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协议
订立协议人:
XXX,男,汉族,19xx年2月22日生,住XXX县XXX镇XXX
委会XXX124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女,汉族,19xx年12月13日生,住XXX县XXX镇XXX
村XXX124号,身份证号:XXX(以上两人为夫妻关系,以下简称甲方)
XXX,男,汉族,19xx年6月10日生,住XXX县XXX镇XXX
村XXX124号,身份证号:XXX(以下简称乙方)
周恒,男,汉族,19xx年1月25日生,住XXX县XXX镇XXX
村XXX124号,身份证号:XXX(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使老有所养,甲、乙、丙三
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以资各方共同严格遵守履行。
一、当事人的称谓及关系
甲方与乙、丙方实属父母子女关系。
二、分割房产的基本状况
房产座落于XXX县XXX镇XXX村XXX124号,房屋结构分别
为土木和砖混结构各一所。土木结构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9.4m2,,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XX集用(土)字第CC号,地号为C—02012-0CCC,四至为:东至本户外墙皮邻通道,西至本户外墙皮邻农田,南至本宗地与李富共用墙,北至本户外墙皮邻通道;砖混结构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0m2,,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C集用(土)字第CC41号,地号为B—02012-CC,四至为:东至本户外墙皮邻通道,西至本户外墙皮邻通道,南至本宗地外墙皮邻XX,北至本户外墙皮邻XX。 1
三、房产分割
1、甲方自愿将座落于XX县XX镇XX村委会XX的房地产(土木结构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9.4m2,,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X集用(土)字第02XX5号,地号为B—XX12-0114)分配给XX(乙方)。将座落于X江县XX镇万X村委会X营的房地产(砖混结构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0m2,,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澄集用(土)字第X1号,地号为B—02012-074)分配给XX(丙方)。
2、甲方分别随乙方和丙方居住,乙方和丙方需无条件提供给甲方居住所需房屋,并视情况进行装修和改造。
3、若遇房屋拆迁或出售等情况,现分配给乙方、丙方的房屋所得收益,由甲方分别与乙方、丙方共同分配。
四、其它
1、房产分给乙、丙方后,乙、丙方应及时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所需交纳的费用,由乙、丙方各自承担。
2、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分割的情况时,分割的房产应返还甲方。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捺印生效后,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XX镇国土管理所存档一份,见证单位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X年X月X日
协议签订地点:XX县XX镇法律服务所
见 证 书
2
(2010)九见字第2号
申请人:
武灿云,男,汉族,19xx年2月22日生,住澄江县龙街镇万海村委会许士营124号,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
李琼英,女,汉族,19xx年12月13日生,住澄江县龙街镇万海村许士营124号,身份证号:53xxxxxxxxxxxx(以上两人为夫妻关系,以下简称甲方)
武正,男,汉族,19xx年6月10日生,住澄江县龙街镇万海村委会许士营124号,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周恒,男,汉族,19xx年1月25日生,住澄江县龙街镇万海村委会许士营124号,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丙方)
见证事项:《房产分割协议》
甲、乙、丙三方于20xx年1月4日向澄江县九村镇法律服务所申请办理前面的《房产分割协议》见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产分割协议》。甲、乙、丙三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住澄江县龙街镇万海村委会许士营124号的武灿云、李琼英、武正、周恒于二0一0年一月四日在澄江县九 3
镇法律服务所签订了前面的《房产分割协议》,三方当事人和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印属实。
该合同经双方签字、捺印、见证生效。
澄江县九村镇法律服务所
见证人: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4
第二篇:房产分割协议 2
房产分割协议
兹有四川省营山县城南镇三星村二组失地农民周清林家,划地安置房144平方米,共修建四楼一底,门市三个。经全家反复协商,现将房屋产权分割作出如下协议:
一、周清林、龙丽梅夫妇分得三楼、五楼、42号门市;其产权归周清林、龙丽梅夫妇所有。
二、将40号门市及二楼分给其女周红,其产权归周红所有。
三、将44号门市及四楼分给其子周志龙,其产权归周志龙所有。
此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人各执一份为凭。
协议人签字按手印:周清林 龙丽梅 周 红 周志龙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