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材料一
股份制医院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1.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2. 公司主要经营证券服务和数据通讯行业。公司地址: 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弄_____号______室 。
3. 公司股东共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个,企业法人___个。分别为:
________(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_____%。 ____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_____%。 ____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_____%。
5.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6.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全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7.股东不按协议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投资额20%(货币)。
8.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9.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物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10. 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古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办理承担。
以下股东签名:
签协议的地点:
签协议的时间:
第二篇:医院合同样本
内部文件
捐赠合同
捐赠人:济宁**医院
受赠人:济宁市慈善总会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扶贫救弱”的传统美德构建和谐济宁。经捐赠人与受赠人协商确定,由捐赠人捐资**万元人民币设立“济宁慈善**医院医疗救助基金”,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合 同》。
第一条 捐赠目的
捐赠人捐资设立的“济宁慈善** 医疗救助基金”,目的在于救助更多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严重疾病患者,使他们摆脱因病致贫、因贫忌医的窘境,解决他们看病难、看病贵的困难,为构建和谐济宁服务。
第二条 捐赠金额
捐赠人捐资**万元人民币设立“济宁慈善**院医疗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经受赠人同意设在捐赠人处,并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指定专人管理。受赠人应当及时进行审计。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使用与监督
一、在“救助基金”设立的同时,捐赠人与受赠人共同 1
组成“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救助基金”主要用于项目规定范围内贫困家庭患者的治疗救助。每年救助工程项目资金支出不低于母本金 **万元的**%,即每年救助工程项目资金支出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三、“救助基金”实施救助工程项目时,应由捐赠人提出实施项目方案和资金支出计划报告,经受赠人审核认可并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后实施,年度内救助工程项目资金支出一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必须经受赠人同意认可,但减少幅度不低于**万人民币的**%,减少部分应于下一年度补齐.
四、对患者实施救助时,受赠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救助对象。具备救助条件的由捐赠人按工程项目要求,实施技术筛选,最后确定救助人员,并健全完善救助人员档案,年度内救助工程项目完成后,由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并向社会公示。
五、对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时,如出现医疗事故由捐赠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也可自愿为“救助基金”捐注资金,由受赠人统一接收捐赠,并设立专项帐户,向社会公布接收捐赠帐号;受赠人接收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为“救助基金”捐注资金,**%用于“救助基金”救助工程项目, 2
**%作为“救助基金”救助工程项目宣传等工作经费。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一、 捐赠人权利。
1、捐赠人依靠自身技术、人员、医疗设备的优势,设立慈善门诊和慈善病房,有优先获得受赠人授予荣誉的权利。
2、捐赠人有从受赠人方权获得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为本“救助基金”捐注的资金。
3、捐赠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二、捐赠人义务
1、捐赠人20xx年对患者实施医疗救助**例。
2、每年1月25日前,捐赠人要向受赠人提交本年度项 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支出计划报告,经受赠人批准后具体实施。
3、捐赠人设立的“救助基金”,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光荣事业,捐赠人要切实维护好“救助基金”的声誉,项目救助要真实,诚实守信,践行承诺。
三、受赠人权利
1、受赠人有权随时对捐赠人慈善救助及“救助基金”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要求捐赠人提供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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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赠人有权对捐赠人慈善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受赠人义务
1、受赠人有义务为“救助基金”和捐赠人联系对外慈善救助宣传等事宜。
2、受赠人接收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为本“救助基金”捐注的资金,受赠人应将**%用于“救助基金”救助工程项目,**%作为“救助基金”救助工程项目宣传等工作经费。
3、受赠人有义务为捐赠人提供相关各类网络信息服务。
第五条 捐赠的撤销
一、“救助基金”为永久性专项基金,捐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赠人将依法撤销捐赠人的“救助基金”:
1、捐赠人在“救助基金”实施救助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救助人数、金额时。
2、捐赠人借助“救助基金”实施救助项目名誉,进行其它不正当活动或虚假宣传时。
3、捐赠人无力承担救助项目或经营终止时。
二、 运营期间撤销或发生变更等事宜,均由受赠人通过 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济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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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在自受赠人表示接受本赠与时起成立并生效。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救助基金”救助项目及方案细则见附件
三、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捐赠人(盖章) 受赠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2253855
签字生效期:二○○六年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