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20##-2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发包人(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
签 订 日 期 :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项目概况
1.1合同依据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2项目概况
1) 工程名称: 商住配套基地项目
2) 项目地点:
XXXX以南,XXXX以左,XXXX以东;项目总占地面积XXX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暂定约XX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为XX万平方米,公建约为XX万平方米。
备注:结算时以政府主管部门竣工备案建筑面积为准。
3)产品类型:商业及公建、小高层。
第二条 设计范围及设计内容
本合同设计人的设计任务内容包括:建筑方案设计;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空调通风设计;暖通设计;燃气设计;电气设计;消防设计;防雷设计;弱电设计;红线范围内道路管线设计;深化规划、园林景观设计;建筑日照分析。
本合同设计人的设计任务范围包括方案设计及优化、施工图设计(包括施工图说明书)、施工配合及其他相关服务。设计任务范围除包括以上内容外,还包括根据设计惯例一般应包括的内容。
2.1方案设计
设计人方案设计的内容及工作包括:
1) 总平面规划设计;
2) 建筑设计-平面、立面、剖面、日照分析等及其设计说明;
3) 建筑效果图至少应提供四种合理的设计方案,供发包人进行选择;
4) 结构设计—结构形式、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说明等;
5) 配套机电设备设计—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设计说明;
6) 外网总体设计和市政配套(包括道路、外网、围墙、大门、园林、景观)设计及其设计说明;
7) 方案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报政府审批部门审查批准。而且依据政府审批部门要求进行的对方案设计的修改和完善,均不属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政府审批部门的意见对方案设计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2.2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工作包括:
1)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应在设计人制作的方案设计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2)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至少应提供一套白图和一份电子光盘报至甲方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甲方的合理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报政府审批部门办理审图手续。而且依据审图部门要求进行的对施工图设计的修改和完善,均不属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部门的意见对施工图设计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2.3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施工配合服务的内容及工作包括:
1)施工配合的时间从工程项目基础开挖之日起到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2)设计人应向发包人选择的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文件的设计意图,并参加技术交底;
3)由于设计人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做出修改时,设计人应无偿并及时完成相应的设计修改;
4)在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方提出的设计问题后,一般应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最迟不应超过48小时;
5)在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应出席由发包人召集,并提前通知的有关会议。为统筹安排,设计人应在收到会议通知后的1天内予以确认,并提供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及行程安排;
6)在施工阶段过程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设计人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派遣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到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7)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要求,参加有关隐蔽工程的验收和配套设施的交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8)当发包人在项目实施中进行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以及选择专业分包单位时,提供必要的技术要求和专业意见;
9)对于整个设计过程中的与市政部门相关的第三方设计,设计人需提供相关配合工作。
10) 设计人应协助工程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竣工图纸的制作;
11) 对于以上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理。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及相关要求:
4.1设计深度
设计人所完成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
4.2设计质量
1) 设计文件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详尽、规范,符合发包人及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
2)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发包人的意图及要求,符合地块市政规划要求,符合中国现行的设计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当发包人或审批部门根据规划文件或有关规范、标准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时,设计人应及时、无偿对所涉设计文件做出修改,直至发包人确认和有关审批部门批准为止。
3) 所有设计成果文件必须由发包人进行审核,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发包人对不同方案的选择、标准/参数的确定具有决定权,设计人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无偿地进行修改。
4) 对于设计中对质量、投资、进度影响巨大的、原则性的问题,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专项分析报告,对不同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先进性等进行比较,以便发包人进行比较、取舍,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最终意见进行设计。专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方案、结构配置方案、变配电系统方案、给排水系统方案、消防系统方案。
5)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发包人应向设计人签发书面认可文件,作为设计人向发包人收取设计价款的依据。
4.3设计修改及变更
1) 对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中存在的所有缺陷或不足,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做出的修改书面指示或通知后,立即免费对制作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
2) 设计人提出的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或补充,不论其变更程度的大小,均不视为设计人提供的附加服务,设计人也不得向发包人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3) 发包人书面确认收到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后,政府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提出意见,要求对本设计工作进行修改时,发包人应将其意见汇总后,提交设计人。设计人应按照政府审批部门的要求免费进行修改,直致获得通过审批。经发包人同设计人协商后,可以相应顺延设计人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
4) 设计人在提供所有设计修改及变更文件的同时,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工程竣工前一个月,应向发包人移交一份由本项目设计文件制作负责人签署的设计文件修改与变更情况汇总清单、图纸误差表和技术文件资料目录。
4.4设计成果交付
1)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详见但不限于下表“设计成果清单”。
2) 设计人以合同及设计成果清单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数量将所列设计成果以专人递交方式提交发包人,以发包人签收时视为交付。
3) 发包人将在收到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后,予以审核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将该设计成果报政府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如获批准,发包人将于接到批准通知后书面通知设计人;如经审核发包人未予确认或未获政府审批部门批准,则发包人将书面告知设计人。
第五条 费用、付款方式、付款节点
5.1 费用:
按总建筑面积暂定XX万平方米(含阳台建筑面积),本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伍仟捌佰伍拾陆元整(¥XX元),甲、乙双方同意最终按政府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的建筑面积为准核定设计费。
5.1.1 设计费单价: XX元/平方米
注:设计费单价XX元/平方米其中包含设计单位应缴纳的税金。
5.2 付款方式:
5.2.1 甲方支付设计费前,乙方须提交给甲方设计费发票、付款申请包括银行帐号资料。甲方在收到发票并审核乙方交付设计成果和发票资料合格无误后10 天内,按第5.3条约定进度支付乙方设计费。
5.2.2 设计费分 3 次支付。付款时间与每一设计步骤紧密联系,符合条件时甲方将以人民币形式直接汇入乙方以下帐户:
开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5.3 付款节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1.3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3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4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7.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7.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第八条 设计人员
8.1设计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设计服务并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人员名单,并分别指定项目经理(或总设计师)、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审核审定责任人和现场配合负责人员。上述指定的项目经理(或总设计师)及设计人员名单一经发包人确认,除非预先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换。
第九条设计保险
9.1设计人应自费为其从事本合同项下设计服务及派遣到工程现场提供服务人员投保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事故保险、旅行保险及其它保险。
第十条 其他
10.1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0.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2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0.5 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二份,设计人二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探讨与研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__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___________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_______________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_____________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2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萤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____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买际损失的 %。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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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__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_份,设计人___________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砖 所: 砖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 鉴证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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