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切結書
1. 立切結書人註1至 貴公司進廠註2作業前,應先簽認及繳交下列 貴公司規定文件,經 貴公司確認後,始得開始作業。立切結書人應嚴格遵守本切結書之所有相關規定,違反者願依 貴公司罰則辦法處置,若有其他一切行政、民、刑事責任,皆由立切結書人自行負責:
(1) 加入協議組織申請表。
(2) 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承攬商工作場所環境及危害因素告知確認書。
(4) 保險證明文件:如團體保險、雇主意外責任險、第三責任意外險等證明文件。
(5) 承攬商進廠施工申請表。
(6) 依 貴公司進廠須知完成安全衛生規定手續。
2. 立切結書人茲保證:
(1) 切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並自行負責相關雇主責任及法定賠償、補償責任。立切結書人派遣至 貴公司作業之人員,其安全衛生事項及勞、健保及意外險等悉由立切結書人自行完全負責,立切結書人並保證派遣人員已確實做好安全防護設(措)施(如安全索、網、護欄、施工架等)及教育訓練,其健康狀況符合法令及 貴公司所定進廠作業之標準。
(2) 針對立切結書人辦理派遣人員安全衛生環保事項, 貴公司得派員查核或請求立切結書人提出有關紀錄、資料及證明文件,但 貴公司之查核並未免除立切結書人依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應盡之雇主責任及法定賠償、補償責任。
(3) 派遣人員進廠作業前,已完成進廠作業(例如機台維護、工程施作、特殊作業)必要之一切在職訓練,熟悉作業操作說明書之內容,並且確實瞭解工作場所環境及危害因素及其因應措施,將會確實遵循作業所需之標準作業程序(包括立切結書人及 貴公司個別規範、標準)作業,經 貴公司要求,立切結書人應指派資深人員至 貴公司現場督導派遣人員作業。
(4) 如立切結書人之人員因履行對 貴公司之承攬或供應事項而與立切結書人或 貴公司發生爭執時,悉由立切結書人自行完全負責解決之,倘若立切結書人或 貴公司因此發生任何義務、責任、成本、損害及費用,或 貴公司及/或立切結書人之人員遭受職業災害或意外事故時,一切行政及民、刑事責任概由立切結書人完全自行承擔, 貴公司並無任何義務責任,立切結書人並對 貴公司負一切賠償責任。
3. 立切結書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相關規定,致 貴公司及/或立切結書人遭受檢查機構﹝北區勞動檢查所﹞查獲而遭受告發、罰金或停工處罰時,該期間內 貴公司及/或立切結書人所蒙受之全部損失以及因此發生或增加之任何義務、責任、成本、損害及費用,概由立切結書人負責賠償。
4. 立切結書人作業中所產生之廢料及垃圾清除:每日由立切結書人自行清除及運離廠區,如有任意傾倒行為遭受檢查機構﹝如環保局等﹞查獲而遭受告發、罰金或停工處罰時,期間 貴公司及/或立切結書人所蒙受之全部損失由立切結書人自行負擔或完全賠償,與 貴公司無涉。立切結書人除須應繳交稽查單位所開立之罰單金額外, 貴公司亦得從簽約或訂單款項內,扣除相同金額作為罰款以示警惕。
5. 立切結書人應加入協議組織,並共同遵守協議組織運作章程並確實執行之,如有違反相關規定遭開立罰單,應於期限內繳交罰款,如逾期未繳, 貴公司得延遲付工程款或扣除相同金額作為罰款。
6. 立切結書人對於非其直接僱用人員需於其作業部份開工前完成再承攬合約,並善盡雇主及定作人之安全衛生責任。
7. 於 貴公司作業期間,立切結書人應派遣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至現場監督,實施巡視檢查、自動檢查等,檢查結果如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環境保護法令」、「新能光電科技相關安全衛生環保管理規章」之任何規定時,應立即使其勞工退至安全場所並進行改善,至無安全及環保顧慮為止,方可繼續施工。
8. 其它未盡事宜,適用立切結書人與 貴公司之契約以及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此致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組織
立切結書人名稱: 公司負責人簽名(章):
工地負責人簽名(章): 安衛負責人簽名(章):
公司E-MAIL:
公司地址: 統一編號:
連絡電話: 傳 真:
簽認日期: 年 月 日
註1:本切結書所適用之對象,包括任何提供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工程、工作、服務之作業之廠商,包括承攬商、供應商,且不論其為自然人或合夥、商號或任何營利或非營利組織、機構。
註2:廠(含生產製造廠區、辦公區域及公共區域,以下同)。
第二篇:保密切结书
保密切结书
立切结书人_____________自愿受聘于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一、保密条款:
1.保密事项:
A.与公司布品研发或生产制造、加工有关之知识、构思、配方、制程、实验、技术、图
说、文件、物品、及其他一切相关资讯等。
B.公司之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业务策略规划、财务资料、销售网路、无聊供应商、客
户名单、及任何足以影响公司在商场上竞争能力之资讯等。
C.公司之人事资料及内部作业规章等。
D.公司列为机密级之文件与资料。
2. 任职期间之保密义务:立切结书人同意于受雇公司期间,对上述保密事项严守保密义务,绝不以任何方式使第三者知悉或利用。
3. 离职后之保密义务:立切结书人同意在离职后五年内,亦绝对遵守上两款之保密义务.
4. 除外条款:为符合公司利益,且经公司法定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时,立切结书人得免除上述条款之保密义务.
二、知识产权归属之约定:
1. 立切结书人同意于受雇公司期间,在工作上、或与其工作有关之所有创作发明(包含物
品原理技术发现、发明新型样专利、图案图形之绘制设计、程式之编写设计管理、技术之创新改良及著作等),不论其开发程度如何(不论已未完成),该一切相关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产品技术、工业财产权等)皆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及商标权人。
2. 立切结书人同意在受雇于公司期间,所为之创作发明等纵使与其工作无关,但其创作
发明如有利用到公司之任何机具设备,或资讯资源等时,其创作发明之权利亦归公司所有。
3. 如公司因上述二条款取得权利,而需立切结书人协同办理申请国内外注册、登记或移
交文件资料、资讯物品技术等时,立切结书人同意无论届时在职与否均应无条件配合,不得籍词向公司要求除薪资外之其他费用或报酬。
三、告之义务
1. 立切结书人在职期间应详实记录工程日记,诚实揭露已形成构想概念或已完成之发现、
发明、改良、不得隐匿,立切结书人同意离职一年内之专利申请或著作之主张皆属公司所有不得异议。如离职后受雇于他人(不含立切结书人投资经营之公司)在职务上有上述情形者,应事先通知公司,使公司有查证之机会。
2. 立切结书人于签约时应告知公司,立切结书人在签约前所拥有或创作之各项发明、专
利及著作、专门技术及依法或契约对第三个人负有保密之义务。
3. 离职后两年内应告知公司其所投资经营之公司,如受雇于他人,应告知所服务之公司。
四、竞业禁止之约定:
1. 立切结书人于受雇于公司期间,非经公司同意,不得兼任第三者(包含公司商号个人
事业及组织机构等)之职务,亦不得参与第三者有关任何产品之研究计划或提供其有关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制造、加工之顾问或意见。
2. 立切结书人与离职后两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含自行或受聘
于其他公司商号个人事业及组织机构等)参与从事研究开发或生产制造与公司生产制造或研究开发之相同、类似、具竞争性、或替代性之产品。
3. 如立切结书人离职后两年内所任职之单位(包含公司商号个人事业及组织机构等)或
其“关联企业”(定义如公司法)进行研究开发或生产制造任何与公司相同、类似、具竞争性、或替代性之产品者,则推定立切结书人参与并违反前款约定。立切结书人如未参与前述活动,应负举证责任。
4. 立切结书人于离职后两年内,如从事有关产品之工作,应将本约定书内容告知新服务
单位之雇主及主管,以防止雇主或因不知情致侵害公司因本约定书所有之权利与利益。
五、其他约定事项:
1. 立切结书人于受雇公司期间所接触、使用或持有(包含其为工作目的而替公司所绘制
设计制作或撰写)公司的文件资料、资讯、物品、技术等,其所有权均为公司所有。非为工作目的及公司利益并经公司同意,立切结书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包含:影印、拷贝、摄影、录音等)加以复制,亦不得将正品或复制品擅自携离工作场所,更不得擅自使用或留存、或使第三者使用或留存。
2. 立切结书人与公司之聘雇关系一旦消灭时,立切结书人应按照公司之规定办理离职手
续,并应将其于受雇期间所持有之公司所有文件资料、物品(包含复制品)等全部交还公司处理。
3. 本特别约定书自立切结书人受雇于公司之日起生效。
4. 立切结书人工作内容,公司可视未来业务需要及个人工作表现予以机动调整。
六、违约罚责:
立切结书人如有违反本约定之任一条款者,应赔偿公司所受之损害并承担有关之一切
法律责任。但因鉴于损害计算之困难,立切结书人同意公司得依下列各款择一请求赔偿。
1. 公司因立切结书人违约所致之实际损害金额,并加计一倍之惩罚性违约金。
2. 立切结书人与其任职单位或关系企业所得之全部利益,并加计一倍之惩罚性违约金。
3. 人民币十万元整。
七、合约管辖约定:
与本特别约定书有关之一切诉讼,双方同意以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立约人于细阅上述条款无异议后,签名于后,以示共同遵守。
切结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字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