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设备买 卖 合 同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1、标的物及价款
甲方愿意出售下列设备:
1.1设备名称: ;
1.2规格型号: ;
1.3生产厂家: ;
1.4商标: ;
1.5数量: ;
1.6单价: ;
1.7总价款: ;
2、设备性能和技术资料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 性能,达到国家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
标准,甲方应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3、技术参数
约定的技术参数见说明书(或本协议附表)。
4、支付方式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5@p后,按下列期限向甲方支付设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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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设备验收合格,安装调试并经试运行 天后,支付总价 款 %的货款;
4.2质量验收保留款为总价 %,在设备调试合格后 月内支付。
5、交(提)货地点、交货时间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设备运至 。设备在经由乙方验收前,所有损毁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6.1甲方的运输方式为 。乙方应支付的价格为落地价格,设备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前所有装卸、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6.2甲方应负责所有设备以及可交付使用的附件的保险费用。
7、验收与设备调试
7.1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应按照设备清单,在 天内对合同设备的外观和数量等进行检验,如有异议,应在 天内通知甲方。
7.2甲方负责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负责各项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7.3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规格和质量或有关软件或有关工程不合规定,可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
7.4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设备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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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甲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8.2设备及部件,从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1年之内出现任何故障,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负责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乙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9、合同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
10、知识产权
甲方将保证乙方免予承担因按本合同购买设备而侵犯或被指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任何赔偿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违约责任:
11.1.1甲方不能交货的,乙方不向甲方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总货款 %的违约金。
11.1.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则双方重新协议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甲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并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 % 作为违约金。甲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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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 % 作为违约金。甲方超过交货期7天不交货,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承担合同总价款 %违约金。
11.2乙方的违约责任
11.2.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甲方承担所退货部分 %的违约金。
11.2.2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承担存款利息。
12、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山体滑坡、雪崩、台风、海浪、洪水、泥石流、海啸、地震、工程停建、缓建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13、争议的解决方法
13.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指定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13.2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其它
14.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
14.2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和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由双方签字并盖章。补充协议的内容如果与本合同内容不同,以补充协议为准。
14.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年 月 日 35号。 5
第二篇:材料、设备买卖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货款总额
(暂定不含税总价)¥ (大写: 元整);结算金额按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乘以相应结算单价并扣除相关处罚金额据实结算。
第三条、供货期限及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供货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按甲方通知。
2、交货时间: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内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包括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送货地址、送货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供货通知2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形式予以确认,并按供货通知的送货日期按时交货(送货前24小时内向甲方发出发货通知,以便甲方作好收货准备)。
3、交货地点: ,具体按甲方通知。
4、交货方式: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在未经甲方初验合格前发生货物毁损、灭失及乙方指派人员发生人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货物验收及标准
1、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 项标准对货物进行验收:
(1)货物质量按 标准(国标、省标)和甲方要求执行;当三者有冲突时按高标准要求执行。
(2)甲乙双方封存货物样品每规格一式两份,以该样品作为验收依据;甲方样品封存代表是 和 ,乙方样品封存代表是 和 。
2、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后,由甲方两名仓管、两名保安和工地主管以抽检的方式对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进行初验且签收确认。
3、乙方在交货前应向甲方提供货物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说明书(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文件。
4、乙方同意甲方可聘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货物随机抽样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如质量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质量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质量异议期限自甲方收到货物之日起计 日。
第五条、权利瑕疵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其他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所有权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导致甲方产生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承诺其出售给甲方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 月,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货物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自接获甲方通知24小时内负责免费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免收人工费、零部件材料费和交通费等),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的质量和技术规格应与甲方供货通知中所提出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规格相一致;若甲方对货物质量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的,则乙方货物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
3、乙方应保证所售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甲方要求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维护和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包装要求、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1、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利于保护货物的措施进行包装;由于乙方包装不善引起的货物毁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拒收毁损货物。
2、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回收。
第八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采用月结方式,乙方每月 5 日前将上个月手续齐全的供货/收货单交甲方对单组,甲方财务于当月25日后15天支付上个月货款总额的 97﹪,余款自质量保证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
2、甲方支付货款的方式为:支票。
第九条、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确认,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甲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供货通知确定的货物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逾期每日应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3‰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甲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该批货物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提供的货物经甲方检验如有质量瑕疵或系假冒伪劣产品,应自甲方发出质量异议书之日起 3 日内,乙方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的质量异议书,并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书之日起7天内,按甲方要求办理退货或换货,并以该批货物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提供货物质量瑕疵导致工程质量和人身损害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未能依时向甲方提供货物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说明书(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且乙方需以货物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不能提供上述文件导致甲方不能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审批验收,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货款。
5、乙方所交产品必须为原厂(即本厂)生产,否则一旦发现贴牌生产的现象,我司将停止货款结算,同时要求以货款总额的100%进行处罚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甲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供货通知确定的货物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若乙方供货数量经甲方检验发现数量不足量的,当不足数量少于当批量的 4 %以内时,不足的部分乙方必须在2天内补齐;若不足数量超过当批量的 4 %或未及时补齐不足数量的,即视作有弄虚作假情形,乙方除应补齐货物数量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10﹪的违约金。
8、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逾期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3‰作为违约金,但不超过未付款项总额的5% 。
9、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拒绝接收货物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它事宜: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发出的供货通
知、经甲方确认的供货单据以及乙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说明书(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均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和收款时应提供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公章,本合同乙方、送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三方名称必须一致。
4、本合同“采购货物”最终质保期限届满后,若无额外约定及无自动延续情况时,则自动终止。
5、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持本合同原件至甲方财务部加盖“合同货款已付清”字样的签章;若乙方逾期不办理该手续,甲方不再续约。
6、本合同一式伍份,计附件合共 页,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二0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二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广州市番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