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机构第二十二期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之中标服务协议书(XMY2007--09) 中 标 服 务 协 议 书
代理机构:厦门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中 标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受厦门市139家医疗机构的委托,代理厦门市医疗机构第二十二期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本期集中采购”),为乙方提供招投标活动等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本期集中采购文件(XMY2007-09)的有关规定,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特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本期集中采购提供组织服务、服务场所、资料接收、资料审核和招投标系统等等,确保招投标系统正常运作,为乙方提供招投标系统技术服务,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2、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负责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药品调价信息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严守乙方投标信息等商业秘密,但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需要,有权将乙方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
4、按照本期集中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放发《中标候选品种通知书》。若因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的,放发《中标候选品种通知书》的时间应做相应调整。
5、甲方根据乙方或其配送企业每季度报送销售量和金额的书面统计表,与参加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向乙方收取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收取的依据是采购期内中标品种(包括采购目录下所有品种及备案品种)的实际销售总金额。中标服务费以季度为周期进行收取,每交易季度结束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收取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标准按乙方销售总金额的0.5%收取。
6、乙方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服务费的,甲方有权先行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划扣,履约保证金不足缴纳服务费的应及时补足,否则由授权的配送企业缴纳或补缴服务费;若乙方或授权配送的企业均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服务费的,取消中标企业所有中标品种的中标资格和配送企业两年内的配送资格,并在两年内将被拒绝参加投标,并提请列入不良记录数据库。
7、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或本期集中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厦门市医疗机构第二十二期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之中标服务协议书(XMY2007--09)
1、正确使用招投标系统,享有招投标系统技术服务的权利。
2、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中标候选品种通知书》,凭《中标候选品种通知书》与各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3、乙方保证所有中标候选品种(包括备案品种)全部通过甲方的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
4、乙方或其配送企业于每交易季度十日内,将每交易季度的销售品种、数量和金额汇总书面统计表报送给甲方并缴纳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缴纳依据是采购期内中标品种(包括采购目录下所有品种及备案品种)的实际销售总金额。中标服务费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缴纳,每交易季度结束后十日内,中标服务费标准按乙方销售总金额的0.5%向甲方缴纳。
5、乙方及其配送企业郑重承诺:若无法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本期集中采购文件(XMY2007-09)及《购销合同》条款的,视为无能力履行,按照集中采购文件(XMY2007-09)及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和拒绝乙方再次参加投标及配送企业两年的配送权,并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
二、协议书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限等同于本期集中采购周期。若采购周期延长,则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动相应延长。
三、协议书份数和效力
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厦门市工商局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适用
在本期集中采购期内,适用本协议书。
五、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按照本期集中采购文件(XMY2007-09)相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另行协议。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人): (投标代表):
签订地点: 甲方所在地
签订日期: 200 年 月 日
第二篇:5、中标产品伴随服务承诺书(备用)
中标产品伴随服务承诺书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对所投品种的配送时间等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配送时间表:
二、投标人伴随服务承诺(包括破损退换、近效期退换等)
注意:
1、提交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标或议价成交后,必须在采购期的履约过程中严格遵守。
2、投标人未提交或未在附件1、附件2中列明的事项,视为投标人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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