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买卖合同

时间:2024.3.27

                           (合同编号:      )

电梯设备买卖合同

买受人: 

出卖人:

      

制造商: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采购电梯事宜,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执行:

一、   设备概况(电梯型号、数量、单价等;详细参数规格详见附件)

二、本合同暂定价款:本合同总金额为 (人民币):1      0元。

大写(人民币):                       整。

2.1 本合同固定单价一次性包死,固定单价内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保管、税金、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合同总价按双方实际验收设备数量结算。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28日内报送合格规范完整的结算资料。

三、付款方式:

3.1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正式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待全部设备供货安装完毕并取得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颁发的合格证后,如无违约事项发生,乙方办理完相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后,甲方应一次性无息返还。

3.2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应付乙方陆拾万元的预付款,以便乙方安排生产。

3.3进度款:排产前,甲方付至发货设备总金额的30%;提货前,甲方付至提货设备总金额的80%。同时,乙方需提供全额国家正式税务发票。全部电梯待使用单位安装完毕,并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3日后,移交物业公司运行1个月后,如没有质量问题,甲乙双方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95%。                                                   

3.4质保金:剩余货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发生,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3.5 乙方需对上述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合同设备包装及运输

4.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应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所有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五、设备交付与验收:

5.1交货时间:乙方收到发货设备总款金额的30%时,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图纸确认,确认后安排生产,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照甲方通知时间期限内完成交货

5.2交货地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安装地点卸货。乙方可根据特殊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 将合同设备分批交货,以配合电梯使用单位的安装以保证交付使用的时间。具体收验货由乙方及其指定的安装人员负责,并会同甲方或甲方委托设备使用单位专门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5.3本合同验收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现场到货初步验收,仅对货物外包装有无破损及装箱数量进行清点。

第二阶段,安装阶段开箱验货,对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进行详细验收。

以上任一阶段,若货物有丢失或损坏与装箱数目不相符,或者安装阶段开箱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须按照合同要求更换或补齐,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因此造成设备使用单位工程延误,甲方有权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六、产品质量保证

6.1 乙方须严格按照电梯制造规范、国家及地方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提供电梯,所提供设备是完整无损、全新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先进的制造工艺,并经检测、试验完全合格,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及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标准。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或材料的原因而造成的任何质量缺陷或运行故障,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6.2 乙方或(和)指定安装人员应全面负责合同设备到货后至安装前的保管工作,确保甲方收到的合同设备包装箱体保持完整;如在设备到货以后开箱前发现箱体有损坏等不良情况,则由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

6.3 本项目电梯设备质保期为一年(12个月),起始日期为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电梯合格证书之日。若部分设备和材料在保质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其保质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起重新计算24个月。保质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或设备使用单位应通知乙方进行维修(重大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小时内到现场,一般质量问题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免费修复、更换、重新设计缺陷材料或设备。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经甲方或设备使用单位通知累计2次以上(含2次),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质保金不予退还。

6.4质保金的退还:质保期满如产品无质量问题或乙方无违约行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后,甲方一次性退还质保金(不计利息)。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如乙方及时修理并未给甲方或设备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甲方全额退还质保金(不计利息);如乙方未及时修理或给甲方或设备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甲方按实际情况结算并有权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6.5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委托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设备使用单位同时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因此,质保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乙方均应及时维修以保证设备使用单位能够正常使用。如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而由设备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合同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的,则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

6.6 乙方应保证,甲方依据本合同使用或者再次销售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起的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诉讼,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7 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等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单位)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6.8设备到场交接验收时,乙方应随货携带以下资料: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验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进口部件的原产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七、违约责任

7.1 质量违约

本合同项下的到货设备,如在安装过程中或质保期内发现设备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时,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7.1.1 修理:经过检验,如在48小时内可以修理达标的,乙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设备材料进行修理,使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经修理的设备材料在通过规定的测试合格后,甲方应予以接受,但不免除因修理导致的供货延迟的违约责任。

7.1.2 替换:经甲方同意可以替换的,乙方应自费以全新合格且相同品牌规格的设备材料替换有缺陷的设备材料。经替换的设备材料在通过规定的测试合格后,甲方应予以接受。乙方仍应支付相应延迟交货的违约金。

7.1.3 退货:如电梯累计2次维修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不论乙方自行维修或甲方委托他人维修均计算在内)视为电梯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额外支出,包括甲方从其他地方采购替换设备材料的费用。退货后,乙方应当返还甲方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7.2 到货违约及付款违约

7.2.1 由于乙方违约不能按时将合同设备交货时,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迟延交付合同设备价款的0.1‰,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延迟交货设备价款的5%。乙方迟延交货累计超过30日,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乙方偿付合同设备总金额5‰的违约金。

7.2.2 由于甲方违约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款时, 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的0.1‰,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金额的5%。甲方迟延付款累计超过30日,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甲方偿付合同设备总金额5‰的违约金。

7.2.3 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违约负责,但由于通知不及时或迟延履行导致的除外。

7.2.5 不可抗力是指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等(注:达到国家、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特大灾害标准后,方能成为此条所述的不可抗力。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7.2.6 不可抗力消除后三天内,受影响方(甲方或乙方)应立即书面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乙方或甲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三十天内提供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7.2.7 因乙方出现质量违约和交货违约的情况下,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的时间、情节、性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情况予以扣除,在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退货或设备使用单位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退还货款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 合同履行中,如甲方要求变更合同,则应于排产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成本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变更后需重新确定交货期。合同变更的事项双方需另签合同补充协议, 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以非合同约定事由单方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偿付合同设备总金额6%的违约金。

九、技术准备工作

9.1 在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备使用单位盖章确认的土建图纸二份, 乙方按此确认图绘制布置图,由设备使用单位盖章予以确认。乙方将按照布置图安排生产。 

9.2 如确认图纸上所标注的技术参数与合同的附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有不符,经乙方确认属甲方要求变更情形,则乙方将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第八条第8.1款来处理。

9.3 乙方须到项目现场复核井道尺寸及垂直度,如果乙方发现复核尺寸及垂直度与土建图纸存在出入,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通知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修改,否则有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其它事项

10.1 乙方在合同设备产成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若甲方要求推迟交付时间,乙方可为甲方免费保管三个月, 自第四个月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月每台电梯500元的仓储保管费。

10.2 甲乙双方了解并同意合同设备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项目。如甲方需要变更目的国,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交货。乙方行使这一决定权并不构成违约。如甲方单方面变更目的国,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4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5合同解释顺序;

10.5.1本合同及所有附件;

10.5.2 中标通知书;

10.5.3招标文件及附件说明;

10.5.4投标文件及附件说明;

10.5.5图纸;

10.5.6其他文件资料。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12.2 本合同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内容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12.3 合同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账    号:                                 账    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邮    编:                                 邮    编: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一:设备清单

附件二:西德乘客电梯技术规格


第二篇:详细的电梯购销合同


电梯购销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买 方:

卖 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电梯购销合同

买方 :

卖方 :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电梯购销合同专用条款

1 合同标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和价格:

详细的电梯购销合同

1.1 本合同所有电梯共 部,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其中含货到工地的运输保险费

用人民币元整(¥ 元)。

本合同所有电梯共 部,安装费合计为人民币:整(¥ 元),该费用不包括在设备总价中,双方另行签订安装合同。

1.2 以上合同各电梯的合同总价及各电梯的综合单价已经包含以下内容:

1.2.1 合同总价及单价为固定价格,该价格为电梯设备货到甲方工地指定堆放地点的含税落

地价,该价款包括货物的制造前期准备、制造、包装、运输、装卸、货到工地落地、垂直及平移到指定存放地点、成品保护、保险、随机备品备件、检验检测验收(政府部门收取的设备验收取证费用包括在安装费中)、相关培训、相关税金、保修期内服务以及合同期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全过程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若结算时非甲方变更原因乙方不得提出任何价格调整要求。

1.2.2 本合同电梯产品须为全新、完整、无损的电梯设备及配件。

1.2.3本合同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须满足施工图纸要求以及双方确认的图纸,具体施工图纸

如下:

于20xx年10月25日设计出版的

1.2.4 本合同电梯按本合同第2条中的技术要求及所有的配置内容的价格。

1.3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对产品个别功能或配置提出调整,所有电梯须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

45天前书面形式提出具体须调整更换的功能和型号:

1.3.1如调整的功能或配置是本合同电梯总价中未包含的,则所发生调整的价格按战略协议

价格调整。

1.3.2 在电梯供货期间,若电梯公司标准配置即功能有升级,乙方承诺免费提供升级后的配

置并出具正式函件通知甲方并提供产品升级部分的明细清单。

1.3.3 质保期内只要不增加硬件,仅调整运行程序乙方承诺不再收取甲方的任何费用,如:

根据运行情况,甲方提出的各种调整运行程序都包含在内。

1.4 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在电梯排产前对产品发生增减层站的变更,则按战略协议价格调整。

发生变更后,调整的费用在结算时一并解决。

1.5 合同标的之技术规格详见附件一《产品技术规格表》。

1.6 电梯装修标准详见附件电梯标准配置清单。

1.7 合同标的包装由乙方负责,按适合铁路、公路或海运的条件设计。

1.8 甲方要求乙方给予按合同约定到货时间(指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确定的交货期)延期的

免费仓储,乙方同意免收电梯 14 天内的仓管费和其它费用,自第 15 天起收取 120 元/台/天的仓储费用。电梯在安排生产后如甲方发现工地已经明显无法满足安装条件,电梯发货前 40 天,甲方发出延迟交货的通知给乙方,乙方即刻通知工厂停止成品上线组装,甲方无需支付仓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

2 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

2.1 技术标准:

2.1.1本合同电梯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电梯技术条件

(GB10058)》、《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号,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要求。

2.1.2合同电梯须符合最新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2.1.3 本合同电梯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环保、节能的规定和标准。

2.1.4 本合同电梯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消防的规定和标准。

2.2本合同电梯应符合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产品技术规格表》、《主要部件清单》的要求以及

产品样本内所标注的标准功能及配置,同时需满足合同规定的附加功能。

2.3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天内将所有电梯相关土建技术资料盖章交甲方确认。

2.4技术资料:甲方应在接收乙方相关资料 10日内将收到的所有电梯相关土建等技术资料盖

章确认后交给乙方。且乙方在技术资料中须明确提出甲方需完成的工作内容。

2.5本合同电梯标准配置及验收的依据:《电梯主要技术要求及偏离表》

3 质量要求和质量保证

3.1 符合2.1技术要求;

3.2 合同产品为全新、完整、无损的;

3.3 合同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

3.4 进口产品具有原产地证(原件)、质量保证书(原件)、海关报关证明 ;

3.5 产品符合合同及招标书规定的、投标响应的相关品牌、产地及技术参数指标;

3.6 产品符合招标技术要求、投标响应和质量要求;

3.7 产品符合本合同规定及要求;

3.8 具体质量要求;

3.8.1 304不锈钢板:提交的304不锈钢样板直至甲方确认合格后,作为验收的依据。

3.9 上述,如招标书及投标文件与本合同有矛盾时,以合同为准;合同未描述处,以招标书

及投标文件为准。

4 付款方式

4.1 合同签定后1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定金;

4.2 设备到货前3个月,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次货物合同价格的15%排产款;

4.3卖方在发货前30天通知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7%;

4.4 政府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证书后,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12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8%;

4.5 该批次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保金,在取得政府验收合格证书满一年后15日内支付(不计利息)。

4.6 符合以上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5@p,甲方收到乙方#5@p后

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7 买方在向卖方支付至合同价的95%时,卖方提供100%的#5@p。

5 交货方式

5.1 交货时间:到货期:,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5.2 交货地点: 项目所在地甲方指定地点。

5.3 交货方式:按以下流程进行:

5.3.1 交货前 15 天,乙方需书面通知产品进场时间,甲方接到通知 3 天内书面回复乙方。

交货前双方需按各自职责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5.3.2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产品运送至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并落地,同时向甲方

提交合同产品有关资料和单证,双方约定时间组织对合同产品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与接收手续。

6 本工程甲方负责人

甲方主管领导: 项目经理:

7 本工程乙方负责人及项目班子成员名单

7.1乙方董事长: 座机电话:

总经理: 座机电话:

项目负责人: 座机电话: 手机:

项目经理: 座机电话: 手机:

技术负责人: 座机电话: 手机:

7.2 项目班子其它成员详见本合同附件九 。

7.3 乙方供货、安装、维保的总协调人: 电话:

第二部分 电梯购销合同通用条款

1 甲方责任

1.1 按合同条款付款。

1.2 组织产品的验收。

1.3土建图纸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乙方提供的电梯井道设计图同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井道按图施工完毕后,如乙方再行提出增减要求,则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费用补偿。

1.4 在电梯安装及保修期内,甲方加装电梯附属设备需经乙方确认,否则,乙方不承担由此

引起的安全责任。

1.5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甲方或使用单位必须与乙方

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乙方负责产品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2 乙方责任

2.1 负责合同标的供货、运输(含包装、装卸、保险),并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验收。(安装

合同另行签订)

2.2 乙方提供的产品需全新、完整、无损,且需符合国家相应验收规范和标准。

2.3 乙方需按部件清单(本合同附件二)提供产品,否则甲方按本合同货不对板违约责任对

乙方予以处罚。

2.4 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发货前,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书面回

复乙方。

2.5 乙方同意在合同电梯保修期内,合同条款由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甲方或甲方委托

的其它单位执行。

2.6 乙方交货时,需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到货设备清单、进

口设备的原产地证明、质量保证书等给甲方。

2.7 乙方负责免费在现场培训甲方指定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后人员应能熟练操作设备及

排除一般故障。

2.8 若甲方安排当地商检局对电梯进口的部件进行商检,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商检局工作。

2.9 乙方承担本工程电梯安装合同中“乙方”承担的所有责任;因设计、安装、材料等与产

品有关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10 乙方在接到甲方中标通知书后,即须与本工程设计院和甲方技术相关部门落实相关技术

文件,该文件须清楚的标明甲方需负责的工作内容。

3 质量保证:

3.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交付的合同产品功能完整,使用状态良好,能够满足甲方的使用要求。

此外,乙方须尽职尽责地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以使得甲方人员能够使用合同产品。

3.2乙方同意,尽管本合同约定了甲方对合同产品的验收,但甲方按本合同对合同产品验收

仅仅是对产品进行表面上的验收,该次通过验收并不表明合同产品已经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并不因此免除乙方对合同产品品质和质量的责任。对此,不论合同产品是否已经通过甲方验收并被甲方接受,只要出现合同产品不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要求,乙方都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按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3.3乙方保证其依照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合同产品和提供的合同服务及履行的其他义务没有

瑕庇,在其依本合同将合同产品交付给甲方时,合同产品上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及其他担保权益,不存在任何性质之附属或者限制性权益,也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或者将存在被任何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之情形,其对合同产品享有合法和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乙方依照本合同交付合同产品、提供合同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经营范围和方式,不会违反任何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承诺及任何政府或者司法仲裁机构对其的要求。

3.4乙方保证合同产品没有侵犯任何知识产权,保证甲方不会承担任何由于合同产品侵犯知

识产权而提起的索赔、指控或请求而失去合同产品或产生损失/损害和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法律费用开支)的责任。

3.5乙方保证其自身和乙方员工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产品交付和合同

服务提供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甲方的人事、经营、管理、财务、客户、业务及其它有关事项的一切资料、文件、材料、信息(以下简称“甲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前述甲方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的第三方,也不得将甲方保密信息用作与本合同之履行无关的其他用途。乙方须保证其员工知晓和遵守本条款的前述义务,如果乙方员工违反前述义务视为乙方违反该义务。无论本合同是否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或者履满,乙方依照本条款承担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

4 验收与检验:

4.1乙方依照本合同将合同产品交付给甲方是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交货地点,将

合同产品及本合同规定的资料、单证提供给甲方。

4.2在电梯开箱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整机产品完全相符(一一对应的)的货单、合格证、

场地至目的地的货运单、装箱清单等产品凭证的原件资料。甲方留存乙方提供的单据文件包括单不限于以下主要文件:

1、 装箱单(原件);

2、 合格证(原件)

4.3 开箱后如货物数量、质量与约定不符,由乙方负责补足或更换。乙方在规定交货期交货后

经检验需补足或更换的,只要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且不影响安装及电梯的最终交付验收日期,不视为迟延履行。无论甲方是否检验,乙方始终对货物数量、质量负责。

4.4如设备货到工地现场后在没有乙方代表在场时,甲方擅自打开检验,则乙方对设备的灭

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如乙方未通知甲方检验擅自开箱,则甲方对乙方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

4.5货物到场至产品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前,在甲方协助下,乙方负责货物的保

管成品保护(取得质监局验收合格证后30天内双方需办理产品移交手续)。

4.6产品初验合格的,双方办理产品移交和接收手续,甲方签具初验合格证明;初验不合格

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直至验收合格,交货期不予顺延,如其性质属货不对板,则按照货不对板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处理。

4.7如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须对产品实行送检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4.8如国家和行业未有送检要求,而甲方提出送检的,如检验结果合格,则检验费由甲方承

担,反之,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9对需要安装或与其他设备共同组成整套系统的合同产品,乙方在安装完毕和具备竣工验

收条件后,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10 双重验收:电梯要求通过技术监督局的验收和甲方的验收。技术监督局重点对电梯的质

量和安全进行验收,而甲方则从产品的质量(包括货不对板)、电梯的功能能否满足合同要求、电梯的舒适性等方面进行验收。技术监督局验收通过三个月内甲方组织验收。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从甲方对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4.11 货不对板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产地、规格、型号、包装及材质组织生产

和供货,即为货不对板。即使所供产品具备合法的许可证和采购渠道,也属于合格产品,甚至其质量相当于或高于合同规定产品,也同样认定为货不对板。乙方生产采购或订货过程中因为非恶意或上当受骗造成货不对板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发生货不对板(事前书面报请甲方同意更改的除外),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4.11.1 材料、设备货到工地施工安装前,乙方必须自检,乙方自检发现所供产品货不对板,

应无条件全部更换,工期不予顺延。

4.11.2材料、设备货到工地施工安装前,如发现所供产品货不对板,除无条件全部更换,工

期不予顺延外,且按到货货不对板产品数量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结算时在乙方结算款中径行扣除。

4.11.3 材料、设备货到工地已经安装或施工安装完成,如监理方或甲方或第三方发现所供产

品货不对板,乙方除无条件全部拆除、更换,并承担修复建筑物和相关其他成品的责任外,按到货货不对板产品数量总价的一至五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建筑物或其他成品无法修复的后果,除承担本款上述责任外,并应支付重做的相应费用(无论是否重做)。

4.11.4 乙方自检后,若监理方或甲方发现同一货物两次或两次以上货不对板或者同一工程两

次或两次以上货不对板,乙方同意按上述责任条款加倍承担违约责任。

4.11.5 凡发现乙方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况,甲方有权拒付后续的所有款项,且甲方保留在乙方

与甲方签订的其它合同中扣付货不对板违约金,甲方同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11.6 货不对板材料安装后因工期或其它原因,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甲方可让步接收,

同时按4.11.3条的规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安全文明施工

5.1 乙方产品进入甲方工地,须在开工前5天向甲方、监理方提报《产品装卸施工方案》,措

施应具体,该方案经甲方及监理批准后执行。乙方未能按要求提报《产品装卸施工方案》,乙方按5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 甲方应按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

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5.3 甲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

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 保修和售后服务:

6.1 保修

6.1.1 正常使用情况下,自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出具证明以及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

负责免费保修二年,保修期间每两周巡检一次并按当地质量监督局有关规定进行免费保养。保修期间乙方负责对产品实行免费“三包”服务(三包指对产品零部件的包修、包换、包退)。质保期内,由乙方免费提供备品备件及免费提供一切维修保养服务。在质保期内,甲方除本合同价款外不另外承担任何维修保养费用,包括乙方从任何地方聘请专家维修费用(人为恶意破坏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故障除外)。

6.1.2保修期内的电梯保养质量和频次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对电梯维修保养的规定和

要求。

6.1.3 在保修期间,由于非乙方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故障,不属于保修的范围,乙方可予以

有偿修复。

6.1.4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乙方不负责保修,由此引起的一

切问题由甲方负责。

6.1.5 保修期间乙方提供设备、安装及维护保养一条龙服务;

6.1.6 保修期间乙方特别提供整套设备为期二年的免费保修保养贴身服务;

6.1.7 保修期间乙方对设备提供终生售后服务,产品保质期内每月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全面

保养;且保养内容细则不低于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

6.1.8 保修期间乙方为电梯用户免费提供终生电梯技术咨询服务;

6.1.9 保修期间如遇重大节假日乙方可提供特约维修保养;

6.1.10 保修期间乙方可利用夜间或非繁忙量时间作为保养作业时间;

6.1.11 保修期间当电梯发生故障时, 乙方保证在半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当电梯发生如困人等

紧急事情时,乙方保证在半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否则每次从质保金中扣减500元。

6.1.12保修期间当电梯发生故障如需更换小部件,在接到故障通知8小时内更换修理完毕;

如要更换笨重大部件,在接到故障通知2天内更换修理完毕。

6.1.13保修、保养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电梯故障不能及时处理并明确表示该故障乙方无法

解决,而引起电梯不能正常使用,则甲方可酌情扣减质保金并追究乙方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乙方应无条件认可,甲方在质保金中径行扣除。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和提供后续服务。

6.2 有偿保修及服务承诺:

6.2.1 免费保修期满后,乙方应按市场最优惠价格终生向甲方提供产品元配件,且不得超过

本合同附件七《备品备件价格明细表》已有的价格。

6.2.2 免费保修期满后,无论乙方是否继续进行电梯保养工作,均应保证以不高于本地区的

同型号和规格的零部件价格,终生提供备品备件。

7 履约担保

7.1 甲方签发中标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价10%的有效期1年的履约

保函,并承担因此引起的各项费用,该履约保函交由甲方保管,用于合同履约;工程报建所需要的履约保函在办理本工程相关报建手续时如果需要则由乙方提交,用于甲方(或乙方)办理本工程相关报建手续。如乙方不能提交上述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废除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并终止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负责。

7.2 乙方须保证履约保函由银行提供(工程报建保函除外),在本合同执行期内须有效可行且

不得撤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履约保函自行失效。

7.3 如乙方未能按合同履约并给甲方造成损失,则按法律规定全部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甲

方有权按乙方的履约保函约定,由担保方承担相关责任。

8 不可抗力

8.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事项。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之事件均不承担因此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之义务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另一方通报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将相关公证机关或者官方机构认证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作为证据快递给对方。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应允许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另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可以免除责任。

8.2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三十日,则买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何进一步执行

本合同的问题,并尽快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在前述期限后的三十日内未就本合同继续履行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本合同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9 违约责任

9.1 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9.2 乙方逾期交货或逾期取得验收合格证,或者甲方逾期付款(从逾期第十天算起),应向对

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上限为逾期部分价款总额的5%。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9.3甲方未按合同付款,延迟提货超过65天的,且又未书面通知乙方原因的,乙方视为甲方

自动退货,甲方所付款项不予退回。

9.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逾期供货或逾期交付使用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

接到甲方书面通知15天内双倍返还定金及已付款项,且需按9.2条款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9.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按合同法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致使甲乙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免

除责任。

9.6 双方互不主张间接损失。

10 解决纠纷的方式

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11 廉政条款

11.1 乙方同意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廉政公约和甲方廉政制度,不得出于任何理由向甲方有

关工作人员提供宴请、现金、礼券、礼物等任何形式的馈赠和贿赂,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停付或拒付后续款项,直至无偿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甲方和乙方自身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11.2 甲方或监理有关人员出于任何理由接受、变相或故意索要回扣及其他任何礼物、礼品,

乙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向甲方公司领导或审计部报告,甲方予以保密。经甲方查证属实,甲方对乙方予以酌情奖励。

12 其他

12.1 甲乙双方向对方承诺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传播而令该第三方获得、知晓本合

同及其内容,否则,违约方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以下义务:

12.2.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可通过邮寄、传真、手递方式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若一方改变地址应通知另一方,如不通知,仍以下列地址为送达地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若被送达一方未有回应,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

手递的方式送达,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乙方同意,乙

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本合同工程工作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有权签收人员

的签收,均视为乙方的签收。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0519-88898666

传 真:邮 编: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12.3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时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12.4 合同解释顺序

本合同及其附件在内容描述上如存在不相符之处,按以下优先顺序予以解释:

12.4.1 本合同条款(包含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

12.4.2中标通知书

12.4.3 甲方招标文件(含图纸)、招标答疑文件及《谈判记录表》;

12.4.4 乙方投标文件(含清单);

12.5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甲方技术答疑与补充文件以及双方谈判记录作为备查文

件(甲方留存)。

13 与本合同不可分割附件:

附件一 电梯技术规格

附件二 电梯主要部件清单

附件三 电梯标准配置清单及偏离表

附件四 备品备件、易损件清单明细表

附件五 电梯随机文件清单

附件六 电梯基本功能配置表

附件七 双方确认的电梯布置图

附件八 质保期后维修价格及维保内容 附件九 电梯安装人员组织架构

附件十 售后服务承诺

附件十一履约保函(格式)

------此页以下无正文。

买方: 卖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

联系人:

电 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 联系人: 电话: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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