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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买 卖 合 同(电力用煤)
出卖人:买受人: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地点、方式:出卖人矿场车板交货。(出卖人代办铁路运输,其运费、杂费、货物保险费、取送车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以出卖人化验和计量结果作为计价依据。买受人进行验收质量、数量,发生异议,遵循《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标准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晋城煤业集团煤炭产品商务纠纷处理及管理办法》处理。
四、价格及执行期限:出卖人的矿场车板单价(单价包括煤矿铁路专用费、两票结算): 煤 : 元/吨,合同价在矿场车板单价的基础上上浮 %,执行期为 年 月 日至 月 日。执行期内,出卖人的矿场车板单价发生变动,征得买受人同意后,合同价相应执行变动后的价格。煤矿铁路专用费(专用费包括专线费 元/吨和取送车费 元/车,此费用由山西晋城集团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相关票据,单独结算;买受人须与其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国家铁路运输费等煤炭运输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代收代付。
五、货款、运杂费支付及结算期限:买受人以银行汇票、汇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及运杂费等,买卖双方按照出卖人的相关政策及时结算。
六、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责任条款执行。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买卖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约定事项:1、买受人需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必须在煤炭月度计划编制前 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合同的变更、解除需经双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2、出卖人由于煤炭生产带来的品种。质量发生变化以及在配车困难情况下,征得买受人同意可进行品种、质级间的调换,按调换后实发品种的质级单位执行。3、由于运输困难等方面原因影响合同履行,买卖双方均不承担责任。4、双方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见协议附件。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篇:通用表格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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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明火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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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撤场)钥匙移交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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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日报表
中建一局恒隆项目部
成品现状清点明细表
中建一局恒隆项目部
成品丢失损坏登记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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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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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部项目综合管理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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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现状检查记录表
检查人: 交接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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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申 请 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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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拆 改 单
工程名称:恒隆广场 编号:0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