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1、本楼栋公用的管道井(水、电、气、暖等)、楼梯间、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走道、门斗、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电梯井、电梯间、屋顶电梯机房及电梯维修用房。
附件三
专项物业维修基金以当地政府最新文件相关规定为准缴纳
附件四
1.外墙: 外墙贴外墙砖。
2.内墙: 内墙面均为水泥砂浆毛面。
3.顶棚: 批腻子找平两遍。
4.地面: 水泥砂浆毛面。
5.门窗: 安装入户门,无室内门。窗为彩塑窗材,玻璃为双层中空玻璃。
6.厨房: 上下水主管道、水龙头装齐;
7.卫生间:卫生间上下水主管道、水龙头装齐。
8.阳台: 阳台为不封闭阳台。
9.电梯:西子奥迪斯电梯,贴门套。
10.电话:预留电话线接口(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11.电视:预留有线电视接收接口(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12.天然气:管道入户(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13.其他:一层入户大堂电梯间前室地面贴石材,墙面贴瓷砖;二层以上电梯间前室地面贴石材,装踢脚线。墙面涂乳胶漆;安装楼宇对讲系统。
14.暖气:管道入户(由用户向物业公司申请开通)
附件五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 商品房,由 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 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六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七条补充如下:
1、买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时,买受人可向舞钢质量检测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损失。
2、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对住房进行维修时,买受人应给出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如因买受人拒绝出卖人维修等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有买受人自行承担。
3、若买受人房屋的相邻房屋或设施需维修时,买受人需对出卖人的维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
附件八
(注:出卖人提请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及附件前仔细阅读并了解其内容,买受人未明了处已得到出卖人合理解释)
买卖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变更和未尽事项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买受人确认,在与出卖人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实地对该房屋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状况等作了充分的了解,买受人基于自身的认识和判断签订本合同。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六条变更如下: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的, 买卖双方按产权登记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
3、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的“退(补)款通知书”中制定的期限内办理房款的退(补)手续。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三、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七条如下
(一)关于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约定
1、买受人必须在《楼宇认购书》约定日期内办理完银行、公积金按揭申请手续并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银行、公积金按揭所需的全部真实资料,否则视为逾期付款,买受人按本合同第八条之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买受人申请银行、公积金贷款实际贷款的年限、贷款利率、贷款金额以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审批为准,如银行、公积金中心批准的按揭贷款额低于买受人的申请额,该差额部分买受人应在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审批之日起5日内付清,否则,视为逾期付款,买受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第八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不提出任何异议。如因买受人确实无法补交差额部分房款致使合同被解除,则买受人应按房屋总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如买受人的按揭申请未获得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审批同意的,买受人应在银行、公积金审批终了之日5日内付清剩余房款,且不能享受付款方式的优惠折扣,逾期付款的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因买受人无法付清房款致使合同被解除,买受人应按房款总价款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4、买受人在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之前,要求终止合同的,买受人所交的房款不予退还。
5、在《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前,买受人未按银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单方解除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买受人所交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履行其保证责任后30天内,协助出卖人到房管局办理
有关解除合同的手续。
(2)有权对该商品房以出租、拍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行使追偿权。
(3)有权终止或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二)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约定
在《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前,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责任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已付房款的50%赔偿对方损失。
四、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八条补充如下:
1、本合同第八条适用于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和一次性付款方式,不适用于分期付款。
2、如买受人分期付款,买受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每期房款,否则每逾期一天,买方须按未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逾期90天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所交的全部房款项不予退还,该房屋归卖方所有,买方应无条件配合卖方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取消交易的手续,因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买方承担。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办理交房手续的日期早于买方应交最后一期款的日期,买方须在办理交房日期前付清全部款项,否则卖方有权不交付该房屋给买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九条补充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的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是指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验收合格证》
(二)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需缴清所有房款及产权办理的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交房手续。
(三)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购房的、在合同约定交房之日,买受人的银行个人贷款申请手续未经银行批准的(即按揭款未划入监控帐户),交房期限顺延。
(四)关于多人购买交房的说明
买受人为二人的或二人以上共有主体未能全体参与交房办理结算手续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所办理的手续视其取得其他共有主体的授权。
六、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一条变更如下
本商品房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该变更为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变更且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变更。
买受人因上述规划、设计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的,应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90天内无息退还已付购房款。解除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做出除本条第一款提到的变更外的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无权因该局部调整解除合同,出卖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进行公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买受人无权因该设计变更解除合同。
七、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二条补充如下:
1、如商品房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提前书面、电话、短信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双方同意以出卖人书面、短信、电话通知日期为交房日期;
若买受人未按通知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视为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买受人。
2、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实际交付之日或视为实际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3、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认为不得交付的情形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的,不视为出卖人所应承担的保修义务予以免除,出卖人仍然应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该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保修。买受人主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取得舞钢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结论性鉴定意见,否则视为不存在质量问题。
4、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或出卖人提前通知买受人交房日期起,视为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已付合交房条件,并以实际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物业费及相关费用。
八、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六条补充如下:
1、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买受人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付款方式为一次性的买受人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视为办妥之日,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他项权证》之日视为办妥之日)。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供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缴纳相关税费并提供缴费凭证。逾期15天未全部提供或未缴纳相关税费且提供缴纳凭证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理其产权证的责任。专项维修基金或其他规费缴纳数额如有变动的,以政府最新规定为准。买受人未按规定或政府最新文件在规定时间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或其他规费造成出卖人不能办理楼栋确权、房屋产权的,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需向该楼栋其他买受人承担的逾期办理产权违约金、出卖人为解决该楼栋其他买受人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如果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应付款(含因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而产生的需补交房款),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或虽然交付了商品房,但无需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的收楼手续时,按出卖人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手续,包括应向出卖人提交办理上述手续需要的证明文件及签署一切必须文件,须向银行借取资料的,买受人可委托出卖人代向银行借取。买受人是否提供齐全证明文件以出卖人开具的收件回执为准。否则,出卖人无义务为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4、按揭付款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要的文件是否齐全以银行提供为准。如银行提供齐全文件日期迟于第2点约定起算日的,以银行提供齐全文件的次日为产权登记的起算日,不受第2点约束。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向银行借取文件的,须向出卖人出具委托书。
5、如因买受人或产权登记机关的责任使买受人不能在本条规定日期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则出卖人免除因此而产生的买受人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责任。
6、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办理《他项权证》,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理或交付产权证的责任。
九、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七条补充如下:
1、买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时,买受人可向舞钢质量检测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损失。
2、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的,买受人应对出卖人的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如因买受人拒绝出卖人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若买受人房屋的相邻房屋或设施需要维修,买受人必须对出卖人的维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八条补充如下:
买受人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由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按合同内容享有使用权。该住宅单位使用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其范围、面积,以该住宅单位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其他买受人对此放弃且不具有使用权。
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分与共用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会所、酒店、综合楼、学校、商业街、配套楼、停车场(地上及地下)、架空层、农贸市场、超市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
十一、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1、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以当地政府最新文件相关规定为准由客户自行缴纳。
2、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和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十二、其他约定:
1、关于通知的约定:
(1)买受人确认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文前“合同当事人”项下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买受人不填写地址的,有关书面通知则视买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为通讯地址。如出现买受人提供地址或身份证地址有误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通讯地址变更,须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按照上述地址发出通知,即视为已送达买受人。
(2)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寄出信件,及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3)出卖人针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做销售资料及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楼书、宣传折页、报纸、电视广告等)仅供买受人购房时参考,并不视为正式要约之内容,出卖人不因上述广告、宣传资料而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广告、宣传资料与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示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4)买卖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已根据各自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予以充分协商。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已对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中免除出卖人责任、限制买受人权利的内容向买受人进行特别解释说明、买受人进一步确认,已知悉并认可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内容,且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为真实意思的表示。
2、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与出卖人未开发的发展用地相邻,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以充分知道相邻的发展用地在以后的发展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影响买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灰尘等问题,买受人不得因此而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
3、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解除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若买受人未在三十日内行使该项权利,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该项合同解除权。本补充协议有特定约定的从约定。
4、如买受人逾期未交款,出卖人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5、买卖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已根据自己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
予以充分协商,双方对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权力的内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对方进行特别解释说明。买受人进一步确认,已知悉并认可本合同基本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内容,且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6、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本补充协议、附件、合同的解释顺序为准。 十四、本合同内容提供与本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