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居间人协议
甲方: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住所:上海市浦电路500号期货大厦2203室 住所:
邮政编码:20122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为规范甲方的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控制市场风险,双方经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认同甲方指定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并保证严格遵守。
第二条 乙方与甲方没有隶属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劳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聘 用),亦不是与甲方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本协议约定。
第三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 居间协议的规定,为甲方从事客户开发。
2、 乙方居间成功后(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并且资金到位),有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 获取约定佣金的权利。
第四条 应尽的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
3、 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4、 须遵守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妨碍投资者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如实向签约双方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期货的收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乙方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若无客户正式书面授权书,无权代签交易月报,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乙方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转递给他方。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中介业务时,乙方不得隐瞒身份。同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供客户的真实身份。
第五条: 乙方进行开发客户的居间活动费用有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代扣乙方佣金收入税收
第七条: 乙方应当提供真实详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情况简介、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八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甲方有关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约束。
第九条: 在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约时,乙方必须安排客户与甲方直接见面,以
确保期货经纪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条: 本协议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及有偿性,是一份独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其居间的客户对月结算单的确认工作。乙方居间的本地客户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前完成月结算单签返甲方工作,异地客户必须在次月二十日前完成结算单签返甲方工作 ,如客户不签返,乙方同意甲方暂扣乙方佣金发放,直至月结算单确认后为止。
第十二条: 乙方服务费比例见附表。
第十三条: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1、 利用甲方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 以甲方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 利用客户的资金、帐户,直接为本人或客户或其他人从事期货交易的。
4、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5、 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甲方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6、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7、 其他有损于东亚期货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8、 误导他人使他人相信其是甲方的工作人员,或明知他人对其身份有误解,而
不澄清的。
第十四条: 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指定三位《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有关服务方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协议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甲方将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服务费比例》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实施。
甲方: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盖章:
签署日期:
第二篇:黄金交易居间人协议书
润茂贵金属交易居间人协议书
甲方:天津润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在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成为甲方居间人的基本条件:
乙方须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甲方须了解乙方是否熟悉黄金交易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具备交易技能、了解甲方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在甲方交易中心开户,成为甲方的自然人客户。
甲方对提出加盟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委托其交易业务。
二、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服务标准:
甲方授予乙方居间人资格后,乙方应在受托权限内积极开展业务,若在三个月内未撮合成5个客户(不包括其本人),则该协议自行解除, 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详情如下:
四、酬金的计算、支付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业务,根据其业绩支付给乙方一定的酬金,酬金的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根据乙方所撮合客户,对收取的交易代理费,在每个月末至下月10号之前返还本月该客户代理费(税前),营业税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率5.5%)。
1
五、结算:
甲方在月末将酬金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发生的汇款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须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应向客户说明开户程序,开户手续费、代理费的收取标准
2、乙方自行负责开发客户,在发展客户时须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利益。
3、资金划转:
(1)乙方所开发的法人客户交易资金必须由客户直接划至招金集团代理账户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账户。
(2)乙方所开发的自然人客户交易资金必须由客户直接划至招金集团代理账户,账户信息以招金集团所公布的账户为准。
(3)客户出金由招金集团划出,乙方不得擅自收取客户资金或误导客户向乙方存取资金。
(4)乙方违约收取的资金甲方不负有该违规客户资金安全的责任,乙方保证本协议已给乙方所开发客户查看并认可。
4、乙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及客户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所造成的损失。
5、乙方不属于甲方在编员工,乙方在开发客户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甲方不予报销。
6、乙方有义务定期浏览甲方网站,及时了解关于居间人的管理办法或其它有关公告。
7、乙方发展客户要举止文雅,不得损坏甲方形象。
8、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开展业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规范的黄金交易业务培训,并向乙方提供黄金交易宣传材料。
2、甲方须向乙方明确开户手续费、代理费的收取标准,若乙方对客户承诺的代理费低于甲方授权底 2
线,则甲方有权拒绝给该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3、甲方应对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4、对于甲方与其直接控制的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甲方与客户自行解决,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其客户的纠纷、争议等。
5、乙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其它约定(如没有,双方填“无”;如有,制定补充规定)
九、免责条款: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协议终止:
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4、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5、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7、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发生纠纷或者其他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 提请仲裁;
3
(2)、 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诉讼管辖地为甲方住所地法院。 4
甲方: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招远市文化路2号
邮编:265400
电话:0535-8242270
传真:0535-8242270
开户行:工行招远市支行
账号:1606021729022123919
其他:
网址:
授权签字:
盖 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邮编: 电话①: 电话②: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其他: 授权签字:盖 章:签署日期:年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