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

时间:2024.4.21

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xx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

①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②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 ,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1,force majeure 2, 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

1.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

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2.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3.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篇:不可抗力条款


第10章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Clause)

案例1

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 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 赔。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案例2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价签定的进口合同,装货港为伦敦。合同签定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 备妥,要求我方按时派船接货。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 角航行,增加航行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 货物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分析】:中东战争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但是我认为依据损益相抵原则,我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

案例3

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分析】: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案例4

国内某公司于19xx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xx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不合理。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但是,我方有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与对方商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如果没有按时通知,我方对卖方应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5

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分析】:不合理。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6

某年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农产品1500公吨给英国某公司,货价为348英镑每M/T CFR LONDON,总货款为522,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订立合同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于是,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合 同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价上涨8%;由于我方未交货,使其损失15万英镑,并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最后双方协商并同意仲裁 解决。问结果会怎样?

【分析】: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责任。对于因我方未交货造成的损失,对方可要求合理补偿。

案例7

19xx年2月l 3日,中国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 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港方B负责提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xx年不少于80 吨,19xx年不少于150吨,19xx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中方A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B仅 在19xx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19xx年9月4日来料17吨,19xx年2月l 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19xx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 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B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 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 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分析】:港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末规 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对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 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港方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港方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的履行不能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港方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补偿

进口设备的价款,就势必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应负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中方的经济损失。

案例8

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 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

【分析】:(1) 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2) 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 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3) 结合本案例:卖方存货仓库距震中远而未受严重损失,交能影响对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尚不至于达到使合同完全履行的程度,只是暂时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而只能同买方协商将合同延期履行。

案例9

国内某研究所与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器,合同规定九月份交货,但到了九月一十五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属于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 自宣布之日起一十五天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分析】:(1) 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方应尽快回电,催促日方尽快履约。(2) 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 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 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 行合同的可能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 除责任。(3) 结合本案例:,日本政府宣布禁止该产品出口,是属于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大,买卖双方的合同本应无法继续履行,但由于其宣布的生效日在宣布之日 (9月15日)起的15天以后,也即10月1日,而买卖双方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日为9月份,卖方沿可不受此政府禁令的约束,不应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故我方应拒绝日方的不合理要求,并督促日方按期交货。

案例10

我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0000吨,交货期为8月份,然而4月份阿根廷原定收购地点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免除交货责任,中方应如何对

待?

【分析】:(1) 依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阿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该事件并非不可克服的,豆饼是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产地,阿商可从其它地方收购,尤 其是离交货尚有4月可供阿方备货,故中方不应同意阿方要求,阿方应如期履约,如阿方拒不履约,中商可向阿方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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