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1]法顾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您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债权债务、置业、消费、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
2、 提供电话咨询热线 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
3、 为个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提供个人从事的相关行业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6、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方案,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
7、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8、协助您处理涉及个人的各种民事、行政、刑事纠纷,代理起诉、应诉或与有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9、办理私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代监管私人财产。
10、办理其它个人不便直接出面办理的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
三、为使乙方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做到:
1、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文件,并保证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为乙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配合乙方工作并保证为工作保密;
3、指定 作为乙方联系人,协助和配合乙方工作,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书;
4、当乙方律师为甲方的事务外出工作时,应支付交通、住宿和差旅津贴等费用。
四、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做到:
1、乙方接到甲方有关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事项之委托,及时安排办理;
2、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资料,有保密义务。
五、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 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 。
乙方律师履行本合同义务时所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六、乙方参加甲方的重大非诉讼项目或者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代理行政复议等,双方单独签订协议,并视案件情况按同类案件的收费标准给予20%--50%优惠,具体由双方商定。
七、未经甲方正式授权,乙方对外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对甲方违反法律、政策之委托,有权不予接受,并不构成违约。
八、本合同有效期 年。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双方同意,可变更合同条款。
如一方中途提出解除本合同,则须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自另一方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解除。由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的不再退还,由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相应的法律顾问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在实际工作中协商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 约 地:
第二篇:私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样板)
私人法律顾问协议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国籍:_ 性别: 年龄: 职业: 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码):
现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前 言:
鉴于甲方控股的 公司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甲方希望合法、有效地处理这些法律事务,规范自己的法律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最大可能地通过便捷、高效的方式解决与自身有关的各类法律事务。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并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全部拥有中国律师执照,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其私人常年法律顾问,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
(一)乙方法律服务的范围为协助甲方处理其香港公司事务,具体为: 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私人法律顾问、私人代表对 公司联络、沟通、问询,并定期赴香港帮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未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乙方法律服务范围不包括:
1、甲方所属其他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代理;
2、涉及甲方个人的标的额较大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代理。
第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1、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主办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指派其他律师作为主办律师的助理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主办律师。
第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1、甲方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咨询,甲方也可以到乙方的办公处所或者乙方应甲方要求到甲方处所进行面对面的现场咨询;
2、甲方遇有突发事件时,乙方应当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甲方指定地点协助解决。
第四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 。
第七条 法律顾问费
1、甲方向乙方支付私人法律顾问服务费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2、甲方出现下列过错情形的,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尚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
2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诉至人民法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3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