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

时间:2024.4.21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统治的工具,其形成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属于封建制度,而且维护了封建制度,但同时也束缚着男女两性的发展和妨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缺陷。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不良后果。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手中,儿女没有主动权,只能在被动地去接受。男女双方的结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双方没有接触和了解,就结合在了一起,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男女之间和家庭生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酿造了太多的悲剧。

同时,这种“以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包办婚姻、买卖姻、交换婚姻、赘婿婚姻、童养媳婚姻的盛行。

四、“门当户对”及妻、妾婚姻程序上的差异。

“门当户对”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后来这一制度演变发展为了“良贱不婚”。“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社会,身家清白的良民不与从事贱业或户籍上被编为“贱籍”的人通婚的。这只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

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所谓“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无论是“门当户对”也好,还是结婚的程序的进行,都有明显的等级之分,这样就很大一部分约束了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同时也让社会停滞不前。

五、婚姻解除的决定权的归属。

中国古代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在讲究妇女得从一而终的封建社会里,婚姻解除主要是男方单方面的,即为“出妻”。

丈夫离婚要求离婚是指其妻犯了“七出”。“七出”的条件的提出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男方的父母,执行“七出”也不需经过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却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妇女在婚姻中是没有自主权、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只能顺从这种婚姻制度的摆布。而且所谓的“七出”条件也是很容易满足的,这样就给了男方抛弃女方开了方便之门。而在唐朝,还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为唐律,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封建妇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动者,受害者。

六、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里,这一制度不但没有给男女双方带来结婚的幸福,而是成了剥夺他们追求自身解放和人格独立的枷锁。这种婚姻制度依托于封建道德伦理和礼法,附属于封建体制,所以到清末特别是五四运动后,随着男女思想的解放和封建体制的倒塌,很多中国青年男女从中解脱出来,特别是中国妇女,在男女平等的时代背景之下,她们有了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虽然它已远去,但我们仍能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让我们对现在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找到历史的痕迹。


第二篇: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层论述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形成原因、发展过程和解除条件。首先,概述婚姻制度的形成。其次,从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多妾”制入手,依据史料,分层论述说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形成条件和主要环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再次,引经据典,分析说明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的条件。本文试图诠释古老婚姻制度,寻找历史痕迹,纵观时代发展,维护婚姻道德风尚。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 (《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在宗法等级制度要求下,妻为嫡,媵为庶,嫡为家族的正宗。如汉律“乱妻妾位”构成犯罪。孔乡侯傅晏“乱妻妾位”(《汉书?恩泽表侯》)被免爵。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而严明的

嫡庶之分也为“嫡长子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正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正妻所生的长子是王位和爵位的当然继承人,不论他是否贤德。这种继承制度使得继承人唯一而且明确,能够尽量避免权位之争,减少发生统治阶级内讧的机会。所以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不但有利于家族的政治身份继承和财产的继承,而且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和权力顺利移交,对于政治和社会的稳定都有重要作用。秦代是个例外。秦代的法制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受儒家思想影响少,婚姻制度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朝代的特殊内容,比如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割耳) 。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对于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均给严厉的处罚。秦律继承了法经的内容,它要求男女相互忠诚,即妻子忠诚的顺从丈夫,同时要求丈夫要忠于妻子,对女性的保护超过了以往任何朝代,这是一种重大进步。但秦代历史短暂,随后的封建王朝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强调礼教之下的夫为妻纲,要求女子三从四德,通过政权、族权和夫权的压制,使女性成为安分守纪、逆来顺受的庞大群体,以理顺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所以一夫一妻多妾制后代皆奉行不替。

任何事情都是利弊相间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所以,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条件

1、父母之命

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亲尊长)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左右周旋。《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的一种文化背景。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但是,这一制度在无形之中扼杀着一代又一代人的情感宣泄。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

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手中,儿女没有主动权,只能在被动地去接受。男女双方的结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双方没有接触和了解,就结合在了一起,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男女之间和家庭生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酿造了太多的悲剧。

同时,这种“以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包办婚姻、买卖姻、交换婚姻、赘婿婚姻、童养媳婚姻的盛行,且长久不衰。

2、门当户对

中国古代婚姻的标准是“门当户对”。西周时禁止贵族跟平民通婚,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门第等级森严,士族与庶族之间禁止通婚,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阳满氏,被弹劾为“惟利是求”,并拟“禁锢终身”。士族制度在隋唐时逐渐消失,“门当户对”逐渐成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从封建社会早期的“门当户对”制度演变而来了“良贱不婚”。“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某类人的身份或是职业会受到歧视,户籍上被编为“贱籍”,比如娼女、奴婢等,身家清白的良人是不能与“贱籍”人通婚的,否则会受到刑事处罚。古代婚姻制度中的“门当户对”、“良贱不婚”都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纵然是“秦淮八艳”的董小宛貌美如仙,也只能做妾。

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在家庭中,只有妻子与丈夫有相对平等的权利。如丈夫先亡,妻子便要守节。妻子早亡,丈夫在精神上守节。丧妻之后,男子再娶妻,称作“继室”

或“续弦”。第一任妻子称作“原配”。墓穴之中的棺木,祠堂之中的牌位,正位只能是丈夫和原配妻子,继室只能居于偏位。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门当户对”的传统,还是结婚的程序的进行,都有明显的等级之分,这样就很大一部分约束了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同时也让社会停滞不前。

四、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条件

同婚姻的缔结必须要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仪礼. 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目的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妇女在婚姻中是没有自主权、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只能顺从这种婚姻制度的摆布。而且所谓的“七出”条件也是很容易满足的,这样就给了男方抛弃女方开了方便之门。而在唐朝,还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为唐律,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封建妇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动者,受害者。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里,这一制度不但没有给男女双方带来结婚的幸福,而是成了剥夺他们追求自身解放和人格独立的枷锁。这种婚姻制度依托于封建道德伦理和礼法,附属于封建体制,所以到清末特别是五四运动后,随着男女思想的解放和封建体制的倒塌,很多中国青年男女从中解脱出来,特别是中国妇女,在男女平等的时代背景之下,她们有了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虽然它已远去,但我们仍能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让我们对现在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找到历史的痕迹。我们只有对传统多一份认识,才能对现代有些现象多一份深刻理解和感悟。 参考文献

[1]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29.

[2]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3]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

[4]王增永,李忠祥。婚表礼俗面面观[M ]。齐鲁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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