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各缔约方:
甲方(工程承包商):
乙方(设计承包商):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愿意组成联合体,参与 工程的投标。
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关于投标主办人:为确保投标成功,原则上根据招标书要求及各方资源情况
再确定哪一方为工程投标主办人,另一方为投标成员。
2、联合体行为准则:充分尊重、协商一致、争取多赢。
3、联合体内部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3.1、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与招标单位联系。
3.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主持,双方组成投标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3.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出示各自有关资料,认真编制投标书文件。
3.4、工程一旦中标,按联合体各自的优势,由乙方担任设计及设计总承包管理人(如为设计总承包形式)的任务,甲方承担本工程的施工任务。联合体双方应切实执行投标文件承诺条件及合同规定的条款,并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
3.5、工程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派人组成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由主办人负责,成员单位积极配合,统一对项目的设计、现场施工组织、安全生产、进度进行协调,并按照各自承担的工程任务承担各自的责任。
3.6、在投标过程中涉及到工程费率及设计费率的优惠均须征得联合体工程项目实际承担人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降低联合体另一方的收费费率。
4、费用的分担与收益的收取:
4.1、经营及管理费:
4.1.1前 期 经 营 及 投 标、宣 传 费 等 由 联 合 体 各 方 出 资,统 一 协 调 使 用 ,投标结束后,不管中标与否,均按各自预计承担或中标后实际承担的工程量的比例分担。
4.1.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费,原则上由各方各自承担,联合体不对项 目协调领导小组成员支付工资或其它补贴。
4.1.3、如投标项目为设计总承包形式,则按中标价中规定的费率提取总承 包管理费,由设计总承包人进行包干使用。
4.2、收益的收取:
根据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合同,明确:
4.2.1设计费(及总承包管理费):由乙方按中标价、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收费标准、结算的价款直接向发包人收取。
4.2.2、 工程施工价款:由甲方按工程施工中标价、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收费 标准、结算的工程施工价款直接向发包人收取。
5、不可抗力:联合体各方在履行与发包人的承包合同中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完成所承担的工作时,除按与发包人的承包合同的要求履行规定的义务外,尚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 小时内通知联合体其他缔约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事故情况及影响履约的证明文件寄交其他缔约方和发包人。
6、双方责任:联合体缔约各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及与发包人签订的各项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维护联合体缔约各方的正当的合法权益。如因缔约一方在履行本协议和与发包人签订的各项协议中出现违约,导致联合体内另一缔约方受到牵连和损失的,由违约人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包括给另一缔约人造成的损失)。
7、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缔约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均应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缔约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一式四份,缔约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书缔约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经办人:
时间: 年
月 日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经办人: 时间: 年月 日
第二篇:联合体协议
一、联合体协议
由和的原则,决定就“ 项目招标”成立联合体进行投标,并确认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中承担各自的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联合投标及相关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联合体牵头人(即主体投标人): 各个成员有关本次投标的责任:
(1)、(联合体成员1): 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投标标书的编制及报价,负责本项目投标的所有主导责任。在投标过程中的协调各单位工作,如果联合体方案被接受,代表联合体的共同利益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组织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对本工程项目的所有价款进行总额代收,履行代收代支义务,保证工程项目价款专款专用于本工程,协调联合体各方承担整个项目的实施。
(2)2): 协助牵头完成标书,协助牵头人对项目的部分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如果联合体方案被接受,协助牵头人对项目的 部分的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的实施,并指定牵头人的基本账户为本项目所有款项的汇入账户,接受牵头人代支该部分工程价款并直接向招标人提交完税#5@p。 责任:
联合体各成员将按照须知的规定,对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有关责任和义务承担独自的和连带的责任;如由此导致联合体对招标方承担任何赔偿则联合体对招标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上述全部损失;如联合体中标,各成员以合作分工的方式承担对项目的承诺义务。
联合体的管理:
1、联合体各方同意并且确认各方之间是不可撤销的、独家的合作关系。联合 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理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果联合体中标,不得将工程转让或分包给未参加投标的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2、未经联合体牵头人的书面授权,任何一方或其授权代表不能为联合体设置 义务和责任。
3、联合体各方同意指定牵头人之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
协议于各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于下列任一情况下终止:
1、如联合体未能中标,本协议终止于评标结果公布之日,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2、一切有关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提前/延长终止,必须经联合体各方按照联 合体各方各自组织勘察设计的专业分工核准同意。
其他:
1、本协议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投标申请人资格报名和投标文件的附件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牵头人(联合体成员1)(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合体成员2(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