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婚育证明
系我村农村居民,于 年 月 日出生, 与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 年 月 日合法生育一个男(女)孩, 为独生子(女),该夫妇无收养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特此证明。
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固定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单位出具生育证明
证 明
兹有我单位教职工XXX同志,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XXXXX;与XXXX单位教职工XXX同志,性别:女,身份证号码:XXXXXX;于20XX年X月XX日在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X同志(本人名字)系初婚,未生育未抱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XX公司
201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