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江阴华滨自控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刚,董事长
乙方:德州德城金盾之光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赵伟华,主任
因江阴市体育中心项目北京华悦建业工贸有限公司及北京城建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在合作期间有债务纠纷需要向甲方支付,甲方应收账款为892679元,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委托追款协议如下;
1、甲方在北京华悦建业工贸有限公司享有债权892679,如乙方两个月内使甲方收到该款892679元(含通过江阴市建设局及重点工程办公室使甲方收到该款),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92679元(乙方免开律师服务税票)。
2、如甲方收款后3日内不向乙方付款,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付清余款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6万元。
3、在甲方不付款时乙方有权通过德州德城法院管辖受理本合同纠纷。
4、乙方收款方式如下:
收款人:仝吉红
银行卡号:6227 0022 7008 6042 132
开户银行:建行德州市德城区支行营业部
5、如甲方未在两个月内收到上述款项,但是也未书面取消乙方的代理关系,本协议依然有效。
6、本协议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内容保密,如泄露给双方法定代表人之外的第三方应当赔偿合同对立方利益损失10万元。
7、担保人为甲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江阴华滨自控仪表有限公司 担保人:
代理人:
乙方;德州德城金盾之光法律服务所
代理人:
20xx年02月12日
第二篇:委托代理协议书(最终稿)
委托代理协议书
天津产权交易市场监制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就产权的转(受)让代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代理标的物名称:
甲方委托乙方就 在天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代理。
二、交易的要求和标准: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关于所转让(受让)产权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果转让(受让)国有产权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国有投资主体(未明确投资主体的,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准]。
2、乙方将此产权在天津产权交易市场拟采取 的方式进行交易,并随时向甲方通报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委托交易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对此产权在 个月内交易完毕,如乙方在此期限内未完成交易,经双方协商后可以顺延。
四、代理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成交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项目签约后,甲方应向乙方办理代理费的交款手续,代理费应一次性
付清。
五、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按代理费的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六、解决争议方式:
双方发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无效时,权利主张人可提请天津产权交易市场或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任选一项划√):
(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 )2、向被委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备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双方提交天津产权交易市场备案。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天津产权交易市场备案一份。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