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购销合同
甲方(医疗机构名称):
乙方(配送企业名称):
为构建诚信、公正的医用耗材购销新秩序,维护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成果,根据《合同法》和《20xx年度信阳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从信阳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中标目录中采购;保证从中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采购医用耗材。
(二)甲方根据使情况,每半年与配送企业签订一次采购合同。甲方的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允许有一定数量的差异。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周为单位发布采购计划,每周临时采购计划不应超过一次;县级医疗机构可以半月为单位发布采购计划,每月临时采购计划不应超过两次。甲方应充分考虑临床应急需要,备足应急医用耗材。
(三)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对配送企业配送的合格中标医用耗材,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收或退货。
(四)甲方自收到医用耗材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结算货款。
(五)本合同限定为甲方在半年内的采购品种数量(具体采购需求附后),实际货款结算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供货#5@p为准。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保证按照《20xx年度信阳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及本合同涉及的内容,向甲方提供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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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标医用耗材。
(二)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需求承担中标医用耗材相关伴随服务,如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中止采购其中标品种。
(三)乙方必须具有满足所有甲方临床使用需求的供货能力,不论甲方医用耗材采购规模大小,乙方均须保证供货,供货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医用耗材或紧急情况用货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医用耗材的配送不应超过48小时。
(四)中标人在原则上不超过两家的经销商进行转配送(中标人若为生产企业的可由其经销公司在各省辖市委托原则上不超过二家的经销商进行转配送或指定一家一级代理商配送,一级代理商可在各省辖市委托原则上不超过两家的经销商进行转配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由中标人持委托书、转配送合同到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乙方全权负责中标医用耗材的质量问题,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需的产品资质文件。
三、违约处理
(一)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甲方违反第1条、第2条、第3条的,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纪检、纠风、检察、卫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三)甲方违反第4条的,未按协议结算货款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催款通知书,限期做出付款承诺,如有投诉,将会同纪检、纠风、检察、卫生部门对医院进行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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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无不可抗拒因素,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经批准,取消该企业所有中标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信阳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备案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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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医用耗材合同范本2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联合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招标医用耗材和伴随服务而进行的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招标医用耗材的投标。根据新疆阿勒泰地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联合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评标中标(包括议价成交,下同)结果,卖方的部分品种中标或经议价成交。为确保中标医用耗材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现由买方与卖方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第二条: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中标品种通知书》;
2、《配送时间及伴随服务承诺表》(参见《投标文件》);
3、通用合同条款(参见《招标文件》)。
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备查。
第三条:本合同仅为明确买卖双方在本次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 20xx年 3 月 1 日~20xx年 3 月 1 日)内的医用耗材采购、品牌、价格及配送服务。本次中标人获得的是招标采购周期内中标(议价成交)品种的独家供货资格,采购量以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为必须完成的最低采购量(此采购量应不低于买方去年同期实际采购量),所有中标医用耗材及备案采购品种买方必须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本次《医用耗材需求一览表》以外的同类医用耗材替代中标品种,参加此次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按国务院六部委320号文件要求和纠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要求的采购量。
第四条:医用耗材应使用原厂包装物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医用耗材均应提供适当额外包装,以防止医用耗材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能够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保医用耗材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
第五条:根据订货单确定的内容及交易习惯,由配送商负责送货上门,运输方式由卖方自行确定,交货时如买方要求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卖方应当予以提供。
第六条:供货期限
卖方自确认买方订货通知之时起三个工作日内交货,如卖方在《配送时间及伴随服务承诺表》中对配送时间作出承诺的,按该承诺时间执行。
第七条: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1、供货价格:按成交的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配送、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变化导致价格发生变动,对尚未售出和在变动期间供货的医用耗材,卖方都应相应调整供货价格;
2、货款结算:买方直接与成交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货款结算; 买方应自收到配送的成交品种后3个月付清已购入的医用耗材的款项;
第八条:医用耗材验收及异议
1、买方按卖方的实际供货验收数量和包装;
2、如果医用耗材自身质量存在瑕疵影响用药的,买方可要求卖方立即退换。
第九条:对医用耗材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在十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因自身的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对买方的库存耗材(中标前的库存不在本范围之内)有效期届满时,卖方有义务对买方的库存耗材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买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医用耗材用来替代中标医用耗材的,除向卖方支付购买该部分医用耗材价值10%的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2、买方逾期付款的,向卖方支付逾期货款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买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的,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情形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核实后,做出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卖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发出订单通知后卖方拒绝供货的,应向买方支付拒绝供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还应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买方因上述原因而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医用耗材所增加的费用及其他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买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2、卖方逾期供货的,按逾期供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方支付逾期供货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买方据此另行购药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卖方所供医用耗材因医用耗材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条所指逾期供货是指实际交付合格医用耗材的时间迟于订货通知规定的供货日期。以上违约情况,买方应当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核实。经核实情节严重的,买方可以在取得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的同意后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新疆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此次医用耗材联合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向卖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提供相关证据,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确实发生,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根据情况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卖方应及时向买方通报并提供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医用耗材订立的成交合同,并在三日内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备案,并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从医用耗材中标(议价)后选品种中顺延替补;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并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的批准外,本合同不得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纠纷解决方式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报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双方同意向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买、卖双方进行的医用耗材交易事项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2、本协议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新疆阿勒泰地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联合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一份,新疆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卖方名称(盖章):
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20xx年**地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联合集中招标采购买方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