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温州商会章程

时间:2024.4.8

河南省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河南省温州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在河南省商务厅领导下依法成立的,是由温州籍在河南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在经济发展和经营过程中规范自我,抵御风险,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力量,既是党和政府联系温洲籍企业家的桥梁,又是温商企业家自我协调的纽带。

第三条,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会员提供服务,增进河南温州商人之间的情感和友谊、增加联络和沟通、扩大交流和合作、互相支持和帮助、共谋进步和发展;使大家进一步融入河南,建设河南、发展河南,为促进和繁荣河南、温州两地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河南省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地址:郑州市西大街229号时代华庭B座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为河南与温州两地合作交流服务,为两地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向会员提供经济、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各类信息;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宜;提高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二) 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本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参谋和助手。

(三) 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积极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商情动态、市场行情、发展趋势、货源渠道和销售渠道等商情信息;促进会员与河南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河南省经济不断发展。

(四) 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行关系,发挥温州企业在河南的整体优势。

(五)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举办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和捐助活动,提高本会的整体素质,树立温州人的良好形象。

(六) 组织联谊活动,积极向上,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七) 在政策范围内创办服务事业及经济实体,增强本会经济实力,提高商会办会质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有河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温州籍在河南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入会,遵纪守法,社会责任心强,热心商会工作,维护商会的团结和形象;

(三)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核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维护商会的安定团结,维护商会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以上(包括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级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会费者同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由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报备。

第十五条,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章程;

(二)组建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或提前。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党委,在本会辖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对商会工作进行政治上的保障、指导和监督。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商会中发展具备入党条件的积极分子、会员入党;协助会长做好入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有关人员的考察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商会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全体会长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讨论研究需要全体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含执行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和党组织负责同志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实到人员2/3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能维护商会的团结、荣誉和形象;

(二)工作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心、顾全大局,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经验,服务会员,善于沟通协调,富有奉献精神;

(三)法律意识强,遵章守规,合法经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经济实力较强,有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或实业公司并依法纳税,企业或实体要具有一定规模和温商企业的示范效应;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从副会长中产生。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副会长由常务办公会提名,党组织考察推荐,报上级部门备案,经选举通过后,方可任职。

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全体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按实到人数的50%以上通过,方可任职。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采用聘用制。由会长提名,常务会长办公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 (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经理事大会 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和全体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和全体会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费、会议费、公务费、办公费、购置费等的开支。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主客观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经河南省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清算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xx年5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河南省温州商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河南省商务厅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20xx年5月 9 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温州商会筹备理事会秘书处

电 话:0371-66253858


第二篇:山海关温州商会章程


山海关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海关温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主要是由温州人在山海关从事经营的工商户和自愿加入该

会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

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

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

关系,发挥温州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山海关市场,

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的发展,共

同提高温州工商企业在山海关的信誉,进一步发展山海关和温

州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海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秦山路3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在“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促进温州人士在山海关创办的各个行业又快又好发展,更好的为会员和社会各界服务,为山海关、温州两地的经济建设、社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 1

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等服务;

(四)工商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管,文明经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展销交流会等经贸活动,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五)制定并推选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道风尚;

(六)开展会员企业之间及商会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创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八)推荐行业内的新技术、新产品和名牌产品,组织行业内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九)促进山海关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山海关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

的温州在山工商户及自愿加入该会的单位、个人均可成为本会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企业、单位、个人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

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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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 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六) 入会志愿、退回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制定会费管理办法;

(五) 维护本会的信誉。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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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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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指导;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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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仍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 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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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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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 20xx年 09月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山海关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海关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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