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 备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买 受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 卖 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此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 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厂商、交货期
2 付款方式
2.1 设备总价包括设备造价、运输费、保险费及安装调试费。
2.2 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预付款30%即 ,乙方安排生产。本合同项下货物全部生产完成,乙方接到甲方的发货通知,甲方需支付乙方货款60%即 。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需支付乙方剩余货款10%即 后,乙方负责安装调试交付使用,乙方安装人员在没有经过甲方同意,安装人员不得撤离安装现场。
2.3 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结算:
①银行电汇 ②现金 ③支票
3 交货及运输
3.1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请填写安装地点:
3.2 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基础施工完毕,乙方在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3日内发货,乙方负责安装调试。
4 货物验收
4.1 甲方收货后按照国家制造计量法规定的出厂标准进行验收。
4.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厂给付用户的装箱单,原装产品合格证各一份,说明书
等常规资料各一份。
4.3 交货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及时安排上述货物的验收。
5 产品质量
5.1 设备保修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 保修 个月, 保修 个月; 设备
在质保期内免费进行保修,设备 保证期不少于自交货起 个月。
5.2 设备如使用非 原装的耗件由此引起的设备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
6 售后服务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6.1 无偿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有关乙方所销售产品的正确安装、操作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培训。
6.2 无偿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使用乙方所销售产品时的现场技术指导。
6.3 无偿协助甲方相关人员制定甲方内部有关乙方所销售产品的操作及保养规程。
6.4 根据乙方相关的服务标准或双方共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维修或保修。
6.5 在保修期内及时无偿提供备用机。
7 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7.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质量等不符合规定,有权在收货后的15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已接收该产品,并认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7.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异议后,应在 15 日内处理完毕。如乙方逾期不予处理,则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且甲方有权单方处理该不符合规定部分设备,因此所产生的一切直接责任和直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3 无论甲方是否提出异议,乙方作为设备的供货单位,均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提供的设备为合格产品且质量满足工程需要。
8 违约责任
8.1 甲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8.1.1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单方变更设备颜色、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要求等,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8.1.2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退货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8.1.3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付款,则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8.1.4 乙方送货或代运的本合同内的产品,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货,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8.2 乙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8.2.1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中途变更材料(或产品或设备)颜色、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标准等,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2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期限而逾期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千分之一/日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3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
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少交的部分甲方仍然需要,则乙
方必须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如数补齐;如乙方仍不能按规定期限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
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4 乙方的设备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
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5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
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
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由本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0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
部分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11 补充约定
11.1 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则须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
用,最终用户无须为本合同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1.2 卖方须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全部和部分专用技术和/或专利的合法所有人
和/或拥有者,而且能保证自己有权许可最终用户使用。
11.3 最终用户如因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而被诉和/或裁定侵犯知识产权,则卖方须进行解决,并须承担最终用户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1.4 货款未付清前,产权归乙方所有。
12 附则
1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后自行失效。
12.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12.3 技术附件及其它约定/协议见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全称):(盖章) 乙方(全称):(盖章)
经办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签字日期: 年___月___日 签字日期: 年__ _月__ _日
第二篇:服装厂购销合同样本1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品名/款号、数量、含税单价和金额
注:1. 以上价格已包含包装、面辅料及国家商检局商检费用。
2. 以上价格已包含到港口的国内运杂费用。(此条可按第三条中的交货方法实际协商)
第二条 产品交货
1.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3)项执行:
(1) 供方送货至
(2) 供方代运至
(3) 需方自提自运。
(4) 约定的其他交货方式:
2. 运输方式:
3. 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4.定金到账,且产前样确认后 日内交货。
第三条 验收方法
1. 产品必须经需方检验认可后,以书面形式告知供方后方可出货。
2. 验收地点
3. 验收标准
(1) 数量根据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及允许溢短装的比例。
(2) 在本合同中未规定明确要求时,按照国家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要求。
4. 验收时,需方有权决定采用全检或抽检方式。采用抽检方式时,抽检产品无质量问题不代表全部产品无质量问题,供方仍需对全部产品质量负责。
5. 需方最迟可于自供方交货后 月(即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供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第四条 货款结算
1. 产品价格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以人民币结算。
2. 在第一条规定允许溢短装比例范围内,实际交货产品数量溢短产生的总金额差异,在尾款结算时予以补足或扣除。
3. 付款时间:
(1)完成 后,需方向供方支付人民币 元 (总金额的 %)作为定金。
(2)[供方发货/需方验收合格] [前/后] 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人民币 元(总金额的 %)。
(3)供方在[发货/验收合格]后 日内,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给需方。
(4)剩余货款人民币 元(总金额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后支付给供方。
第五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和数量不符合验收标准,应在 工作日内出具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异议给供方。如需方在货物收到之日起30日内未通知供方的,视为验收合格。
2. 供方在验收前因运输、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与需方无关。
3. 需方在验收合格后因使用、运输、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 供方应将本合同条款内容及供需双方的交易产品数量、价格及需方客户情况等商业事项予以保密,在交易前后均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 供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供货外的样品、尾货,不得打上任何需方客户的任何标识。
3. 若所涉及的产品款式或样品由需方提供,则供方对产品款式、样品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供方的违约责任
1. 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完成产前样的,需方有权视该情形为供方违约,除全额退还定金外,还应赔偿需方 违约金。需方可与供方协商新的交货日期,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
2.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如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需方无法利用,则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换或保修,并由供方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所有实际费用。
3. 供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此类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客户的合理索赔、需方应客户要求而变更运输方式(如空运)而导致的费用增加等。
4. 供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在溢短装规定比例范围外多交的产品、以及交付的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需方在代保管期间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由供方承担。
5.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应负责运交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6. 供方提前交货的,需方接货后,仍可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并仍在合同规定的提货时间提货,此时产品在供方场地产生的保管、保养费用由供方自负,由此造成的质量下降由供方负责。
7. 供方一旦违反保密条款的,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可根据法律依法认定,索赔金额不受本合同标的总金额限制。
第八条 需方的违约责任
1. 需方中途退货或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供方可扣没全部定金作为违约金。
2. 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期付款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交货时间延误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3.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 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5. 需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供方的产品提出错误的异议,应承担供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和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后,依法允许延期、部分不履行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厂房征收征用,政府依法关停企业等)和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3. 供需双方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企业破产、倒闭、清算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符合不可抗力条款。如因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可预见的企业破产、倒闭、清算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视为单方面违约,在企业破产、倒闭、清算时,受损失方有优先获得资产处置的权利。
第十条 纠纷、仲裁和法律程序
1.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供需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2. 如无法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业务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仲裁,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 ;也可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起诉法院为 。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 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2. 在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3.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 完成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条款,购销过程全部完成后,合同自动解除。
(2) 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 供方或需方单方面违约,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后,合同自动解除。
(4) 主管政府部门认定本合同违反法律或法规规定,责令合同终止。
(5) 合同发生纠纷后,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合同终止。
4. 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