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13xxxx]
XXXXX项目
全程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合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达成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项目(以下简称该物业)独家销售代理商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代理之标的物
1.1 受托物业名称: (暂定名),宗地号: ;
1.2 受托物业位置: 市 县 路,占地约 平方米;
1.3 受托物业类型: ;
1.4 受托物业面积: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共约 平方米,计划分 期开发并销售。乙方受托代理销售的物业为该项目经批准的全部可售建筑面积共约 平方米。
第二条 代理期限
住宅部分: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公开发售后项目达到 90 %销售率时为乙方销售代理阶段;若整体销售率达到90%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代理销售,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1.1 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 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2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2.1 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 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 甲方权利
代理期限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4.1 甲方有权审核并确定各类媒体广告宣传推广方案(如:电视、报纸、邮政专递、信函、销售物料等);
4.2 甲方有权审定乙方在代理期限内为该物业所做出的一切项目策划、营销策划及宣传推广方案,并有权审定执行上述方案所需之费用;
4.3 对乙方销售团队人员,甲方有建议权和最终确认权;
4.4甲方有权审核批准由乙方制定的该物业内部认购期和公开销售期的价格表及付款方式。该销售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执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销售现场保留一份;
4.5甲方有权在乙方代理过程中进行销控监督,每阶段乙方需推出的房号报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销售;
4.6甲方有权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即将代理权转让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提出终止合同,并有权拒付转让部分的代理费,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代理期限内,甲方须履行以下义务:
5.1 甲方须在乙方进场销售前,按甲、乙双方确定之营销推广方案完成销售现场包装工作(包括:户外广告牌、售楼处、样板房、看楼导示系统、尽量展示小区局部园林、周边路段包装等);
5.2 甲方须负责与政府各有关单位接洽;
5.3 甲方应承担营销推广费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交本项目营销推广方案,在双方协商认可的基础上商讨推广费用支出;
5.4 甲方须派财务人员到销售现场负责收取订金、定金及购房款项;
5.5 甲方须于本项目的所有的宣传资料和广告上清楚列明乙方为本项目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商;
5.6 甲方需承担售楼处的电话费、水电费等日常经营费用,负责提供售楼处电话、传真、电脑、复印机、饮水机、桌椅等;其余日常办公用品,如笔、客户登记本、计算器、工装、工牌等由乙方负责;
5.7 甲方须按时支付乙方代理费、服务费;
5.8 甲方须在本合同签字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物业整套齐全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政府批文、证书及合同文件(影印件需加盖甲方公章),并确保其真实性,以保证乙方代理销售该物业的合法性。(如果甲方无法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该套资料,需书面向乙方说明延期的原因并确定提交日期);
5.9 在代理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将该物业(或其部分单位)转给第三家公司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否则,甲方须按该物业的转让部分的销售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5.10 甲方须保证工程施工进度的正常进行(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不能影响整体销售工作,项目产权须清晰、项目性质具备商品房上市条件,否则,乙方有权单方提出中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乙方权利
代理期限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6.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销售工作开始前完成各项进场销售准备工作。(包括:户外广告牌、售楼处、样板房、尽量展示小区局部园林、工地包装及售楼资料的制作、取得预售许可证等)
6.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双方确定之营销方案,按时支付宣传推广费用给相关推广公司,以确保销售计划的顺利实现。
6.3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建议公开发售的时间及全程销售策略。
6.4 乙方有权在甲方确定的基础价格范围内制订内部认购期和公开发售的价格表、付款方式和优惠比例,但必须以保障合同第4.4条甲方权利为前提。
6.5 乙方可推荐电视广告、报纸广告、旗帜、告示牌、大小指示牌等宣传物的设计、制作和发布计划。
6.6 乙方有权在合同签定后一星期内,要求甲方提供该物业整套齐全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政府批文、证书及合同文件(影印件需加盖甲方公章)。
6.7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服务费。如甲方迟延支付代理费、服务费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5日以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天按应付金额的 5 ‰ 支付滞纳金。
6.8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现场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收取订金、定金及房款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乙方义务
代理期限内、乙方须履行如下义务:
7.1 乙方须负责代理本项目的合法性,严格遵守国家和茂名市房屋买卖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超过甲方委托范围内所引起的纠纷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7.2 本合同签定后七日内,乙方须成立项目组,其成员包括营销总监、策划经理、项目经理、策划师等,共同负责整个销售工作。
7.3 乙方须参与协助甲方审核售楼书、购楼须知、付款方式、建筑模型、户型模型的设计制作。
7.4 乙方须按时制定该物业的项目策划及营销推广方案,并标明执行上述方案所需之参考费用。
7.5 乙方须派专业销售人员在现场售楼处(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合法销售场所)进行该物业的代理销售工作,并保证及时将销售人员个人佣金发放到位。
7.6 乙方须负责现场包装方案、售楼资料、广告方案的设计审核工作。
7.7 乙方须协助甲方制定该项目的价格表、付款方式、内部认购书、购楼须知等售楼资料。
7.8 所有对外宣传及承诺都应由发展商审批,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后果。
7.9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及市场情况制定该物业上市推广的基础楼价或认购价。一经甲方审核确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如要申请额外折扣,必须向甲方相关负责人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折扣的差价将由乙方承担。
7.10 如乙方项目组人员发生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11 客户如对已购单位提出平面结构的改变须提交申请表,须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随意承诺。
7.12 如实建立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按时提交项目销售报表。
7.13 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代理权转让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退还代理费并支付违约金。
7.14 相对每一个物业单位,乙方之义务在客户与甲方签署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付清首期款后方告完成。
7.15 乙方须协助甲方办理按揭和入伙手续。
第八条 代理费
8.1 代理费之计算标准:本项目销售代理费用为:合同附件一所约定房屋销售总价的1%。
8.2 代理费之结算:
8.2.1 代理费结算标准:以当月客户已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标准计算。未达结算条件的单位顺延至下个月份结算。
8.2.2乙方应于每月2日前以《销售代理费结算书》的形式向甲方提供上月代理费结算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上月《销售代理费结算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字确认完成并支付乙方的代理费。
8.2.3客户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毁约,乙方不再退还已收取的销售代理佣金给甲方。
8.2.4客户在签定《房屋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后毁约,定金不退,双方按50%分配。
8.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每期代理费用的正式发票。
8.4 乙方收款公司名称及账号
公司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第九条 词语注解
9.1 公开发售日:是指本项目在当地的公共媒体上第一次发布广告宣传的正式发售日,须符合开盘销售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取得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售楼处、样板房、部分园林以及部分工程主体外立面展示等条件均齐备。在双方未对公开发售时间作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公开发售时间为销售该批房号时收到购房客户支付的第一笔定金日。本项目如果分批(期)、分不同物业在不同时间公开发售,则公开发售日为多个。
9.2 “单位”:是指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该批核准房号表中列明的单个房号。
9.3 “销售率” :指本项目每批推出单位中,乙方成交单位的累计总销售面积(含甲方关系客户成交单位或甲方自行成交单位面积)除以该批推出单位可售总建筑面积。“成交单位”以客户交足定金并签署《认购书》为标准界定。
第十条:知识产权
11.1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甲方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司法机关强制,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以上文件及其复制文本。
11.2 乙方应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与甲方确有本项目合同关系者除外):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5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2 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合同可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此处所指“不可抗力指一般按惯例认同之不可抗力,如有特别需要,甲乙双方可在合同附件中加以补充)
13.2如甲乙双方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自行终止合同,但须提前十四天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并保留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权利。
13.3解除甲乙双方合作合同的七日内,甲方必须结清乙方的所有代理费和服务费,否则甲方必须每天按应付金额的3‰支付滞纳金予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异议
14.1 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14.2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
14.3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4 如发生合同解除,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合同约定之未尽义务,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前支付完乙方所有未结款项。
第十四条 其他
15.1本合同从签署之日起生效。
15.2甲、乙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保密性的商业资料,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三者。
15.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附件之各项约定。
15.4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5.5本合同一式肆份,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 法人代表: (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合同范本
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红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位于衡水市枣强县和平路东侧(人民路南侧)的住宅楼“学府苑”(暂定名)项目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本项目在枣强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服务商,销售
面积以最终房管局核定面积为准。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该项目独家销售代理。
2、甲方负责提供已装修销售场地(门头、围档、谈判桌椅等)及场地水、
电费。
3、甲方负责楼盘推广的各种费用。
4、 所有对外市场推广方案、销售计划、宣传资料的最终决定权以甲
方的最终意见为准。对乙方提出的方案和资料甲方应在24小时内
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核批准本项目的市场推广方案,并在三个工作日
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核批准乙方提交的月度销售计划。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项目销售所需的有关批准文件;
1
(2)关于代售该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
● 立面图、平面图、规划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
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及标准等;
● 本项目整体工程进度表,包括不限于结构工程、道路工程、景
观工程、物业进场及各项工作到位时间、交房时间、电话、煤
气、正式用电开通时间等;
● 本项目的水、电、煤气、供暖、物业管理的提供方式及收费标
准。
(3)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销售合同、交房两书由甲方免费提供,
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4)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正式开盘销售前向乙方交付齐全。
(5)如因甲方原因引发客户纠纷、工程进度无法完成等足以造成销售
限制,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免责。
6、甲方指定工作人员负责销售现场收取房屋定金、房款。
7、甲方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1、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 提出销售方案,设计销售推广资料,制定销售计划;
(2) 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甲方的身份签署
房屋认购书和签约意向书。
(3) 负责代理期间配合的项目营销推广及广告费用(大型广告及围
挡等由甲方负责)、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提成、销售管理费
用及销售现场所发生的日常费用。
2
(4) 负责办理业主确权手续并办理房产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除
业主自理费用以外由甲方负责。
2、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该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
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 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底价,项目销售价格不低于销售底
价。
4、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提出任何承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5、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
其他活动。
第四条 合作期限及销售目标
乙方承诺代理销售期限自甲方工程达到正负零时开始,准备期1
个月,销售期限为30个月,收尾期5个月,完成全部房屋85%的房屋销售。乙方提供月度销售计划,双方认可后执行。
第五条 销售价格和销售确认
销售底价为该项目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每平米的平均价格(以下简
称为销售底价)。
1、地上部分建筑面积(住宅部分)为,销售底价为:/平方米(详见附表1);商业销售双方另行约定。
2、 乙方在销售房屋时销售价格不低于双方约定的房屋销售底价时,可视市场销售情况报经甲方认可后,灵活浮动销售价格。
3、 由于甲方建设内容变更造成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底价时,双方另行商定销售底价。
3
4、 房屋销售的确认以该套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缴足应缴购
房款为准(贷款为不低于50%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为全款到帐)。
5、 房屋售出后,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则该房屋的销售代理服
务费应正常提取,该房屋再次销售时仍继续提取销售代理服务费;如因非甲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则该房屋的销售代理服务费应予扣除。
第六条 代理服务费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服务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代理服务费一:销售底价部分按 1.5 %计算。
(2)代理服务费二: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底价部分(以下简称超价部分),
双方同意超价部分按甲方享有70%,乙方享有30%的比例分成。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服务费:
(1) 支付方式
乙方在已售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房款(贷款为不低于50%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为全款到帐)后即可提取相应的代理服务费,甲方应按套即时结算乙方的代理服务费。
(2) 支付时间
甲方应即时结算乙方的代理服务费,约定于每月的1日作为结算日向乙方结算上个月应计提的代理服务费。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代理服务费后应开具收据。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而无正
当理由,则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之经济损失。
4
2、乙方按期完成销售任务,甲方足额给付乙方代理费用后,合同终止。
3、 按照乙方的销售计划,月末累计销售任务完成情况不足原计划的
50%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组织销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委托他人代理销售或自身原因项目停建超过一年,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则自应付之日起
每日向乙方支付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2、 按照乙方的销售计划,月末累计销售任务完成情况不足原计划的
50%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组织销售。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委托他人代理销售或自身原因项目停
建超过一年,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 鉴于甲方在本案中所对应的物业的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甲方
保证产权登记的任何变更都不会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履约受限或不能履行合同时,甲、
乙双方免责。
3、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作为本合同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寻求司法解决。
5、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5
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河北红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