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上海华冰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区域
1.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内的物流(速递)服务业务。
1.2服务区域:中通快递在全国各地所开通的全部区域,超过乙方派送范围的乙方不予派送。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自行负责所配送货物的运单打印及分拣包装工作,并保证运输面单上的信息无误。
2.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货物晚点责任由甲方承担。
2.3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货物退换货,将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结算。
2.4因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延迟或拒绝收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5按照约定价格及时支付运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每天下午 17:00 前安排人员上门取件,在货物交接时,乙方应确认货物原始包装完好,若发现包装有破损请况,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包裹,乙方取件人员在快递单上签字后,则视为甲方已将商品完好的移交给乙方,此后商品的完整性,安全性由乙方负责。
3.2乙方应将甲方交付的货物完好无损的送达到甲方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收件单位,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乙方应无偿运至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3.3如果客户或甲方要求在同一派送区域内改变送货目的地,乙方有义务无偿提供服务,如客户要求跨区域改变送货目的地,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核实后告知乙方如何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4超过乙方派送范围的货物,乙方不予派送。
3.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货物的运输情况,乙方将专门设立客服一名对异常件进行处理,并第一时间以QQ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最终处理方式(重新投递或退回甲方指定仓库)。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自行采取有利于甲方的处理办法,并将结果通知甲方。
第四条:送达及退回
4.1收件人收到乙方的货物时:
a.经确认货物外包装完好的,在回单上签收。
b.经检查发现外包装破损且货物有一定损坏的,有权拒绝签收,乙方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得到甲方的许可后方可将货物退回。
4.2无法送达:货物到达目的地,因当天联系不到收货人而不能及时派送的,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三日内仍无法联系派送的,在得到甲方允许后将货物退回甲方指定仓库。
第五条:费用与结算
5.1本合同所称运输费用的计算以重量为准,计量单位为1kg,不足1kg按照1kg计算;计
费重量的计算将以运送货物包装后的实际重量与体积重量的较大者为依据;体积重量的计算公式(计泡)为:重量(kg)=长(cm)╳宽(cm)╳高(cm)/8000
运输单价参见附件:中通价格表。
5.2每月30日前,乙方提供上月26日到当月25日明细及汇总交由甲方核对,双方均需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确认。
5.3在费用核算无误后,由乙方依据费用总额开具正规行业#5@p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运费#5@p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运费。
5.4费用的支付形式为:支票,银行转账,现金。
第六条:保险及理赔
6.1甲方自愿为价值1000元以上配送包裹买保价服务,双方约定的保价费率为3‰,最高报价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甲方自愿选择是否保价。
6.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包裹或商品遗失或损毁,或延误配送时效而引发顾客退件,经乙方确认无误后应承担赔偿责任:
a.包裹或商品损毁,遗失的,如果甲方已购买保价服务,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如未购买保价,甲方提供交易凭证,乙方按照本单实际交易金额及快递费赔偿。如发生乙方应赔偿金额的,在甲方应付乙方该期款项中扣除;如应付款不足扣除的,由乙方现金补足。
b.因乙方原因造成包裹或商品破损而引发顾客拒收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发一票快件给甲方顾客,如发生该顾客仍然拒收的情况,乙方应免除此单运费。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物理,化学变化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地震,台风,腐蚀,污染,风暴,害虫,
自然因素,叛乱,暴动,国内混乱或类似的双方都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
b.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损失。
c. 货物的合理损耗。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本合同所有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有关本合同出现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准则进行裁决。仲裁地为上海。仲裁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执行。仲裁费用,执行仲裁裁决的费用由仲裁裁决书决定。
第八条:保密
履行本合同过程,甲乙双方被提供的信息将被视为机密,所有权只属于提供信息方。除了国家执法机关要求或已征得另一方书面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应向其它第三方公开机密信息。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上海华冰清贸易有限公司 乙 方: 代 表 人: 法人或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第二篇:快递服务合同书 (申通)
快递服务合同书
甲方:南通海鹰木业有限公司
乙方:海安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快递服务,签订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本合同包括:
1、快递服务合同书文本;
2、国内快递公司价格谈判评审结果审定表(含时效规定);
3、快递公司的服务评判标准;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快递服务,对甲方交付的物件应谨慎、妥善地进行装卸、搬运、仓储,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二、乙方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任何一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业务员、乙方转托的人员)的行为即为乙方的行为,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原则上当天的收件时间截止18:00,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要配合延长;乙方需要提供上门送件的服务。
四、乙方按照快递时效表确定的期限内必须将物件送达甲方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员(单位),并获得对方签字。如发生物件错寄,乙方应及时、无偿地调整运输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件人,通过申通寄达本公司所有快件由甲方门卫签收,即表示安全送达。
五、乙方应准备充足的寄件辅料(面单、信封、文件袋、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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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带等)。有关寄件辅料的费用包含于邮寄费,乙方不得向甲方另行计价。
六、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交寄物件的运输、签收的查询服务。
七、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物件运输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问题,及时通报甲方,商议处理,最迟需要在12小时内处理好。
八、每月初向甲方提供上月交寄物件的快递底单,核算价格。
九、所有留底的单子乙方的人员不得允许甲方的寄件人提前取走,必须经过甲方快递人员核对后方可。
十、甲方不得交寄易燃、易爆、易腐蚀或货币、非法出版物等国家明命禁止的禁运品。
十一、甲方须认真填写交寄物件的信息及收件人员(单位)信息。甲方填写信息不详或错误导致交寄延迟或无法送达或交寄物件遗失,甲方须依约支付费用。
十二、甲方在收到乙方交寄物件统计结帐联后须及时核对,如有异议,须在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乙方依据甲方无异议(或视为无异议)的统计报表开具对应的通信业(或普通服务业或增值税)#5@p,与甲方结算邮寄费。
十三、甲方在收到乙方#5@p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邮寄费。乙方原因(未按规定提供上月交寄物件统计报表、未开具#5@p等)造成的结算延与甲方无涉。
十四、违约责任
1、 甲方未依约与乙方结算邮寄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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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倍。
2、 以下情形视为乙方违约:
(1) 乙方延误交付或运输过程中致甲方物件遗失或毁损,按实际成
本价赔偿,限额1000元内,贵重物品需主动提出保价,按保价损失赔偿,乙方应当协助甲方索赔,避免甲方损失。
(2) 乙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限、区域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或收件人。
十五、乙方应严守在履行本合同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面单批注的客户信息内容和邮寄物件信息内容),双方依照协议执行。
十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时间要求和服务要求取件、送件。 十七、以上条约中未涉及的以双方约定为准。
十八、本合同到期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规定的双方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义务。
十九、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南通海鹰木业有限公司 乙方:海安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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