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代言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_______ [身份证号为
___________](以下统称‘乙方’)为 _____________(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 乙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_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_天。不少于______胶卷。不少于______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_____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_____个小时。
(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演唱权。
(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_______]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共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______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
4、拍摄广告和照片期间,发型与化装由乙方私人提供,甲方承担不超过每次5000元的劳务费用。乙方凭票向甲方结算。
5、甲方须提供包括乙方艺人在内的_____名工作人员的往返机票、住宿。五星级酒店,豪华套房_____间,单人间____间。机票,头等舱____张,经济舱____张。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
7、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
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或允许其他公司同行业产品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代言人合同(法务)+演员
代 言 合 约 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乙方:斯琴高娃
代表人: 证件号码:
甲方邀请乙方 女士担任甲方公司旗下「」品牌「」系列产品(以下简称「本合约产品」)于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代言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之代言人。并进行本合约产品影视广告及平面广告(以下简称「本合约广告物」)之拍摄及参加甲方公关活动。甲乙双方于公元20xx年 月 日订定本合约书(以下简称「本合约」)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约期间及本合约广告物使用期限:
1. 本合约期限:自公元20xx年 月 日起生效,至20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整。
2. 本合约广告物之使用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在广告物使用期限届满时,甲方及甲方于本合约广告物使用地区之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由乙方所演出、参与及含乙方姓名及/或肖像之本合约广告物,并应于20 年 月 日前拆除或回收所有含乙方姓名及肖像之本合约广告物。否则属于甲方严重违约。
3. 本合约期限届满时,若甲方需继续使用本合约之广告物或需要乙方继续提供
代言服务,甲方应于本合约届满前 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由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续约事宜。若发布期满后甲方没有与乙方签署续约合同而继续使用乙方的肖像及姓名,属于甲方严重违约。
若本合同到期后甲方仍需续约,乙方同意续约一次,续约期限为 年,乙方同意在不参加影视或平面拍摄及不参加任何活动或工作的情况下,代言费用不超过本合同金额的 %,若续约时需乙方重新拍摄影视或平面广告或参加甲方活动等其他工作,则续约价格另议。
二、 本合约广告物内容
1. 本合约影视广告片:乙方同意拍摄本合约影视广告1次( 版和 版)。影视广告时长不超过[ ]秒,甲方可根据需求剪辑成 秒、 秒、 秒等较短不同之版本。
2. 本合约平面广告:乙方同意拍摄本合约平面广告1次( 版和 版)。 1 (以下简称“乙方”)
3. 公关活动:乙方同意参与出席本合约产品宣传活动 场。
三、 本合约广告物使用地区及授权范围
1. 本合约广告物的代言使用区域:限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 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及甲方于前项代言使用地区之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于代言使用地区之有线及无线电视媒体、电影院、网络、电视墙、广播、内部会议、市场推广等使用本合约影视广告片及乙方之姓名、签名。所有本合约广告物成品于播出发布前应事先经乙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若因托播在代言地区电视台之卫星频道其讯号涵盖范围超越代言地区,不在此限。甲方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凤凰卫视播出本约影视广告片。
3. 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于代言使用地区之平面媒体使用本合约平面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报纸、杂志、户外广告、零售店陈列、画册、海报、地下铁、传单、抽奖券、内部刊物等。印有乙方肖像或签名之本合约产品或赠品于本合约到期后不得继续使用,并应于20 年 月 日前完成回收,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四、 工作时程
1. 影视广告拍摄以不超过 个工作日为限。平面广告拍摄以不超过 个工作日为限。
2. 影视广告拍摄之实际工作时间为 小时(不含化妆、发型时间)。平面广告拍摄之实际工作时间为 小时(含化妆、发型时间)。代言公关活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不含化妆、发型时间),并本项所述工作天或工作时数不包括拍摄前必要之定装或合理之事前沟通所需。
3. 本合约影视广告和平面拍摄定于20 年 月 日在北京进行,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及地点进场拍摄(具体行程见附件)。公关活动时间和地点甲方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经与乙方协调确认后定之。
五、 乙方责任:
1. 乙方遵照甲方或其所委聘之制作公司及广告导演之合理指示,演出并完成本合约广告物;影视广告脚本应于拍摄前 日事先经甲方、乙方双方协调确认后,方可拍摄。
2. 乙方保证以专业化态度演出完成本合约广告物,如因遇不可抗力之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气候、罢工、生病(乙方需提供医院证明,在乙方康复后双方重新协商档期,乙方需配合未完成之工作内容)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拍摄工作受阻、取消或须改期拍摄时,乙方于合理情况下可无条件配合补拍,不另行请求报酬。
3. 乙方依照甲、乙双方事先协议之时间及地点,完成甲方所委托之工作。甲方同意安排工作时间应考虑乙方个人工作时间限制,经甲、乙双方同意后,确认工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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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亲笔签署的肖像权使用同意书,做为本合约之附件。
六、 甲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拍摄本合约广告物之制作公司、广告导演、平面摄影师、服装师之
选择,及支付相关费用。化妆发型师由乙方指定,酬劳由甲方承担,化妆发
型师酬劳为每天人民币 元整,在乙方工作前甲方将酬劳支付给化妆发型
师。。
2. 乙方拍摄本合约广告物及参加本合约代言公关活动时,若乙方须于当时居住
地以外地区工作,甲方应支付乙方、经纪人及乙方工作人员至工作地点所需
之交通食宿费用(以上人数以 人为上限),包括 往返头等舱机票 套、经
济舱 套;五星级酒店豪华套房壹间、双人标间 间之住宿(需具上网设备)
及机场至拍摄地点及酒店之车辆交通接送。
3. 甲方应负责保障乙方在拍摄本合约广告物及出席代言公关活动过程中之人身
安全,不得使乙方在拍摄本合约广告物及出席代言公关活动过程中进行危险
性动作,并为乙方分别投保人身伤害险及医疗保险之保险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之保单,保险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参加代言公关活动时,甲方应
安排保全人员确保活动进行中乙方之人身安全。
4.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酬劳共计税后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乙方实收净额,相
关税款、银行手续费由甲方承担)。支付方式如下:
(1) 第一期款:于签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税后人民 万
元整做为定金。并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
(2) 第二期款:于乙方第一次工作前 日,甲方支付乙方税后人民币 万元
整,并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
5. 乙方所收取之酬劳为乙方税后实收金额,甲方负责另行支付因本合约所产生
的乙方个人所得税费,按国家税法规定承担有关代缴税费之法律或经济责任,
概与乙方无涉。
6. 本合约规定范围内的广告宣传活动中,对于乙方的肖像使用不能构成任何程
度的丑化。甲方保证在后期制作的广告的内容不会影响到乙方的健康形象,
并不得违反《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7.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广告脚本规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广告片
的拍摄工作,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广告片拍摄工作的延误,致使甲方委托的
制作单位不能按双方约定的拍摄时间完成拍摄工作,每逾期 天,乙方按本
协议约定的全部酬金金额的万分之 作为违约金对甲方予以赔偿。因乙方原
因延误本合同约定的拍摄期限 日,而无法完成拍摄任务,视为乙方不能履
行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按定金原则支付违约金外对给甲
方造成损失予以赔偿。
六、其它
1. 因本合约所产生之本合约影视广告及平面广告摄影正片、数码片之著作财产
3
权归属甲方所有,惟本合约届满之后,甲方即不得使用本合约影视广告影片、平面广告摄影正片及任何含有乙方肖像之素材。
2. 本合约广告物除乙方外,如欲搭配其它主要演员演出时,其搭配人选需事先与乙方协调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拍摄。
3. 所有本合约广告物,限于品牌 系列产品广告宣传专用,甲方不得将本合约广告物及乙方肖像及姓名用于其它品牌或产品,亦不得分割贩卖、转售或做其它用途使用。所有本合约广告物成品于播出或发布前应事先经乙方确认后方可使用。乙方须在收到广告物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合约广告物之确认工作,若3个工作日内乙方无回复意见,视为乙方认可。
4. 乙方有权使用本合约广告物于乙方个人艺术简历中,并无需支付甲方费用。
七、 保证
1. 本合约期间内,乙方不得接拍其它品牌系列产品影视及平面广告,不得担任其它品牌 产品之代言人。乙方在代言使用区域内不得参加由其它直接竞争产品业者冠名或主办参与之活动。但乙方因电视剧、电影演出时,由制播单位于剧中、活动中安排搭配演出所须之产品,或上述同类产品企业赞助的 慈善夜、非商业性公益晚会均不视为乙方违反本项约定。
2. 本合约期限内,甲、乙双方不得对外以评论或以其它方式公开损害另一方之形象声誉。
3. 甲方保证其自身及甲方于代言使用地区之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仅按照本合约约定使用本合约广告物,除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作非本合约约定以外之任何使用。
4. 本合约中任何条款均不意谓着双方有任何合伙、合并、共事或雇佣关系,亦不意指任一方有任何指挥或控制他方日常业务之权利。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任一方不得代表他方从事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合约、备忘录、 保证、声明、直接或间接为另两方承诺义务等)。
5. 保密义务: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本合约金额及本合约内容,并于本约影片、照片、录音未公开展示或发表前,就拍摄、录制之计划、内容及演出人员应予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予公众、媒体或竞争厂商。
6. 乙方代言的甲方该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及安全规定,若乙方代言的甲方产品因质量等原因而遭遇到的任何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与消费者的纠纷)或遭到消费者投诉状告,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概与乙方无涉,若因而致使乙方受到连带关联责任或乙方须先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时,甲方需无条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它合理支出),乙方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 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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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方有权随时终止履行义务,违约方需赔偿给对方等同于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其它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以及其它一切损失)。
九、 合意管辖:
本合约之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补充之。如因本合约有关之事项发生争议或诉讼,由 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纠纷。
十、 本合约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
须遵守本合约之各项条款。
十一、 合约附件:
1. 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2. 乙方护照复印件、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亲笔签名的肖像权使用同意书。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乙方:
代表人签名:
签定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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