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租赁合同范本(上海)

时间:2024.4.21

(上海)市

房 屋 租 赁 商品房预租 合同

租赁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单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 别 告 知

一、 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 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 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它未标有【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 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 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 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 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 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 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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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租 赁 上海市 商品房预租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合同 (合同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预租(出租/预租)的商品房(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 (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 (区) 路 _(弄/新村) (号/

幢) 层(实际楼层为 层) 单元(部位)(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 (【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

1)

2) 【出租】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号]。 【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号 ]。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

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 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

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2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房屋类型为 、结构为 。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 (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三、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预租】具体租赁期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时约定。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

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该房屋租金 (年/月)内不变。自第 (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

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

五、 保证金和其它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

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 等费用由 (甲

方/乙方)承担。其它有关费用,均由 (甲方/乙方)承担。

5-3 (甲方/乙方)负责支付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

间: 。

六、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

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

查、养护,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 (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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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

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元/平方米(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

承担的费用。

八、 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乙方不得部分或同时转租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承租人。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

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

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

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 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

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 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 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 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月的;

(七)

十、 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 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

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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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造成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

数的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

方可以要求乙方 (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

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十一、 其它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

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 日内,应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

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 (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 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本合同自 (签字/登记备案)生效。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

决(下列两种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任选一种):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房地产交

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一份,以及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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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该房屋而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下称“本合同主文”)的补充,与本合同主文、其各项附表及附件统称为“本合同”。 本合同主文与本补充条款及附表若有不一致,以本补充条款及附表的规定为准。若本合同主文留空处填入了“×”而本补充条款及附表中未作约定,则视为双方对该条款不作约定。

12-1. 本合同第1-1条的补充:

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租赁的该房屋位于城建国际中心(下称“该大厦”)办公楼内。乙方明确,本合同第1-1条所述之该房屋位于的楼层实为甲方自行编排的名义楼层,实际楼层为[ ]层,乙方不会因为该名义楼层与实际楼层之间有差异,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权利主张。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附件(一)之第一部分中彩色标识部分)及立面图(见附件(一)之第二部分)只作方便鉴别之用。

该房屋的预测建筑面积已列于本合同附表一第三部分。双方同意不就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与任何人士、组织或机关测量的建筑面积、租用面积或其它算法的面积有出入而对该房屋的租金(定义见附表一第二部分)、管理费(定义见附表二第一部分)作调整。

12-2. 本合同第1-3条的补充:

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视察过该房屋,对该房屋及其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表示满意并同意接受,若该房屋的现有状况与附件(三)第一部分所列标准不一致的甲方以该房屋的现有状况交付该房屋。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三)第一部分所列标准为本合同终止/提前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之验收标准。

12-3. 对本合同第3-1条作如下补充:

(1) 甲方应于附表一第一部分所列明的交付日(下称“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乙方应

于交付日到该大厦物业管理机构(下称“管理处”)办公室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并按本

合同附表四支付所有相关费用。甲方根据该房屋现有状况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且双方签署

交付凭据,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房屋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2) 该房屋的装修期已列于附表一第一部分。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仍需

支付管理费以及承担按本合同附表四所列的费用,乙方应于交付日向甲方付清该管理费。

该房屋的免租期已列于附表一第一部分。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仍需

承担该房屋的管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二第一部分)及其它费用(定义见附表二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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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乙方未于交付日前往管理处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自交付日起至乙方实际

办理交付手续之日之天数将在乙方的装修期中扣减。

若乙方直至交付日起的第30天仍未前往管理处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没收全部保证金,并有权追索甲方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4) 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应给予甲方60天的宽限期。在此种情况

下,装修期及相关期日均相应顺延。在该宽限期过后,甲方应按如下方法计算(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该房屋之日下称“实际交付日”)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

若甲方在交付日之后的第90天仍未能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立刻提前终止本合同或经协商再次选定一个日期为交付日。甲方需在本合同根据本款被提前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双倍(不包括利息)退还给乙方,但无须支付自交付日后第90天至本合同终止日的滞纳金。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对乙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2-4. 对本合同第4-1条作如下补充: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金已列于附表一第二部分。在租赁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

12-5. 对本合同第4-2条及第5-3条作如下补充: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整个租赁期内,除始交租金日(定义见附表一第一部分)开始的

第一个历月外,乙方须于每个历月的第一日前向甲方预先缴付当月的租金、管理费。租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第二部分。

(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须于始交租金日向甲方支付该历月尚余天数的租金、管理费,

款额为按每历月的租金、管理费分别乘以该历月尚余天数与该历月具体天数之比率计算后的总额;乙方最后一次支付租金、管理费的付款额为按每历月租金、管理费分别乘以租赁期在最后一个历月中所占的具体天数与该历月的实际天数之比率计算后的总额。

(3) 乙方须按该房屋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

等记录表或账单后十四天内按甲方指定的收款方式支付所有在该房屋使用的水(如有)、电及通讯费用(如有)。

(4) 倘乙方向甲方拖欠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其它费用等

各项费用,在不影响甲方其它权利或补救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支付日息1‰(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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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期自上述各项费用应付之日期开始计算,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前述的费用的本金、滞纳金和其它相关的费用。

12-6. 对本合同第5-1条作如下补充:

(1) 于签署本合同时,乙方须按本合同附表二第四部分规定的金额向甲方存放保证金,以确

保乙方遵守在本合同项下其必须遵守的一切条文规定,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付款义务,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相应扣减。在整个租赁期内保证金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利息。

(2) 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它权利的前提下,甲方须于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乙方按本

合同规定将该房屋返还予甲方且结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后的三十天内,把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12-7. 对本合同第6-1条及第6-3条作如下补充:

(1) 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只限于该房屋的结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甲方亦

维修该大厦的公共地方。

(2) 乙方须允许甲方在提前24小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后,无论有否随同工匠或携带工具,在

所有合理的时间内进入该房屋视察该房屋的维修状态,盘点该房屋内的附属物及进行必要的修缮及保养工程;

(3) 遇到紧急事态(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抢劫、人员伤亡等)时,若在办公时间内,甲

方由乙方人员陪同进入该房屋,但在非办公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并且甲方不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因进入该房屋而产生的损坏。但事后甲方需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

(4) 乙方须在该房屋遭受到损毁,或任何人士在该房屋受伤,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

该房屋内的水管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它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以口头及书面通知甲方及管理处。

12-8. 本合同第6-2条的补充: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持该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可租用及良

好状态。乙方并需遵照甲方的规定在租赁期内自费对该房屋及其内部进行不时的维修保养、粉饰以保持该房屋及其内部的整洁美观。

(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甲方在该房屋内装置了任何中央空调的设备或机器,乙方须小

心及合理地使用或调节该等设备或机器。除因乙方不正当使用或疏忽使用造成的损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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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负责对该等设备或机器提供定期的及按乙方合理要求的维修服务,费用包括在管理费之内。

(3) 若该房屋的窗户或玻璃因乙方的过错而导致的破损、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

因甲方更换该房屋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或者乙方自行负责修复至原状。

(4) 对由于下列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或/及管理处或任何其它人

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乙方须作出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i) 该房屋内的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或电线的故障或失修;

(ii) 该房屋水管通道或厕所堵塞或损坏;

(iii) 火或烟雾在该房屋内扩散;

(iv) 任何来源的水在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泻;

(v)

乙方于本款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它人士因前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或/及管理处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

(5) 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该房屋外乙方

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甲方并不因此而须向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开支或费用。

(6) 倘乙方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修缮或工程,甲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有权进入该房屋进行该

等修缮或工程。乙方须承担所有因该等修缮或工程而引起的费用。

12-9. 本合同第6-4条的补充:

(1) 乙方倘对该房屋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该房屋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

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其设计与图纸必须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因向政府部门的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

(3) 乙方倘对该房屋消防喷淋系统、空调及通风系统和照明系统或其它影响或可能影响该大

厦主机电系统的工程进行任何修改/重做,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承建商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本款前述工程以外,经甲方事先备案,乙方可自行聘用有资质的承建商负责进行其它装修、改建工程。乙方聘请的承建商必须遵守甲方或管理处制订的有乙方保证该等装修工程不得影响该大厦内其它租客的正常办公。 乙方对该大厦任何公共地方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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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装修规定和标准及其不时的修订。乙方明白并同意,在装修过程中,对于因乙方或其聘请之承建商的任何违反前述规定和标准及其修订的行为,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4)

(5) 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

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若因此须影响相邻单元的其它承租人,乙方应独自负责修复对相邻单元造成的任何损坏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相邻承租人的合理补偿。同时,甲方并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但若因此而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

(6) 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相邻单元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

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或管理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及配合,以符合该整改要求。若届时乙方因此遭受非乙方自身引起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自行与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进行协商。乙方不得以尚未与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或延迟提供上述协助或配合,且乙方因此而遭受之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必为此而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要求。

12-10. 对本合同第7-1条及第7-2条作如下补充:

(1) 于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须在租赁期结束时或提前结束前的[ 14 ]日

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部)联系交回房屋事宜,且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的当日内,把该房屋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本合同规定,在与原状一致或者甲方书面认可的标准的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下,交还甲方(租赁期内该等设施的自然损耗除外)。同时,须将通向该大厦各部份的锁匙(如有)交还甲方。

(2) 若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状态将该房屋返还予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对该房屋作出合

适的修缮,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开支及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把该等开支及费用视作债项,向乙方追讨。

(3) 若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时间将该房屋返还予甲方,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

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

(4) 于租赁期届满,如乙方需继续租赁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前至少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

出书面申请,并至少提前4个月与甲方签署续租合同。甲方完全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续租。

12-11. 对本合同第8-1条、第8-2条及第8-3条作如下补充: 乙方应保证对该房屋进行该等装修工程前自费为该房屋就其各种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要求见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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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得转让、分租或转租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或该房屋之任何权益予任何其它第三人。

12-12. 对本合同第8-4条及第11-1条作如下补充:

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出售该房屋。甲方若需抵押该房屋,亦无须书面告知乙方,且在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该房屋前无须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乙方现明确地声明放弃本合同第8-4条、第11-1条及任何法律予以乙方的被通知权及购买该房屋的优先权利。在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并应促使受让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2-13. 本合同第9-1条第(三)款的补充:

(1) 倘该房屋全部或其主要部份受到破坏、损毁,致使其不适宜使用或占有,该房屋在该等

破坏、损毁发生后的三个月内尚未得到重修或重建,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在前述情形下,甲方没有义务对该房屋进行重修或重建。乙方可在该房屋遭受该等破坏、损毁的次日起停止或按该房屋受破坏损毁的程度相应减少支付租金,直到该房屋完成重修或重建。

(2) 在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就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前的索赔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之条款的权

利继续有效的前提下,及在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该房屋遭受上述破坏或损毁前的租金及其它费用的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按照本条规定发予的书面通知后,本合同将于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12-14. 对本合同第9-2条作如下补充:

在不影响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下列任何事件之一发生后的任何时间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合法地提前收回该房屋或其任何部份,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届时三个月租金和管理费的违约金:

(1)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在必须支付租金、管理费、其它费用的日期后的[30]天内付

清该租金、管理费、其它费用(无论甲方有否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催付);

(2)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中乙方必须遵守或履行的其它规定;

(3) 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经甲方同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例外)。

12-15. 本合同第10-6条的补充:

若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其实际使用该房屋期间,根据本合同应付而未付的一切款项,并补偿甲方相当于该房屋届时三个月租金和管理费的可预期利益。甲方除可通过没收全部保证金及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预先支付的租金以充抵上述款项及可预期利益外,还可就不足之部分(如有)向乙方进行追偿。

11

12-16. 甲、乙双方就该房屋在租赁期内的有关投保事宜,具体约定如下:

(1) 乙方须在租赁期间自费为该房屋就其各种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于所购买的保险

之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一栏中,列明甲方为该等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保险要求如附

表五。

乙方承诺,应甲方的不时要求向甲方出示该等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险公司发出的表明该

等保险单已全数缴足及在各方面均有效的证明。

(2) 乙方不得作出任何行为导致该大厦或其任何部份的火险或其它保险(包括第三者保险)无

效。乙方亦不得作出,或容许他人作出任何行为致使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增加。

倘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因乙方作出的任何行为而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它权利

和补救的前提下,向乙方追讨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

12-17. 乙方在此同意,倘在任何时间内该房屋的水(若有)、电、供应或空气调节服务停止供应或该

大厦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负责。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

致该房屋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如下列情况是因甲方的过失直接引起的,甲方将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大厦或该房屋内的任何部份的通讯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

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

乙方在此声明,如上述情况非因甲方的过失直接引起,甲方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

责任。

甲方向该大厦或该房屋提供的护卫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该房屋或其内之财物的保安、保管。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

房屋或其内之财物负责。

12-18.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有权改聘或续聘本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甲方应将聘用之物业管理公司以书面形式

告之乙方,乙方对此予以确认,并接受其依据法律法规和大厦一切管理规章制度而进行

的管理。

(2) 于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因该大厦实际运作成本的变化而相应地调整该房屋管理费。

12

(3) 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

它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房屋的权利)。

(4)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管理费或其它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

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负之责任的权利。

(5)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乙方违反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

对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反行为的依据,或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反行为的权利和补救。甲方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事项均不得构成甲方向乙方的违反的行为放弃追究,除非甲方以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乙方的追究。

(6) 甲方有权携同该房屋未来的任何租客或有关人仕在租赁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前三个月内的

所有合理时间内视察该房屋。

(7) 甲方保留对该大厦的命名权,甲方在给予乙方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后,甲方有权不时更

改该大厦的名字,而不须对乙方或其它任何人士作出任何赔偿。

(8) 甲方保留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该大

厦公共地方或其部分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更换该大厦公共地方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若甲方上述变更的行为严重负面影响乙方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且实际致使乙方于本合同项下的利益无法实现,则上述变更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行。

(9) 甲方保留可不时制订、引进或修改、采用、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大厦作为第一

流综合楼所必要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利。

(10) 于租赁期内,甲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该房屋租赁而须甲

方支付的税项。

(11) 于租赁期内,甲方应保持该大厦的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包括屋顶、主要结构、墙壁、主

水管通道、主电缆电线、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施)处于清洁、良好的使用状态。

(12) 本合同签署当时该大厦空气调节服务的供应时间见附表六。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空气

调节服务时间以外的时间获得空气调节服务的合理通知及乙方所缴付的相应费用后,应尽量向乙方提供该等空气调节服务。

12-19.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3

(1)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及遵守及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规定

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享用该房屋,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

(2) 乙方应严格遵守该大厦一切规章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城建国际中心办公楼租户装

修手册》及《城建国际中心办公楼租户使用守则》。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作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

(3) 于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委任授权人致使被授权人获得使用或占用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

权利。

(4) 乙方若需变更其名称,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至甲方处登记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

(5) 乙方应促使其受让人、继承人、雇员、代理人、承建商(以下统称“该等人士”)遵守及

履行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遵守或履行的全部条款。因该等人士的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给甲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 在该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乙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

许可证(如有规定)。乙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乙方必须确保在该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法律及规章,否则,乙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7)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或拒绝支付其必须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及

其它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2-20条的规定执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

12-20. 对乙方违约行为的处理

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它权利(包括上述提前收回该房屋并终止合同的权利)的前提下,在租赁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付款责任,甲方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终止对其的任何服务或者采取合法的其它措施、行动,直到乙方前述的违反得到改正,在此期间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规定支付租金、管理费,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其它后果及所有因此而引起的费用。

若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返还该房屋,则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进入该房屋并对该房屋内的物品做如下处理后,将该房屋重新租予其它租户:

该房屋内乙方遗留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的添附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可自行进行处置。

14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遗留的其它物品及货品,甲方可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将该等物品及货品搬离该房屋并按照合理的方式予以储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搬运费及仓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保留其于本合同项下没收保证金的权利的同时,可将前述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向乙方追偿。如自该等物品及货品被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的[一个月]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提取的要求或拒绝/未能向甲方支付前述费用,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物品及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保留其于本合同项下没收保证金的权利的同时,可将该等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向乙方追偿。

12-21. 对本合同第11-2条作出如下补充及修改: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30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因办理登记备案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因乙方原因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或终止之日起的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乙方需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及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所需的一切文件,签署所有必需的文件。

和本合同有关的印花税、其它有关费用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分摊或各自负担。

若乙方要求公证本合同或因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要求公证本合同的,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于本合同公证后30日内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12-22. 按照本合同须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或通告,如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寄往一方本合同附表三所列

通讯地址或该方以挂号邮件方式通知对方更改的地址,在寄出三个工作天后,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送达该等文件或通告,于投送快递当日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于对方接到一方发出的变更其地址的通知之前,该方地址仍以本合同附表三所列通讯地址为准。

12-23 本合同附表六所列之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如附表六

所列之内容与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相冲突的,以附表六的约定为准。

12-24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

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各自或共同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双方均予以了充分关注,甲、乙双方同意以签署本合同的方式确认本条前述内容。

15

附表一

第一部份

交付日

装修期

免租期

[ ]

租赁期起始日

始交租金日

租赁期:

第二部份

租金

银行账户

第三部份

建筑面积 : [ ]年[ ]月[ ]日 : 自交付日起[ ]个月 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共计[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于租赁期内,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租金。该房屋的租金为预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 : 人民币账户:银行: 帐名: 账号: :该房屋的预测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

16 元,每月为人民币[ ]

附表二

第一部分

管理费

超时空调费

第二部分

其它费用

第三部份

用途

第四部份

租赁保证金: 于租赁期开始日起算,预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每月为人民币[ ]元,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2-18条的规定调整管理费,如未作调整则仍按原管理费计收。 :每单元每小时人民币[ ]元。 : 该房屋内由乙方发生的通讯费用(如有)、水费(如有)、电费的实际金额、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及有关国家、地方规定应由承租方缴纳的费用。 : 该房屋只限于用作办公。 : 相当于该房屋三个月的租金及三个月的管理费,即人民币[ ]元;

17

附表三 甲、乙双方详细资料

甲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

营业名称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 : : : : : : : : : : : : : :

18

附表四 装修标准收费清单

19

附表五 保险要求

20

附表六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

1、 乙方于装修期在该房屋内只能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装修规定进行装修工程,不得将该房屋用于其它目

的(包括本合同附表二第三部分约定之用途)。

2、 在租赁期内,该大厦每车位泊车费每月人民币 元,停车管理费人民币 元。

3、 本合同签署当时,甲方向乙方提供之空气调节供应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为:

21

附件一 该房屋的平面图

----------------------------------------------------------------------------------------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以下空白

22

附件二 该房屋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以下空白

23

附件三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 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约定

----------------------------------------------------------------------------------------

24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经纪机构名称:

经纪人姓名:

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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