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杭州乐荣电线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南城县泓森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杭州长运物流有限公司
鉴于丙方业务发展的需要,甲乙丙三方就日常运输质量、费用结算等事宜,经平等自愿诚信协商,依据甲丙双方于20xx年签订履行的《公路运输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乙方与丙方为关联公司,二方同意:
1、 丙方为甲方的长期承运商,对甲方货物的安全性与及时性提供保证。若涉及经济赔偿或运输质量问题,丙方向甲方承担完全责任,与乙方无关。
2、 丙方出于业务需要,委托乙方与甲方签订运输协议(税务开票需要),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国家正规运输#5@p。
3、乙方与丙方财务结算自行协商解决。
二、其他
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他内容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三、 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三份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 签字: 签字:
第二篇:进料加工合同补充协议1
进 口 原 料 合 同 的 补 充 协 议
编号:RH[2009]01补之一
日期:20xx年2月3日
地点:信宜
甲方:信宜日红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信宜市工业路220号(邮编:525300)
电话:(0668)8887766 传真:(0668)8882099
乙方:丸红株式会社
地址:日本大阪市中央区本町二丁目5番7号
电话:0081-3-5641-4323
信宜日红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从事进料加工TS树脂系列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由于国外销售市场的需求,甲方现决定增加TS树脂H11C、1355C、1364C、TA12-293A、TA12-292C、H100C和H45C的出口量;减少TS树脂H13C、H25C、1382C、H34C、H41C、H13FKC、1317C、1370C、和H46C的出口量,因此进口原料的数量和总值也随之改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作以下更改,更改内容如下: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生产所需原料更改后如“进口原料清单”所示。(详见第三 页)
第一页
二、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三、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由甲方上报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撤销,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甲方也可从国外其他公司直接购买原材料。
甲方:信宜日红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丸红株式会社
代表:
第二页
20xx年2月3日
产 品 出 口 合 同 的 补 充 协 议
编号:RH[2009]03补之一
日期:20xx年2月3日
地点:信宜
甲方:信宜日红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信宜市工业路220号(邮编:525300)
电话:(0668)8887766 传真:(0668)8882099
乙方:日立化成聚合物株式会社
地址: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内神田一丁目13番7号
电话:0081-3-3294-4507
信宜日红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从事进料加工TS树脂系列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由于国外销售市场的需要,甲方现决定增加TS树脂H11C、1355C、1364C、TA12-293A、TA12-292C、H100C和H45C的出口量;减少TS树脂H13C、H25C、1382C、H34C、H41C、H13FKC、1317C、1370C、和H46C的出口量,因此出口产品的数量和总值也随之改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作以下更改,更改内容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出口的制成品更改后如 “出口清单”所示。(详见第3 页)
第一页
二、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三、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由甲方上报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撤销,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甲方生产的制成品也可直接销售给乙方以外的其他客户。
甲方:信宜日红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代表:
乙方:日立化成聚合物株式会社 代表:
第二页
20xx年2月3日
进 口 原 料 合 同 的 补 充 协 议
编号:RH[2009]02补之一
日期:20xx年2月3日
地点:信宜
甲方:信宜日红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信宜市工业路220号(邮编:525300)
电话:(0668)8887766 传真:(0668)8882099
乙方: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301号7楼
电话:00886-6-2390024
信宜日红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从事进料加工TS树脂系列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由于国外销售市场的需求, 甲方现决定增加TS树脂H11C、1355C、1364C、TA12-293A、TA12-292C、H100C和H45C的出口量;减少TS树脂H13C、H25C、1382C、H34C、H41C、H13FKC、1317C、1370C、和H46C的出口量,因此进口原料的数量和总值也随之改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作以下更改,更改内容如下: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生产所需原料更改后如“进口原料清单”所示。(详见第3 页)
第一页
二、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三、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由甲方上报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撤销,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甲方也可从国外其他公司直接购买原材料或委托乙方从国外其他公司购买。
甲方:信宜日红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20xx年2月3日
第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