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发行字[20xx]15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时间:2024.4.2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xx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利率变动风险;

(二)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及计提各项准备金时采用的预定利率、预定赔付率、预定附加费率、预定投资回报率等假设可能导致的定价不充分、准备金计提不足等风险;

(三)经营风险,即由于内部控制不完善或内部控制失效,或者由于不可控的外部条件引起损失的风险,如保险代理机构、营销人员流失风险,非正常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员工及代理人员损害保户利益导致公司信誉受损的风险,巨灾风险,再保险业务相关风险等;

(四)保险欺诈风险,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法定义务,向保险公司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等的风险;

(五)投资风险,即保险公司投资组合面临的资产价值下降或未产生预期盈利的风险;

(六)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即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在结构上不相匹配,对偿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七)信息系统风险,即因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完善等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业务处理、数据丢失,而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对经营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

(八)政策性风险,即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因税收、政府监管等方面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即在上述风险因素之外公司面临的风险。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我国保险行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中国保险业概览;

(二)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

(三)保险业监管体系及主要法律法规。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披露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经营的主要保险业务类别的市场份额;

(二)发行人在市场竞争中的主要优势和劣势;

(三)发行人展业制度、营销人员及网络,以及保险代理情况等;

(四)保险产品的研究开发情况及最近推出的主要新产品等。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销售、核保、核赔、再保险等业务控制;预算、费用管理、财务报告等财务控制;资金调度、投资决策、投资风险管理等资金控制;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管理等信息技术控制。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经营的主要保险业务类别及发展规划,保险费率的制定原则及方法。个险业务应披露保户数量。

保险公司应分地区、主要保险业务类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保费收入的构成,并分析各地区、主要保险业务类别保费收入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保险公司应按主要保险业务类别披露赔付支出、手续费支出的构成,并分析其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计提准备金的种类、原则和方法,按主要保险业务类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期末各项准备金余额,分析其变动情况及原因。保险公司应结合各类准备金的特点,说明准备金计提是否充分。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偿付能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充足率。

最近三年及一期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超出正常范围,保险监管部门提出过异议的,保险公司应予披露并做出相应说明。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再保险业务的相关政策及主要业务伙伴。

按主要分保公司分类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分出保费、分入保费及分保准备金的计提情况及变动原因,并披露尚处有效期的重大分保事项的有关情况。对存在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应单独披露。

再保险公司应按主要保险业务类别披露分保费收入、转分保分出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一期末承担重大保险责任的保单情况,并披露其分保安排。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核算方法及对当期利润的影响。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披露公司投资政策、投资策略,最近三年及一期投资组合构成及投资收益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及趋势。

保险公司应分别根据投资对象和持有目的分类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投资组合构成。根据投资对象分类时,应区分为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基金、股票及其他资金运用方式;根据持有目的分类时,应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其它。

第十三条 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应披露内含价值信息;拥有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的金融或保险集团公司应披露相关业务的内含价值信息。

公司应聘请外部精算机构或精算师,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编制内含价值报告,并将其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外部精算机构或精算师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签字精算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内含价值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签字精算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内含价值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签字精算师、精算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精算机构加盖公章。

保险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内含价值有关信息时,应声明:“内含价值是基于一组关于未来经验的假设,以精算方法估算的经济价值,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内含价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最近一年末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的结果;

(二)最近一年末计算内含价值的收益率、风险贴现率等主要假设;

(三)最近一年末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的敏感性分析结果;

(四)最近一年末内含价值的变动分析。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保险业务特点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其中与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主要保险业务类别保费收入(含分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方法;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四)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五)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六)总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再保险公司应重点披露各项分保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分部信息。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应单独披露境外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账龄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应收保费构成。应收保费中如有持发行人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按主要分保公司分类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应收、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应收分保账款中如有持发行人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按成本法、权益法分类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长期股权投资,重要投资项目应披露投资起始日、初始投资额、期末投资额、股权投资占被投资方的股权比例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应付手续费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保单质押贷款金额、利率水平。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待处理抵债物资账面余额及减值准备,并分析其可回收性。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存出资本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的计提依据及金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下述财务指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自留保费增长率、综合成本率(财产保险)、赔付率(财产保险)与退保率(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应说明以上指标在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变化趋势、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用于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披露所需资金数额、拟设地点等内容;募集资金仅用于增加资本的,可不必说明其具体投向;募集资金用于更新设备、收购兼并等其他用途时,需详细披露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聘请拥有专业精算人员、有保险公司审计经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服务对象、经营项目及

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等。

招股说明书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均应摘自法定财务报告。补充财务报告作为招股说明书附录披露,供投资者判断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风险时参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3号、4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及《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Ⅲ.1.10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Ⅲ.证券发行信息披露

Ⅲ.1.10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日 证监发〔2000〕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第四条

(一)

(二)发行方式、承销承诺、

(三)如因投资产品本身内含风险、证券市场价

(四)分析可能存在的资产管理风险,如因资产管理措施不恰当、风险对冲机制不健全等原因而对资产管理业务产生的影响。

(五)分析其他证券经营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如金融新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对证券公司产生的影响。

(六)分析人为因素产生的管理风险,如因内部控制不健全、自身操作不当、职员道德水准不高等可能对公司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七)分析由于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如因整体业务结Ⅲ.1.10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1

Ⅲ.证券发行信息披露

构和规模设计不合理(如自营规模过大、长期投资权重过高等),对外担保等而导致公司整体变现能力差等流动性风险。

(八)分析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操作风险,如因电脑系统不可靠、网络技术不完善、电子技术创新等而产生的风险。

(九)分析因同业竞争而产生的风险,如经营许可证制度变化、市场竞争(包括外资证券公司被允许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等对我国证券公司的影响。

(十)分析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而产生的政策性风险,如因税收的影响。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并说明准

第六条 应作出特别说明,并

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可能给公可不必说明募集资金具体投向。

第七条 部、分公司的名称、地点、职员数,以及营业部的数量、职员总数、总营运资金和分布等基本情况。

证券公司还应专设一部分披露其研究情况,包括研究经费、研究人员总数、研究人员结构(年龄、学历、技术职称等构成)、主要研究成果及这些研究成果对公司开展业务的积极影响等。

第八条 证券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前,应根据资产的潜在损失可能,提足各Ⅲ.1.10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

Ⅲ.证券发行信息披露

项损失准备或核销不良资产,据以确定原股东投入的净资产,并披露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按下列要求披露前三年或前三年加最近一期的主要经营业绩:

(一)在证券经纪业务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披露各期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和市场份额。

3、各期分销次数及分销金额。

(三)收益率。

(四)受托资金总体损益和平

第十条 益等。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前三年各项准备(包括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帐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等)的计提方法与依据。某期准备金冲销金额较大的,应披露冲销的金额、原因和依据。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代保管证券、融资合约、重要的承销合同、担保、抵押、质押等)的总额及有关情况。

Ⅲ.1.10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3

Ⅲ.证券发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有证券公司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审计准则对其依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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