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洲大酒店转让协议
甲 方:内幕古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内蒙古三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拥有的丰镇新区广场东侧,凯弘佳园信宅小区内的鄂尔多斯绿洲大酒店转让给乙方一事,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项目
该大酒店为丰镇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2570m2,凯弘佳园小区1#楼1单元住宅2-6层10套(190 m2×5)1#楼1单元楼下车库5个(约110 m2)
二、项目现状
甲方负责现有工程窗户、玻璃、后门及水电线路、消防水池的施工建设。酒店以综合验收为准,该酒店未完成工程由甲方负责。
三、转让价格
酒店、住宅、车库总面积约13620 m2,总价款三千万整。
四、付款方式
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付甲方保证金为五百万元,其余款额在甲方给予乙方五证后(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予销售许可
证、酒店立项批文)乙方于银行贷款到期为准(贷款期限约一月左右),如银行贷款不到位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五、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办理房产证前后关于绿洲大酒店税费(不包含建安税)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签协议后酒店发生所有的纠纷,由甲方造成的纠纷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如双方一方未履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哪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时双方有权提交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第二篇:转让协议
转 让 协 议
经******投资人***同意向****让*****100%投资额,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人:**
身份证号:**
住所:**
二、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投资人:**
身份证号:**
住所:**
三、甲方同意将***100%五十万元的投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四、甲方的义务
1、转让生效后,甲方不得阻碍乙方行使投资人权利。
2、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在乙方提出其他与投资额转让的有关要求时提供帮助。
3、协助办理****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乙方的义务
协助办理***的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后,甲方不再承担**投资人的义务,也不享受投资人的权利,乙方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享受****投资人的权利,承担投资人的义务。
六、本协议如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作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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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转让方: 受让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