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时间:2024.4.21

大同市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大同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管理中心在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大同市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勇军;

管理中心住所:大同市城区七佛寺10号楼。

第三条: 管理中心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管理 中心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管理中心以其全部资产对中心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管理中心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心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管理中心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物业管理中心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万元。

第六条: 管理中心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管理中心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管理中心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管理中心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经理,决定有关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管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管理中心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管理中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管理中心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管理管理中心章程。

第九条 :经理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管理中心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管理中心形式以及管理中心章程的修改由开发公司作出决议。

(一)决定管理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管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管理中心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管理中心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订管理中心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管理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中心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管理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十条 :执行经理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十一条 :管理中心设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管理中心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管理中心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管理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管理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管理中心的具体规章;

(六)管理中心章程和经理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经理不得挪用管理中心资金或者将管理中心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经理不得将管理中心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九)经理不得以管理中心资产为本管理中心的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管理中心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管理中心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管理中心所有。

(十一)经理除管理中心章程规定外,不得同本管理中心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十二)经理执行管理中心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管理中心章程的规定,给管理中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二条 :管理中心设监事一人,执行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经理执行管理中心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经理予以纠正;

第四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管理中心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用于弥补管理中心的亏损,扩大管理中心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管理中心资本。

(三)管理中心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管理中心职工的集体福利。

(四)管理中心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管理中心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章: 管理中心的合并、分立

第一十五条: 管理中心合并或者分立,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决议。

(一)管理中心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管理中心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管理中心解散。本管理中心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管理中心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管理中心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管理中心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管理中心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管理中心不得合并。

管理中心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管理中心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管理中心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管理中心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管理中心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

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管理中心不得分立。 管理中心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十六条: 管理中心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管理中心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管理中心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管理中心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因管理中心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一十八条: 管理中心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管理中心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管理中心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管理中心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管理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十九条 :管理中心财产能够清偿管理中心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管理中心债务。

管理中心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管理中心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管理中心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管理中心登记,管理中心终止。

附 则

一、本章程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订立。自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1996 年 1月 1日


第二篇:小公司章程样本


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xx万元人民币,其剩余xx万余额两年之内缴纳。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七条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

(一)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1>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权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执行董事姓名

(三)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每届任职期限: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姓名: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执行董事兼经理 王凯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向执行董事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期限:x年(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4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制定日期: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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