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更好地发挥资产使用效率,需对 资产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租赁,乙方自愿承租,用于 使用。甲乙双方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现就租赁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资产位置名称
租赁资产位于 东风镇东风供销社南院营业楼一层,从东往西第一至第二间营业室,共两间。
第二条:租赁资产用途
乙方承租资产用于 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租赁费及交纳方式
1、租赁费标准:大写:每年 拾 壹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
2、租赁费交纳方式: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租赁费。
第五条:房屋维修及其它约定
1、甲方以目前资产现状将其租赁给乙方。乙方承租资产后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租赁资产完好无损。如需维修,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乙方因经营需要增加设施或对所租资产进行装修时,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合同期满时:一是无条件拆除增加的设施和装修项目,并恢复原状;二是或无偿将增加的设施和装修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第六条:其它约定
1、乙方按照租赁资产用途合法使用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参加财产保险。
2、乙方对所承租的场地、房屋等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向第三方转租和分租;
3、乙方可继续以甲方名义使用原有的电力设施,但用电安全责任和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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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安全责任
乙方在租赁期承担租赁资产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发生不安全事故,造成甲、乙双方资产损毁和人身伤害及第三者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第八条:合同解除条件
1、乙方未按约定日期足额交纳租赁费超过三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资产租赁用途,从事非法经营或被有关部门明令要求取缔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当遇到政策性拆迁或整体资产需要拆除开发是,甲方需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甲方按照实际租赁费标准和剩余租赁期将租赁费退还给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将所承租的资产交回甲方,双方终止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生效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鉴证机关为陇县供销联社。本合同书从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书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有抵触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合同鉴证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陇县供销联社一份。
甲方(资产出租方): 乙方(资产承租方):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身份证号:
地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鉴证机关(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住址:
电话:
合同书签订时间:
合同书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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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摊位租赁合同书
摊位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盘锦钻二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租赁市场摊位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价格、期限
乙方自愿承租甲方钻二综合市场 东 02 号摊位,(长5.5m*宽4m),经营范围酒类,租期 1 年,即从20xx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1 日止。
第二条 租金
租金共 5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实行一次性支付制,以(现金)为租金支付方式;签合同后当日内开始交租金。
第三条 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起向甲方交纳摊位租赁押金 1000元人民币。待乙方不租赁后一次付清押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 续租
本协议续租适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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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摊位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按期支付租金。
4.在租赁期内的经营范围必须按市场规范要求经营,不得随意经营,一但发现一次警告,二次没收,后果自负。
5.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如有造成损坏的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自行转让和出租,所退摊位由市场统一安排。
6.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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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乙方在合同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交纳有关税费及有关费用,甲方上级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统一升级规划调整,乙方需全力配合,但甲方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8. 合同期间乙方应服从市场管理,守法经营,公平交易,不掺杂、使诈、短斤少秤、哄抬物价、强买强卖,否则甲方视情节给予警告或清退。
9.合同期间,乙方自觉做好“三防”(防火、防盗、防毒)工作,严格按照与市场签订的消防责任书执行,甲方不负责财产保存。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按照 5000元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进行违法活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2.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3.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管理等费用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1000元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不提供场地的用水、用电等设施。如果甲方提供乙方用水、电后,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 3
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的,逾期交纳者,每逾期一天加收应交数5%的滞纳金,逾期十天者,甲方有权收回摊位,不退还押金。
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后,乙方原则上在合同期内不得终止合同,如特殊情况可在当月底七天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中途无故终止合同者,甲方将扣除乙方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
4. 合同期间,由乙方自觉实行摊位经营场所“三包”(包卫生、秩序、整齐)工作,不乱丢乱泼杂物、脏水、不乱堆乱放,不占位越线,违者甲方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处罚,多次违规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摊位,押金不退还。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 各业户租用的摊位损坏,维修费用由各业户自行负责,各业户的水电维修由业主负责。
2.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完好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第十一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 4
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 10 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比如: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乙方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两份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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