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

时间:2024.5.13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框架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

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

发包人(全称):_ _______

承包人(全称):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_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电梯、桩基、机械挖土方工程除外)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1、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规定内容承包,除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

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单位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方提前一周通知发包人,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以单位工程核准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之日起270日历天。

文化馆主体封顶期限:60天(不含基础处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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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范必须达到合格。

五、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款采用_1、合同价款:(1)文化馆主体工程不让利,以施工图预算前造价为准;(2)室外和精装工程全垫付、以施工图预算前造价优惠5%;以上(1)和(2)两部分相加作为合同价款;2、付款方式:按本合同第五部分第2款执行方式确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1.设计变更、签证。变更、签证及工程洽商须经监理、发包人签字认可。________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的定额解释和相关文件进行定额计价。

星用工按发包人零星工程标准(53元/日)执行。(2)社会保障费由发包人代缴;其他规费不计。(3)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安建(2011)33号文件执行;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措施费、雨季施工措施费、远途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不计。(4)税金按规定计取。(5)只计取30Km以内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调整按发包人审批的月进度报表工程量为准;当期材料价格信息没有的,由承包商根据市场价格报发包方,由发包方签字认可。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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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采取分批付款,分别是文化馆主体封顶且验收合格之后支付所完成单体楼总造价的55%、外装修完成并验收合格之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交齐之后支付至实际工程结算款的95%,预留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

保修金的返还:若无质量问题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30天内无息支付90%,其余10%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内无息全部返还。

六、竣工结算

计价办法、有关造价文件及其相关取费标准执行、本工程施工图纸、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方,发包方在1个月内予以确认;如发包方没有提出异议,承包方视为发包方已认可上报的结算价。

七、违约

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付全责。

包或转包该工程,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八、补充条款

1.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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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足发包人施工进度要求,否则将给以伍万元的违约处罚,该违约金将用来奖励保勤的施工人员。

4. 的,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故意拖延、拒绝配合的,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

5. 6. 额为准并向承包人出示询价清单(需询价的材料设备),若承包人无法接受发包人总工程预算价,则视为自动放弃签约。

7. 施工合同》,本协议与正式合同不一致的,以正式合同为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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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议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___日

协议订立地点:__

本协议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5


第二篇:工程施工总承包原则协议


天津空港国际中心

工程施工总承包原则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天津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施工单位): 中冶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就乙方承接天津空港国际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相互关系,便于工程保质、按期顺利开展及最终合同价款的顺利确定,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此《工程施工总承包原则协议》(以下简称“本合同”),作为本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文本,表达双方真实的意愿。如本原则协议与本工程备案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有矛盾或相抵触之处,一切以本原则协议为准,本原则协议与备案的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天津空港国际中心工程

1.2 建设地点: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二道以南、中环西路以东

1.3 工程概况:本工程占地1.57万m2,总建筑面积66602m2,由1栋酒店、1栋公寓、1栋办公及3层裙房商业组成;其中,酒店11487m2,公寓10821 m2,办公11137.5m2,公共部分21325m2,地下部分建筑面积11832m2。(以上功能布局及面积为暂估值,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1.4 设计单位: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

1.5 监理单位: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

1.6 建设单位:

1.6.1本合同中甲方由天津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与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津”)组成,凯华已与海津就本合同项目开发事宜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

1.6.2海津受凯华全权授权委托,承担本合同中全部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凯华承担全权授权委托海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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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本合同中各项具体条款中所提及的甲方,均指海津;所涉及的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均由海津享有并承担。

1.7 计划开竣工时间:

20xx年1月10日开工桩基及止水帷幕;

20xx年3月15日开始基槽土方开挖;

20xx年4月1日开始±0.00以下结构施工;

20xx年5月31日±0.00结构施工完成;

20xx年7月10日裙房结构完成;

20xx年8月10日6层结构完成;

20xx年9月25日结构封顶;

20xx年8月31日竣工。

二、合同标的物及工程承包范围

2.1 本合同标的物:本工程土建、安装工程总承包施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

2.2 本工程承包范围:天津空港国际中心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材料分类及指定分包项目详见合同中相关内容),以及项目用地范围内室外地坪回填至设计标高(含施工硬地坪、塔吊、施工电梯等设备基础的清除、地块平整);施工期间对周边道路、管线的保护等;

2.2.1 土建工程(不包括:a桩基、基坑支护、基槽土方、防水工程;b玻璃幕墙及外墙铝塑板(铁件制作与预埋除外)、百页、外窗等;c室内精装修;d酒店精装修)。

室内精装修前总包完成部位,待正式施工图出齐后,甲、乙双方另行确定。

2.2.2 安装、配套工程(不包括:a电梯设备及安装;b空调系统;c消防水、电报警系统(预埋管线除外);d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线盒箱除外);e变配电工程)。

(1)室内给排水工程;

(2)室内电气工程;

(3)采暖工程;

(4)弱电工程箱、盒、管预埋;

(5)消防水系统套管预埋、孔洞预留及消防报警工程管预埋;

(6)安装工程留洞预埋、计量表箱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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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信、有线电视工程管子箱、盒预埋;

(8)电梯工程电源管子预埋、箱体安装;

(9)燃气工程预留孔洞和修补。

2.3下列项目不属于乙方施工的范围,但是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为下列项目提供总包配合和总包工程管理:

(1) 电梯工程:包括设备供应和安装调试;

(2) 玻璃幕墙及外墙铝塑板工程:包括幕墙及外墙铝塑板制作和安装(含外窗);

(3) 空调、通风、采暖工程:包括设备供应和安装调试,其中采暖工程所指为锅

炉及换热站;

(4) 消防工程(预埋工程除外);

(5) 变配电室内的变配电工程;

(6) 弱电工程(预埋工程除外);

(7) 酒店精装修及室内精装修工程;

(8) 桩基、基坑支护、基槽挖土方及防水工程。

(9) 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线盒箱除外)

(10)其它甲方要求进行直接分包的专项工程

除上述分包工程外,甲方有权直接分包其他专项工程,乙方应给予配合及提供总包服务,否则视为违约。

三、合同价格:

3.1 本工程采用施工图预算、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待全套正式施工图出齐后,合同额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准,按本合同确定的结算原则据实结算。

3.2 如甲方要求增加或变更的工作内容,乙方应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相应约定完成,若乙方拒不承接和按时完成,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3.3 计价方式与施工合同价格:

3.3.1 本项目工程确定以20xx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中施工图预算计价及施工措施项目计价为基础,计算工程造价;

3.3.2对于定额中没有的子目,以补充定额子目(按当期市场价结合当期信息价,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进入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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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施工合同价格为在上述原则计算的工程造价基础上下浮。下浮原则如下:土建工程整体下浮16%;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除主材、设备外整体下浮16%,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中的主材、设备仅计取税金后计入下浮后的合同价格。

3.4 整体下浮前的相关计价原则如下:

3.4.1 定额子目中的人工单价按预算基价不予调整;

3.4.2 材料费计价原则详见3.7条;

3.4.3 定额子目中的机械费按预算基价不予调整;

3.4.4 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执行20xx年天津市专业预算基价、计价办法,按二类建筑取费标准要求计取;合同签订后,不另做政策性调整。

3.4.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价不计入乙方的总造价。

3.4.6 施工措施费项目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计取。

3.5 总包配合管理费的计取:

对于甲方指定分包的项目,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施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3.5.1 提供施工用电、用水、排水、施工照明。按甲、乙方批准的分包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各楼层作业面水、电源和楼层照明;水电费用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3.5.2 提供场内临时道路、加工场地、居住和临时仓库等场地;

3.5.3 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施工电梯;

3.5.4 已完工工程的收边、补洞等;

3.5.5 现场保卫和治安;

3.5.6 竣工验收前各分部分项工程成品保护、清洁卫生、现场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等;

3.5.7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归档。

对于上述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乙方不再向甲方分包收取任何费用,配合管理费为指定分包造价(不包含设备费)的2%,若乙方不能及时或者不提供上述总包服务,甲方有权自行解决上述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将从总包配合管理费中扣除。

3.6 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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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经监理、甲方签认后,按本合同计价原则据实调整。

3.7 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

3.7.1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三箱、分户门、单元门等。

3.7.2 甲方指定厂家限定价格的材料、设备:

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外,工程的主材、设备为甲方指定厂家、限定价格,包括:

(1)建筑工程:商品砼、钢筋及钢筋连接件、轻质隔墙板、厨卫通排风道、人防门等。

(2)装饰工程:涂料、外墙保温材料、公共部位楼地面材料、电梯前室及门套、栏杆、防火门等。

(3)电气工程:电缆、电线、母线、桥架、线槽、开关、插座、各种灯具等。

(4)给排水工程:各种管材、管件、阀门、保温材料、计量仪表及设备等。 此类材料、设备价格按预算编制期《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的中准价以暂估价形式计入暂估合同价;结算时上述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按甲方书面确认的材料、设备实际价格计入合同结算价格。

乙方必须按甲方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不得强行压价,如乙方违反本约定造成协议不能及时签订以及影响工期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若乙方拒绝执行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或者拒绝与甲方指定的供应商签署合同的,甲方可自行采购该材料供乙方施工使用,同时乙方同意按该材料采购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采购费。

3.7.3 其他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除上述甲供、甲指材料外的其他材料设备,预算基价中已含的,按预算基价中相应价格执行,不予调整;预算基价中未含的按编制期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中准价作为下浮前工程造价中的材料基价。

3.7.4 乙方应于材料使用前2个月提出材料进场计划;对于甲方指定厂家限定价格的材料,乙方应于进场前1个月提出价格确认申请单,甲方应按材料进场计划提前1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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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工期

4.1 本工程工期总计划:

20xx年1月10日开工桩基及止水帷幕;

20xx年3月15日开始基槽土方开挖;

20xx年4月1日开始±0.00以下结构施工;

20xx年5月31日±0.00结构施工完成;

20xx年7月10日裙房结构完成;

20xx年8月10日6层结构完成;

20xx年9月25日结构封顶;

20xx年8月31日竣工。

正式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乙方应在工期总计划内,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与各分包工程,工程施工图纸和甲方变更范围内规定的工程量,必须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

4.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工程进度执行,监理、甲方按分阶段分部工程控制点进行检查,每个节点延误不得超过15天,若超出上述时间乙方将给予甲方每天人民币5000元的经济补偿;乙方竣工工期必须严格在竣工日期前完成,若由于乙方原因每拖延一天,乙方将给予甲方每天人民币5000元的经济补偿;在施工过程中,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比计划工期拖延3个月时,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撤走乙方全部人员、设备,且乙方给予甲方已完工程量30%的经济补偿,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在甲方书面通知后的21日内若工程现场仍有乙方留置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则甲方有权任意处置,对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4.3若由于甲方未按时付款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不能按甲、乙双方确定的进度控制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则不执行上述4.2条;在此因素条件下,出现延期时,乙方要在出现延期的当日提出书面说明,阐释延期的原因、可能延期的天数和日后补救的措施,监理、甲方代表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3日内提出意见,并签字确认以备查;在甲方支付款项后或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则恢复4.2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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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由于乙方原因未按照双方约定实施工程的施工职责,造成甲方选择的分包队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及影响分包项目的正常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4.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不能通过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的,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对全体业主因逾期交房所引起的全部违约赔偿责任。

五、工程质量

5.1 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争创天津市建筑工程“海河杯”标准(以下简称“海河杯”)。

工程施工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及所有相关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 若经监理、甲方检查后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且监理下发整改通知单后24小时内乙方不及时整改的,乙方除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外,按每出现一项计,乙方给予甲方5000元/项的经济补偿。

5.2 工程总造价包含工程质量奖金50万元。若最终质量等级未获得“海河杯”,只获得合格标准(备案通过),乙方将不能获得工程质量奖金(即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

5.3 在工程质量确定达到“海河杯”认定标准的前提下,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申报“海河杯”,若由于甲方办理的工程建设文件(或批文)达不到评定“海河杯”的条件,但通过监理、甲方的验收,本工程实际质量确实已经达到“海河杯”标准,在监理、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获得工程质量奖金。

5.4 最终质量等级通过验收并获得天津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河杯”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返还乙方工程质量奖金,并另外奖励项目经理部人民币50万元奖金。

5.5 乙方在正式开工进场前3天应作好建筑定位、水准点倒测等放线工作,并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复测,以保证建筑定位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同时乙方应负责对分包队伍进行建筑定位、水准点的提供工作,乙方承担管理不善或工作不到位而承担的连带责任。若经监理、甲方检查后发现乙方不按上述要求进行施工测量,按每天检查一次计,每发现一次不符合本规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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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意的监理书面通知为准),乙方给予甲方5000元/次经济补偿。

5.6 所有甲方指定材料的供应由甲方指定厂家和价格,乙方负责采购协调及使用,材料质量必须满足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场后的材料数量和型号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5.7 施工原材料(含甲供材)进场经检测不合格必须退货;出现违规使用,或未经设计、监理、甲方同意私自代换材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存在质量事故隐患,乙方除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外,另按每发生一次不符合本规定的(以甲方同意的监理书面通知为准),乙方给予甲方5万元/次经济补偿。

5.8 施工原材料(含甲供材)进场后,乙方应在材料进场当日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工作,避免由于材料复试日期延误导致施工进度无法保证。若经监理、甲方检查后发现乙方不按上述要求进行材料复试,按每批材料进场一次计,每发现一次不符合本规定的(以甲方同意的监理书面通知为准),乙方给予甲方5000元/次经济补偿。

5.9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停工、退场,如擅自停工(非政府原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给予甲方已完工程量30%的经济补偿,且甲方有权撤换施工总包单位,乙方并在限期内自动撤场,具体撤场等相应条款执行4.2条的约定。

5.10 乙方应依据资料存档要求,及时做好各分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每分项工程完成7天内以及需要时间延长的各项检测报告在按规范规定及甲方要求的出具报告时间后2天内必须报送全部资料,给监理方、甲方各1份,每拖延一天乙方给予甲方1000元的经济补偿。

5.11 本工程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优良率达到90%以上。在监理、甲方对分项工程的检查和验收中,在监理下发整改通知单后24小时内乙方不及时整改的,每发生一次,乙方按5000元/项给予甲方经济补偿,并修复到位达到验收标准,同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5.12 若乙方所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经鉴定能修复的,在按5.11条款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补偿后,且由乙方无条件修复,并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标准;若不能修复的或修复后影响使用的,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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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时(包括安检部门、质检部门的例行检查),发现较严重及以上的质量安全问题时,依据书面记录,乙方给予甲方每处人民币5000元的经济补偿。

5.14 本工程甲方委托天津市北方监理事务所进行工程监理,乙方应服从监理工程师的管理。

5.15 隐蔽工程验收等必须报请监理。乙方要提前12小时办理本施工工序报验手续,经由监理单位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凡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一经发现(以甲方同意的监理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将给予甲方5000元/次的经济补偿,且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并重新办理验收手续,直到验收合格。

5.16因乙方施工时存在严重缺陷或严重违规、未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严格进行施工,以及擅自改变施工工艺和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得不到监理单位的认可,监理单位因此发出监理通知单时,每发出一份,乙方给予甲方人民币1000元的经济补偿,同时乙方应立即整改并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标准。

5.17 分包队伍同样执行上述条款,另外乙方承担分包队伍违约的连带责任。

5.18 乙方应保持现场机械的正常运转,无天津市安检站出具的合格证明不得进场施工。进场施工机械(含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机械,所有进场机械设备的性能必须保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若经监理、甲方检查后发现乙方不按上述要求进行机械、设备配置,且监理下发整改通知单后3日内乙方不及时整改的,每发生一次不符合本规定的(以甲方同意的监理书面通知为准),乙方给予甲方10000元/次经济补偿。

六、工程量计算

6.1 工程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施工图全部工作量据实计算(甲指分包除外),如遇甲方变更、合同外增减工程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计算。

6.2 工程施工中应随时接受甲方工作人员及监理人员对情况的了解,配合对已完工程进行实测实量与验收;并如实申报工程量;若经甲方或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后发现乙方申报工程量超过审计额的5%,则乙方给予甲方超出部分(乙方申报工程量超出审计额的部分)30%的经济补偿,且最终工程量以审计额为准。

6.2.1待全套正式施工图出齐之日起(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30日内,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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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按照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及第3条约定的计价方式原则,完成施工图预算;此后30日内,甲乙双方依据甲方施工图预算结果共同确认本合同价格。此合同价格将同时成为乙方与凯华所签订的备案合同价格。

6.2.2乙方未按时确认甲方施工图预算的,则备案合同价格自动以甲方出具的施工图预算为准,并按照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计价方式原则作为结算、付款依据,乙方不得有异议。且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规定完成承包内容,不得以此为借口,无故停工、闹事、退场或故意放慢施工进度,影响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给予甲方已完工程量30%的经济补偿外,并应在限期内自动撤场,且承担相关一切损失,具体撤场等相应条款执行4.2条的约定。

6.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且交付甲方使用后30日内,乙方应备齐所有相关结算资料后送交监理、甲方进行工程结算,在此日期后送交的结算资料无效,所涉金额视为乙方给予甲方的减免。甲方收到相关结算资料后交由指定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复核审计,审核时间最迟不超过60天。

七、付款方式

7.1 自乙方进场施工起,按合同工期要求至工程六层结构完成前,乙方承诺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2 六层及以下结构工程款:在六层结构封顶后的一周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经监理、甲方审核确认的六层以下结构工程款的30%;一个月内,支付20%;第2个月内,支付20%;

7.3 项目六层结构封顶后的工程款项,甲方按照每个月经监理及甲方审核确认的月度工程进度款的70%支付;

7.4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乙方向监理书面申请工程款,监理在收到申报资料后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甲方在收到监理批复书面通知并经甲方复审确认后10日内完成付款工作。乙方在申请每笔工程款时,应及时向监理提出申请。若延误申请日期,甲方不承担由此导致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5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各项手续齐全)且备案通过、工程全部移交甲方使用(交钥匙),办理完一切移交手续后15日内,付款至本合同额的80%;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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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后15日内,付款至乙方已完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7%(但其中5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奖金由甲方预留,付款按相应条款执行);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7.6条款约定支付。

7.6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甲乙双方确认的结算总价款的3%;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且甲方无争议时:

7.6.1 土建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保修金的60%;

7.6.2 供热供冷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保修金的20%;

7.6.3 电气和上下水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保修金的20%;

7.7 支付每笔工程款(含保修款)时,甲方扣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经济补偿及监理要求停止支付、延期支付或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数额。

7.8 设计变更、甲方要求变更项目所增减工程价款,单项工程不超过10万元的增减价款不在当期工程款中支付或扣减,工程结算时再进行调整。

7.9 甲方上述付款相应顺延不超过30日时,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无故停工、闹事、退场或故意放慢施工进度,影响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给予甲方已完工程量30%的经济补偿外,并应在限期内自动撤场,且承担相关一切损失,具体撤场等相应条款执行

4.2条的约定。

7.10 若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和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甲方在顺延30天的免责期之外,每延期一天应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

八、工程款使用的规定

8.1 本工程款专款专用,乙方不得擅自挪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若甲方、监理发现乙方未保证专款专用,自发生日起至改正日至乙方给予甲方2000元/天的经济补偿。

8.2 支付每笔工程款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首先向监理申报,监理在收齐申报资料,7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送甲方复审;经复审确认后10日内,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程量和支付工程款的比例支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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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算原则

9.1 全套正式施工图出齐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及计价方式原则确定本工程的合同额。

9.2发生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工程(乙方自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工程之日起7日内将预算费用上报监理、甲方)需进行结算,乙方在结算时的计价办法仍执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约定。

9.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使用后,30日内乙方编制工程结算书,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乙方申报的结算书及相关全部资料后,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计,6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并提出结算意见;甲方审核后,以供乙方确认。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 乙方向甲方申报的结算价款,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本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条款计算、执行。

9.5 乙方向甲方申报的结算总价,应先行自审,自审完毕后的结算审计工作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负责。

9.6 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后的结果为审计价款,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最终结算价款为:

9.6.1 当乙方申报的结算总价超出审计价款在5%以内,则审计价款即为最终结算价款;

9.6.2当乙方申报的结算总价超出审计价款在5%以上(含5%),则审计价款减去超出部分价款的30%即为最终结算价款,即乙方承诺按超出部分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补偿金:

A=乙方申报的结算总价,B=审计价款,C=A-B(乙方申报的结算总价超出审计价款的部分),则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最终结算价款=B-C×30%。

9.7 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补偿金或有关行政罚款或应付未付第三人承担的赔偿金,甲方有权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十、分包施工队伍选择的约定

10.1 甲方对本合同2.3所述项目进行指定分包。分包队伍由甲方考察后择优选定,乙方承担对分包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的管理责任。

10.2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将主体工程肢解分包,如发生此类情况,则视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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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给予甲方已完工程量30%的经济补偿,外,并应在限期内自动撤场,具体撤场等相应条款执行4.2条的约定。

十一、工程管理协议条款

11.1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调换监理、甲方所选定的项目经理和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若发生上述情况,乙方给予甲方调动(调整)一人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其中项目经理 胡建彪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调换。

11.2 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周边道路、施工围墙和行人车辆的绝对安全,并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志。上述道路、施工围墙一旦由于施工发生变形、质量损毁以及道路上的行人车辆发生由于施工过程中高空坠落物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组织维修和抢救,担负全部维修和抢救费用及平息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一旦由此导致本工程停工,按实际停工时间,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天的赔偿金。

11.3 安全管理必须在整个施工工期内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若发生超出前述范围的事故(含重大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要给予甲方人民币5000元/次的经济补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或造成人员死亡的,乙方给予甲方人民币50000元/人(次)的经济补偿。

11.4 乙方必须作好文明施工管理,保证施工现场要符合天津市优秀文明施工工地的标准。甲方视现场文明施工执行情况,采取相应的奖罚措施,乙方无条件全力配合执行。

11.5 乙方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阶段及时组织施工机械进场,并及时报请安检部门验收,若未经安检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每发现一次,按每次人民币5000元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11.6 所有甲供材料不得擅自拖离施工现场,材料调换必须经监理、甲方同意并作好记录。若发现擅自拖离材料出场,乙方给予甲方所拖离材料价格10倍的经济补偿。

11.7 乙方项目经理和技术总工应参加由监理组织的每周一次工程例会,对施工质量、进度等要求协调事宜进行书面和口头汇报,并对下周进度、质量提出合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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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与布置,并回答监理、甲方提出的问题;若项目经理和技术总工确因紧要事情无法到会,应提前向监理、甲方提出请假要求,并委派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工程例会。每缺席一次或迟到5分钟以上(以监理、甲方的书面通知或会议纪要为准)按每人1000元计取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补偿,并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11.8 乙方与监理、甲方的联系应以书面文件形式。

11.9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对现场监理、甲方工作人员和与其有关的第三方人员进行请客、送礼、行贿和其他违法活动,若经发现,除没收全部款额外,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没收款额10倍以上的经济补偿;同时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1.10 本合同中一切条款均以双方约定为准,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工作

12.1甲方的工作

12.1.1.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

12.1.2.负责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2.1.3.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需由甲方完成的其他工作。

12.2乙方的工作

12.2.1.接到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后,在接到扩初图后15日内向监理、甲方提交已由本公司技术总工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待监理、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若乙方延误申报日期,因此影响工程的顺利进展,以甲方同意的监理通知单为准,每延误一天,按5000元/天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12.2.2.工程重点和关键部位(如模板、钢筋、混凝土、防水等)在施工前20日内编制可行性和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并报监理、甲方审核,待监理、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若乙方延误申报日期,因此影响工程的顺利进展,以甲方同意的监理通知单为准,每延误一天,按5000元/天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12.2.3.每月25日前向监理、甲方书面提供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及下月施工计划(含进度计划)。若乙方延误申报日期,因此影响工程的顺利进展,以甲方同意的监理通知单为准,每延误一天,按5000元/天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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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施工场地与生活基地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向甲方、监理提供办公用房5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24m2)。

12.2.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护。

12.2.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甲方。

12.2.7.已竣工工程未通过验收,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含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特殊保护的工程部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承担。

12.2.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周围建筑物、树木和相临道路的保护工作,一旦在施工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条件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恢复,费用自负。

12.2.9.保证施工场地和相临道路环境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并承担由此管理不善而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2.2.10.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2.2.11.乙方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全责。

12.2.12.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由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乙方负连带责任。

12.2.13.乙方服从监理、甲方的协调和管理,否则要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12.2.1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甲方总体开发建设需要移动、拆除场地内临时设施时,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日内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工程完工后,场地内所有的临时设施必须按监理和甲方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无条件拆除和清运出场,达到场地平整干净,符合监理和甲方的要求。

12.2.15.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工程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等申请批准手续。

12.2.16.乙方应保证甲供材(含设备)进场12小时内完成卸货,否则甲方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每立方米(吨)10元或该批材料价格2%的卸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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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乙方对分包单位负责的工作:

12.3.1乙方负责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之间的具体衔接,按施工图纸作好各预留预埋工作,并承担责任。

12.3.2乙方负责对所有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12.3.3分包单位进场前,乙方需要对分包单位进行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交底。

12.3.4乙方负责制定详细合理的各工种、各分包单位的工作计划,以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等;由于乙方的安排不当,造成返工、窝工、损坏、工期延误等由乙方承担责任。

12.3.5乙方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关责任。 12.3.6乙方负责对分包单位的进场材料质量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关责任。

12.3.7乙方负责对分包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关责任。

12.3.8乙方负责召开各分包单位的现场生产调度协调会,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理安排。

12.3.9乙方负责无偿向分包单位提供现场已有和可用的堆料场地及材料库房。 12.3.10乙方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防护和防火、防盗工作。

12.3.11乙方负责整个工程的最终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12.3.12乙方负责各分包单位施工衔接、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12.3.13乙方承诺向各分包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12.3.13.1免费提供施工现场道路和场地,及时提供水、电接点。

12.3.13.2免费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脚手架、工作平台和垂直运输机械至塔楼封顶(最后一方商品混凝土浇注完毕)后3个月为止。乙方应保证在每天24小时内向各分包单位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垂直运输服务,运输时间及计划由分包单位上报乙方、监理、甲方,经批准同意后执行。如果乙方未按本条款约定执行,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2.3.13.3免费提供定位放线和测量数据。

12.3.14.乙方负责整个施工场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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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

13.1 本合同与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与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有矛盾或相抵触的地方,均以本合同为准,其余未做说明执行施工合同中的条款。

13.2 根据天津市建委的有关规定,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必须向监理、甲方免费提供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各4套,并负责上交市城建档案馆的工作,如果不按约定日期执行,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乙方承担。

13.3 监理、甲方与乙方必须加强配合,规范工程资料及行文管理,来往行文必须签收,且必须在收文后48小时内作出回复。

13.4 本工程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13.5 由于乙方工作影响工程总体开发建设时,监理、甲方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日内乙方仍未落实,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要求乙方在7日内无条件退场,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13.6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应承担带给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并按乙方已完工程量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3.7 本合同作为《天津空港国际中心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及附件均不得违背本合同的规定。

十四、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4.1甲方(凯华、海津)、乙方签定的《天津空港国际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原则协议》。 14.2甲方(凯华)、乙方签定的《天津空港国际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 14.3乙方投标的《天津空港国际中心工程投标文件》。

14.4 甲方(凯华)签发的《天津空港国际中心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十五、本合同正本叁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副本玖份,甲方(凯华)壹份、甲方(海津)叁份、乙方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十六、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时,向 本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待工程结束和工程款结算完成后,且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保修期满后,本合同终止。

甲 方(盖章):

天津凯华房地产 天津海津置地

开发有限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定地点: 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18 乙 方(盖章): 中冶天工 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传 真:

附表1 工程总体进度控制表

工程施工总承包原则协议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 期:20xx年 月 日

19

附表2 施工阶段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

工程施工总承包原则协议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 期 :20xx年 月 日

20

附表3 施工阶段机械设备一览表

工程施工总承包原则协议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 期:20xx年 月 日

21

附件4

承 诺 函

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本承诺函郑重声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xx年 月 日签署天津空港国际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原则协议,该协议表达双方真实的意愿。如该协议与本工程之施工合同有矛盾或相抵触的地方,一切以该协议为准,该协议对我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施工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代 理 人:(签字)

日 期:20xx年 月 日

22

附件5

承 诺 函

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本承诺函郑重声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xx年 月 日签署天津空港国际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原则协议,该协议表达双方真实的意愿。如发生本协议中提到的合同外增减工程,计价时仍执行本协议中的工程总价款的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代 理 人:(签字)

日 期:20xx年 月 日

23

附件6

承 诺 函

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本承诺函郑重声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xx年 月 日签署天津空港国际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原则协议,该协议表达双方真实的意愿。我方保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全面履约。

我方自签定协议、进场施工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业主入住前如有严重违约,贵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补充合同,另择施工单位,我方在接到贵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退场,我方给予甲方已完工程量30%的经济补偿外,并承担一切损失和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 期: 200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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