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品 销 售 合 同
供货方(甲方):
采购方(乙方):
项 目 名 称: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日期:
兹有乙方向甲方订购混凝土砌块一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以下共识,签订本合同。
一、订货内容: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甲方将合格产品运至需方所在工地,随车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质保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供货时需乙方提前三天以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供方,由甲方负责送货至乙方工地,乙方派人签收。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公路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产品数量的确认: 甲方将货送至工地现场,随车携带已填写好的材料送货清单。乙方组织现场清点,以现场清点数量为准,并在甲方提供的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
七、验收标准、方法: 根据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或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八、结算方式及时间: 每月5日结上月货款的100%。
九、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等给施工单位,并委派供方技术负责人(姓名: 电话: )为需方及施工单位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在施工中供方与需方及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在施工中遇到技术问题应及时提供现场技术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密切配合,保证工程进度。
2、甲方应对提供相应技术资料承担技术及经济法律责任。甲方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能确保验收一次性合格通过的相关技术资料。如有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验收无法通过等事项,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本合同成立后,货品价格如有涨跌,概不影响本合同所订数量、价格,甲、乙双方均不得有异议。
4、合同未尽事宜当事各方协商解决。
5、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采购方(甲方)章: 供货方(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砂石供应合同
需用方(甲方):
供应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乙方承担甲方承包工程的石料供应,按甲方通知的石料要求供料至甲方指定的施工位置。
3、单价的确定:乙方送至甲方工地的石料以每平方 元计算。
4、甲方提前 小时向乙方提出供应计划,石料到现场,有人负责验收,并指挥车辆就位。
5、乙方按要求的时间提供石料,因乙方供应不及时造成工程延误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石料结算:石料按方数支付,乙方供应甲方石料 方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供石料货款。
7、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乙方货款,乙方有权在告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止石料供应,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损失。
8、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9、若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所有价款结算完毕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砂石供应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工程所用的部分砂石承包给乙方,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砂石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形式
承包范围:本工程所用部分砂石料
承包形式:以单价合同包干方式承包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单价(运到工地甲方制定场地)2-4cm卵石按:27元/m3,中砂按:42元/m3,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正规发票。
2、工程量:以甲方现场验收方量计算为准。
三、合同工期及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生产进度的需要,按甲方要求及时的提供砂石料,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及另选产家提供。
2、质量要求:满足甲方工程质量要求,所进砂石质量由甲方现场质检员控制,并送检测部门检测,具体由甲方现场质检员确定,不合格的不予结算并自行运出场外,费用自负。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地现场的卸料场。
2、按月向乙方支付材料款,每月10日前支付每月累计材料款的50%;工程完工后3月内支付完全部工程款的80%,1年内支付完剩余的全部砂石料款。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砂石料,进场时间、数量由甲方通知后立即进场,不得擅自进料。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服从甲方管理,必须将砂石料运至甲方指定的场所。
3、乙方在运输路途中发生的大小安全故事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
1、乙方未经甲方协商同意,不得无故停止供应砂石料。
2、甲方应按以上约定支付材料款。
3、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争议时,一是双方协商解决,二是请求人民法院解决。
七、该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该工程验收完毕交工时终止。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砂石料供应合同
需方: (简称甲方)
供方: (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供应:
需方在恩施市板桥镇云龙河2011水土治理工程施工中,使用供方的砂石料,供方保证分批按需按时按规格向需方供应砂石料。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时间:由需方电话通知,按工程进度需要进场,但必须提前通知所需数量。
2、交货地点:恩施市板桥镇云龙河水土治理工程。
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到需方指定工地,运费、材料费及卸车费均包含在单价内。
三、价格、结算和付款方式:
1、石子每立方50元整,沙子每立方60元整,(单价一次性包死)。
1、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现场签证单据为准计算。
2、付款方式:水土治理工程完成50%时,付乙方实际供货量的80%,水土治理工程完工后付到实际用量80%,余款二个月内全部付清。
四、技术要求:供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产品标准供应,不符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需方要求的,供方必须清除现场,结算时不予计量。
五、验收标准:按照GB/T14684-2001,石料严格按GB/T14685-2001标准验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方验收质量及方量时,供方必须配和,如遇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期限:材料款结清,合同自动失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2份、乙方1份。
供方: 需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商混供应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
工 程 名 称: 需方(全称):
供方(全称):
临 沂 市 建 设 局 制 定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1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预拌混凝土》(国标GB/T14902—2003)及《临沂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第二条 订货单
第三条 需方负责处理预拌混凝土供应相关事宜的代表:
2
姓名: 联系电话:
供方负责处理混凝土供应相关事宜的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
第四条 供货验收与确认
1、 供货数量验收,需方和供方均以发货单作为验收和结算的凭证,
发货单内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标准要求,需方指定代表应在每车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进行复核时,应在该批次混凝土浇筑完成2小时内复核完成,其误差应不超过±2%,超出部分双方认定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
2、 需方可进行抽检。
第五条 价款结算与支付期限
1.根据合同标的,供货数量及工程技术质量要求,供方在履行完
本合同供货任务之日起,需方应配合供方在七天内办理完毕所需混凝土价款结算手续。如需方逾期或拖欠不与供方办理价款结算手续,供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需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的数量作为依据,向需方追索支付价款。
2.凡无供方原因造成停止使用混凝土一个月的,需方结清所欠所
有混凝土款。
3.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混凝土款项的,所欠混凝土款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利息。
付款方式:
4.付款方式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结算。
第六条 双方责任
3
(一) 供方责任
1、 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同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混凝
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2、 供方应严格按需方提出的混凝土技术要求投料搅拌,准确计量,
并接受需方对搅拌计量的随时抽查。供方应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专业标准《砼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水下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和《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CDL/T5100)》等现行国家规范进行施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 预拌商砼配合比由供方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4、 供方负责按照施工的技术要求保质保量供应混凝土,保持混凝
土施工的连续性。
5、 在施工现场内供货人车辆及随行人员要听从需方现场负责人的
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提供优质服务。
6、 及时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发货单》等作为工程质量验
收的相关技术资料。
(二) 需方责任
1、 应于混凝土浇筑前 壹 日内向供方提供详细的浇筑计划及
技术交底书。在施工过程中,需方根据工程进度调整浇筑计划,应于浇筑前 12 小时内以 短信 形式通知供方。需方必须保证混凝土使用计划数量准确。如因计划错误导致混凝土的浪费。由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2、 保证施工的时间准确、进出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卸料工作
在 60 分钟内完成,若因时间不准确、道路不畅通、卸料不及时,导致混凝土运输车辆在工地卸料的时间超过 60 分钟, 4
由此造成的车辆燃油费用及由此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需方承担。
3、 指定专人负责对预拌混凝土数量、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办理
验收签字手续,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有关事宜。
4、 按合同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交接验收后混凝土
工程的浇筑及养护质量负责。禁止在施工现场向输送泵内及施工作业面任意加水。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试件取样、养护、施工,因施工、养护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由需方自负。
5、 负责施工现场混凝土施工组织、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6、 需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混凝土价款的结算与拨付。
第七条 安全与文明施工
在施工现场内,供方车辆要听从需方指挥,做到安全、文明
施工;因组织、指挥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完备造成的安全事故,分清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需方
1、 非因不可抗力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出现的工程停建、缓建或
所提供的技术错误等,造成供方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需方须每日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 三 偿付违约金。因需方未能保证施工时间、进出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工地卸料不及时而造成所供应预拌混凝土无法使用、车辆损坏等损失,核定价款后由需方负责赔偿。
2、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有权要求需方
付清全部货款,需方应承担给供方造成的相应损失,每日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 三 偿付违约金。
5
(二)供方
1、非因不可抗力单方停止履行合同,负责赔偿给需方造成的所浇筑
部位混凝土的直接损失。
2、因供方供应混凝土不及时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造成
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需方付清全部货款时终止。本合同一式叁份,需方执贰份,供方执壹份。
6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