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因集镇发展建设的需要,需长期有偿使用乙方非耕地一块,双方本着既保证单位需要,又节约用地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及面积
甲方所需使用的土地位于 ,镇政府对面的一块宅基非耕地。总面积 亩,四至长宽如图所示。
二、土地补偿补助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按有关规定和评估价付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055元,计款318290.3元;房屋拆迁赔偿费计款189367.6元;坟墓51座,每座300元,计款15300元;树木451棵,每棵10元,计款4510元,合计款527467.9元。
三、付款方式及时间
自签订协议之日,补偿费待地面附作物拆迁完毕,镇政府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乙方因农户之间地皮分配时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全权处理。
四、自协议签订后,甲方长期使用该地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干扰和阻挠甲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地款两清,永无纠缠。
五、此协议一式10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有关部门若干份。
甲方代表签字: (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 (公章)
第二篇: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房屋拆迁安置
协议书
安置方式:住房货币安置
项目名称:城中村X号块地
户主姓名:XXX
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被征地单位 X 办事处 X 居委 X 组
甲方: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
乙方:户主:X 身份证: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涪府发【2008】138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城江南片区城中村(厂)集体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涪府发【2010】6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乙方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乙方自愿选择住房货币安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和住房货币安置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
1、乙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补偿额为X元。
2、乙方被拆迁房屋所附属物补偿总额为x元
3、乙方现有X人X户,搬家补助费按X次计算,搬家补助费金额为X元。
4、乙方现有X人,搬迁补助费500元/人,金额为X元。
5、以上补偿合计:X元,(大写:X)
二、住房货币安置
(一)、乙方应享受住房安置人口x人,城镇人口X人,已婚未育夫妻X对。
(二)、乙方住房货币安置计算(计算方法按涪府发【2008】138号规定执行)如下:
1、住房安置对象:X人×42000 元/人=X元。
2、已婚未育夫妻:X对×12750 元/人=X元。
3、城 镇 人 口:X人× X 元/人=X元。
货币安置款合计:X元(大写:X)
三、前两项合计,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安置等费用:X元(大写:X)
四、优惠购买经济适用房
乙方在X年X月X日前完成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对象可自愿申请购买专用于安置的经济适用房(清水房)X平方米,购买价格没平方米1400元。若应户型限制,每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超过其住房面积5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按14000元购买,超过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实际建筑成本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房屋产权人实施拆迁的,给予拆迁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拆迁的,不给予补助。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予X年X月X日前自行搬迁拆除完毕。否则,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后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补偿后的建筑结构物由乙方自行处置,并承担拆除工作中安全责任。若乙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且放弃残值拆除,有甲方统一收购、统一拆除,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残值收购协议。
八、本协议中住房货币安置人口,乙方必须如实申报,如有虚假,协议内容另做调整,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备存贰份,乙方持壹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各项补偿及安置人员情况详见附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审核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附表一:人员情况名单
附表二:建(构)筑物、附属物拆迁补偿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