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材料采购协议书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内容
甲方拟定从20xx年11月 15日起,委托乙方代购材料业务,从事广州当地的水产品、原材料以及其他酒店相关用品的采购、保管、运输等工作。 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按照采购金额的1.5 %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2、根据采购业务开展、配合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3、支付40万元备用金,据实结算所有的采购成本;
4、据实支付所有相关的费用;
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每天根据甲方传真,及时采购所需原材料及用品;
2、海鲜、高干通过航空运输,及时送到北京;
3、一般物品通过较便利的途径,及时运送到北京;
4、联系有关的厂家,按要求定制酒店所需用品;
5、及时与甲方核对来往账目,分类出具各酒店购货清单,结清货款及费用;
6、负责协调采购活动与当地各有关行政事业管理机构的协调事务。
二、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合同解除和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务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劳务协议:
1、甲方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务协议:
2、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3、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务协议无效的;
4、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务协议无效的;
5、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务协议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务协议:
1、未能及时提供所需采购物资;
2、未能及时结清各项货款;
3、出具虚假凭证,套取公司货款;
4、采购的材料虚高于当地价格水平;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务协议无效的;
6、劳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7、其他因劳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协议无法履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协议终止:
1、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够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劳务报酬,视为违约,应该向乙方支付相当月劳务费三倍的赔偿金;
2、乙方未能够及时按要求采购所需产品,视为违约给公司的经营造成损失的,应该支付相当月劳务费三倍的赔偿金;
3、由于乙方的过失,货物在保管、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给予全额赔偿。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日期,为甲方办理财务清理等手续。
六、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20xx年11月10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材料采购协议书
材料采购协议书
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开拓市场,共同发展,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工程实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达成以下材料采购运输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向乙方采购全部XXXX工程所需用中砂、石粉、碎石等材料,结算时以实际方量为准。
第二条 产品规格及技术要求:颗粒大小均匀,级配合理,无明显垃圾杂物;满足本工程设计文件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第三条 交货及验收方法:本工程所用中砂、石粉、碎石材料均采用现场交货验收方式,具体约定如下:乙方负责中砂、石粉、碎石等材料备料、装卸、运输等全部环节,期间所需要的一切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风险自担。甲方只需对乙方装车运到施工现场的合格材料进行实量收方签认。
第四条 交货要求、单价及结算办法:
1.交货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供级配合理的中砂、石粉、碎石至施工现场,经双方现场交货验收、实量收方,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收货票据,乙方自行保管妥当,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2.交货地点:本合同段全线范围
3.交货日期:暂定 年 月至 年 月底
4.单价:材料采购及运输综合费按含税:中砂、石粉 元/立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 每立方米),碎石 元/立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 每立方米)单价进行结算。执行过程双方共同遵守。
第五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级配合理的中砂、碎石、石粉等材料至施工现场,在材料质量合格、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材料供应满足现场实际施工要求的前提下由甲方按材料实际购买量拔付乙方材料款,材料的结算均由甲乙双方指定的代表现场实际收方、计量付款。
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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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砂、石粉、碎石材料运输到 伍仟 立方米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批次材料款的 70 % 当材料运输到 壹万 立方米时,结清前次材料尾款同时甲方支付给乙方后批次材料款的 70 % ,其余批次材料供应结算方式以此类推。
2、本工程中砂、碎石、石粉材料尾款在本工程顺利完工后 叁拾 日一次结清。
3、乙方结算时应同时提供给甲方其所供中砂、碎石、石粉材料的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5@p。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 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产品质量、数量按时向甲方交货,乙方负责整个中砂、碎石、石粉合格材料的采集、装卸、运输等全部过程所需要的协调,期间所有乙方事项与甲方无关。
2.中砂、碎石、石粉材料质量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发生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乙方应采取措施保证对甲方所需用中砂、碎石、石粉材料的供应,如果生产能力有限或其他原因导致供货中断,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另行选合作伙伴进行采购。
4.中砂、碎石、石粉材料交货时间不满足工地需要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说明情况并与甲方友好协商,乙方或循其他渠道采购合格材料保证甲方工程进度不得无故拖延交货时间。否则一旦出现此现象,甲方可以根据自身施工进度情况解除本协议另行采购。
(二) 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甲方可以另行采购。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协议规定收货。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堆货场地,凡由乙方按时运输到甲方工地指定料场的合格中砂、碎石、石粉材料,甲方均需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并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收据。
3.乙方运送的合格中砂、碎石、石粉材料,如无正当原因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第七条 中砂、碎石、石粉材料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执行。如果有一方不同意,仍应按协议原订价格执行。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协议,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应提前 15天与对方协商,经双方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执行。如果有一方不同意,仍应按协议原订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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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
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协议,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协
议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
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协议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
本协议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执行期间,如任何一方出现无正当理由的违约,需要
按本合同约定的10000立方米中砂采购总价的10%赔偿对方合同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
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协议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
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印)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
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协议规定将货款结算完毕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
则附于本协议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印) 签章(印)
日 期: 日 期:
居住地址: 居住地址: 身份证编号: 身份证编号: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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