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4.18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XX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XX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写字楼、商场、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兼营二手物业租售,电子监控设备、通信工程维护,园林绿化装修,清洁家政服务、水电工程安装等。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XX占60%,XX占40%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办公室、工程部、财务部、人事部

(一)办公室  负责公司工作计划、总结各类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牵头组织承办公司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负责对常规合同的归口管理和监督管理公司档案及对业主和住户的投诉的归口处理。对上级和外来文、电负责催办、回复,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工作,协调部门工作,监督各部门和服务中心认真及时地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作决策和指令。

(二) 工程部  总管保安部、保洁部、绿化部、维修部,对项目所辖工程、安管、保洁等人员负责。负责项目物业管理费及对客户有偿服务的实施和费用的收取工作。负责做好服务实现过程中的控制和现场管理,及时处理服务中发生的问题。负责主管不合格服务的控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服务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出现不合格。

(三)财务部  负责组织公司的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统计报表,分月、季、年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做好资金管理,督促各项费用的及时收缴和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遵守、维护国家的财政纪律,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认真执行成本物资审批权限、费用报销制度。遵守、维护国家的财政纪律,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认真执行成本物资审批权限、费用报销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人事部 建立公司考勤制度、人事用工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等,负责人员招聘、录用、辞退、考核和奖罚工作,人事档案的管理、保管、用工合同的签订,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按劳付酬,论功行赏,通过报酬、保险和福利等手段对员工的工作成果给予肯定和保障。确保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调控效果良好,协助公司各部门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人力,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章程细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实施。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它事项,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O##年八月一日


第二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例1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______________。

1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人,由_____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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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_____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会设主席_____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注:成员_____人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_____)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_____至_____名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3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_____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_____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_____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_____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任法定代表人:_____。(注:也可以是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_____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4

第三十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股东:_________ 房地产____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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