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BF——2010——0501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xx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
—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xx年版)
(5)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6)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xx年版)。
(7)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xx年版)。
(8)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9)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10)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11)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暖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1)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_________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______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____________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
统一印制的采暖费#5@p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5@p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
6.应当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季开始30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改。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5@p。
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5.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
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报修电话号码为:______________。
乙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季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6.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7.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8.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露、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1)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计费建筑面积)
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竣工图纸的,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部分的建筑面积;协商不成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退费比例按卧室、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2)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计算:
①甲方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乙方报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修。
②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乙方调节、检修,温度达到约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小时内经乙方调节、检修,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约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③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甲方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3)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①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②甲方拒绝乙方入户作业的;
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的;
④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
⑤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
3.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甲方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出现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要求暂停用热
甲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经甲方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暂停用热。
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元/采暖季。
甲方申请暂停用热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情况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采暖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热人(签字) 供热人(盖章):北京晋一品酒店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110104011266582 住宅电话: 备案登记号:
手机号码: 锅炉房编码: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卢天堆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71号 应急联系人: 邮政编码: 100055
应急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3311888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
HF-20##-0502
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填 写 说 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
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用热种类:( )采暖用热;( )工业用汽。
(二)用热地点:
(三)用热面积: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 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 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用热种类属于工业用蒸汽的,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的用热参数,非居民用户双方约定温度为 ℃。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时间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种类,按照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遇热价调整时,甲方按照新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按用热面积结算的,乙方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热费,或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
(三)热费金额: 元。
(四)热费缴纳期限:
(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 )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 )由甲乙双方约定:
(五)按蒸汽用量结算的,乙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计划用蒸汽量应付热费的50%,余款按实际用量在月底结清。
(六)蒸汽输配过程中产生的网损由 承担,按其实际用蒸汽量的 %承担网损热费。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分界点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疏通、清洗、除锈,分界点以内的用热设施由乙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乙方提供信息咨询及技术指导等服务。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新入网用户,甲方有权在供热前对其用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五)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停止供热或终止合同,并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
2、乙方超合同约定范围用热或违法用热的;
3、乙方用热设施不符合供热技术要求、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损害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运行的,且在约定期限未能消除隐患的;
4、新入网用户的用热系统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
(六)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用热量不符的,伪造用热记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按照供热期内最高月用热量收取热费。
(七)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八)甲方因乙方违法用热,需要中断供热时;或者依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对乙方限热、停热、终止合同时,应当提前 小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和使用范围提供热力。
(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甲方交纳热费,并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复检。
(四)乙方需入网用热、增加或减少用热量、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者终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热费结清。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乙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办公地址和电话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六)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所辖用热设施进行定期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工作,使之达到供热技术要求。
(七)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安全用热,并在入户装置处派专人值班,当用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用热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投诉,甲方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2、甲方自乙方投诉之时起 小时未能改正处理的,甲方应当自乙方投诉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乙方;
3、甲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止供热的,导致乙方室内温度低于合同约定温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甲方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需要变更用热时,未到甲方办理变更用热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缴纳热费;
3、乙方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自行停汽,并关闭用汽阀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自建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乙方应自接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交纳热费及违约金;接热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交纳热费及违约金;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2)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3)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4)改变热用途;
(5)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6)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乙方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上述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合同约定温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乙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乙方按约定缴纳热费之日或甲方热力到达乙方用热设施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热人(盖章): 用热人(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面积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