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
甲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县政府文件精神,为了扩大供水网络,服务于民,甲方
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安装(改装)工程,实行一户一表,现就有关安装(改装)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性质
1、乙方用水性质:乙方 属
于 。
2、具体位置及安装(改装)规范:甲方负责安装(改
装)到楼后侧滴水坡及表后闸阀,水表必须放置在楼房后侧
底层滴水坡处,且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表后闸阀内工程由 负责安装。
二、工程规模
1、工程规模及地点:该工程建设规划面积为 , 工程地点在 。
2、付款方式:甲方收取城市供水设施投资补助费(大
小写) 元整, 首付(大小写) 元整, 余款(大小写) 元整等安装结束后一次性付清。材料费(大小写) 元按预算报价签订合同后一次性付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
供接水安装工程图及允许建筑面积批准文书。
三、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按规范精心组织,安装(改装)到位,文明施工,优质服务,每月查抄水表一次。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逾障碍和纠纷,乙方负责协调处理,为施工提供方便,并负责施工后的路面修复工作。积极遵守《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各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停水催缴,
四、安全与管理:
根据《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负责水表前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乙方则维护好水表后的设施并积极配合甲方共同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水处理BOT合同范本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特许经营合同
年 月
目 录
第 1 条..... 定义和释义.... 2
1.1 定义... 2
1.2 释义... 4
第 2 条.....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5
2.1 特许经营权... 5
2.2 特许经营期... 5
2.3 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6
2.4 特许经营期的扩建... 6
第 3 条..... 双方的声明.... 6
3.1 项目公司的声明... 6
3.2 3.2 甲方的声明... 6
第 4 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义务.... 7
4.1 甲方的一般义务... 7
4.2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8
4.3 双方的共同义务... 9
第 5 条..... 项目前期工作.... 10
5.1 前期工作... 10
第 6 条..... 土地使用权.... 11
6.1 土地使用权... 11
6.2 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11
6.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11
第 7 条..... 项目的建设.... 12
7.1 建设期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12
7.2 建设期甲方的主要义务... 12
7.3 建设期及进度日期... 13
7.4 地质详勘和设计... 15
7.5 工程建设... 16
7.6 施工和监理... 16
7.7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16
7.8 工程不合格... 17
7.9 不可免除... 17
7.10 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 18
第 8 条..... 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 18
8.1 初步性能测试和初步完工确认... 18
8.2 商业试运行... 19
8.3 商业运行... 20
8.4 不予免责... 21
第 9 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21
9.1 甲方导致的延误... 21
9.2 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 21
9.3 放弃... 22
第 10 条... 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22
10.1 基本要求... 22
10.2 暂停服务... 23
10.3 未履行维护义务... 24
10.4 污泥、栅渣和沉砂的处理与处置... 25
10.5 增值税或营业税... 25
第 11 条... 水质和污泥质量标准和检测.... 25
11.1 污水进水... 25
11.2 水质检测... 25
11.3 进水水质标准... 27
11.4 出水水质标准... 27
11.5 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 28
11.6 进水水量超标的处理... 29
11.7 出水水质超标的违约金... 29
11.8 污泥标准... 30
11.9 环保部门的检查... 30
第 12 条... 水量、水价和污水处理服务费.... 30
12.1 水量... 30
12.2 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及其调整... 31
12.3 污水处理服务费... 31
12.4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33
第 13 条... 服务费的支付.... 33
13.1 付费程序... 33
13.2 逾期付款... 34
13.3 账户... 34
13.4 货币... 34
第 14 条... 保险.... 34
14.1 项目公司购买保险... 34
14.2 购买保险证明... 35
14.3 没有维持保险... 35
第 15 条... 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35
15.1 移交范围... 35
15.2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36
15.3 最后恢复性大修... 36
15.4 零配件和备品备件... 36
15.5 保证的转让... 36
15.6 技术转让... 36
15.7 合同的解除、转让... 37
15.8 人员和人员培训... 37
15.9 保证... 37
15.10 移交后的保修... 37
15.11 移交费用... 38
第 16 条... 不可抗力.... 38
16.1 不可抗力事件... 38
16.2 中止履行... 39
16.3 适用于项目公司的例外情况... 39
16.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39
16.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40
16.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40
16.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40
第 17 条... 合同的终止.... 40
17.1 由甲方提出的终止... 40
17.2 由项目公司提出的终止... 41
17.3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42
17.4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42
17.5 终止的一般后果... 42
17.6 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43
17.7 提前终止后的移交... 44
第 18 条... 转让和担保.... 45
18.1 甲方的转让... 45
18.2 项目公司的转让... 45
第 19 条... 一般补偿及其他违约赔偿.... 46
19.1 一般补偿... 46
19.2 其他违约赔偿... 48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49
20.1 友好协商... 49
20.2 仲裁... 49
第 21 条... 其他条款.... 49
21.1 合同的解释规则... 49
21.2 通知... 50
21.3 合同文字和文本... 50
21.4 生效... 50
附件一 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 52
附件二 污水处理厂工程平面布置图.... 52
附件三 污水处理厂工程运营记录报表.... 53
附件四 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调整.... 55
附件五 甲方出具项目签约授权委托书文件.... 57
附件六 甲方财政部门对于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时足额支付出具的付费承诺书 57
附件七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 57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在 省 市签署:
甲方: (下称“甲方”)
和
乙方: (下称“项目公司”),系。。。。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国法律在 市(县、区)依法出资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在重庆市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Ø 为推动 市(县、区)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效率,甲方决定以BOT方式实施 污水处理厂项目。
Ø 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污水处理厂的投资人。
Ø 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中国法律规定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 市(县、区)正式成立项目公司。
Ø 甲方与项目公司特此订立本合同,以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建设、运营和维护与本合同有关的项目设施,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Ø 根据甲方的决定,甲方 (单位) 作为特许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对 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运营进行管理。
为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 1 条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2 释义
1.2.1 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 “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项目公司或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项目公司和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 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 标题仅为方便之用。
第 2 条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2.1 特许经营权
2.1.1 甲方授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权利,项目公司有权在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自行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付款单位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2.1.2 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特许经营期满时按照本合同第 15 条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1.3 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除因一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合同解除外始终保持有效。
2.2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项目建设期自生效日起至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止。除非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应为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三十(30)年。
2.3 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XXXXX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为 ,约 km2。(详见附件一工程地域范围图)。
2.4 特许经营期的扩建
远期污水处理规模为8万立方米/日, 一期污水处理规模为3万立方米/日。
当一期生产负荷达到90%以上,项目公司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可进行扩建工程,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和基本水量双方另行协商。规划再生水利用工程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 3 条 双方的声明
3.1 项目公司的声明
项目公司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 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项目公司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资质并已获得为该等签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
3.1.2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项目一期工程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
3.1.3 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第3.1.1条及3.1.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7.1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2 3.2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项目公司声明:
3.2.1 在生效日,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保证项目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
3.2.2在生效日当日,甲方应向项目公司分别出具《项目签约授权委托书》文件(本合同附件五)、《 市(县)财政局对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时足额支付出具的付费承诺书》(本合同附件六)、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本合同附件七)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2.3 如果甲方在上述第3.2.1条、第3.2.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或作出之后在实质方面不属实,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17.2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第 4 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义务
4.1 甲方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
4.1.2 保持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性
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4.1.3 给予协助
在项目公司提出适当要求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
甲方应配合项目公司共同完善项目实施、获得国家或省、市关于项目各种环保补偿资金和融资的相关文件及手续。
4.1.4 不干预
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营和维护。
4.1.5 指定污泥集中堆放地
甲方应为项目公司指定污泥、栅渣和沉砂的集中堆放地点(距厂区二十公里内),以保证项目公司提供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4.1.6 进水水质监督
甲方应根据“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对各用水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严格监督。
4.1.7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协助项目公司无偿合法取得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土地使用权。
4.1.8 甲方应将污水处理厂(8万立方米/日)工程及周边用地进行规划控制,以保证项目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需要。
4.2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4.2.1 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
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
4.2.2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出水水质标准提供污水处理。
4.2.3 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报告
项目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a) 项目公司签署的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b) 其他对项目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十(15)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4.2.4 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自行承担其因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4.2.5 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a) 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
(b) 项目公司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工程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
(c) 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d) 但对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项目公司不承担责任。
4.3 双方的共同义务
4.3.1 保密
双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及依法要求公开的信息情况除外。
甲方不能将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4.3.2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a) 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并且
(b)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i) 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
(ii) 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 5 条 项目前期工作
5.1 前期工作
5.1.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如下前期工作:
(a) 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在项目开工前,依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协助项目公司无偿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
(b) 负责保证工程建设所需围墙外的用电、供水。项目开工前应负责将施工临时用电接入污水处理厂工程厂区指定红线外一米处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将进场通行道路开通至项目场地边界指定地点;
(c) 项目开工前应完成项目场地的拆迁、评估补偿、场地平整工作,提供可以进场施工的项目用地;
(d) 项目场地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
(e) 在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时应负责将项目运营所需的生产用水、双回路正式用电、场外道路及通讯送至污水处理厂厂区指定红线处并承担相关费用。
5.1.2 除第5.1.1条款规定之外的污水处理厂(厂区内)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工作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5.1.3 项目公司正式进场施工的条件为
(a) 完成土地平整,施工临时用电、供水、用气、通讯线路接入项目指定红线处,进场通行道路开通至项目场地边界指定地点。
(b) 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获得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包括:项目选址意见书、工程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
(c) 项目施工图通过甲方或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d) 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文件。
第 6 条 土地使用权
6.1 土地使用权
6.1.1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向项目公司无偿提供污水处理厂建设所需用地,项目公司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以及合法出入污水处理厂工程场地。生效日后三(3)个月内,甲方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办理并取得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置图见(附件二)。
6.1.2 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延长,则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办理延长污水处理厂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6.1.3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6.2 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6.2.1 项目公司仅能将第6.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将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6.2.2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出租或抵押第6.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6.2.3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和与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项目公司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6.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甲方确认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厂场地上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项目公司对生效日起由项目公司导致的、或因项目公司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7 条 项目的建设
7.1 建设期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期,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包括:
7.1.1 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的规定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它必须的批准。
7.1.2 项目公司应负责污水处理厂厂区(围墙范围内)地质详勘、施工设计、土建施工、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试车等工程内容。
7.1.3 除第5.1.1条款规定的前期工作外,项目公司应进行其他所有场地准备工作。
7.1.4 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1.5 项目公司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文件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
(a) 设计委托合同;
(b) 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
(c)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审批意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d) 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7.1.6 本项目属项目公司自建施工项目,项目公司应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应在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应加盖相应公章。
7.1.7 项目公司应在建设工程最终完工之后,按照第7.10条款规定交付有关图纸和技术细节。
7.2 建设期甲方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期,甲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7.2.1 在建设期内协调项目公司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负责指定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取得相应的批复。甲方应配合项目公司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7.2.2 给予并维持应由甲方给予的批准。
7.2.3 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按照第5.1.1条款的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并在完成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提供有关的政府批文或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7.2.4 确保及时地按第 6 条的规定向项目公司交付污水处理厂场地,使之能够出入和占用。
7.2.5 商业试运行日的当日或之前,提供适量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进水水质标准的污水并将永久性供电和供水、尾水排放条件接入到距离污水处理厂场地红线外一米。
7.2.6 在项目公司遵守了所有设计标准、要求和申请程序的前提下,确保 市(县、区)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根据第7.1.1条款提出的申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项目公司。
7.3 建设期及进度日期
7.3.1 建设期
建设期指项目开工日起至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止的期间。
7.3.2 预计的进度日期
双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3.3 延误的通知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该方负责完成的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有关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a) 预计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
(b) 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c) 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及
(d) 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如果当事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当事方应承担由此导致另一方可能遭致的任何费用。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7.3.4 进度修改事项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 就项目公司而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b) 就甲方而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c) 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污水处理厂场地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同时项目公司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会有关部门;
(d) 对项目公司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甲方的违约或主管设计和建设的政府部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报批申请后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e) 对本合同7.3.2条款规定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而造成延误;
(f) 由于甲方提供的水量不足,造成项目公司应达到的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开始商业运行日延误。
7.3.5 进度修改确认
只有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7.3.4条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a) 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和
(b) 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和
(c) 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14)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
7.4 地质详勘和设计
7.4.1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机构进行污水处理厂地质详细勘察和编制工程地质详勘报告,并将该工程勘察机构的相关资质和工程地质详勘报告提交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7.4.2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7.4.3 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成必须经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最终认定。项目公司应在得到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最终认定后,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甲方应协助办理。
7.4.4 项目公司应将第7.4.1、7.4.2条款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自该等文件完成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送交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该等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7.4.5 项目公司应将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和有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文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市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
7.5 工程建设
7.5.1 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按3万立方米/日采购、安装,所有土建均按3万立方米/日设计、建设实施。
7.5.2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投资约 万元,一期工程投资 万元。
7.5.3 工程的融资、建设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投资额包干使用、风险自担。鉴于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一家在水务行业具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的市政工程一级总承包企业,为了保证本工程质量及进度,本项目工程施工由项目公司以总承包方式直接发包发给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
7.6 施工和监理
7.6.1 项目公司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施工:
(a) 所有适用法律、技术标准、规范和所有批准的文件;
(b)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补充或变更;
(c) 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
7.6.2 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项目公司负责。
7.6.3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保存项目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并应向甲方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施工文件的复印件。
7.6.4 项目公司应将监理公司的有关资质和公司证明文件提交甲方指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公司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甲方管理部门提交上个月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应加盖相应公章。
7.7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7.7.1 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自行承担上述监督和检查的费用和责任并合理地提前通知项目公司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应在项目公司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场地的便利条件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协助。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7.7.2 有关检查的资料
项目公司应当提供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甲方对本条所述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第4.3.1条款的保密规定。
甲方有权参与整个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7.8 工程不合格
7.8.1 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公司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工程或更换不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条件是甲方应同时向项目公司说明不合格的理由,并提供有关部门做出的有关工程质量鉴定的证据。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指定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
7.8.2 项目公司应对由此引起的任何增加的费用和延误负责。
7.9 不可免除
7.9.1 甲方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项目公司严重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7.9.2 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尽量减少纠正缺陷的费用,甲方在知悉任何缺陷之后应及时将该缺陷通知项目公司,要求项目公司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7.10 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
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编制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两(2)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下述资料或复印件:
(a) 项目设施的建设和竣工设计图纸;和
(b) 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和
(c) 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如有))。
第 8 条 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
8.1 初步性能测试和初步完工确认
8.1.1 初步性能测试
(a) 初步性能测试包括以下内容:管道的闭水实验和通畅检验,构筑物的满水试验,设备单机空载试车,设备单机负载试车,设备负载并网试车,清水联动试车。
(b) 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预计开始进行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
(c) 甲方应派代表参加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组织进行的初步性能测试的全部过程。如果甲方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书面拒绝或未参加初步性能测试,则初步性能测试可于通知的时间在甲方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d) 如果初步性能测试表明项目设施不符合本合同或适用法律的要求,甲方应于初步性能测试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陈述不合格的理由。但甲方不得仅因其未参加初步性能测试而认定初步性能测试不合格。
8.1.2 不合格的处理
(a) 如果初步性能测试不合格,并且甲方按第8.1.1(d)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的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性能测试。
(b) 项目公司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8.1.3 初步完工确认
(a) 如果按第8.1.1条款进行初步性能测试后,或根据第8.1.2(a)条款重复初步性能测试后,确认项目设施符合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要求,则甲方应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确认项目初步完工,项目公司收到通知之日为初步完工日。
(b) 如果甲方在初步性能测试结束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按第8.1.1(d)条款发出有关不合格的通知,则应视为项目已于上述十(10)个工作日期限到期后的次日实现初步完工。
8.2 商业试运行
8.2.1 项目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程序
(a) 在项目初步完工后,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七(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告知预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七(7)个工作日内提供商业试运行的项目一期设计处理规模50%污水水量,如不能提供,则视同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行。
(b) 自项目初步完工至预定开始商业试运行日之前,项目须已经连续稳定运行十五(15)日或以上,并且发出通知前连续三(3)日出水水质满足出水水质标准。
(c)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但不得以污水量不足为理由拒绝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行)。如果甲方未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视为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行。项目公司收到甲方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之日或甲方自接到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后七(7)个工作日期限到期后的次日为开始商业试运行日。
(d) 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当日,甲方有义务向项目公司提供足够污水进水,并按照下述公式规定同时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商业试运行期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 ×商业试运行期间出水水质达标的实际处理水量之和。
8.2.2 环保验收
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污水处理厂达到环保验收的法定条件,项目公司可申请进行环保验收。
8.3 商业运行
8.3.1 项目商业运行的程序
(a) 项目公司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开始商业运行。
(b) 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未发出此等通知,视为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运行。
(c) 从开始商业运行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运行当日,甲方应按照第12.3条款的规定同时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8.3.2 视同进入商业运行期
自初步完工日起,在以下不同情况下:
(a) 商业试运行期内连续三十(30)日出水水质指标合格;
(b) 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污水进水水质指标无法满足项目环保验收的要求;
项目公司试运行达到8.3.2(a)条件次日起向甲方提出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甲方应予以同意,并从当月起,甲方应按照第12.3条款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项目公司试运行中由于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或污水进水水质指标不合格原因,导致项目公司试运行无法达到8.3.2(a)条件,项目公司于初步完工日的第六(6)个月首日起向甲方提出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甲方应予以同意,并从当月起,甲方应按照第12.3条款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若项目公司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后,根据8.2.2条款申请进行环保验收,自项目公司正式提出该申请之日起,如非项目公司自身原因,二(2)个月内仍未获得环保验收批准的,项目公司可于第三(3)个月首日起向甲方提出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甲方核实相关情况无其他合理理由应予以同意,并从当月起,甲方应按照第12.3条款的规定同时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8.4 不予免责
甲方检查和接收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确认工程完工的行为均不得解除项目公司就工程的缺陷或进度日期的延误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检查、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力。
第 9 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9.1 甲方导致的延误
9.1.1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初步完工日、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开始商业运行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做相应延长。
9.1.2 除第9.1.1条款的规定外,甲方对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视为甲方导致的完工延误。甲方除执行第9.1.1条款下的延长义务之外,还应就任何此等延误每日向项目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100万元)。
9.2 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
9.2.1 如果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造成延误,项目公司未能:
(a) 在预定初步完工日完成初步完工确认;和/或
(b) 在预定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开始商业试运行;和/或
(c) 在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后六十日(60)日内开始商业运行,则视为项目公司导致的完工延误。项目公司除承担第7.1条款下项目公司的义务之外,还应就任何此等延误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处罚上限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100万元)。
9.2.2 项目公司按第9.2.1条款支付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延误的违约金后,可免除因此而导致的开始商业运行日延误违约金。
9.3 放弃
9.3.1 如果由于除甲方的违约或除不可抗力或第7.3.4(c)条款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甲方有权根据第17.1条款的规定发出提前终止合同通知:
(a)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第7.3.4(c)条款规定的情况结束后六十(6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c) 在预定初步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污水处理厂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但因在建设工程停止之日后九十(90)日内更换建设承包商除外;或
(d) 未能在预定初步完工日(根据第7.3.5条款可予以延长)后三百六十五(365)日内开始商业运行。
9.3.2 就7.3.4 (a)、(b)、(d)、(e)条款原因造成的延误,如果项目公司与甲方就有关日期的最后期限不能达成一致,项目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10.1 基本要求
10.1.1 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10.1.2 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365)日连续接收并处理污水,并在第12.1.1条款项下的进水水量范围内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水质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但第10.2条规定的暂停服务除外。
10.1.3 项目设施产生的污泥必须经脱水后送至甲方指定污泥集中堆放地,产生的栅渣和沉砂等固体废物须运往甲方指定的场地统一处理。
10.1.4 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a) 适用法律;
(b) 运行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c) 本合同的约定;及
(d) 谨慎运营惯例。
10.1.5 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行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项目公司应于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管理部门提交按附件三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和所记录污水处理厂上一运营月的运营报告。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
10.1.6 项目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报表和其他资料:
(a) 每月15日之前,提交上一个运营月项目公司的运营记录报表;以及
(b) 甲方职能管理部门为监督项目公司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合理要求的有关项目设施运营的其它资料。
10.2 暂停服务
10.2.1 计划内暂停服务
(a) 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年的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的计划通知甲方管理部门。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通知甲方管理部门。甲方管理部门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甲方管理部门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之前七(7)个工作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b) 项目设施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应至少处理甲方可供水量的50%,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二十(20)日。
10.2.2 计划外暂停服务
如果发生计划外暂停,项目公司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甲方。项目公司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营。
如由于13.1.3条款原因引起的项目公司计划外暂停服务,由于暂停服务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3 未履行维护义务
10.3.1 对项目公司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义务,造成污水出水水质不达标和/或实际处理水量不足,甲方有权向项目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项目公司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适当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行为。
10.3.2 如果因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导致连续五(5)天以上(包含本数)或者每月累计十(10)天以上污水出水水质不达标和/或实际处理水量不足,且项目公司未在甲方环保部门依上款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可以但无义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项目公司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10.3.3 甲方采取上述纠正措施时,项目公司应允许甲方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污水处理厂场地。
10.3.4 就为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向项目公司开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详细清单,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该账单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列金额且未就账单所列事项及金额向甲方提出异议,则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
10.4 污泥、栅渣和沉砂的处理与处置
10.4.1 项目公司项目设施所有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脱水后污泥以及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栅渣和沉砂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的消纳地点,项目公司承担运输费用。
10.4.2 甲方确保脱水污泥以及栅渣、沉砂的消纳地点距离污水处理厂的行驶(运输)距离不超过二十(20)公里,甲方负责污泥及栅渣、沉砂的最终处置并承担费用。
10.5 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国家现有税收政策,对特许经营方式的污水处理厂免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若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则自税收政策实施之日起,甲方通过调整污水服务基本价格方式对项目公司做出相应的足额补偿。
第 11 条 水质和污泥质量标准和检测
11.1 污水进水
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应负责管理与维护与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配套的污水管网及相应设施,并将 区域内污水输送至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接收点。
如果因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内的有毒废水排到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而造成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按照本合同第 19 条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一般补偿。
11.2 水质检测
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安装在线检测和人工检测装置。任一运营日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在线检测和人工检测。在线检测仅检测CODcr和氨氮两项指标,人工检测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操作。
11.2.1 在线检测
(a) 开始商业试运行日之前,甲方有权在项目设施接收点和交付点处另行另行安装在线检测装置,在线检测水质指标为CODcr和氨氮两项指标。
(b) 如在线检测装置出现故障,则水质检测结果以人工检测结果为准。
11.2.2 人工检测
(a) 水样采集
(i)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接收点和交付点或双方共同确认的位置采集。
(ii) 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495-2009》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4-2009》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的要求。
(iii) 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3-2009》的要求。
(b) 指标检测
(i) 各种水质指标的检测分析方法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进行;
(ii) 项目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国发【1987】31号)对水质检测设备进行校验。
11.2.3 水质检测结果
(a) 在线检测的CODcr和氨氮每隔二(2)小时采样分析一次,并上传在线检测数据。每日收集的CODcr和氨氮两项指标的12组数据的平均值,以该两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该日CODcr和氨氮两项指标的在线检测结果。
(b) 受限于第0条,除CODcr和氨氮两项指标之外的其他水质检测指标的检测结果以人工检测所得的检测结果为准。
(c) 项目公司应如实记录每一运营日的计算结果,且在任何出水水质指标超标或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时,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甲方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
11.3 进水水质标准
污水处理厂进水为普通生活污水,进水水质应满足下表所列标准。(待确定)
表9.I 进水水质设计标准
污水处理厂其它进水水质指标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标准。
11.4 出水水质标准
项目公司项目设施交付点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指标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
表9.Ⅱ出水水质设计标准
11.5 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
11.5.1 在特许经营期内自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若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第11.3条所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视为进水水质超标。
11.5.2 在特许期内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若进水水质超标,则项目公司仍应根据谨慎运营惯例尽其最大努力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在该等前提下,如项目公司出水不能满足 11.4条款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项目公司免除本协议项下出水水质超标的违约金,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1.5.3 在特许经营期内,在污水进水pH超标情况下,若项目公司合理预计该等污水将对污水处理系统造成重大损害,项目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该等污水。但前提是项目公司及时通知甲方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11.5.4 由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或含有毒物质或发生第16.1.2(g)条项下所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污水处理厂生物处理系统受损或瘫痪的,在恢复期间,项目公司免除本合同项下处理水量不足和/或出水水质超标违约责任,且项目公司免于承担环保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处罚。
11.5.5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超过了11.3条款的排放规定,污水处理厂有权对超标废水不予接纳,项目公司免于承担因拒接收上述超标废水给社会、环境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项目公司要求,甲方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项目公司进行取证。
11.6 进水水量超标的处理
11.6.1 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日,若甲方提供污水的瞬时流量超过污水处理厂提升泵取水能力,项目公司仅以提升泵取水能力为限接受并处理可供水量。但项目公司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11.6.2 以11.6.1条款的规定为前提,如果该等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小于甲方可供水量,项目公司可免除本合同项下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并不承担由此对社会、环境及任何第三方产生的损失。
11.7 出水水质超标的违约金
出水水质超标,以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的当量值为标准进行计算。
11.7.1 某一污染物当量数的计算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其中:污染物的排放量=(出水污染物的实际浓度-出水水质允许达标排放的浓度)×当日出水水量
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下表:
11.7.2 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
在进水水质达标的情况下: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 基本污水处理价格×四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只计算这两项中污染物当量数最高的一项。
11.8 污泥标准
项目公司项目设施所有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11.9 环保部门的检查
11.9.1 如果因进水水质超标而导致项目公司出水水质超标,则项目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其免于承担其在适用法律项下所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包括环保部门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处罚。
11.9.2 如果在进水水质不超出第11.3条所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出水水质超标,项目公司除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还包括环保部门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处罚。
第 12 条 水量、水价和污水处理服务费
12.1 水量
12.1.1设计水量和实际水量
污水处理厂设计水量为3万立方米/日;
从开始商业运行日起,实际水量为项目公司每日实际处理水量,月实际水量为当月每日实际水量累计值。
12.1.2 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指在运营期内,甲方应该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最低污水水量。基本水量按照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计量。
污水基本水量:
污水处理厂各运营年的平均基本水量为:第一个运营年2.1万立方米/日,第二个运营年2.4万立方米/日,第三个运营年2.4万立方米/日,第四个运营年2.7万立方米/日,第五个运营年至特许经营期结束3万立方米/日。
当实际处理水量低于基本水量,按基本水量计量收费;当实际处理水量超过基本水量而低于设计水量或达到设计水量,按实际处理水量收费;实际处理水量超过设计水量时,按设计水量+超额处理水量收费。
12.1.3项目公司应使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流量计在接收点和交付点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进水数量和出水数量,每日记录的出水水量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实际处理水量。
12.1.4甲方应在项目设施外接收点处另行安装进水流量计,以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收集外部管网可以提供给污水处理厂的全部可供水量。
12.2 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及其调整
12.2.1 在生效日,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为人民币 1.10 元/立方米。
12.2.2 当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量超过设计规模时,超额部分的水量的污水处理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污水处理价格=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70%。
12.2.3 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的调整详见附件四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及其调整。
12.3 污水处理服务费
12.3.1 污水处理量按日计量,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月支付:
月污水基本水量=污水基本水量×月正常商业运营日数;
月污水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实际处理达标水量×月正常商业运营日数;
月设计水量=设计水量×月正常商业运营日数;
月超额处理水量=(污水实际处理达标水量-设计水量)×月正常商业运营日数;
月正常商业运营日数=当月公历日数-当月计划内实际暂停日数-当月不可抗力期间日数。
12.3.2 正式商业运营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月污水实际处理水量低于基本水量时,按基本水量计量收费,当月收费计算公式如下:
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月污水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
(2)月污水实际处理水量超过基本水量而低于设计水量或达到设计水量时,按实际处理水量收费,当月收费计算公式如下:
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月污水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
(3)月污水实际处理水量超过设计水量时,按设计水量加超额处理水量收费,当月收费计算公式如下:
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月设计水量×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月超额处理水量×超额污水处理价格。
12.3.3 商业试运营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月污水处理服务费=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月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
12.3.4 不可抗力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a) 发生第16.1.2(d)、(e)、(f)及(g)条项下所述不可抗力事件期间,因该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项目公司无法处理污水或处理能力受影响,从而使实际处理水量低于基本水量,则甲方应按基本水量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且在项目公司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项目公司处理水量不足和/或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该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如实际污水处理水量高于污水基本水量,该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该期间的实际污水处理水量×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
(b) 除上述之外的不可抗力事件期间,因该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项目公司无法处理污水或处理能力受影响,则甲方应按实际处理水量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且在项目公司运营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限度内免除项目公司处理水量不足和/或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该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该期间的实际污水处理水量×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
12.3.5 计划内、外暂停服务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该期间的实际污水处理水量×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
12.4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12.4.1 若在开始商业运行日之后的任一运营日实际处理水量在加上正常或合理损耗量后仍不足当日实际供水量,需按照如下公式缴纳该日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当日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当日实际供水量-当日实际处理水量-当日正常或合理损耗量)×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基本价格
12.4.2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某日实际供水量超过设计水量的50%,而实际处理水量未达到设计水量的50%,导致部分污水未得到处理;或者,实际供水量未超过设计水量的50%,而实际处理水量未达到实际供水量,导致部分污水未得到处理(正常或合理损耗量除外),则项目公司需按照如下公式缴纳该日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当日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当日设计水量×50%-当日实际处理水量-当日正常或合理损耗量)×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
12.4.3 正常或合理损耗量不应超过当日实际供水量的1%。
第 13 条 服务费的支付
13.1 付费程序
13.1.1 项目公司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前最后三(3)个工作日内,提请甲方环保部门对当月进、出水水质情况签字确认,提请甲方行政主管部门对当月处理水量情况签字确认;
13.1.2 项目公司开具收款凭证提请甲方财政部门以环保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情况为依据,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核拨至项目公司银行帐户。
13.1.3 若甲方延迟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项目公司有权向甲方发出停止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通知,甲方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的二(2)个月内向项目公司支付所欠污水处理服务费,若甲方仍不支付,项目公司有权停止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13.1.4 如果甲方财政局对付费的任何部分有争议,项目公司应当及时给予解答,双方应为解决争议进行协商。
13.2 逾期付款
13.2.1 本合同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13.2.2 任何有争议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根据第 20 条作出有约束力终局仲裁,实属到期应付的,甲方应支付给项目公司,并从原到期应付之日起按违约利率计息;不属到期应付的,如已由甲方支付,则项目公司应立即归还给甲方,或由甲方选择从应支付的污水中扣除,并应从甲方支付之日起到返还差额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13.3 账户
13.3.1 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指定的机构或银行账户。项目公司和甲方应在生效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或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的银行账号。
13.3.2 一方如需改变账户,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13.3.3 由甲方财政部门将污水处理服务费直接拨至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13.4 货币
本合同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 14 条 保险
14.1 项目公司购买保险
14.1.1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或者要求其承包商)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维持相应保险。如果项目公司未购买或维持有关保险,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有权从应付未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或从本合同规定的保函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
14.1.2 项目公司(或者要求其承包商)必须:
(i) 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
(ii)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14.2 购买保险证明
项目公司(或其承包商)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按照第14.1条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14.3 没有维持保险
项目公司(或其承包商)未能按第14.1条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第 15 条 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15.1 移交范围
15.1.1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完好、无偿移交:
(a) 使用项目设施所占有土地的权利;
(b) 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
(i) 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ii) 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但不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iii) 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c)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经由其指定机构继续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d) 为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以及
(e)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15.1.2 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项目公司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
15.2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特许经营期结束十二(12)个月前,甲方和项目公司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项目公司三(3)名授权代表和甲方三(3)名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以及按照第15.1条规定的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
15.3 最后恢复性大修
15.3.1 不早于移交日之前九(9)个月,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六(6)个月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由移交委员会确定。
15.4 零配件和备品备件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足够三(3)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所有零配件、备品备件应至少具有与项目公司于交付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
15.5 保证的转让
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项目设施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履行所有相关手续。
15.6 技术转让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可移交的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所移交的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项目公司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项目公司再次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15.7 合同的解除、转让
以第15.5条和第15.6条为前提,如果甲方合理要求,项目公司应解除其签订的、于移交时仍有效的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任何其他合同。甲方对于解除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项目公司应尽全部合理义务保护甲方免受任何此类损害。
15.8 人员和人员培训
15.8.1 不迟于移交日前八(8)个月,项目公司将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提交一份当时项目公司雇佣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项目公司同时将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雇员将可供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聘用。
15.8.2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公司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6)个月向项目公司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并提供详细简历。项目公司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移交日之前,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项目公司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
15.9 保证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设施均处于良好状况,以使项目设施在依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运行的情况下,能够继续稳定可靠地运行。
15.10 移交后的保修
15.10.1 移交后项目设施保修期为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保修期内,项目公司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内出现的对污水处理厂工程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的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15.10.2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必须最迟于保修期结束前通知项目公司。收到该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或损坏。
15.10.3 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上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应为此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
15.11 移交费用
项目公司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所必需的措施。
第 16 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1.1 不可抗力是指:
(a) 不能合理预见的;并且
(b)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
16.1.2 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符合第16.1.1条款所述条件的:
(a) 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陨石撞击、山崩、山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地隆、地陷或任何其它天灾;
(b) 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 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d) 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e) 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征收、征用、国有化;
(f) 法律变更;
(g) 非项目公司和甲方原因导致的外部供电中断。
16.2 中止履行
当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完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16.3 适用于项目公司的例外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项目公司不得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a) 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是由于符合第16.1条规定的某一事件导致;
(b) 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正常磨损;
(c) 项目公司的工人或雇员或其承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它劳资行为。
16.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6.4.1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6.4.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6.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16.5.1 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6.5.2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6.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16.6.1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16.6.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6.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16.7.1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九十(9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按照第 17 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16.7.2 如果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17 条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第 17 条 合同的终止
17.1 由甲方提出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项目公司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项目公司在第3.1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实质不属实,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 发生第9.3条款所述的项目公司放弃项目工程的建设;
(c)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连续五(5)日或每一个运营年累计十(10)日中止对项目设施的运营,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d) 未经甲方批准,项目公司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特许经营权或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
(e) 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或未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更新改造,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
(f) 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g) 项目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h) 项目公司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上述第17.1(a)至(i)条所述情形除外),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7.2 由项目公司提出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甲方在第3.2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 甲方未能有效维护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的独占性,对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
(c)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关于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之义务,累计拖欠污水处理服务费达三(3)个月或累计拖欠的违约赔偿金相当于届时三(3)个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d)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上述第17.2(a)至(c)条所述情形除外),并且在收到项目公司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7.3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6.7条款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双方应确认该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严重无法履行。
17.4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7.4.1 终止意向通知
(a) 按照第17.1条或第17.2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
(b)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c) 如果项目公司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项目公司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内纠正了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7.4.2 终止通知
以第17.5条为前提,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a) 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b) 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终止通知发出后本合同应于双方商定的移交日(下称“提前终止日”)终止。
17.5 终止的一般后果
17.5.1 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双方商定的移交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7.5.2 自移交日起,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17.6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除外;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17.6 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17.6.1 若本合同根据第 17 条规定提前终止,甲方应接受项目公司的资产,并按照以下规定补偿项目公司:
建设期及特许经营期的终止补偿
其中,字母A、B、C、D、E、F分别用于表示应付的终止补偿金中的不同组成部分。该等字母代表下列金额:
A=终止事件发生时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与无形及递延资产之总和的评估值
B=A×1.3
C=A×0.7
D=本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规定应向甲方或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及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E=为就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项目公司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F=项目公司预期可得的净利润(即为项目公司实际运营年度的平均净利润值×剩余特许经营年限)
上述A、B、C、D、E、F等各项补偿因素的计算须由双方共同接受的一家在中国注册、具有从业资格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若仍有争议,则适用争议解决条款。
17.6.2 对责任的限制
本合同依据第 17 条终止后,除向项目公司支付第17.6.1条款规定的补偿金额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项目公司承担任何义务,但甲方明确承担的或由于甲方违约引致的责任除外。
17.7 提前终止后的移交
17.7.1 移交范围
本合同终止后,项目公司应向甲方移交依照第15.1.1条规定的所有项目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17.7.2 移交程序
项目公司应于合同终止后立即向甲方移交项目设施的占有权和运行权,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三十(30)日内按第17.6条确定终止补偿金额。
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按下述步骤分期支付终止补偿金。
(a) 双方就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备品备件等可直接进行移交的标的物在三十(30)日内完成移交,移交完成次日,甲方就该部分资产支付相应的终止补偿金。
(b) 办理完毕车船、建筑物、土地产权过户手续,手续完成次日,甲方就该部分资产支付相应的终止补偿金。
(c) 其它法定手续全部办理完毕,手续完成次日,甲方将剩余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给项目公司。
移交过程中,双方均有义务全力协助对方,确保移交顺利完成。自移交日,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转移给甲方,并办理完毕全部相关手续,本合同终止。
第 18 条 转让和担保
18.1 甲方的转让
18.1.1 未经项目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8.1.2 第18.1.1款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条件是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后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a) 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b) 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18.2 项目公司的转让
18.2.1 权利义务的转让
(a)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自生效日起五(5)年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b) 自生效日起五(5)年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与受让方之间按本合同实质性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合同,项目公司可以向具备以下条件的受让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i) 具备运营二(2)个以上不小于本项目同等规模的污水设施的经验;
(ii) 具有良好的商誉;
(iii) 具有项目所需的足够的技术人员和良好的运营能力。
18.2.2 项目公司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a) 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或行政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约定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资产除外)。
(b) 项目公司为筹措项目设施建设资金之目的,可以将项目设施、土地进行融资抵押,或将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收费权进行质押,但这种抵押/质押只能用于该项目。上述抵押/质押应事先征得甲方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相应的融资文件应得到甲方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于项目公司提出的上述抵押申请,甲方或行政主管部门不应不合理的拒绝。
第 19 条 一般补偿及其他违约赔偿
19.1 一般补偿
19.1.1 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
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下述事件(下称“一般补偿事件”)
(a) 发生法律变更时,项目公司为符合新的法律要求进行工况调整和设备改造从而导致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
(b) 发生第16.1条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公司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但双方仍希望继续履行本合同;
(c) 在附件四所规定的两次调价期间,若电价上涨导致项目公司支付的电费成本增加;
(d) 两次调价期间,若土地使用税率、房产使用税率等调整或新税种增加导致项目公司缴纳的税费增加。
则项目公司有权从甲方依照本第19.1.3条获得补偿。
19.1.2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项目公司因上述一般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经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金额应在扣除从以下途径另行获取的补偿或抵销的损失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需补偿的金额:
(a) 项目公司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该保险赔款为此条目的应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b) 甲方按照本合同其他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
(c) 法律变更使项目公司的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减少或以其它方式补偿了项目公司。
19.1.3 补偿形式
一般情况下,补偿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a) 现金补偿;
(b) 调整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
(c) 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延长特许经营期。
甲方将审核项目公司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以进行一般补偿的申请,并将其呈报有关部门,推动通过调价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若调价不成功或调价未能充分补偿项目公司的损失时,甲方可以采取现金或延长特许经营期的方式进行补偿。
19.1.4 补偿事件的通知
项目公司按照第19.1.3条的规定有权获得一般补偿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其有权获得补偿的一般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下称“补偿通知”)。
19.1.5 补偿决定
(a) 甲方收到项目公司补偿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建议采取的补偿形式、金额、时间等;
(b) 若甲方不同意进行一般补偿或对补偿形式或数额有异议,双方应及时组织协商,协商期为自项目公司发出要求补偿的通知之日起二(2)个月;
(c) 协商期结束后,双方仍不能就一般补偿达成一致的,则按第 20 条下关于争议解决的的规定处理;
(d) 协商期间及争议解决期间,项目公司不应中止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维护,甲方也应按合同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项目设施客观上已不能正常运营的除外)。当项目公司面临项目设施客观上已不能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不得不中止项目设施运营时,不构成项目公司的违约行为。
19.1.6 对责任的限制
如果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补偿,甲方对项目公司不再承担有关补偿事件的任何其它责任。
19.2 其他违约赔偿
19.2.1 赔偿
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9.2.2 免责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第 16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免责。
19.2.3 减轻损失的措施
(a) 由于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b) 如果受损害方未能采取此类有效措施以减少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c) 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从违约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19.2.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的一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19.2.5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19.2.6 补救之累积
本第19.2条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合同或适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友好协商
20.1.1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20.1.2 除非双方届时另有约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三十(30)日内该争议、分歧或索赔未能根据第20.1.1条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20.2条的规定。
20.2 仲裁
若双方未能根据第20.1条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有权将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第 21 条 其他条款
21.1 合同的解释规则
21.1.1 合同文件
本合同的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作本合同的一部分。
21.1.2 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合同或安排。
21.1.3 修改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21.1.4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 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
(b)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21.2 通知
21.2.1 地址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按下述地址(或者各方另行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双方对彼此间的往来通知均须无条件签收。
21.2.2 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项目公司更改第21.2.1条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1.3 合同文字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捌(8)份,甲方和项目公司各执肆(4)份。
21.4 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页无正文,双方签署)
附件一 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
附件二 污水处理厂工程平面布置图
附件三 污水处理厂工程运营记录报表
表1 项目公司水质日检项目月报表
报送单位: 月份:
主管: 填表人:
报送日期: 联系电话:
表2 项目公司水量、泥量月报表
报送单位: 月份:
附件四 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调整
1. 特许经营期内前二(2)个运营年的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不做调整,自第三个运营年开始每两年调整一次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第一次调价工作自第二个运营年开始,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自第三个运营年起执行。
调整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时,由项目公司根据本附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并向甲方提交调价申请报告,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的上述调价申请报告后,应在三十(30)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批复该报告。另外,也可由甲方在上述时间提出对污水的调整,并按调价公式计算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与项目公司达成一致后实施。
2. 特许经营期内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调整如下:
调价公式:Pn= P0×K
其中:
日期n:调价年份
日期0:基准年。对第1次调价,其基准年即为开始商业运营的第三年,对于第1次调价后的调价来说,其基准年为此次之前的调价所对应的年期
Pn 为第n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K 为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调价系数,依据以下公式确定:
K= C1×(En/E0)+C2×(Ln/L0)+C3×(Chn/Ch0)+C4×(Taxn/Tax0)+ C5×(Mn/M0)+C6 (CPIn-1/CPI0)
C1是电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2是人工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3是化学药剂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4是企业所得税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5污泥最终处置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6是价格构成中除电费用、人工费用、化学药剂费用、污泥处置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它因子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1+C2+C3+C4+C5+C6=1
En:第n年时项目公司的电力费用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动力电电价)
E0:基年时项目公司的电力费用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动力电电价)
Ln:第n年时 市(县)统计局编制的《 市(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市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对应的全市职工人均劳动工资水平为准。(注:只有在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强制要求增加或减少职工工资的情况下,人工工资的变化才会导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的调整。)
L0:基年时 市(县)统计局编制的《 市(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市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对应的全市职工人均劳动工资水平为准。
Chn:第n年时 市(县)统计局编制的《 市(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化工原料类”对应的化学药剂平均价格。
Ch0:基年时 市(县)统计局编制的《 市(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化工原料类”对应的化学药剂平均价格。
Taxn:第n年份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与增值税综合税率
Tax0:基年份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与增值税综合税率 (注:项目公司开始运营时,享受国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关于土地和税收等内容的有关优惠政策。)
Mn:第n年的污泥处置成本,以 市(县)政府公布的污泥处置费为基准。
M0:基年的污泥处置成本。
CPIn-1:第n-1年时 市(县)统计局编制的《 市(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总指数”第n-1年相对应的指数。
CPI0:基年时 市(县)统计局编制的《 市(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总指数”前1年相对应的指数。
于签署日时C1、C2 、C3、 C4、 C5的值为:
C1=11.77%
C2=4.37%
C3=20.97%
C4=7.54%
C5=0
C6=5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