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签约歌手协议
签约歌手协议
协议编号:
甲 方: XXXX信息有限公司
合作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XXXXXXXX楼
邮 编:
电 邮: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甲方聘请乙方为公司的签约歌手,乙方成为甲方中国电信签约艺人。为规范双方在协议期间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1) 可以获得甲方原创音乐作品的演唱授权。
2) 乙方非中国电信的公开的、商业性的活动可以不获得甲方的许可,包括接受媒体的访问、
承接媒体广告、商业演出、出席各种公益或者非公益活动等。
3) 可获得甲方自有电信渠道所推广。
4) 可以得到甲方网站指定专业音乐人士的专业指导与点评。
5) 优秀歌手,可以免费享受其演唱歌曲的专业制作效果以及混缩。
6) 可以享受甲方网站提供的专门宣传页面。
7) 优秀歌手可以获得甲方为其免费拍摄专题MV的机会。
8) 可以获得中国电信为其提供的“音乐巡演”演出及宣传机会。
2、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在签约时,须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及信息。
2) 必须服从甲方举办的“音乐巡演”演出,甲方不支付乙方演出费用,但可免费享受
甲方为其提供的培训、形象、舞美设计等服务以及车旅食宿。
1
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签约歌手协议
3)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形象及名誉,不得发表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名誉的言论,不
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名誉的行为。
4) 乙方需将自己所演唱的作品交于甲方做中国电信领域的音乐增值业务和推广。
5) 为了保护甲方为乙方所做宣传工作的成果,乙方须协商后方可更改其艺名。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参与与中国电信属同质竞争企业的演出活动,其演唱
的新作品必须保证在中国电信爱音乐平台首发并独家发布三个月。
7) 乙方要保证在每季度(每半年)制作新歌不少于一首。
8) 在接受媒体、广告、商业演出、出席各种公益或者非公益活动、都应该认同自己属
于中国电信原创艺人的身份。
二、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1) 为有利乙方所演唱的音乐作品的宣传和推广,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的形象、语言、
生平介绍、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2) 乙方同意,乙方演唱著作权属乙方所有(包括署名权,邻接权,发表权,修改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资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甲方有权进行各项在中国电信运营商的商业运作,例如提供声讯、歌曲下载、试听、流媒体、手机彩铃铃声等无线增值业务方面的服务。并需向乙方另行支付以上服务所得利益的百分之五十费用。
3) 如乙方无能力完成的电信机构安排的活动,或乙方有严重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
2、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演唱、表演等技巧和水平进行准确地评估,并为乙方进行专业上
的指导。同时,甲方将已经拥有的所有有利于乙方专业水平提高的资源无保留地运用到乙方身上,积极为乙方专业水平的提高开拓更广泛的资源。
2) 对于乙方参加电信机构的演出,负责乙方的培训、形象、舞美等设计,并不定期邀
请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对乙方进行指导或训练。
3) 甲方负责根据乙方自身的综合素质、作品的风格、市场动向等条件而为乙方制订可
行、有效的宣传推广方案并执行,在宣传期内,乙方参与宣传的费用包含:形象拍照、舞美设计,服装造型等服务以及车旅食宿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XX元人民币。
三、 关于音乐作品的挑选、制作及著作权归属
1、 乙方演唱甲方的音乐作品的挑选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作品挑选的意见不能统一时,
由甲方最终决定。
2、 对于双方合作的作品,甲方以制片者的身份享有所有作品的著作权,乙方享有署名权和
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经济利益。
3、 属于乙方单方面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乙方。
四、 违约责任
1、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提前解除。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违约方须
向另一方承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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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人民币经济赔偿的违约责任。
2、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获得甲方---元人民币的
经济赔偿。
3、 除本协议相关条款有特别约定外,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
协议并有权获得乙方---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
五、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
六、 协议的变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双方可以变更协议。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
2、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予以修改、补充或调整。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创作、录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合法权利音乐作品,乙方以授权歌单的形式增补授权给甲方,增补之授权歌单为本协议之附件,适用本协议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应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体现。
5、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协议有关条款的履行,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八、保密条款
1、 甲乙任何一方应对本协议的签署情况本协议的内容以及本协议所涉及或可能涉及
的所有资料、信息及其他情况予以保密。
2、 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的
除外,另外甲乙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授权雇员可以知悉本协议内容,但亦应承担保密义务。
3、 上述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被解除时,依然持续有效。
九.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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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签名+手印): 授权代表(签名+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4
第二篇:3G书城签约协议(普通)0318
作品转让/授权协议
甲方:(真实姓名: )(笔名: )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乙方: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A塔17楼
邮编:510055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创作的作品之相关著作权独家授权、转让于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下列词语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具有以下特定涵义并做出相关约定如下:
1.1 协议作品: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所创作的作品及围绕、借鉴甲方所创作作品的主要内容、作品大纲、作品中已
出现人物、物品、环境、时代背景等相关内容线索继续创作的作品前传、后传、人物后续发展(可能是单一作品或是数部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
1.2 作品大纲:是指本协议中甲方创作的协议作品之创作大纲(包括但不限于完整内容的缩略概况、作品内容发
展的线索、主要人物介绍等内容)。
1.3 协议作品各种语言版本:本协议中是指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各种语言版本,包括但不限于汉语(包括简体
和繁体)、我国所有少数民族语言及其他各种外国语言。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中所列的“协议作品”以及对“协议作品”权属等做出的各种相关约定,即使未写明“协议作品各种语言版本”的字样也均表示已包含了“协议作品各种语言版本”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形式,双方约定内容的法律效力及于“协议作品各种语言版本”。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协议作品电子形式:本协议中特指协议作品以非纸质出版物的形式的各种具体存在和传播的形式,包括但不
限于协议作品转化为二进制数字形态或其他电子信号等形态在互联网、电话(含移动电话)、电视、电台、多媒体终端等各种媒体、平台、终端的发布、传播、使用等形式。
1.5 甲方署名:是指甲方在协议作品中作为作者之署名。
甲方有笔名的,除双方另行一致书面同意使用甲方真实姓名进行署名外,甲方在协议作品中的署名均以本协议文首所列明之笔名作为署名。
甲方没有笔名的,甲方在协议作品中的署名均以本协议文首所列明之真实姓名作为署名。
1.6 不可抗力: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
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
1.7 乙方网站:乙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全部网站,包括但不限于;.cn;;
.cn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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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020-66815066
FAX :020-375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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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协议所指之日均为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及中国大陆地区法定节假日外的日期。
1.9 著作权财产权利:指中国、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获得的财产利益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著作权权利。
1.10 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法律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
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1.11 第三方:本协议列明的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一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其他各类团体组织等
主体形式)。
1.12 本协议所涉及的货币及支付,除协议中特别标明的以外,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 协议作品
2.1 甲方依本协议约定创作的协议作品名称: 。协议作品总字数预计为 万
字至_ 万字之间,协议作品最终完成字数与预计字数不一致的,以最终完成字数为准,协议作品最终完成字数需得到乙方认可。
2.2 协议作品的主要内容应以经乙方确认的协议作品大纲为主要蓝本和创作基础。
2.3 若甲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协议作品的,乙方可自行继续创作协议作品,且有权决定对其自行创作的作品是否
继续使用甲方署名,甲方不得再对上述协议作品进行创作。乙方对自行创作的协议作品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同时乙方可自行使用最终创作完稿的协议作品之整体或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并获取所有报酬,乙方不需要向甲方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
第三章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
3.1 甲方同意将上述中协议作品(即本协议所称“协议作品”,且包含协议作品各种语言版本;并且无论协议作
品是否创作完稿即包含所有创作完稿和未创作完稿的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乙方,但协议作品(仅限于协议作品本身,不含协议作品经汇编、改编等形成的协议作品的演绎作品)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甲方予以保留。
乙方基于上述转让行为,取得协议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系协议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处分上述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授权予乙方的关联公司、合作伙伴,与运营商开展增值合作等。甲方不得于本协议签订后再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行使,将上述权利转让、授权许可于第三方。
3.2 本协议中就协议作品权属等相关内容所作之其他约定视为对3.1条内容的解释或补充,若本协议其他约定未
涵盖3.1条所列之情形并不表示乙方放弃或甲方不同意授权、转让乙方协议作品之相关权利;若本协议其他约定内容与3.1条有实质性的冲突或无法共同合理化实施的,双方同意以3.1条约定的内容为准;若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内容含有对3.1条内容的补充,则该补充及3.1条之内容对双方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3.3甲方在该协议作品之外创作的任何其他新作品(即在本协议3.1条约定的期限以外甲方创作的作品,作品的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且甲方也未与乙方就该等新作品签订过类似于本协议的书面的作品转让、授权等相关协议),甲方对该新作品权利(此处的新作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转让或授权许可使用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甲方应为乙方该优先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除乙方收到甲方要求乙方行使上述优先权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行使优先权外,甲方不得将上述权利转让或授权于任何第三方。
3.4关于协议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的归属问题,以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准。即使甲乙双方在本
协议签署之后就协议作品相关事宜达成新的或补充的书面协议,除非甲乙双方在新的或补充的协议中就协议作品相关权利归属问题作了确定、明示的补充或修改,否则均以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内容为准。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所订立的有关甲方创作作品的任何协议(如有)原则上即效力终止(除乙方认为 协议作品之著作权授权、转让 2 广州市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A塔16、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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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内容部分除外),其中双方已按原协议约定相互履行的内容有效,双方按原协议约定尚未履行的内容(如甲方尚未创作完稿的作品应继续创作至协议作品创作完稿等等)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
3.5 甲方承诺其拥有将协议作品转让于乙方的权利,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不存在甲方与第三方达成或签订关于协议
作品权利归属、转移、授权使用,或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近,或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任何电子、口头、书面等形式的协议。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乙方取得协议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系协议作品的著作权人,甲方无权、无意也不会与第三方达成或签订关于协议作品权利归属、转移、授权的,或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任何电子、口头、书面等形式的协议。
如甲方的上述承诺与事实不符或甲方违反上述承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甲方与第三方的该等协议约定的内容、权利归属等事项以及法律效力均不能对抗和超越本协议及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约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作品大纲交付给乙方。作品大纲的字数不少于100字,乙方可
根据乙方网站需要及市场需求要求甲方对作品大纲进行修改。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修改完毕并经乙方认可,不得拒绝修改;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作品大纲的范例样本供甲方参考,但该范例样本仅供甲方为创作协议作品参考,甲方应遵守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保密义务;作品大纲以乙方最后确认的内容为准。
甲方交付的协议作品的作品大纲经乙方审核通过后,甲方应按照该作品大纲的内容线索、人物安排等约定内容进行协议作品的创作,直至协议作品创作完成并经乙方确认完稿。
在甲方按照作品大纲进行协议作品创作的过程中,乙方可以根据乙方网站需要及市场需求要求甲方对已完成的作品大纲进行补充、修改,甲方应予配合,同时甲方承诺将按照该修改后的作品大纲进行协议作品的创作,直至协议作品创作完稿。
4.1.2 甲方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时间、发布渠道和发布方式负责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具体发布,若有甲方在乙方指定
的渠道或方式之外发布作品视为未发布。
4.1.3 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基本字数完成协议作品,若甲方存在下列任一情形,则按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
任:
(1)当月提交并发布的协议作品字数少于两万字的,对协议作品的更新每月少于4次的,或每次更新时间间隔超过7天的;
(2)甲方拖欠应提交作品,乙方发出警告信后,在乙方要求时间内仍未提交的;
(3)提交的协议作品未按乙方确认的协议作品大纲要求创作的;
(4)甲方提交的协议作品稿件经乙方验收不合格,拒绝修改或未能在乙方要求期限内按乙方要求作出相应修改的;
(5)甲方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完成任何一部协议作品的。
4.1.4 甲方保证其创作协议作品是在没有第三方协助的情况下,由甲方独立创作完成的;甲方保证和承诺上述其创
作的作品未抄袭或剽窃第三方的作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著作权等任何知识产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中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不存在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任何法律纠纷,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及其它有关中国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并且该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或意识:
(1)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2)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煽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5)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密;
双方的权利义务 3 广州市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A塔16、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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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影响或破坏社会和谐及科学化发展的;
(7)无故随意侮辱或者诽谤任何第三方,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及其他民事权利内容;
(8)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1.5 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使用其真实姓名、笔名或其他姓名、名称等任何名义,为己方及任何第三方以与协议
作品相同或相似的标题或主要章节的标题创作作品或作为其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
4.1.6 乙方可自主决定或由甲方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第三方结合借鉴协议作品主要内容、内容线索、协议作品中已
出现的人物、物品、环境、时代故事背景等相关作品要素创作协议作品的前传、续传、及其他有关于协议作品内容要素的作品(如借用已完成的协议作品中的人物、环境、背景等通过新的构思创作和情节描写而创造的新的作品等,以上所称的作品形式均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甲方同意乙方可继续保留甲方笔名或真实姓名在上述新创作的作品中标明为协议作品的原始作者,以上新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均归乙方所有,乙方可使用上述新创作的作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并获取所有报酬,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可将协议作品及其演绎作品的部分内容连同上述新创作的作品进行任何商业化形式的宣传,乙方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4.1.7 甲方无论有无过错,因协议作品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而导致乙方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
或使乙方因此而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乙方免受上述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
4.1.8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参与或出席乙方组织的协议作品推广活动及其他宣传活动;甲方承诺积极维护乙方及乙
方网站的形象,协助乙方及乙方网站共同宣传其他甲方作品,不做出有损于乙方、乙方网站形象及损害乙方网站中其他作品的言论及行为。
4.1.9 甲方在协议期间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和确认,不得以3G门户签约作家或其他任何名义参加任何乙方同类
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文学网站、文学频道、含文学频道的其他门户网站、进行游戏漫画等游戏作品周边版权运作的公司等)的任何活动。
4.2、乙方权利义务
4.2.1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协议作品的稿费。
4.2.2 若乙方向甲方支付稿费,则甲乙双方同意以经过乙方确认的协议作品的已完成字数为依据,未经乙方确认的
部分不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的依据。
4.2.3 若甲方交付的协议作品内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不能达到乙方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已交付的协议作
品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如果甲方拒绝修改或未能在乙方要求期限内按乙方要求作出相应修改并获得乙方认可的,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可对其交付的协议作品内容进行删减、修改或停止于乙方网站的发布。
4.2.4 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为提升甲方、协议作品知名度,可根据市场需求,选择给予甲方及协议作品于乙方网
站热点商业广告位置进行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乙方网站的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形式的展示和介绍)的宣传和推荐,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宣传和推荐,同意并确认乙方在宣传和推荐时可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肖像、声音等资料。
4.2.5 若乙方网站因各种原因暂停或临时中断对外访问、使用或出现其他临时性、阶段性的访问、使用等方面问题
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将尽力予以解决上述问题。同时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上述情况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职责,根据上述情况若乙方认为必要时,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4.2.6 乙方基于3.1条的转让,取得协议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系协议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协议作品展开收
费阅读业务。
乙方有权完全独立整理、选择将哪一部分协议作品相关内容(可能是协议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设定为收费章节,并有权在必要和合适的时间对收费章节进行增加、减少等调整。甲方将不干预也不能影响乙方对收费章节的选择权和决定权,甲方也不得强制指定要求乙方将协议作品相关内容设定为收费章节并归入乙方网站收费区或要求乙方对已设定的协议作品的收费章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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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权将协议作品未被乙方设定为收费章节的部分以协议作品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网站公开发布的形式)免费予以对外发布、使用。
4.3、其他
4.3.1 协议作品遭受第三方侵害时,甲乙任何一方以己方名义可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投诉、诉讼、仲裁等各种
形式维护一方或双方的权益,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最终通过上述各种形式所获得的补偿及赔偿等所有费用,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均归于以己方名义提出维权的一方。
若本协议一方(即提出需维权的一方)书面要求以另一方的名义对外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投诉、诉讼、仲裁等各种形式维护一方或双方的权益,同时该方承诺涉及维权的事务非必要由另一方参与和协助的将均由该方承办完成;如另一方对此表示同意的,则另一方应有义务尽力协助提出需维权的一方完成所有维权事务,且最终通过上述诉讼、仲裁等各种维权形式所获得的补偿及赔偿等所有费用将均归于提出需维权的一方。
第五章 稿费及支付
5.1 稿费:是指甲方创作协议作品,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独家使用协议作品相关内容或受让相关权利所付出的费
用。稿费由原创奖励计划奖金、www、wap网站收费阅读分成和无线增值业务分成构成。
5.2 为鼓励甲方创作,乙方在3G书城(.cn)公布“原创奖励计划”,并按此为标准对达到奖励条
件的甲方支付奖金。乙方有权对“原创奖励计划”进行变更,本协议受“原创奖励计划”变更的影响。若“原创奖励计划”有变更的,则甲方根据原创奖励计划所获奖金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乙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经详细、认真阅读3G书城(.cn)公布的“原创奖励计划”,完全了解“原创奖励计划”内容,同意乙方按“原创奖励计划”标准支付奖金,同意乙方“原创奖励计划”的修改权,并接受“原创奖励计划”变更对其奖金的影响。
5.3 乙方根据本协议4.2.6条款开展收费阅读业务,并与甲方收益分成。协议作品在乙方www、wap网站的销售分
成以乙方按“每千字1分钱/每订阅次”的标准向甲方进行结算,其中“订阅次”是指由乙方统计的乙方www、wap网站付费会员对协议作品收费章节的付费订阅次数。付费订阅统计仅限于乙方网站付费会员为观看获取相应协议作品收费章节内容的目的而向乙方支付单项阅读费用的订阅行为,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协议作品已归为收费章节的单章节订阅总数,以乙方网站上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甲方可在乙方网站指定页面进行相应的查询和核实,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通告。
5.4 乙方以协议作品作为标的与电信运营商开展协议作品的收费增值服务的,针对协议作品收费所产生的净收入,
甲乙双方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成,即甲方占净收入的50%,乙方占净收入的50%。
净收入是指乙方与电信运营商开展的作品收费阅读等增值业务合作所获得的总收益扣除各项成本后所得收入。各项成本包括:电信运营商手续费、坏帐、税费、SP计费渠道分成费用等。
5.5 除上述甲方获得的稿费外,如乙方未书面向甲方确认其他方式、范围的业务分成、费用或奖励的,乙方使用
从甲方处受让的协议作品或以本协议中确定的甲方授权乙方的方式发布、使用、开发协议作品或甲方其他作品的,甲方和乙方暂定根据乙方净收入进行5:5分成,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5.6 乙方根据本协议4.2.4选择性的给予甲方的宣传和推荐系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独家使用协议作品相关内容及
受让相关权利而给予甲方的报酬之重要组成部分,乙方暂不因该宣传和推荐向甲方收取相关推荐所需广告费用,但如果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则甲方需依据实际推广位置返还乙方广告费用。
5.7 甲乙双方依3.1条对协议作品的转让在协议作品(部分或全部)完稿时即已完成,本章稿费的支付或由此产
生的争议均不影响协作品的转让。
5.8 甲方应于每月5日(不含5日)之前提出稿费申请,乙方收到甲方提出的申请并确认甲方符合支付标准后,
应在当月的20日前支付对应的稿费,无线增值业务分成除外;若稿费的支付申请迟于5日提出,乙方有权推延至下个月20日前支付;提出作品稿费支付申请的日期最早不得早于本协议生效一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 广州市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A塔16、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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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乙方在收到电信运营商或渠道商支付的收费专区所产生的收入后向甲方支付无线增值业务分成;若电信运营商
或渠道商支付的时间早于每月的10号,则乙方在当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无线增值业务分成;若电信运营商或渠道商支付时间晚于每月的10号,则乙方有权将甲方的无线增值业务分成费用推至下个月30日前支付。 若协议作品在终止增值服务前,乙方分得的费用未达到50元,则该费用仅作为乙方网站运营成本,不予支付。
5.10如甲方的稿费不超过200元,则自行累计到下个结算期结算,依此类推。
5.11甲方上述稿费为含税额,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应得收入税费,乙方从甲方应得收入中代扣应缴税款,将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给甲方。
乙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稿费,甲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为:
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若因甲方提供的帐户帐号发生无法支取或产生费用等相关问题和法律责任,由甲方单方承担。
第六章 保密义务
6.1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或知悉的对方任何信息(“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或以本协议外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6.2上一条款所指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本协议相关及甲、乙双方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甲、
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协议、协议附件、补充协议等其他一切相关文书),例如甲方从乙方处获得稿费的金额和结算方式、标准、作品权利归属方式、授权方式、乙方经营和管理策略、客户名单、作者名单及联系方式、乙方编辑及工作人员名单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2.3、3.1、3.3、3.4、3.5、4.1、6.1条(包括上述各条下的各款项)之约定的,应承担
违约责任,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停止侵权;
(2)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3)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应付报酬及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给予甲方的任何权益;
(4)向乙方返还其依据本协议从乙方处获得的所有相关费用,若乙方为甲方或协议作品提供了乙方网站热点商业广告位置做宣传、推荐的,则甲方还需按乙方网站热点商业广告位置的具体价格(乙方网站各广告位置价格以甲方违约时乙方网站所适用的实际价格为准)向乙方返还广告费用;
(5)甲方除向乙方返还费用外,还须另向乙方支付其从乙方获得的全部费用总额的10倍金额的违约金,如甲方从乙方获得的全部费用总额低于贰万元的,则违约金数额定为贰拾万,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指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其全部损失;
(6)其他依法维护乙方权益的任何措施;
7.2 乙方认定甲方违反本协议第2.3、3.1、3.3、3.4、3.5、4.1、6.1条(包括上述各条下的各款项)的依据包
括但不限于乙方收到第三方各种来电、来函、互联网形式的联络、口头沟通等方式陈述甲方存在上述违约情形,或乙方自行发现甲方存在违约情形,即有权采取8.1条约定的任一或全部措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可对违约情形向乙方提交书面的证明证据和书面的解释理由,由乙方考量确认并同意后,可解除协议中止或恢复协议继续生效,同时乙方无需承担对甲方的任何补偿等合同及法律责任。
7.3 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中止、终止或解除的,不影响本协议中对所涉及作品的权属转让、授权相关内容的约
定的效力,双方同意继续接受上述该等约定内容的约束;如果根据中国法律,上述之约定无法实际履行的,甲方同意并承诺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年内不自行使用或将任何一部协议作品发布、使用等相关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 6 广州市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A塔16、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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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利)转让或授权许可于任何第三方,否则系甲方违约,甲方将承担本协议7.1条所列之违约责任。
第八章
8.1
8.2 附则 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六章、第七章所规定的义务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本协议解除、终止不影响乙方有权继续使用本协议终止前获得授权并使用的作品内容。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甲、乙双方分别向对方陈述并保证:双方都具有订立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应义务的全部权利、权力
和授权;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经过平等沟通,对本协议下所有条款及定义等内容均已明确知悉,并无疑义。并自愿签订本协议。
8.3 如果本协议甲、乙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时,甲、乙双方同意均
不应视为弃权或对对方违约行为之默认;而任何一方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之行使
8.4
8.5
8.6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电子邮件、传真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发送。 甲、乙双方同意以本协议附件之联系地址、E-mail和传真号码为双方有效的联系地址、E-mail和传真号码。
任何一方按该地址、E-mail和传真号码寄送文件或传真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5)点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工作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工作日;若为电子邮件形式,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若为专人送达或邮寄送达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提供的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按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或由发件方认可的收件方委托授权人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提供的全国邮政挂号邮件形式发送时,以自发件方寄发日(以邮戳为准)起计五(5)个工作日为准。
8.7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协议期间可根
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8.8
8.9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0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本协议正文)
甲方: 乙方: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笔名: 签约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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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 :020-37570112
邮编:510055
附件一:
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约作者资料表
年 月 日
注:请签约作者务必详细填写此表,以利于乙方与签约作者(甲方)之间的联系及转让费给付。 附件二:乙方网站目前名称、网址及标识(如有变更,乙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网站名称(中文):3G门户网
乙方网站网址:wap.3G.cn;.cn;;.cn ;.cn 乙方网站标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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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转让/授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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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证明
转让/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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