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会章程

时间:2024.4.27

四川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商会名称为四川省河南商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系民间团体,是以在四川境内常驻或长住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河南籍企事业单位,包括河南籍在川企事业单位和河南籍人士在川兴办的企业为主体,团结河南籍在川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四川、服务河南;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真诚合作,互通有无,发挥在川豫商的群体优势,架设川豫两省的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积极为川豫经济社会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招商局。本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固特大厦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河南企业开展与国外、省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河南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河南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河南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河南企业来四川投资发展;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在四川的河南企业。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表决;

(三) 缴纳一定的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 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报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4、不按期、不交纳会费者;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者;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者;

第十二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商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省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和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筹备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进制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议是本会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研究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 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有关提案;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编制;

(五) 决定专职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六) 会长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

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 提名聘用专职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提交有关会议决定;

(五) 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 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履行副会长的职权(会长不在时,履行会长职责);

(二) 受商会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商会有关部门工作;

(三) 受会长委托处理商会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鼓励会员自愿向本会无偿捐赠经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本会银行帐户中的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地区分会、行业分会或有关机构及实体组织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原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xx年5月23日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河南温州商会章程


河南省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河南省温州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在河南省商务厅领导下依法成立的,是由温州籍在河南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在经济发展和经营过程中规范自我,抵御风险,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力量,既是党和政府联系温洲籍企业家的桥梁,又是温商企业家自我协调的纽带。

第三条,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会员提供服务,增进河南温州商人之间的情感和友谊、增加联络和沟通、扩大交流和合作、互相支持和帮助、共谋进步和发展;使大家进一步融入河南,建设河南、发展河南,为促进和繁荣河南、温州两地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河南省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地址:郑州市西大街229号时代华庭B座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为河南与温州两地合作交流服务,为两地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向会员提供经济、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各类信息;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宜;提高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二) 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本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参谋和助手。

(三) 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积极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商情动态、市场行情、发展趋势、货源渠道和销售渠道等商情信息;促进会员与河南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河南省经济不断发展。

(四) 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行关系,发挥温州企业在河南的整体优势。

(五)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举办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和捐助活动,提高本会的整体素质,树立温州人的良好形象。

(六) 组织联谊活动,积极向上,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七) 在政策范围内创办服务事业及经济实体,增强本会经济实力,提高商会办会质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有河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温州籍在河南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入会,遵纪守法,社会责任心强,热心商会工作,维护商会的团结和形象;

(三)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核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维护商会的安定团结,维护商会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以上(包括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级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会费者同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由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报备。

第十五条,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章程;

(二)组建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或提前。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党委,在本会辖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对商会工作进行政治上的保障、指导和监督。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商会中发展具备入党条件的积极分子、会员入党;协助会长做好入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有关人员的考察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商会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全体会长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讨论研究需要全体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含执行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和党组织负责同志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实到人员2/3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能维护商会的团结、荣誉和形象;

(二)工作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心、顾全大局,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经验,服务会员,善于沟通协调,富有奉献精神;

(三)法律意识强,遵章守规,合法经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经济实力较强,有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或实业公司并依法纳税,企业或实体要具有一定规模和温商企业的示范效应;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从副会长中产生。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副会长由常务办公会提名,党组织考察推荐,报上级部门备案,经选举通过后,方可任职。

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全体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按实到人数的50%以上通过,方可任职。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采用聘用制。由会长提名,常务会长办公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 (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经理事大会 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和全体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和全体会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费、会议费、公务费、办公费、购置费等的开支。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主客观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经河南省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清算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xx年5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河南省温州商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河南省商务厅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20xx年5月 9 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温州商会筹备理事会秘书处

电 话:0371-6625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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