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使用)权转让协议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
1、转让或受让方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转让和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单位介绍信;
3、转让或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主题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4、转让或受让方是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5、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注册商标使用权转让协议》文本若干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注:注册商标不得超过有效期限。共有的商标专有权应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被许可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受让烟草制品、药品等的注册商标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生产主管机关的证明。转让协议中应有转让等相关费用的约定。申请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公证除参照上述相关要求外,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有效期限。《商标使用权转让协议》的份数根据需要提供公证处存档的两份即可。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证件材料。
第二篇:办理股权转让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A)
一、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股东为自然人的公司)
1、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公章(原件与复印件);
2、转让前的公司章程(原件与复印件);
3、如公司名称有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
4、成立公司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与复印件);如公司成立后有发生过股权变更的需带以前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本公证处代查工商局出具的《核准内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有关资料》、《股权锁定证明》,费用另外收取,共人民币100元整。
6、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董事)会决议(原股东需到公证处签名并盖公司的印章)。
二、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资料
1、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签字。
2、转让方、受让方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3、未发生股权变更的股东请带身份证到公证处来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4、上述人员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需提交经其它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来公证处代办相关手续。
三、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若干份
注:请将打好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存入U盘或其它软盘带来公证处,以便公证员帮助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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