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5@p管理制度
一、 各部门对#5@p实行专人管理,领取#5@p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5@p管理
台账,由领用人签字。
二、 不准转借,转让#5@p,#5@p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用途使用
三、 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5@p,严禁伪造、涂改、转借、代开。
四、 开具#5@p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5@p的,必须收回原#5@p和取得对方
有效证明,
五、 使用#5@p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5@p,不得丢失。如#5@p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
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六、 增值税#5@p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七、 如因#5@p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
任。
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
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
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
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不定期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
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
工团结互励,同舟共济,发挥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于、予以追
究。
邯郸市灏鸿物资有限公司
第二篇:05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南宁市骏业高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p管理制度
一、总则 ................................................ 1
二、销货#5@p ............................................ 1
三、购货#5@p ............................................ 5
四、附则 ................................................ 6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公司销货#5@p、购货#5@p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公司#5@p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5@p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5@p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二)销货#5@p的使用部门为公司销售部门。
(三)公司所有使用、接触、保管#5@p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5@p
(一)销货#5@p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5@p。 1
(二)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5@p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5@p,票管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5@p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5@p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5@p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l0日内报送税务局。
(三)#5@p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5@p事宜,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5@p使用部门领用空白#5@p时,须到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领用的限量为一本;若采用按产品种类开具#5@p的办法时,经财务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准领用备用#5@p。使用完的#5@p存根要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计算机打印#5@p的领用限量为每次不超过十份。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5@p,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5@p,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六)销售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5@p的管理,指定专人,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七)开具#5@p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2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5@p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5@p专用章。
(八)销售#5@p的开具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撕页、代开#5@p,不得自行扩大#5@p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5@p外出或邮寄空白#5@p。
(十)#5@p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5@p中按编号保存。
(十一)#5@p开具后,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5@p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5@p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5@p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应将#5@p 3
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5@p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5@p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5@p。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5@p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5@p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5@p,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5@p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5@p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5@p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5@p后,应将红字专用#5@p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5@p的范围如下:
(十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5@p,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5@p: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5@p的货物和劳务。 (十四)本公司开具的销货#5@p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 4
出库单及时入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五)已经使用过的#5@p存根和作废#5@p的各联次及#5@p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
三、购货#5@p
(一)购货#5@p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5@p。
(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5@p。
(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5@p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5@p(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5@p,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5@p,而以普通#5@p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5@p: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5@p的项目。
(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 5
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5@p,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5@p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入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5@p,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
(六)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5@p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5@p;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5@p,却收取了普通#5@p的#5@p;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5@p;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5@p;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5@p;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5@p。
(七)购货后,若遗失#5@p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四、附则
(一)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二)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l00~1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丢失增值税专用#5@p者,除责令写出检查外,每份空白#5@p罚款5000~10000元;丢失已填开的专用#5@p者,每份罚款l000元。 6
(四)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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