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标准化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海南州中小学实验设备及教学辅助设备配备标准》等规定,为加强全州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工作,配好、管好、用好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配置
1、中小学教育教学设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校舍,即学校教学、行政、生活用房及其它建筑;二是学校用地,即校舍用地、运动场、绿化用地及其它用地。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主要有教学常规设备(物理、化学、生物、自然实验室,音乐、体育、美术、劳技、卫生设施设备,图书阅览室设备和图书、教学仪器,学生课桌椅和讲桌等)、电化教学设备(校园电视系统、校园广播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多媒体网络教室、校园电话网络系统的控制设备、综合布线和终端设备、软件等)、办公设备等组成。
2、中小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必须按照《青海省标准化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青海省中学教学仪器装备标准》、《青海省小学教学科学仪器装备标准》、《海南州中小学实验设备及教学辅助设备配备标准》等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
1、州、县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包括使用州、县级财政性资金实物调拨设备、自筹资金购置和社会捐赠的各类设备)的装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把中小学教学设施、
设备管理工作例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2、各中小学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3、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要做到经常保养、定期维护、对损坏的器材要及时修复、及时补充;完善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发现险情立即按规定处理,切实消除险情隐患。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校舍定期养护,发现破损及时修缮,努力延长校舍使用寿命。要加强对图书、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维护管理,严格按有关专业技术要求进行科学分类、编号、整理,完善有关使用、防护、维修制度措施,杜绝尘、霉、锈、腐等现象。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现有仪器设备、图书的利用率。
4、州、县教育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必须建立教学设施、设备总帐、分配明细帐。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教学设施、设备总帐及分配明细帐(包括省、州、县财政、教育等部门无偿调拨,学校自购,教师自制和捐助的教学设施、设备)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数据。校内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教学设施、设备分类明细帐、危险品(易燃、易爆、剧毒品)明细帐、实物流水帐。
5、各中小学必须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档案,保证资料齐全、完整,数据准确,绘图书写规范,装订整齐美观。要积极创造条件,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数字化管理。
6、各中小学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档案的归档、保管、借用及销毁等制度。固定资产建账建档要保证账、表、物相符,如实反映学校全部财产状况;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常规运转工作,发生资产变动及时进行增减处理。
7、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舍设施管理检查考核机制,定期进行校舍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强化监督。州、县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活动管理工作要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凡是达到《海南州中小学实验设备及教学辅助设备配备标准》的学校,经州、县教育局检查、评估、验收合格,可颁发《达标证》或《合格证》,并予以适当奖励。
8、中小学应当建立能满足本地区和本校教学设备仓储条件的基本设施(仓库、药品库、危险品地下贮藏室等)。
9、学校要大力提倡教师自制教具,对在自制教具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中小学教师,应给予适当奖励。
10、各学校必须要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严禁质量不合格的设施、设备进入中小学校。
11、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的借用、赔偿制度由各县教育局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12、在教育布局调整中各县教育局和中小学必须对各种资产(包括房地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防流失。
13、对易损易耗器材,做好更新换代工作;设备、器材等报废报损,由学校提出申请,到有关部门领取报损单,办理注销手续。
14、州、县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长要关心从事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的生活,积极改善实验环境等工作条件,合理解决他们工作中所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5、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管理网络,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定期对学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二篇:教学设施
教学设施、仪器概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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