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时间:2024.4.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主要以部分地区公司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编制。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规定与企业实际相适应。通过合同条款将公司的生产经营实践和业务流程加以规范,使合同文本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示范文本既满足地区公司对合同的共性需要,又尽可能增加合同针对性条款约定。

3、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文本的通用条款一经确定,不应随意更改。需要特殊约定的个性条款,可由地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三、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合同谈判和签订应以本示范文本为基础。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对示范文本进行细化,并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五、具体填写说明:

1、监理范围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2、在写明“监理内容”时,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一般是包括:检测试验设备、测量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气象设备、照相录像设备、电算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4、根据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对于合同14.1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原则上我方单位应使用合同专用章;

六、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如不需填写该项条款,填入“无”或“/”。 2

目录

1.工程概况: ............................................. 1

2.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 1

3.监理的期限和地点 ....................................... 1

4. 监理工作要求 .......................................... 1

5.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 .................................... 2

6.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 3

7. 监理人权利和义务 ...................................... 3

8. 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 .................................. 4

9. 保密 .................................................. 4

10. 不可抗力 ............................................. 4

11.违约责任 .............................................. 4

1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5

13.争议的解决 ............................................ 5

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 6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监理人: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工程监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 ; 工程施工地点: ; 工程规模: ; 总 投 资: 。

2.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2监理范围: ;

2.2监理内容: 。

3.监理的期限和地点

3.1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监理地点: 。

4. 监理工作要求

4.1监理人应组建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名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其中 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更换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征 1

得委托人同意;

4.2 监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各项安全、环保、生产指标;

4.3监理人应在 前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在内的项目监理规划,按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送委托人;

4.4监理人应按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5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通知及时参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并于监理业务完成后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4.6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应在监理工作完成后 日内移交给委托人;

4.7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所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4.8委托人应当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人、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4.9委托人应于 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监理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4.10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要在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4.11其他约定: 。

5.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

5.1监理费的计取

5.1.1监理费用总价:

(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人民币): 元。

5.1.2计取标准: 。

5.2支付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5.2.1一次性支付:监理任务完成,委托人收到并认可监理人提交的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后 日内支付全部监理费用。

5.2.2.分期支付:

5.2.2.1 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监理费用总价的 %;

2

5.2.2.2(按照进度支付): ;

5.2.3甲方在最终结算时扣除监理费用总价5%的费用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质保期满后30天内,甲方视乙方服务质量情况支付服务质量保证金。

5.2.4其他约定: 。

5.3监理人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6.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6.1审查监理人及其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质;

6.2监督、检查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情况,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

6.3认定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6.4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监理规划及细则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

6.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他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6其他约定: 。

7. 监理人权利和义务

7.1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被监理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7.2检验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被监理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被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7.3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签认工程提前竣工日期或工程延期竣工日期;

7.4监理过程中如发现被监理单位人员工作不称职,监理人可要求被监理单位调 3

换有关人员;

7.5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到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期的问题,应立即要求被监理单位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7.6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7所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7.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

7.9其他约定: 。

8. 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

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合同附件《工程监理HSE合同》执行。

9. 保密

监理人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成果属委托人所有,监理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或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10.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0.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1.1.1未按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实施监理职责所必需的工程项目资料、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致使监理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职责超过 天的,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4

11.1.2迟延支付监理费用,每迟延一日,承担迟延支付部分万分之 的违约金;

11.2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1.2.1未按约定组建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致使合同履行延期的,每迟延一日,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11.2.2监理任务完成后,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每延迟一日,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11.2.3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11.2.4监理人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1.2.5监理人失职,没有尽到监理职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负责赔偿。

1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2.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2.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解除合同前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2.2.1监理人未按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在委托人限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 12.2.2监理人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2.2.3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

12.2.4监理人或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的; 12.2.5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超过应付金额 %以上,经监理人书面催告后 日仍未支付的,监理人可以解除合同。

12.3其他约定:

1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解决: 13.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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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

日起生效。

14.2双方就监理过程中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签订的《 工程监理HSE合

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

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14.5.1 ; 14.5.2 ; 14.5.3 ; 14.5.4 。

14.6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第二篇:20xx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前言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对于控制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为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向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和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提供指南,原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00版示范文本),改示范文本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状况,符合当时工程监理市场的需求,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固定资产投资持续较快增长,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任务繁重,一些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越来越大,标准规范越来越严,施工工艺越来越精,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改变,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也在不断修订调整,2000版示范文本已不能准确涵盖现阶段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践中的复杂情况,难以满足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相关各方的实际操作需要和诉求。

20xx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工

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建筑节能承担监理责任。这些法规虽已实施,但并未在2000版示范文本中明确体现出来,影响了工程监理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在工程监理承担着确保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的艰巨任务及重要责任的情况下,尽快修订2000版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对于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严格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监理,认证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升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修订2000版示范文本的主要依据有: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

(二) 国际咨询服务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1998);世界银行《选择咨询工程师标准招标文件-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格式》(2004);美国AIA《业主与建筑师标准合同文本》(1997版);香港《设计和建造工程委托咨询工程师通用合同条件》(1997)等。此外,还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发的《标准施工

2

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

(三) 国内相关部门颁布的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合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合同部分等。

三、修订的过程

20xx年成立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界专家、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建设监理协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组”。工作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修订课题组

20xx年7月,成立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工程监理统计制度研究课题组”,设立了修订专项课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包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北京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南开大学、深圳大学建设监理研究所、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海南省建设监理协会、首开集团‘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方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京兴国际工程管理公司、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海南新世

3

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系统化研究,为全面开展修订工作奠定基础。

(二)确定修订的基本原则

(1)考虑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连续性。尽量保留原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体部分,补充、修改完善不合理部分。

(2)纳入近几年比较成熟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不成熟的内容暂不列入。

(3)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修订。

(4)充分参考、借鉴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经验和其他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

(5)将合同示范文本与现实工作实际需求相结合,充分考虑国情,符合国内工程监理工作实际情况。

(三)确定修订的方案

参照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格式,同时,结合20多年来我国工程监理实践经验,对2000版示范文本的体例和格式进行了调整。

(四) 开展的主要修订工作

(1) 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从20xx年起,课题组主要对上海市、

天津市、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山西省、陕西省、吉林

省、海南省等省市,以及电力、水利水电、石油、石化及化

工、铁道等行业进行了调研,全面了解2000版示范文本的

实际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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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全面的修改论证。从20xx年起,组织了20余次由政府

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

协会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修订稿进行了认真讨论。

(3) 面向全国征求意见。20xx年5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文(建办市函[2008]285

号),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

本)》修订稿的意见。20xx年11月,将《建设工程监理合

同(示范文本)》的修订稿作为待议文件提交全国建设工程

监理会议进行讨论,并认真整理归纳各地各行业反馈意见,

逐条研究吸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修订充实,使之更为全

面准确。

(4) 积极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沟通。从20xx年开始,

积极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系,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修订事宜进行了多次的上衣,认真听取并吸

收采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和建议。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件名称、合同文件组成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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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文件名称

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考虑与国内其他合同示范文本名称的确立原则相一致,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二) 合同文件组成和内容

2000版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造成标准格式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与总的合同用词重复,容易导致概念混淆。修订后的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五部分,不仅在格式上与其他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而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

1. 通用条件

考虑到2000版示范文本已应用10多年,委托人与监理工程师均很熟悉,本次修订尽可能保留了原有适用的条款。通用条件中修改和增加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与解释”中,明确说明了合同中重要的用词和用语,避免产生矛盾或歧义。修改后的示范文本对18个专用词语进行了定义,比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定义增加7个专用词语,包括“监理”、“相关服务”、“酬金”、“不可抗力”等。

(2)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调整为“义务、责任”两部分,避免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相对于委托人的合同权利与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可行使权力之间的概念冲突。

(3)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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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附加工作”。虽然“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的性质不同,附加工作是与正常服务相关的工作,额外工作是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监理人必须增加的工作内容,但二者均属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且补偿的原则和方法相同。为便于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修改后的示范文本将二者均归“附加工作”。

(4)依据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等。如果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完成更大范围或更多的监理工作,还可在专用条件中补充约定。

(5)2000版示范文本中未规定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是的解释顺序,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不仅调整了合同文件的组成,而且明确了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

(6)增加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中明确了6种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如:有严重过失行为、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等。此外,委托人与监理人还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可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7)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增加了“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质检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

7

承包人协商解决”的规定。

(8)依照《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取消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员因过失对委托人的最高赔偿原则是扣除税后的全部监理费用的规定,体现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公平原则。

(9)增加了协议书签订后,因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或因工程规模或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时,服务酬金、服务时间应作相应调整的条款,体现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平等原则。

(10)2000版示范文本中有关时间的约定无一定规律,如30日、35日等,参照国际惯例,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中的时间均按周计算,即7天的倍数,不仅增强了科学性,也便于使用者掌握。

(11)新增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后合同终止的条件,使合同管理更趋规范化。

2.专用条件

2000版示范文本中,合同当事人就委托工程监理的所有约定均置于专用条件中,导致实践中很多内容约定得不够全面、具体,修改后的示范文本针对委托工程的约定分为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三部分。

专用条件留给委托人和监理人以较大的协商约定空间,便于贯彻当事人双方自主订立合同的原则。为了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凡通用条件条款说明需在专用条件约定的内容,在专用条件中均以相同的条款序号给出需要约定的内容或相应的计算方法,以便于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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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录A

为便于工程监理单位拓展服务范围,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保修等阶段的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定义为“相关服务”。如果委托人将全部或部分相关服务委托监理人完成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委托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委托全部内容,也可以委托某个阶段的工作或部分服务内容。若委托人仅委托施工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录A。

4.附录B

为便于进一步细化合同义务,参照FIDIC等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附录B。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无偿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和设施,应在附录B中明确约定提供的内容、数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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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0 制定 (GF-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

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

非招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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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12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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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14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

15

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

16

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7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

18

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9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20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臵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1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22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23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

24

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

25

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

26

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

27

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28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

29

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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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

31

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32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20xx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3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34

20xx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35

9. 补充条款 。

36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37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20xx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20xx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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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20xx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xx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xx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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