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服 装 市 场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市场经营摊位(以下简称摊位)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摊位概况
第一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位于甲方市场 楼 区第 号至第 号摊位。
第二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计租面积为 ㎡(计租面积为摊位面积乘以系数1.2)。
第三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只能用于经营 品牌 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其他品牌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本条约定的摊位用途。
第四条 乙方经营的品牌应当符合甲方市场的总体规划要求。
第二章 摊位租赁期限
第五条 乙方承租摊位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章 租金缴纳方式与期限
第六条 摊位租金标准为 元/月·㎡,合计(大写)
第七条 上述摊位租金乙方分 次付清,按照下列时间与金额支付:
第八条 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按月支付。
第九条 乙方营业员服装费按实支付。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十条 甲方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另行缴纳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以及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的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保证金交纳标准为:摊位面积100㎡以下的 元/户;100㎡以上(含100㎡)的 元/户。
第十二条 保证金用以保证对本合同、市场管理规定的执行及现行赔付制度的实施,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收乙方因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依据先行赔付制度代乙方支出的款项;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为先行赔付支出的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 甲方扣收保证金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扣款的事实和理由,乙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与甲方扣收金额相等的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一般情形下合同期满或被解除之日起延后一年,甲方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乙方,但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向消费者承诺的保修期限超过本合同租赁期限的,保证金返还时间以乙方承诺的最长保修期限延后一年返还,但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乙方承租数个摊位并且租赁合同的期限不一致的,全部保证金按照最迟到期的期限延后一年返还,但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乙方承租摊位的面积或者期限变更的,保证金的金额或者期限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章 摊位的交接
第十八条 乙方按合同付清保证金和首笔租金之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摊位。
第十九条 甲方将摊位交付乙方时,双方应当对该摊位进行检查交接,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乙方交还摊位时甲方以交付摊位时的交接记录作为依据检查验收。
第六章 摊位装修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需对所承租的摊位进行装修或者翻新装修,最迟应当提前七日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设计图纸以及电器线路图、电器设备安装清单、施工时间与工期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在市场的非营业时间装修,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营业。特殊情况下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方可在市场营业时间装修。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应当保证摊位设施设备完好,保证消防及市场其他公共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装修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阻止施工以及施工材料与设备进入市场、切断施工用电等措施;乙方不听劝阻强行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乙方装修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与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章规定外,乙方还应当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装修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 先行赔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出明确的三包承诺,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销售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市场内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即乙方因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先由乙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处理。乙方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但拒绝、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甲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先行代为承担责任。
地二十九条 甲方代为承担责任后,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因代乙方承担责任而发生的费用,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依法追偿。
第三十条 先行赔付的条件、程序、方式与范围等具体规定按照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执行,该项规定乙方已经了解并且没有异议。
第八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管理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有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乙方违法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批评教育、停业整顿、罚款、查封货物等措施。
地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在市场范围内予以口头或者书面公开通报批评。
地三十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租赁的摊位提供日常的维护服务,保证设施完好,有偿提供水、电及配套设施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甲方负责市场内的公共卫生,配合公安、工商机关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可以对乙方的营业员提供有偿培训,实施日常营业行为规范监督与管理。
第九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招聘或者辞退营业人员,但是乙方营业人员进入市场工作时应当向甲方办理登记手续,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及乙方的营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何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乙方在销售时必须开具本市场专用票据。
第三十九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 乙方应当爱护摊位设施以及市场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增减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摊位出租、部分出租、转让、出借、相互交换、抵押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做出前述行为。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摊位用途。
第四十三条 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在市场内展示的样品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室内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乙方租赁期满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承租原经营摊位。但甲方按市场发展需要,要求乙方调整经营品牌,乙方应当予以调整,否则不再享有优先继续承租权。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与续订
第四十五条 甲方为适应服装消费市场发展需要,对本市场的规划、摊位的布局、装修的设计以及其他方面进行更新、改造、调整的,可以变更乙方承租的摊位位置和面积。
第四十六条 甲方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变更本合同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变更方案,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七条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续租原摊位的,最迟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续租的期限、摊位的用途、摊位的租金标准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办理续租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向他人出租。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不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前5日内与甲方办理结算、检查、验收、交接等退出市场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四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 市场因甲方的过错不能正常供应水电,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超过15日;
(二)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的合同变更方案乙方不能接受。
第五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经营资格;
(二)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欺诈、坑害消费者;
(三) 严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劝告限期纠正而拒绝纠正;
(四) 私自出租、转让、出借、交换、抵押摊位或者变更摊位用途,或者以任何方式变相做出前述行为;
(五) 拖欠摊位租金、水电费或者保证金任何一项超过15日;
(六) 故意或者因过失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使甲方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第五十一条 任何乙方在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最迟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三章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和清理
第五十二条 合同期满办理结算、摊位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乙方在合同期间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义务仍需继续履约。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的,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合同期满之日或者提前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当完全搬离承租的摊位,将摊位按现状交还甲方,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乙方装修摊位时经甲方同意增设的物品除吊顶、地面以外,在不损坏摊位结构的前提下可以拆除,其它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现状无偿交还甲方。
第五十六条乙方因使用摊位或者拆除增设物品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 乙方逾期占有摊位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摊位租金标准,按日双倍支付逾期占有摊位的租金,或者由甲方在应当退还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八条 乙方逾期占有摊位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占摊位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封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乙方实际租赁或者占用摊位的起止日期以甲乙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摊位租金、电费或未按时补足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拖欠费用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乙方员工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照该规定的标准从保证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二条 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摊位的,应当按照已收摊位租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三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乙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租赁天数计收摊位租金,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退还,并按剩余摊位租金的百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四条 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甲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乙方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六十五条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战争、火灾以及市场设备设施意外损坏等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四章 市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甲方为了规范管理市场,制定《XXX服装市场管理规定》 (本合同中简称市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市场管理规定,提示乙方仔细、认真阅读本合同以及市场管理规定的内容。乙方在已经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上述全部内容的基础上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第六十九条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将市场管理文本一份交付乙方,供乙方及其员工随时阅读了解。
第七十条 甲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或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市场管理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但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在市场内公示。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甲方存档备查。
第七十四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约的,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向甲方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保证本合同记载的双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任何乙方变更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乙方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地址、电话、传真或者邮编发出的通知不能送达的,由对方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存档各一份。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注明“无”):
附件: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市场管理规定》一本、《消防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税务登记证、质量认证、检测报告
3、摊位交接记录:
第二篇:服装市场商铺租赁协议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书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惠东县东埠镇 是一家经营品牌服饰零售的专业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 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承租本市场内商铺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章 合同主体
第一条:甲方(依法享有经营管理市场、物业管理及代理业主出租商铺的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是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商品经营者,是本市场内商铺的承租方,享有对其承租商铺的合法使用权,并同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商铺租赁内容
第三条:租赁商铺的位置及面积
本合同所指乙方承租商铺位于本市场 层 号,计租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租赁的期限
本合同所指乙方承租商铺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月日止。租金从日正式起算。
第五条:商铺的租金
本合同项下商铺的租金为:
第一年度租金(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日止)为 元/平米/月;即________元/年;
第二年度租金(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日止)为 元/平米/月;即________元/年;
第三年度租金(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日止)为 元/平米/月;即________元/年;
第六条:租赁商铺的用途
甲方对本市场进行了区域业态划分,乙方承租的商铺只能经营该区域内规定的商品。
按该商铺所处位置,乙方只能经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经营品种。
第七条:租赁商铺的相关费用
乙方租赁该商铺应同时承担元/平米/月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照明费、电梯使用费、保安费、公共水费、清洁费、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
乙方租赁该商铺应同时承担 元/平米/月的广告宣传费(该广告费用由甲方统一对本市场进行广告宣传)。
以上费用的按计租面积 平米计算。则:
物业管理费为 元/年,物业管理费第一年按50%收取,第一年实际收取费用为 元/年
物业管理费第二年和第三年按100%收取。
广告宣传费为 元/年,广告宣传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和第三年按100%收取。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应同时缴纳保证金 元,本保证金用于乙方应缴各项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由甲方对乙方所出售商品质量问题的先行赔付以及违约时的保证之用。本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保证金不足额之日起三日内补足。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将在乙方结清所有欠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第三章 费用支付方式
第八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各项费用按每 个月支付一次,每一次应缴纳费用应在上一次费用到期前30天全部缴清
首期缴费方式和时间如下:
1、甲乙双方在签定《商铺租赁合同》当日,乙方需一次性向甲方缴纳相当于乙方所承租商铺两个月的租金( 元整)作为定金,该定金在乙方进场装修时作为首期租金冲抵。
2、若乙方未能按甲方认为有效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按时进场装修,则甲方有权将该商铺出租给第三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所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3、乙方应在进场装修前三日将首期租金一次性足额(含定金冲抵)向甲方缴纳,否则乙方不得进场装修。
第九条: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电费、电话、宽带、光纤等)按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支付。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商铺使用权。
(二)负责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符合约定用途;
(三)负责本市场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四)负责本市场公共场所的治安、防火、防盗、清洁、绿化等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市场对外的宣传推广及其它公共关系的协调;
(六)按本合同约定依法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
(七)负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按制度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并有权按相关制度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包括扣款处理系统)。
(八)乙方若在本市场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甲方有权将其清退出场,
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依法享有对所承租商铺的合法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
(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统一管理,并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三)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承租商铺以任何方式进行 转租或出让给第三方使用(包括部分转租和出让), 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将所承租商铺进行抵押或变相抵押,也不得将所承租商铺为第三方担保;
(五)乙方对所承租的商铺进行改造和装修时须事先将有关方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乙方不得在所承租商铺地面上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
(七)为了维护市场的整体形象,乙方在本市场内悬挂含公司名称、商标的招牌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只能采用甲方指定的材料制作和悬挂在甲方指定的位置上;
(八)乙方不得利用所承租商铺进行非法的以及对甲方或本市场内其他合法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活动;
(九)任何情况下,若非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利用甲方名称或本市场名称(或名义)进行宣传或经营活动;
(十)乙方不得随意更改所承租商铺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十一)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消防管理制度以及甲方制定的各种管理办法和制度。
(十二)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二条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之约定按时将合同项下的商铺交给乙方,则每推迟一天按两天的租金减免。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乙方所承租的商铺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之管理职责,从而导致乙方不能经营时,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乙方原因或过失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毁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如未能按本合同之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时,则每推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应缴费用总额1%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消费者、甲方或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 如因乙方原因或因乙方未采取必要措施,从而导致乙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经济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若因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讨。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谁违约谁承担责任。
第六章 合同解除、终止及续约
第十九条 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乱、暴乱、罢工示威、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以及其他一切非甲乙双方所能控制的突发事件、紧急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或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达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乙方擅自改变所承租商铺用途或改变经营范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将所承租商铺转租或出让(含部分转租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给各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非市场统一安排乙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关门不营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五)合同期内,乙方任何时候的保证金不足额时,没有按甲方要求及时补足差额部分,超过规定时间5天(含5天)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因乙方原因导致消费者投诉、媒体爆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处罚,对本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因此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七)本合同期届满,乙方若需要续租,需提前30天与甲方商议续租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七章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同意就甲方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如下责任予以免除:
(一)非甲方过错造成的下列事件所产生的任何后果甲方不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市场(含商铺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水淹 、漏水、漏电、设施设备故障或失灵等;
(2)高层部位跌落物品所造成的损害;
(3)其它超出甲方管理范围或在甲方合理经营、控制、采取预防措施以外及意外事件引发的损失及人身伤亡事件。
(二)甲方不对乙方承租商铺内的财产承担安全责任。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第三方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可协助调查。
(五)乙方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市场所在地区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