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
本加盟合同是苏州格兰索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加盟商之间的合作合同。
合同各方
授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授权人:
被授权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愿在所指定区域代理甲方所经营(品牌、产品及其他)业务,经双方同意特订立本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第二条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
一、 合同届满前三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双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一年。
二、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一、 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工作场地、工作人员,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专业类辅导培训等,乙方自行提供管理及对外经营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 的房屋作为从事经营的工作场地。
三、双方为执行本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保证金
如乙方在以后的经营中,有其他费用产生或者欠款时(包括货品欠款、其他乙方对甲方所构成的费用、合同的违约惩罚金),甲方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如乙方对所扣费用有不明之处,可与甲方进行费用清查。
第五条授权使用
一、 甲方授权乙方经营的(品牌、产品及其他)甲方所经营的业务。
二、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的商标、品牌、产品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甲方商标、品牌、产品的权利立即终止。
三、乙方不得就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品牌、产品作修改、模仿或私自改变本身性能、或拆其部件进行组装到其他不属于甲方授权的品牌、产品上。
四、有关乙方的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和建议,并遵照甲方的相关市场方面的督导和管理规章。
第六条开店筹备事项
一、 该店开店的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规划、验收。
二、乙方提供的店面应具备装修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甲方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乙方使甲,所有权归乙方,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即不得继续使用该招牌并自行拆除,若乙方不拆除时甲方可拆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
四、乙方应于该店开幕前到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
五、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协助包括:
1. 完整的企业识别系统;
2. 完成的管理经营经验;
3. 人员招收、训练的协助;
4. 店头装潢、设备、商品、陈设等营运技术的协助;
5. 招牌、桌椅、冰箱、设备、电脑、电脑软件、其他设备等的统一采购;
6. 促销、广告的规划、执行;商品采购事项的联系;营业管理事项的规划、辅导。
六、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的事项:
1. 营业卖场的地点;
2. 门店装潢硬件、设备的提供,招牌、天花板、地板(含走廊)、仓库、桌椅、柜式冰箱设备、电脑硬件、电话机、其他设备等;
3. 促销、广告的执行、费用分摊,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4. 商品进货、销售、盘点事项的执行:依本合同第十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
5. 提供销售的商品成本;
6. 商店经营管理事项的执行,含人力资源运作、促销、广告、财务管理,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经营管理
一、 在不违背(第五条三、四)的情况下,有关乙方经营的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甲方有权监督、指正、建议。
二、乙方运营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价格作为最高和最低收费市场标准,有太大的价差,应告知甲方。
三、如乙方在其他城市有项目,须提前以报备形式告知甲方,并做项目的详细介绍和进展。
四、本合同的签订只是甲乙双方的授权和各项注解说明,因此,乙方在以后的经营中应自负营业盈亏的责任。
五、乙方于运营前,应按甲方的规定,参加为期职前培训,由甲方安排课程。运营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进行月度或季度专业的产品知识培训。
六、一方门店作业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作业标准来处理,如有违者每项每次应交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
七、订货与退货处理
1. 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上将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日等填妥,传真给甲方,甲方营业单位应斟酌实际情形配合出货。
2. 货品寄发后,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
3. 已由乙方公司盖章或由负责人盖章签字的送货单,作为甲方日后收款的凭据。
4. 退货时必须以传真通知总公司由配送单位统筹安排处理。
第十一条权利转让
一、 合同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除须至总公司接受为期一周的职前训练外,双方必须重新订立合同。
二、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擅自转移,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不经乙方同意而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二条费用支付
一、 经营该门店所需的房租、门店人员薪资、退休金、年终奖金、税金、水电费、管理费用、门店用品和消耗品、商品成本、运费、商誉月费和其他设备的维修费用、门店一切营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二、单店的开业、个别促销费用又乙方支付。
三、公司连锁整体促销广告费用由甲方负担,但乙方的要求超过甲方的配额时,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合计结算
一、 乙方应于每月月底结算往来帐,乙方凭往来帐单,于每月十五日前将该金额支付甲方。
二、双方如逾期支付前述结算金于对方时,任一方应按该期金额加计月息百分之二十给另一方,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危险负担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包括天灾、地震、人祸及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所产生的事故,其因此所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 因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事项无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结算金额及其他产生的应该付的款项,不执行合同中的规定,不提供收支明细表),经他方定期15日的期限催告仍未改善或补正时,他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二、因前项情形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未违约的一方有权请求本合同事项的一切权利归属自己。如仍有损害,可以提出赔偿。
三、乙方如拖欠款项(或违约金),甲方可以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六条遵守国家法令、法规
一、 乙方需取得执照并经甲方授权,方可以经营甲方所指定的店,并须遵守国家一切法令、法规;
二、乙方如因漏税而被查获,造成连锁经营困难及名誉影响时,乙方除应依第十五条约定负违约责任外,并应无条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
一、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合同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该商圈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从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甲方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
二、乙方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非代理关系
一、 除本合同规定外,乙方或乙方受雇人不得以甲方代理人、甲方代表的名义或甲方的授权人、受雇人的身份对外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雇佣职员或对外承担、承诺债务或提供担保等事宜。
二、乙方或乙方的受雇人对外的一切法律行为,除按照合同规定、运作或经甲方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都属乙方的独立作为,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就本合同的履行及各项义务的遵守,乙方的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故意或过失,均视为乙方的行为。
四、如若属于乙方或乙方受雇人的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者,乙方须自行负担其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损害甲方的任何利益,乙方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移交及结束处理
一、 本合同期满或经甲方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
1. 无条件将该店所属乙方授权的标的物交还甲方,包括属甲方的生财设备、器具、商品、有关文件及手册、规章极其他企业识别系统等,不得迟延。
2. 乙方须负担停业处理过程中实际所发生费用,并以现金支付甲方。
3. 结算后甲乙双方汇寄付清应付款项。
4. 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30天内,甲方须交付乙方往来明细表。
5. 在交付报表给乙方时,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须一次以现金付清给甲方。
二、本条约的规定,虽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的效力,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二十条重大违约事由
一、 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违约:
1.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经营或擅售甲方未核准的商品或提供服务者。
2.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私自增设分店、店内设备或违法竞业限制者。
3.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将该店的服务技术、商品、设备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者。
4. 乙方有损甲方形象、商誉者。
5.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或未依规定营业时间营业者。
6. 乙方未依本公司规定使用公司的企业识别系统、制作物等。
7. 乙方的会计记录不实或妨碍甲方的盘点、财务监察、稽核或怠于依约给付债务、交付文件、财务记录者。
8. 乙方依法进行重整,清算,依破产法和解、宣告破产,受强制执行或其他任何司法上、行政上的处分,停止营业;买方的负责人隐匿、逃逸或买方所签或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等发生停止支付者。
9. 乙方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名义与第三人订约,或从事私人行为致甲方权利受损者。
二、乙方如有上述重大违约事由之一,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其他违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经甲方认为重大违约经甲方通告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四、乙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解约前及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及本合同其他规定属乙方所应负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通知条款
一、 一方向他方通知时,依下列规定的地址及负责人通知:
甲方:
乙方:以该店为通知地址。
负责人:
二、如一方向他方送达书面通知,而他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以递送收据为凭)。
第二十二条连带保证人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意负所有乙方违约时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合同涉讼时,以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连带保证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第二篇:加盟合同
爱萌月嫂加盟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
2、鉴于甲方为了拓展“爱萌”月嫂品牌市场,更好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爱萌”月嫂品牌。
3、鉴于乙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并接受“爱萌”月嫂品牌加盟经营理念,申请加盟经营“爱萌”月嫂品牌。现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 省 市区进行“爱萌”月嫂品牌的单店经营。总店经营要在单店成功经营一周年后由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授权并另行签署合同,同时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无权在上述地区增加发展加盟商。
4、本合同的有效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5、双方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进行经营,享有同样的经营权力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6、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合伙人、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对他方签订合同,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他方承担责任和义务,同时甲方也无权以乙方的名义对他方签订合同,使乙方在任何方面对他方承担责任和义务。
7、“爱萌”品牌属甲方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甲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爱萌”月嫂品牌的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商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订立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本合同约定除外约束甲方之权利。
8、双方共享的一切信息无论其形式和目的如何均视为商业机密不得外泄。
9、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收取加盟费 元。
10、甲方可以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及业务建议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可以要求其整改。
11、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经营指导。
12、甲方不定期对乙方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产品知识培训。
13、乙方若在本合同期内不经营了书面表示放弃甲方有权另设加盟商。
14、甲方始终对且仅对乙方代表 负责全面彻底传授月嫂市场的经营及管理经验并有义务在任何时候都接受乙方的咨询直至其完全掌握并针对当地市场具体情况提出参考性的调整意见同时负责培训乙方月嫂并发放合格证。
15、在本合同期间甲方承诺在“最低价”原则下积极协助配合乙方的母婴用品及其他相关物品的供应及调配并按照乙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乙方所指定的地点,其前提是遵循先打款后发货的原则。
16、甲方为乙方的日常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指导如需派人前往,乙方承担所产生的普通食宿费、路费。
17、甲方以多种形式为乙方提供各类广告宣传、推广活动及各类培训手册、培训教材包括文本、视频、实用小程序等文件。
18、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图片、字号、文字等稿件。
19、乙方有获得甲方提供业务培训和指导的权利。
20、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视当地市场具体情况增加服务项目、开展相关宣传和推广活动。
21、乙方可以在约定的区域组建隶属自己的分店而无需向甲方交纳任何费用。 22、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加盟费。
23、乙方如果有意改变约定区域必须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签订合同、得到授权后方可运作。
24、乙方有义务要求其月嫂进行体检肝功能、胸透及妇科常规和必需的专业培训只有体检、培训都合格者才能安排上岗作业。
25、乙方在“月嫂”的经营项目上不能用“爱萌”月嫂品牌的相关技术及其它资源提供给任何同行竞争性企业和个人,更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机密外泄第三者。
26、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权以任何形式将知悉的商业机密向第三者泄露,同时不得在同一地区投资经营或参加经营与甲方类似的系列服务项目否则甲方将提起诉讼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7、发生下列情况合同将自动终止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①本合同有效期满前60天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延长经营的书面请求或者甲方不同意。
②乙方发生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甲方加盟经营体系的行为。
③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④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
⑤乙方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⑥出现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不可抗拒力量或非双方所能控制和预见事件的发生。
28、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29、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终止的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可以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30、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并缴清加盟费之日起生效。
31、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并形成双方签字的书面文。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