,攻读学位的要在我院工作满10年,方可申请流动。如坚持要求流动,必须根据回国后工作时间长短,赔偿全部留学及留学前培训的费用。

二、自费出国

    1、自费出国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2、处级干部自费出国,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党委审批。其他人员自费出国,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人事处审核,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3、自费出国留学、就业、定居等长期出国人员,必须按来院时签定的《服务期限合同书》中有关规定,履满服务期后,方可申请出国(含归侨胞侨眷、港澳台属)。服务期限不满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4、自费出国留学或长期出国讲学、工作(3个月以上),必须有可靠的经济资助证明以及对方学校的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出国期间按停薪留职处理,最多保留公职2年。出国讲学、工作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预付档案管理费(档案管理费月标准30元)和按本人月标准工资交纳占编费(学习结束返回学院退还其占编费),2年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5、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并要求回学院工作的,学院本着专业对口,岗位需要的原则,按照岗位聘任的程序,报请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聘任手续。

学科带头人或有培养潜力的骨干教师,自费出国留学(所学专业符合学院学科建设需要),提高原有学历层次,学习成绩优良,学成后按期回学院工作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学费。其在国外留学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6、凡由我院资助公派出国留学的教职工,回学院工作不满5年、10年,要求自费留学或以其他理由因私出国,经人事处同意,院领导批准,根据回国工作时间长短,赔偿公派期间的留学及留学前培训的费用,可以办理因私出国手续。属正常的出国探望配偶者,待按期回国后,学院退还赔偿费。

     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自费出国探亲:

(1)教职工的配偶系国家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定等公派出国长期工作(指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人员,有配偶单位的证明,可申请随行,一切费用自理。出国随行人员的工资待遇从其出国的下月起停发。

(2)教职工在本院工作满1年,其配偶系出国前确定为留学3年以上的公派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达1年以上者,有配偶单位的证明,可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服务期限不满者应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方可办理自费出国探亲手续)。

    (3)教职工在本院工作满一年,其配偶为自费留学人员或在我驻外机构工作,或在国外从事正当工作,且婚后在国外已达1年半,由配偶原单位开具证明,可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服务期限不满者应交纳一定数额违约金或保证金,方可办理自费出国探亲手续)。

凡符合以上规定要求出国探亲人员,探亲假均为3个月。如超假不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8、我院教职工要求自费出国访友或以私人名义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治病、奔丧、继承财产等短期出国的,必须是在本院工作满2年以上,并须出具对方邀请信、经济担保书,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服务期限不满者,须预交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出国假期最多为3个月。如超假不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9、我院教职工,凡其配偶是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对外交流派出人员,学院不批准出国探亲。凡申请出国探望父母、子女的教职工,办理手续与出国探望配偶相同。

三、工资待遇及其它

1、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档案工资照发。经学院批准同意延长学习期限的,延长期间的档案工资照发。其他院内津贴按如下规定执行:

(1)公派出国在一个月以内的,享受在职人员的各种待遇;

(2)公派出国在1—3个月的,从公派出国的第2个月开始扣发餐补和交补;

(3)公派出国在3—6个月的,从公派出国的第2个月开始扣发餐补和交补;从第4个月开始扣发岗位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和领导职务津贴;

(4)公派出国在6个月以上的,只享受档案工资,其它院内津贴均不享受。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从逾期之日起停薪留职,逾期2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凡对方资助的公派出国人员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3个月以上者,从其离院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

3、3个月以内短期因私出国人员(包括出国探亲)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除院内津贴外,其它工资照发。逾期不归者,则从第四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待遇,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4、出国人员的住房问题,按国家、学院的有关政策办理。

5、凡集体户口,出国半年以上者,需到保卫科办理户口相关手续。

    6、凡3个月以上公派、自费、探亲等出国人员,出国前均需办理出国转单,按转单所到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7、凡离、退休职工出国,属应聘或应邀出国工作或访问开会的,按因私出国办理。

四、关于外聘讲学、工作

3个月以上应聘出国讲学、工作的教职工,学院停发工资,保留公职最长为2年。在保留公职期间,按本人原标准工资交纳占编费。

五、本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的暂行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5】39号

    为规范我院技术工人等级考试有关事宜,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国函[1990]52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及中直管理局关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

    我院所有正式在编技术工人均可参加相应等级考核。

    二、考核条件、办法

    每年根据中直管理局关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确认思想政治素质合格后上报,参加中直组织的统一考试。考核内容、方式及成绩评定依据中直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相关文件。

    三、培训考核费用

    培训考核费用先由本人预付,考核合格者,学院报销培训考核费用(指学费和报名费)的70%考核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与本人工资挂钩。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应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凡未取得本技术等级者,不能进入本等级工资标准。

    五、本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教职工参加各类会议的暂行规定

院内字【2006】21号

为进一步促进交流,广集信息,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专业的新进展、新动态,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本着更好地为学院发展服务,既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各类会议,又节约资金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参会范围

教职工参加的各类会议大致分三种:学术会议、培训会议、工作会议。其范围如下:

1、全国妇联、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委、中直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务性工作会议;

2、各种专业性、学术性年会;

3、学院统一组织的有关参观、考察;

4、与业务相关的培训会议。

二、参会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女子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具备较强的科研、业务能力;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会议举办者具备相应资格且内容合法;

3、具有会议邀请函和会议议程安排。

三、审批程序

1、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的人员,须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由所属系(部)主任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科研处备案;

2、参加各种培训会议的人员,须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参加培训会议申请表》,由所属处室领导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

3、参加各种工作会议的人员,须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参加工作会议申请表》,由所属处室领导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

4、国际性学术会议持邀请信和论文由本部门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上报外事办,经主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报科研处备案,服务期限内教职工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须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5、学院组织的参观考察,人员、范围、内容及经费根据内容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   

四、经费报销

(一)学术会议的报销

1、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费用,由系(部)经费支付,行政人员(兼职教师)按课程归口原则,由课程所属系(部)支出;

2、教职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1)由会议发出的“大会发言邀请”的会议出席者,学院承担该参会者往返机票、住宿费及注册费;

(2)由会议发出一般发言邀请或提交由邀请方确认的参会论文的出席会议者,学院承担该参会者往返机票(以发票为准);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参会人员费用全部自理。

(二)培训会议

1、参加国内培训会议的费用,由各部门办公切块经费(系部由系部切块经费)支出;

2、由学院派出参加国外培训会议,学院承担参会者往返机票和住宿费的2/3。

(三)工作会议

凡是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文件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参加的各类工作会议,经费均由学院支付。

上述各类会议期间的参观、游览及考察费用一律由参会者个人支付;参会人员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等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五、参会人员的管理

1、参加各类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会议规定的纪律。凡是违反会议章程和纪律并给学院造成负面影响的人员,学院、系(部)均不支付参会费用,并在五年之内不能再参加校外的各类会议。

2、凡参加各类会议的人员必须如期返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返校后一个月内,将参加会议的情况以书面报告或考察报告的形式分别送交科研处和外事办,对于会议中获取的有关资料,需交科研处存档;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培训会议和工作会议的人员回院后,必须向所在部门汇报会议的概况,以及新信息,新动态。会议所发一切资料,应交所在部门集中保管,以达到信息共享。

3、凡无故(或未经批准)未如期返校者,或者返校后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及材料者,取消其三年参加校外各类会议的资格。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青年教职工到基层锻炼的暂行规定

院内字【2006】39号

青年教职工在学院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勇挑重担,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学院未来发展的希望所在。为进一步拓宽培养选拔优秀青年教职工的渠道,让更多的青年教职工在实践中锻炼成长,为学院改革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结合学院青年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建立青年教职工到基层锻炼的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层锻炼的形式

基层锻炼的形式包括:挂职锻炼、支教、抽调到基层单位工作。

二、选派对象及名额

每年选派2-4名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的青年教职工到基层锻炼。其中教师1-2名,管理干部1-2名。

三、锻炼期限

选派教职工到基层锻炼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

四、选派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潜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在本职岗位上作出较好的成绩;

3. 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六、选派程序和办法

    1、各部门根据学院安排及选派条件推荐合适人选,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呈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

五、管理和待遇

(一)管理

1、到基层锻炼的教职工要与学院保持联系,一般每个季度要向学院汇报一次在基层锻炼学习、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以便学院及时掌握到基层锻炼人员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和帮助。

2、到基层锻炼的教职工要端正态度,珍惜机会,认真学习,勤奋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基层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得到锻炼提高。

3、到基层锻炼人员期满,要写出述职报告,基层单位要对其做出书面鉴定,进行全面考核,形成考核材料。

(二)待遇

1、青年管理干部在基层锻炼期间的所有待遇保持不变;

2、青年教师到基层锻炼期间的岗位津贴参照同等条件管理干部的标准执行,其它待遇保持不变;

3、到基层锻炼的青年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职务聘任、进修学习等方面具有优先资格。基层锻炼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奖惩、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年11月1日起执行。


中华女子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条例

(修订)

院人字【2005】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及工作能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学院的教学、科研等工作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教师职务系列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设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实验、工程、图书馆、会计、新闻出版等各类职务均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第三条  评审范围:

专任教师;

从事教育管理和教育研究的专、兼职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教师职务的岗位职责,按照《中华女子学院教师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规定执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岗位职责,参照《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条例》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妇女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2、能坚持正常工作,较好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工作称职,任职期间每年年度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3、申报高一级职务应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任职年限,原则上应在学院工作二年以上。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或归国留学人才,如具备申报高一级职务要求的学历和任职年限,可直接申报。

4、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尚未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的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应获得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或通过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学习;申报高校教育管理研究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5、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即: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近五年内平均每学年完成主讲课程不得少于100学时;以科研为主的教师,近五年平均每学年完成主讲课程不得少于60学时;兼做党政管理的教师近五年平均每学年完成主讲课程不得少于40学时。

6、申报教师职务的应具有担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其它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7、取得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

第六条  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一、讲师任职条件

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在担任四年或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主讲过一门课程,教学效果好,任现职期间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平均在良好以上;任助教以来公开发表科研论文2篇以上;熟悉教学的各个环节,注意教学法研究,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教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3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平均在中等以上;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科研论文至少1篇或公开出版过著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其中本人编写一万字以上),经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可直接认定。

3、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

二、副教授任职条件

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近五年主讲2门以上主要课程,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教学成绩显著,任现职期间课堂教学质量检评估结果,平均在良好以上。

  2、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

    三、教授任职条件

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2门以上主要课程,教学成绩卓著,任现职以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平均在良好以上。

    2、发表、出版过有创建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研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

第七条  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条件

一、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

    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相关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在高校担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在高校担任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在高校已担任研究实习员3年;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

2、较系统地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管理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所管理的业务内容,能独立进行管理研究工作,公开发表论文1-2篇。

二、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相关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校担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在高校担任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研究员职责。

    2、具有较坚实的管理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管理制度,并能贯彻到本职工作中去;熟悉所管理的工作内容,并能提出合理的措施、方法,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善于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写出较高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

 三、研究员任职条件

 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相关要求,在高校担任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管理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精通所从事的管理工作;能根据学院实际建立合理、科学的管理运行机制和规范化工作体系,指导起草和制定有关制度、措施和条例等,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充实。

    2、能及时总结学院整体工作或本部门工作,写出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论文。

    3、积极从事高校管理研究工作,任现职以来,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高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出版管理科学方面的专著1部。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文件规定,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要求,但在教学、科研或教育管理研究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但必须是在现职务任期内曾在年度考核时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教学或教书育人成绩卓著,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者;

   (2)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3)在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攻关项目中的主要专业技术设计人;

   (4)在对社会科学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和显著社会效益的。

具体条件

破格申报,科研成绩必须特别突出。

   (1)破格申报教授职务,必须主持或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2个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5篇),或出版学术专著2部;

   (2)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必须主持或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1个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3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

2、破格申报讲师职称

(1)教学或教书育人成绩卓著,在现职务任期内曾在年度考核时被评为优秀等次。

(2)必须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1个或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2篇)。

3、破格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教学质量评估,必须平均在优秀以上。

4、破格参评人员须经所在部门推荐,人事处审核,报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申报。

其他系列破格参照执行。

第九条 关于外语及计算机

(一)外语要求:              

1、参加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均需具有申报级别要求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内)。

2、根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于外语考试:

    (1)取得外语(从事翻译工作人员及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
    (2)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3)留学回国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审。
   (4)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已取得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含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外语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
   (5)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Ⅰ)级者申报中级职称评审,通过高(A)级者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二)计算机要求

1、参加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均需具有申报级别要求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需取得3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评聘高级职称需取得4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已取得的3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在评聘高级职称时继续有效。
     2、根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可免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3、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评聘高级职称时需取得1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条  学院评审组织

学院建立教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审定教师、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向高级评审组织和其他系列中级评审组织推荐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每年五月布置工作,六月开始送同行专家鉴定材料(由学院统一送审)七月院教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为评委会成员的1/3。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申请评审高一级职务的人员,应首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成果的书面材料。所在部门要在认真审核其材料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写出综合评语,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2、学院聘请院内外二名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院外的),对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的代表性论著进行鉴定。鉴定材料应有鉴定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每份鉴定材料,不论鉴定意见如何,都必须同时附送评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和取舍。鉴定材料要注意保密,不得与本人见面,被鉴定人不得参与送审鉴定工作。

3、学院人事处对各部门推荐人员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初步确定评审对象,审核并准备有关职评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各级评审组织进行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必须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评审”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1、学院教师职务中级评审会议必须有评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评审结果才能有效。评审任职资格应在集中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评审时,涉及到本人或至亲,本人应回避,表决时,本人不对自己投票,记票的基数减去一人。

 2、评审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评议进行投票表决开票后,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补票、改票。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3、评审组织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如有违反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聘    任

第十三条  凡经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评审,确认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院、系(部、处)两级在职务限额内聘任,具体聘任办法参照《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用)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任职时,学院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并颁发聘书,签订协议。聘期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3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学院对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晋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院派出在国外讲学、考察或借调的人员,如出国、借调前确实具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可在职务定额内评定其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待返学院后,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自费出国留学、停薪留职或全脱产进修1年以上者,暂不评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凡调入我院工作的中、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半年以上的试用考核,视其业务水平及履行职务职责的实际能力,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资格后,可聘任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实验、工程、图书馆、会计、新闻出版等其他类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可参照以上五章相关内容及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换系列进行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可根据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如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转换职称系列,根据现工作岗位工作实绩直接申报,其中属于非本专业学历的,需按规定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第二十条  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费用:

第一次申报者,由学院统一支付相关评审费用(含专家鉴定费、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费等等);

若第一次未通过,以后再参加评审,相关评审费用均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年6月3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5】40号

    按照学院关于聘任制的有关要求,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正确评价学院教职员工一年来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员工提高整体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起到激励、检查和监督作用,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

二、考核对象与相关政策

(一)全院处级(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含人才派遣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均须参加年度考核。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1、本年度调任或聘用不满7个月的人员;

2、本年度因病休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

3、本年度出国(境)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4、自费出国、停薪留职等离岗半年以上人员;

5、内退、退休返聘人员。

(三)新录用的教职工,当年未定职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出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聘职定级的依据。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主要包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马列主义理论修养、思想作风、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全局观念、遵守党纪国法、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指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主要包括:文化知识水平、开拓创新意识等情况。

    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包括:工作干劲、工作责任感、工作作风、组织纪律性、年度考勤等情况。

    绩,指履职以来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考核标准

分别以党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完成领导分配的任务情况为依据,按各类人员的考核测评标准分别进行考评。

(三)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五)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六)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七)教职工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事实求是,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教职工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按照聘任管理权限,逐级考核。

(二)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人准备个人工作总结,并填写《考核登记表》。

2、被考核人向主管领导人述职,所在部门人员参加并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3、在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填写《考核测评表》。

    4、主管领导在民主评议、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记入《考核登记表》。

    5、院党委审定处级干部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等次;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科级及以下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工勤人员的考核等次;并分别记入《考核登记表》。

    6、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有关领导要亲自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7、被考核人在《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三)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被考核人上级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四)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学院发给年度考核优秀奖奖金200元。

3、党政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4、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评聘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5、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二)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视不同情况,扣除其一个月或半年的院内津贴。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三)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六、考核的组织管理

   (一)在年度考核时,学院成立考核领导机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学院年度考核工作;;

    3、审定主管领导对有关人员的考核评语、考核等次意见;

    4、审定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二)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承担考核日常事务性工作。其职责是:

    1、按照学院的考核办法与要求,制定考核计划,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对处、科级以下人员的考核;

2、审核部门主管领导对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并按规定上报审定;

    3、审核并呈报有关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三)各部门领导人,各级主管人员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四)考核结束时,各部门将考核工作总结报考核小组。

七、本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教职工奖惩制度的试行办法

(修订)

院内字【2005】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全院教职工整体素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及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院实行奖惩制度,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惩戒上,坚持严肃慎重、惩前毖后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给予奖励:

    一、潜心教学,成绩显著,或科研成果突出者;

    二、在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勤奋钻研,遵守国家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起模范作用,工作绩效显著者;

    三、尊重科学、勇于改革,善于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一定效果、开创工作新局面,在提高学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保护国家和学院财产,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避免重大损失者;敢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维护国家和学院声誉者;

    五、因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受到国家奖励者;

    六、其他事迹突出者。

第六条 本院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晋级、晋职。

第七条  被评为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的教职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整;获得学院表彰的集体,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整。其他在学院外获得的各种奖励,除明文规定(必须是司局级或以上单位颁发的表彰奖励文件)外,原则上学院不再配套发放奖金。

第三章 处   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处分:

    一、散布反党反人民的言行,破坏国家和学院声誉,危害国家和学院利益,情节严重者;

    二、无故旷工、玩忽职守,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贻误工作造成损失者;

    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压制民主、打击报复者;

  四、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在师生中引起不良后果者;

  五、违反国家各项规定及学院规章制度,给国家和学院造成损失者;

  六、其他违反行政纪律者。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院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如涉及经济问题,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奖惩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学院的奖惩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的奖惩,由本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对教职工进行处分前,做到弄清事实、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如有异议,可向处理部门和上级部门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经审查原处分不当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受处分人无理取闹、打击报复的,予以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惩的书面材料经本人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奖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通过正常手段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励办法

(修订)

院内字【2005】42号

    为更好地推动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励适用于学院所有表现突出的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  优秀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妇女教育事业,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教育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全面关心学生成长,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公平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三、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成绩突出;

    四、坚持科学精神,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潜心钻研,严谨笃学,在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

    第三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妇女教育事业,积极为教学一线服务,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二、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任劳任怨,积极工作,努力学习管理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出色完成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三、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团结协作,踏实严谨,尽职尽责;

    四、在学院管理服务和学院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一、每两年在“教师节”前进行一次评选,并在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奖励;

二、由组宣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工会共同组成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推荐,形成书面材料,报评选领导小组核实,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一周。

    第五条  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凡调入学院工作一年以上者,均可参加评选;

    二、“优秀教师”评选比例为5:1,“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比例为6:1。

    第六条  凡被评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教职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整。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评选青年明星的暂行规定

院内字【2006】28号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教职工迅速成长,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青年明星选拔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 “符合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

二、青年明星的基本条件

凡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含),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至少有一次优秀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青年教学明星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女子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从事教学第一线工作,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勤奋敬业,善于团结协作;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身体健康。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学能力,每学年至少承担两门及以上课程。能掌握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设备,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传授本学科前沿知识,教学效果好,在近两年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中,学生的满意率达到90分以上,深受学生的欢迎和好评。

3、能够承担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学院重点科研课题工作,或每年发表D级以上学术论文至少2篇。

(二)青年科研明星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女子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勤奋敬业,善于团结协作;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身体健康。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擅于钻研,学术思想活跃,科学作风严谨,科研道德高尚,科研能力突出。

3、能够承担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学院重点科研课题工作,近3年参与编写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且每年发表C级以上学术论文至少2篇。

(三)青年技术明星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女子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勤奋敬业,善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

2、在工作中刻苦钻研,善于学习,技术精湛;或有一定的发明创造;或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近5年来,曾在校内外各类技术或技能比赛中获奖。

(四)青年管理明星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女子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从事管理第一线工作,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勤奋敬业,善于团结协作;掌握一门外语;身体健康。

2、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能够运用和掌握先进的管理理念服务教学和科研,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3、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每年发表D级以上论文至少1篇。

(五)青年服务明星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女子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从事学院服务工作,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勤奋敬业,善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

2、以人为本,服务意识强,效果好,深受学生和教职工的好评。

三、选拔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近年来主要工作实绩及工作设想,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教学、科研、技术、管理或服务工作实绩的证明材料等。
    2、部门推荐。申请人所在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并填写相应《中华女子学院青年明星审批表》报学院人事处。

3、人事处对申请人做初步筛选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4、被评为青年明星的人员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选拔范围及待遇

1、学院每三年评选一次青年明星,颁发相关荣誉证书,按学院规定进行奖励。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

2、评选为青年明星的教职工,学院优先安排其参加相关的考察、进修、交流、技术培训、合作和国际会议。

3、青年明星的奖励表彰工作于每年“五四”青年节前后进行。

六、本暂行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结构工资调整实施方法

(修订)

院内字【2005】43号

    为贯彻学院党委在促进学院发展的同时,也要兼顾教职工生活水平提高的指示精神,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加大教师固定收入部分的原则,特对学院结构工资做如下调整。

一、结构工资的组成。我院结构工资由档案工资、院内任务工资、年度考核优秀奖三部分组成。

(一)档案工资:由职务工资(国拨工资构成中的70%部分)、国拨津贴(国拨工资构成中的30%部分)、未纳入津贴、生活(物价)补贴构成。档案工资按国家政策和标准,从事业经费列支。

(二)院内任务工资:由学院创收可分配部分解决。

1、工龄津贴:1元/年×工龄。教职工在职时享受工龄津贴,退休后,工龄津贴自然取消。

2、岗位津贴: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不同,岗位津贴分为:课时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岗位津贴。

教师实行课时津贴;

党政管理人员(含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系部领导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

工人实行岗位津贴。

   (1)课时津贴标准(元/课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教授   55

    教授 51   副教授 45   讲师 40   助教 35   见习生 26

   (2)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

① 行政管理人员:

分为正局、副局、正处、副处、正科、副科、办事员、科员8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两个档次,二档为首次聘到该级别者,一档为第二次或多次履职者。

② 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分为正高职、副高职、中级、初级四个级别。

(3)岗位津贴标准:

在工人岗位上的人员享受此类津贴,分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及普通工人五个级别。

3、职务津贴:

(1)领导职务津贴

(2)专业技术职务津:

① 专任教师:分为特贴教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级别。

② 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正高职、副高职、中级、初级四个级别。

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享受一种职务津贴,就高不就低。

(三)年度考核优秀奖与年度考核挂钩。年度考核优秀奖发放标准根据学院创收情况确定。

二、院内任务工资的考评办法

(一)与考绩挂钩。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扣发1—6个月的院内任务工资:

1、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法律规定,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者;

2、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损失者;

3、因个人失职,使学院建设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者;

4、工作态度消极,办事效率低,不能完成当月工作任务者;

5、不能顾全大局,搞好团结协作,在部门之间、同事之间闹无原则纠纷或发生争吵,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6、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差,不能坚守工作岗位,串岗、聊天或者上班时间办私事者;

7、发生上述情况后,部门领导有意掩饰,不管理不教育,将酌情扣罚主管领导的领导职务津贴。

(二)与考勤挂钩

1、请事假者(不含婚、丧、家长会),按当月工作日平均额扣发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岗位津贴);事假超过一个月者(不含一个月)除停发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外,扣发全部职务津贴。

2、请病假者,按如下比例扣发:

(1)请病假十天以内(不含十天)者,按事假扣发50%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岗位津贴);

(2)请病假十天以上(含)者,按事假扣发70%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岗位津贴);

(3)请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不含),扣发全部岗位津贴;

(4)请病假超过两个月者(不含)扣发全部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和职务津贴。

3、休产假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特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津贴按原标准的50%发放(专任教师休产假期间,按照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应标准执行)。超过规定的产假,从超过之日起按事假对待。

4、无故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其当月院内任务工资的30%;旷工三天以上者,扣发全部任务工资;连续旷工十天以上者,停发全部工资,并按辞退处理。

5、各种学习假。按类别确定待遇:

凡由学院派出参加国内外三个月以内进修培训的,按出勤对待。

    凡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者,只发档案工资,超过一年者,停发档案工资。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或在职自费参加各种学习(含评定职称学习),经人事处批准的,每周正常工作日内学习超过一天者,超过的天数按事假对待。

经学院批准,全脱产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的学习,只发给本人的档案工资。

6、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其它因私出国的人员,其待遇按学院《关于教职工出国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三)教师课时津贴的发放与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挂钩,具体实施办法由教务处制定。

(四)行政人员兼课要处理好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并经人事处、教务处批准后任课。一学期的课时工作量一般不超过80学时。

三、年度考核优秀奖。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发放年度考核优秀奖。

四、发放办法:

(一)档案工资(含工龄津贴)月初发放;院内任务工资(不含工龄津贴)月底支付。

(二)按定岗定编基数,将缺编岗位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或岗位津贴按60%下发给各系部处(室)。

(三)各部门每月25日前要在严格考勤的基础上,认真填写《考勤表》并报人事处。

五、本办法(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2】47号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及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三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的有关精神,对我院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内容作如下规定:

    一、工资待遇

    1、合同制工人根据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工资标准根据其技术等级、工龄等条件予以确定。

    2、福利待遇与其他同条件工人相同。

    二、社会保险

    1、失业保险金

    根据北京市政府[1994]7号令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以及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部门通知的比例及金额,予以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2、退休养老金

    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及京人工[1987]37号《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每年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规定的缴纳比例、金额,予以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考勤暂行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5】44号

为体现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请假程序、审批权限

1、教职工因病、事需要请假,须逐级办理请假手续,事假超过3天者,由分管院长批准。确因情况特殊、理由正当,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假。

2、请假期满,不按时返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医务室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15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配偶在本市者,给婚假3天;配偶在外地者,另给予路程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

   (四)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给丧假3天,需去外地办理丧事者,可另给路程假。

   (五)探亲假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4、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除特殊情况以外,均应在寒、暑假期间使用。出国探亲,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5、学徒工、见习生在实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六)产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计划生育者,可休产假半年,扣除独生子女费3年。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休假。

   (七)工伤假

凡因工负伤,经合同医院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公假

    1、凡子女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召开家长会,给假半天。

2、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和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档案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

 1、病假累计2—24个月期间,职务工资、国拨津贴按下表执行:

    

    2、因工负伤,其治疗、休养期间,按国家规定发给职务工资和国拨津贴。

   (二)院内结构工资

病假、事假、产假期间的院内结构工资按《中华女子学院结构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执行。因工负伤,其治疗、休养期间按病假对待。      

   第五条  凡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本年度考核评优。

    第六条  旷工及其处理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旷工:

    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不工作);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职守;教师无故误课或未准调课而不按时授课者,按旷工处理;不实行坐班的教师实行到校日考勤,按学院规定的到校日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到校者,必须提前请假,无故不到,按旷工处理。

   (二)对有旷工行为的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人事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扣发本人院内结构工资,旷工一天扣除本人结构工资的30%;旷工三天以上,扣除全部结构工资;连续旷工十天以上者,停发全部工资,并按辞退处理。

    第七条  考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切实加强对考勤工作的领导。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填写考勤表,每月考勤表须经本系、部、处、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于当月25日报人事处,以备考核参考。如逾期不交或有虚报、瞒报情况发生,对考勤员进行批评,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加班管理的有关规定

院人字【2004】17号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学院的加班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1学院提倡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不得随意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在周六、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即1月1日,正月初一—初三,5月1—3日,10月1—3日)及寒暑假期间加班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填写“加班审批表”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2周六、日和寒暑假期间加班按每天38元标准发放加班费;国家法定节假日(即1月1日,正月初一—初三,5月1—3日,10月1—3日)期间加班按每天58元标准发放加班费。

以上加班均不再另发餐费和交通费。

3加班时间的计算一律以天为单位。平时下班后的加班,按小时累计,可采取倒休的方式,不再领取加班费。

4周六、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因公出差、出国、开会等等,按学院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一律不再另外领取加班费。

5凡在周六、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加班并领取劳务费用的人员,不得再重复领取加班费。

6上述规定于2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7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暂行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5】45号

  为保障教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现对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做如下规定:

  一、医疗期是指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时限。

  二、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6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含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含5年)为6个月,5年以上的为9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含5年)为9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含10年)为1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含20年)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教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待遇按照《中华女子学院考勤暂行规定》和《中华女子学院结构工资调整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教职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应由国家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果和国家有关政策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教职工医疗期满,基本痊愈者,可回原聘任部门工作,并予以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内经考察不能达到聘任条件,难以胜任工作的,作为编外人员对待。

    六、本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增设博士津贴的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5】46号

为了更好地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更多的教职员工勤奋进取,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知识水准,从而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1凡取得博士学位的在编在岗教职工,自取得博士学位或调入学院之下月起,学院每月发给其博士津贴50元,按12个月随工资发放。退休或调出学院该津贴自然终止。

2本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


中华女子学院

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

(修订)

院内字【2005】47号

为落实国发[1993]79号文件和人办发[2001]90号文件对在职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年终奖金发放对象

1、当年年末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含在教学辅助、教学管理及行政管理岗位上占有编制的外聘人员),且参加本年度考核,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人员;

2、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1、在职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国拨津贴、院内岗位津贴、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四项之和发放。

只享受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的教师参照其它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应标准执行。

2、内退人员:

(1)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员,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国拨津贴、院内生活补贴三项之和发放。

(2)内退期满,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如下标准发放:

当年6月30日以前办理手续的按本人内退最后一个月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国拨津贴二项之和的1/2,再加上院内生活补贴计发。

当年7月1日以后办理手续的按本人内退最后一个月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国拨津贴二项之和的全额,再加上院内生活补贴计发。

3、当年直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如下标准发放:

(1)6月30日以前办理手续的按本人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国拨津贴二项之和的1/2,再加上院内生活补贴计发。

(2)7月1日以后办理手续的按本人在职最后一月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国拨津贴二项之和的全额,再加上院内生活补贴计发。

(3)当年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按当年在职人员同样对待。

其他占编制的返聘人员加发一个月的返聘工资。

以上人员不再享受当年年终加发的院内生活补贴。

4、本年度休产假4—6个月的人员按本人12月份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国拨津贴、院内岗位津贴、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四项之和的1/2计发。

5、本年度接收录用的应届毕业生、留学人员,7月31日以前报到的,经考核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按本人12月份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国拨津贴、院内岗位津贴、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四项之和的1/2计发。

6、本年度调入或聘任人员,7月31日以前报到的,按本人12月份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国拨津贴、院内岗位津贴、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四项之和的1/2计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年度奖金不予发放:

1、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3、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人员,产假超过半年的人员;

4、本年度接收录用的应届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和本年度调入或聘任的人员8月1日以后报到者;

5、待聘人员,拒聘人员,停发工资的人员,吃劳保的人员,旷工一天以上的人员;

6、本年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当事人,有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违纪被学院通报批评的人员。

四、其它

自负工资的承包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支付年终奖金。

五、本办法(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第五届聘任期空编费、返聘费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

院人字【2004】18号

一、空编费发放标准

第五届聘任期沿用第四届聘任期空编费发放标准,即:按照空编岗位二档标准的60%发放。

空编费的使用由各空编部门自主支配。

二、返聘费发放标准

提前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返聘到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工作的,返聘费按如下标准发放:

返聘到处级岗位的每月按1050元支付;

返聘到科级岗位的每月按700元支付;

返聘到一般工作人员岗位的每月按500元支付。

餐补及交通补贴两项与在职人员相同。

返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处、科级职数,暂无正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院内津贴享受正职待遇;处、科级职数未满的,空编费按副职二档标准发放。

四、空编费、返聘费发放时间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空编费按10个月发放,返聘费按12个月发放。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建立离退休人员基金的方法

(修订)

院内字【2002】50号

为了教职工的长远利益,不断改善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确实做到老有所管、老有所养。我院在实行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离退休人员基金。离退休人员基金,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集资专项储存的办法。

一、资金的来源

    1、在职人员从集体福利费中、离退休人员从“离退休人员费用”中每人每月提留1元,由财务处转帐列入“离退休人员基金”专项储存。

2、从学院创收资金中每年提留5%,年终创收决算后,提留部分由财务处转帐列入“离退休基金”专项储存。

3、我院正式在编人员,按下列标准交纳:

       40岁以下人员,每月交纳1元。

       41岁至50岁人员,每月交纳2元。

       51岁以上的人员,每月交纳4元。

    上述年龄标准以批准当月执行,随着年龄的增大交纳款数不再增加。

4、新调入我院工作人员(正式职工)自来院工作起薪之月开始交纳。在职人员暂停薪暂停交,再恢复起薪时将暂时停交部分予以补交。凡调离学院人员交纳满5年者,予以退还个人交纳部分。

5、财务处负责每年在在职人员工资中扣交,然后将此款转帐列入“离退休人员基金”专项储存。

二、“离退休基金”专项储存使用原则

    1、离退休基金将随着学院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在在职人员福利待遇提高下,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2、离退休基金分配由学院集中管理并控制标准。

    3、离退休基金专项储存,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4、因个人原因提前退休人员暂不享受此待遇。

三、本规定(修订)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调整离退休人员院内生活补贴的实施办法

(修订)

院内字【2005】51号

为了充分体现对离退休人员的关心,使离退休人员享受学院改革的成果,不断提高其生活待遇,学院决定在离退休人员中实行院内生活补贴,补贴办法如下:

1离退休人员院内生活补贴标准按学院对在职人员的岗位津贴的纯投入平均增资额确定;

2退休人员院内生活补贴按学院对在职人员的岗位津贴的纯投入平均增资额的80%确定;

3离退休人员院内生活补贴标准随着学院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4离退休人员院内生活补贴按12个月发放;

5凡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另给予50元津贴补助;

6此办法(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2】48号

     人事档案是教职工个人自然状况、概要经历、思想品德、业务能力、领导水平、工作情况以及奖励处罚等情况的综合记录,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培养、使用教职工的一个重要依据。为维护和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现对人事档案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人事档案的管理必须坚持人、档统一的原则,即人员流动,档案必须随之转递给所属的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二、切实做好人事档案的保密工作,确定专人管理,保证人事档案政治安全,数量齐全,不残缺、不遗失,并随时将新材料补充归入档案。

    三、人事档案的类别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十类档案材料的次序排列。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四、人事档案材料书写应清楚、工整,严禁勾抹、涂划,应用钢笔、毛笔,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并不得打字复写。文字力求准确、精炼,项目要齐全,手续要完备。对档案材料中的表格,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白项目。

    五、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六、凡是教职工本人形成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凡是组织形成的材料,必须加盖组织公章。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鉴定、取舍、装订档案。为便于了解收集情况,防止人事档案材料的遗失、散落,在收集工作中,必须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登记,要按收集到的时间顺序逐份登记在《收文登记簿》上,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归入人事档案。

    八、妥善处理不应归档的材料

    1、转。经过鉴别,凡属其它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的材料,应及时按规定手续转往有关单位。对外单位转来的材料应清点核对,办理接收手续。

    2、退。凡是近期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如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材料的形成部门或个人,并说明原因,提出意见,限期交回。

    3、属于退还本人的材料,应按规定手续退给本人,对不宜直接退还本人的材料,可由主管领导批准,予以销毁,并对本人说明情况。

4、销毁。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没有保存价值和重复无用的材料必须进行详细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予以销毁。

    九、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漏档案内容。

    十、人事档案材料的复制

1、复制范围:

(1)一般是仅有一份而需要同时归入正、副本的材料;

(2)字迹模糊的材料;

(3)以往采用质量低劣的书写工具制成的不宜长期保存的材料等。

2、复制人事档案材料,应将人事档案材料原件和复制件一并存入人事档案,决不能毁弃原件。

3、复制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主管领导签批。

十一、人事档案的转入。接受外单位转来或送来的人事档案及材料程序:

1、审核《转递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转入要求;

2、核查人事档案或材料是否与本单位所管理的人员一致;

3、核对人事档案或材料的数量;

4、检查收到的档案或材料,有无损毁情况;

5、确认无问题后,应在《转递档案材料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转回寄出单位。

6、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接收人应在《移交清单》或《移交清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接收后,在《收文登记簿》上逐一进行登记。

十二、转递人事档案要及时、准确、安全,杜绝失密、泄密和丢失现象。

1、转递人事档案材料应逐项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

2、凡是转出人事档案材料,均应在《转出材料登记簿》上登记,同时在人事档案底册上注明转出时间、转出数量、转往单位以及机要交通发文号等。

3、转递人事档案材料要加密封。

十三、本规定(修订)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查阅、借用人事档案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2】49号

    为了加强我院人事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人事档案保管工作,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和借用档案范围

    1、查阅和借用仅限于考核、组织发展、外调;

    2、对教职工某个问题进行复查,以及进行组织处理需要考查有关情况时可借阅;

    3、本单位分管干部任免、聘任、调动等工作的部门需要时可借阅;

    4、为培养、选拔而对某些人员进行必要了解时可借阅。

    二、查阅、借用档案具体要求

    1、查阅、借用档案的理由必须符合使用范围;

    2、查阅、借阅者必须是干部党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同级干部的档案,下级干部原则上不得查阅上级干部的档案;

    3、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人事档案。外单位查阅须凭人事组织部门介绍信,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查阅;

    4、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5、任何人不得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

    6、借、阅者必须爱护档案,注意保持档案的清洁,不得拆散档案。严禁圈划、涂改、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

    7、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摘抄、复制档案内容的,必须请示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摘抄、复制。摘抄、复制的材料由人事处认可盖章,使用人员保管好,不得转给无关人员,用完后要立即销毁;

8、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实需要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人事处领导批准,并经过档案管理人员严格登记手续,限期内归还。借用的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不得交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用完及时归还;

9、查阅、借用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修订)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对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与服务期限制度的暂行规定

(修订)

院内字【2005】48号

为促进我院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良性发展,稳定教职工队伍,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调入我院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与服务期限制度。规定如下:

一、试用期制度

1、调入我院人员(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须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3 — 6个月。

2、试用期内,需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岗位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试用期满,由本部门对试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正式聘任,并签订《中华女子学院调入人员服务期限协议书》。

4、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限期调离,并按协议的有关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罚金。

二、服务期限规定            

1、凡调入学院的工作人员,必须服务满五年(含试用期),方可流动。

2、服务期内不得自行联系出国学习进修、停薪留职、调离或辞职等事宜。

3、如违反上述规定,京内调入人员,每年按5000元交纳违约金;占用我院户口指标的京外调入人员,每年按2万元交纳违约金。并按学院有关规定,退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安家补贴及利息和各种进修培训费用。

三、本暂行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对毕业分配来院人员实行见习期与服务期限制度的

暂行规定(修订)

院内字【2005】49号

为促进我院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稳定教职工队伍,参照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对毕业分配来学院工作的人员实行见习期及服务期限制度。

一、见习期制度

1、凡由高等学校分配来我院的本科毕业生需见习一年。对其中已在大学前从事过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学院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间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见习期可顺延。

2、见习期教师一般安排到基层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安排在本院有关部门做行政、教学管理工作,如担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各部门要委派专人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和考核。

3、见习期满后,由本人递交转正申请,认真写出见习期间的思想工作总结及业务工作能力的自我评定,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由部门负责人写出考核鉴定后,报人事处审核,对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并按有关规定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因某些客观原因影响考核成绩者,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限期调离学院。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退回原毕业学校。

二、服务期限规定

1、凡毕业分配来院工作的人员,报到时必须签定《中华女子学院接收应届毕业生服务期限协议书》。

2、服务期限为五年(含见习期),服务期满,方可流动。

3、服务期内不得自行联系出国学习进修、停薪留职、调离或辞职等事宜。如违反此规定,必须交纳违约金:北京生源的,每年按壹万元交纳违约金;京外生源的,每年按壹万伍仟元交纳违约金(一次性交纳,不逐年递减)。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各种培训进修费用。

三、本暂行规定(修订)自20##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院人字【2005】18号

为加强对学院临时工的管理,使我院临时用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维护学院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用工原则

1、临时用工实行计划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申报和审批程序。各部门招用临时工,必须在学院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并经学院批准。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招用临时工,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等问题责任自负。

2、严格控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使用数量,属于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必须招用本市人员。

3、坚持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依法保障用工部门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签署并遵守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各类保险。

4、坚持优先聘用学院内待聘人员的原则。学院各部门落聘人员可以优先应聘院内各部门临时工岗位。

5、坚持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的原则。各用人部门应指定专人对临时工实施全方位管理,进行政治思想、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的教育,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和考核,做好防盗、防火、防工伤事故等防范工作。

6、采用回避原则。亲属及家属原则上不安排在职工所在的同一部门。

7、学院鼓励在校大学生以勤工助学方式承担部分临时工工作。

二、录用临时工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敬业爱岗,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女18-50周岁,男18—60周岁,身体健康。

3、需有学院正式职工的推荐。

4、曾因违纪而被原用工单位辞退者,或者在技术岗位上无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招用。

三、录用临时工程序:

学院各用人部门招用临时工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其程序为:

1、各用工部门招用临时工,必须填报招用临时工审批表,并加盖用工单位印章。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保留本部门,一份交保卫部,一份交人事处,并向人事处提交如下材料:

(1)招用本市的临时工、农民工,应提交本人简历、待业求职证、身份证、毕业证、指定医院体检表、各种职业资格证书等;

(2)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提交外地来京人员简历、身份证、外出就业登记卡、暂住证、育龄妇女婚育证、毕业证、指定医院体检表、各种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以上人员如属于退休、下岗、买断工龄等情况,还要分别提交退休证、下岗证、买断工龄证明等材料,重要材料的复印件用人部门也要保留一份。

2、各用工部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向录用人员如实说明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临时工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工部门提供各种证明材料。

3、各用工部门应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由用工部门负责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分别签字并加盖用工部门印章。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本人,一份留在用工部门,一份交人事处备案。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半年,属于技术岗位的临时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四、临时工工资与社会保险

(一)临时工工资

1、行政管理岗位的临时聘用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和买断工龄人员)实行人才派遣制,按照《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实行人才派遣的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在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未实行人才派遣制的人员,其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支付,另加餐补和交补。

2、其它岗位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按如下标准执行:

(1)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其中:

基本工资:参照北京市的职工工资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随时根据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岗位津贴: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的不同岗位津贴包括加班费、夜班补助、节日补助、奖励工资等等费用。

(2)工资标准:

一档岗位:工资总额为1300元/月。主要指需要专业技术资质的特殊岗位,且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技术证书,如主治医师、电暖空调维修、汽车驾驶员、绿化技师等岗位;

二档岗位:工资总额为1000元/月。主要指学生公寓值班管理员、木工维修工、绿化技工等岗位;

三档岗位:工资总额为600元/月。主要指卫生保洁、教室管理、洗衣工等普通工人岗位。

(3)聘任到领导岗位的,按学院规定另外支付相应的领导职务津贴。

3、后勤管理处所属的临时用工人员除实行人才派遣人员的工资外,其他人员的工资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具体由后勤管理处掌握、调剂,总体不得超过年度学院批准的额度。

4、用人部门将临时工工资按月造表上报人事处审批,未经人事处审批,财务处不得支付临时工工资。

(二)社会保险

用人部门和临时工本人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1、缴纳保险费的基数为基本工资。

2、临时工原身份为离退休人员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依照有关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  

3、与原单位保持劳动保险关系的企业下岗职工、买断工龄人员不在我院参加社会保险。

4、缴费方式:用人部门每月25日前,报临时工花名册及缴费明细表,25日后人事处汇总报财务处,由学院统一垫付代缴,每年年底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用人部门根据学院为本部门垫付的金额全额返还学院。

五、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

1、临时工的使用要有15-30天的试工期(劳动合同期限为半年的,试工期为15天;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工期为30天),试工期满后,根据岗位确定工资标准。试工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但续订劳动合同不得再约定试工期。

2、试工期满后,用工单位每月从临时工的工资中扣2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全部返还。如果临时工擅自提前终止合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回。

3、各部门录用的临时工应当达到国家法定的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在特种作业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市劳动管理部门核发的本岗位上岗证。

4、为促进临时工的流动,不断提高临时工队伍的素质,临时工连续使用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技术性强的岗位一般不超过8年。

5、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临时工本人,均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6、用工部门录用的饮食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劳动保障局通告〖1999〗第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和掌握。

7、各用工部门应加强临时工的住宿管理,并按居住面积收取一定的房租。临时工不得携带家属食住在学院校园内,临时工的配偶一般不准在学院安排使用。

8、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损失费由临时工赔偿);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5)无理取闹、酗洒、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的;

9、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工本人:

(1)临时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2)临时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限内的;

(2)用工部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

(1)用工部门未按规定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临时工本人发生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的;

(2)临时工已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年龄的;

(3)临时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3、劳动合同期届满前,各用工部门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临时工本人,临时工应按用人部门的要求将个人的意向反馈给用工部门,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临时工个人有要求,用工部门应当为临时工出具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作为该临时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求职登记的证明。证明书应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及所担任的工作,并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4、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死亡,其负伤期间待遇及善后工作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15、依据《北京市劳动者合同规定》的有关政策,用工单位应当根据临时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和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临时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尝金(不含录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外单位下岗职工、买断工龄人员)。工作年限满半年以上但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6、学院人事处是主管全院临时工的职能部门,有权对学院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用工原则和用工纪律的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六、其它

1、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或北京市有规定的,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我院有关临时用工管理的文件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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