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出租位臵(以下简称租位)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一、租赁租位位臵。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在莱州黄金珠宝城门厅南侧(商场标号b8区),占地面积 平米(含公摊面积)。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缴款收据为准)。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为 元/年,(大写: )按年以现金方式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应提前一个月支付。如乙方下
一年度不打算再租,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有权挂牌出租。
四、租位用途及保持
1、乙方租赁房屋用途仅限于开设ATM机营业网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租位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如乙方利用甲方租位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所产生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租位。
五、租位装修及添附
1、租位交付后,乙方因经营需要,欲进行装修或者修缮的,须事前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负费用进行装修和修缮,但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房屋构架及其他设施。现有装潢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装潢后,合同期满后其装潢不得人为损坏,无偿留给甲方。
2、乙方在不破坏及其他设施原状前提下可自行添加设备。
3、甲方因任何原因收回租位,无需对乙方进行的装修或者修缮支付任何费用。
六、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取暖费、天然气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
2、乙方使用该租位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如房屋租赁税等),和其他各项费用(如卫生费、宽带、电话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租位或其他设施损坏,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水电等,由乙方负责维修、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租位并不退还未到期房租。
八、租位返还
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租位,乙方应缴清所承担费用如水电暖等费用,及对租位原有设施如:门窗、洁具等保持完好,如破坏必须修好或赔偿后及时搬迁和返还钥匙。
2、乙方逾期返还租位及钥匙或拖延搬迁的,每逾期一天按约定租金的三倍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2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租位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租位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
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
期:
签约日期:
第二篇:商场广告位租赁合同
商场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 合作事项:乙方租赁: 广告位,并支付一定的租赁费于甲方。
2. 广告设置地点:: ,具体位置见22.1 《效果图》。
3. 广告规格及广告牌制作形式:: 。
4. 权力与义务:
4.1 乙方负责广告位的规划和广告牌形式的设计。
4.2 乙方负责广告牌的设计、安装、维护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租赁期内向城市管理局缴交其规定的场地占用费。
4.3 乙方建设广告牌时,不得随意加建或更改经由甲乙双方确定的广告牌尺寸、广告牌形式及广告牌的结构,以免影响建筑物结构,如因现场条件的限制,可建议可行的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解决。
4.4 乙方在租赁期内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国家法规,并承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国家法规而产生的责任。
4.5 乙方在填写广告位申请的同时需要向甲方企划部提交设计图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制作安装。。
4.11 建设期间,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创造有利的施工环境,安排好场地、用电及协助沟通的人员。
4.12 甲方作为建筑物业主对广告牌拥有建议权和验收权。
4.13 甲方有义务监督广告牌的运作是否正常,如见不正常,即通知乙方。
6. 场地租赁期 年 月 至 年 月 , 6.1 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或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即 年时间;
6.2 场地租赁管理费(含税价): 元/年 × 年= 元;
即大写人民币: 。
7 付款方式:
7.1 自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计小写人民币: 元,即大写人民币: ;
8. 验收:
8.1 广告牌完工后,由甲方、乙方委托的施工方、设计方、甲方选定的工程师或验收机构进行四方验收;
8.2 验收合格后,四方各执一份验收报告留底。
9. 质量保证:
9.1 甲乙双方应保持密切的沟通,乙方每次的画面更换,广告牌、三面翻、电气照明系统等维护,应将情况全面如实地e-mail、电话、传真或上门通知给甲方,以令甲方有所准备;
9.2 乙方须保证户外广告设置物及广告画面质量良好;如在发布期内广告画面出现破损或严重褪色,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其修复或更换,并将修复或更换的情况通报甲方;如该广告牌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令发布受影响,甲方在得到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后,按每延误一天顺延一天广告位租赁期给乙方;如该广告牌因意外暂时停止发布,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该广告牌在发布期内被政府征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后,方能答复政府,同时甲方还应配合乙方向政府办理相关费用补偿事宜,所有费用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9.3 广告照明时间每天不少于四小时(广告照明时间视季节而调整,一般为每日的18:00—24:00)。
10.产权关系:
10.1 乙方拥有广告牌在租赁期内的产权所有权,
10.2 乙方的租赁期满后,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广告牌的剩余价值之前,此广告牌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
不得擅自处理此广告牌的租赁权;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此广告牌的剩余价值之后,此广告牌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处理广告牌的任何事项都与乙方无关。
10.3 乙方在租赁期内和租赁期满后甲方支付剩余价值前,虽然拥有广告牌的所有权,但不能因双方的合作终止而擅自拆卸广告牌。
10.4 广告牌的所有权和剩余价值的交接只由甲乙双方操作。
11.租赁期满处理方式:
11.3 若乙方的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经再三思量后,无意再继续合作下去,在没有第三方愿意承接此广告牌的租赁权前,甲方可延迟支付此广告牌扣除折旧费后的剩余价值,但此期间不可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在有第三方愿意承接此广告牌的租赁权后,甲方应在第三方承接此广告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此广告牌扣除折旧费后的剩余价值;如甲方逾期不付给乙方,乙方有权阻止第三方承接单位发布广告。
1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结束且甲方已经支付广告牌的剩余价值之日止,如需续期,需另行签订合同。
17.违约责任:
17.1 若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而影响了甲方的正常营业,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一年场地租赁管理费的 0.3% 元作违约金;
17.2 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场地租赁管理费给甲方,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合作和追讨经济损失的权利,并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算起,每日按一年场地租赁管理费的 0.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收款时间相应顺延;
17.3 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的工期延误、合同不能履行等,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7.4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并友好协商,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非责任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7.5 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租赁期,不得因XX大楼的业主或XX大楼的承包商的变更而影响了本合同规定乙方所拥有的权益,否则视为甲方毁约,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8. 争议或纠纷处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采取友好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9. 在合作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20. 如因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的变更,其责任与义务应由变更方的下一继承者承担,本合同的法律效率依然有效。
2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网 址:
电子邮箱: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