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外贸代理出口合同
合同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20xx年1月10日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深圳;总金额:XXX万美元,在2004 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 双方权利义务:
(一). 代理方:
1. 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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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 委托方:
1. 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税务登记证(国税);
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⑤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 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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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 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5@p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 保证增值税#5@p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 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 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 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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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证在报关日后30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所有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5@p和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
13. 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5@p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索该部份退税款。委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三. 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
1. 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委托方承担,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委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
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T/T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5@p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5@p、税收缴款书后 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款按1美元: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委托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5@p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 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方的代理费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时,代理方未实际全部收汇,代理方对委托方就该笔货款保留追索权。如代理方在委托方开具增值税#5@p和缴款书二个月后在国税局依然查无增值税#5@p和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委托方有责任协助代理方向当地国税局查询。
四.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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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
2. 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3)货款本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
2.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六.其他:
1.上述结算价双方将根据20xx年度实际退税时间及市场行情协商调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厂若需要代理方提供“产品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仅限于开具增值税#5@p用,其内容若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3.如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动,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数)时,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中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5.如国税局对该产品出口退税比例进行调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数),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的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与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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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代理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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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代理出口合同
代 理 出 口 合 同
NO
甲方(委托方):
EMAIL:
地址:
乙方(受托方)
EMAIL:
地址:
签订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依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的暂行规定》,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委托方代理出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 产品的出口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双方建立代理关系。
二、委托代理出口商品说明:
以委托方的出货明细为准。
三、收汇方式及货款结算方式(在所选方格里打“√”)
1、收汇方式:
2、货款结算方式:
乙方在收到国外客人汇过来的货款的三个工作日内须将货款折以当天汇率付给委托方,另合同尾款在出完货收到货款后甲方凭#5@p乙方须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折以当天汇率付清给委托方。
四、代理费
1、 双方商定受托方应获得的出口代理手续费按下述方法收取: 受托方收取外汇款及委托方指定工厂开立的增值税专用#5@p后,扣取所有垫付费用后及收取合同货物每吨***元人民币的佣金。
2、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为其代办出口事宜及处理有关问题,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除此之外,与出口合同有关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内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关税、商检费、印花税、银行手续费和外商佣金等,
均由委托方负担,如由受托方垫付,则受托方有权从委托方的货款中扣除。
五、甲方责任:
1、在乙方的协助下对外谈判或自行对外谈判,确定出口商品价格、数量、包装、运输、出口保险等事宜,并委托代理方按已经确定的条件对外签约,代理出口商品,委托方独立承受出口合同引起的利益和风险。
2、根据确认的合同组织货源,安排货物生产并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甲方需按合同要求严把货物质量关,确保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要求。
3、若出口商品的实际状况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委托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经济损失。
4、出口商品引起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外商对出口产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提出的异议或索赔,在委托方的委托下代理方协助负责处理。如果发生仲裁或诉讼,代理方可以协助委托方起诉或应诉,但是因为仲裁或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所有结果都由委托方自己承担。
5、在货物出完货后,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5@p,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六、乙方责任:
1、协助或代理甲方对外谈判,确定出口商品价格、数量、包装、运输、出口保险等事宜,并受甲方委托按已经确定的条件对外签订合同,代理出口商品。
2、提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报关单、核销单、委托书等出口单证,可以代理委托方缮制出口单据,办理报关、商检、托运、保险等手续,相应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3、负责办理信用证审查(装箱单除外)、银行结汇和收汇等有关手续,在收到国外客人支付的货款后及时支付给甲方。
4、在甲方承担费用的条件下负责处理出口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纠纷和索赔事宜。
七、若委托方与生产厂家不同,则委托方与生产厂家签定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厂家出具的“物货由受托方代理出口”的有关证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份。
九、如果本协议不能协商和解,则选择受托方营业地所在人民法院作为本协议的管辖法院。
十、本协议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7月 28 日。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公 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受托方: 公 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