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外情的法律分析
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的问题。关于该问题,查阅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判例等。现在,分三个层面向您汇报研究结论:
一、 无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进行的行为,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之后,婚姻关系将正式解除。如双方意欲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在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而无法请求撤销离婚协议。
二、 是否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
1、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法律更照顾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法律将照顾无过错方。
2、隐瞒婚外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胁迫等情形将影响法院的裁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该规定,就本案来说,无论协议离婚后是否发现婚外情,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法院是否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法院审理后并未发现该情形,将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就本案来说,隐瞒婚外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就成为关键所在。而隐瞒婚外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会对财产分割造成影响。我认为这应当按照婚外情的程度是否足以影响财产分割来区分:
(1)婚外情已经达到重婚、同居的程度
如一方的婚外情已经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则可以判断该方具有过错。其所隐瞒的婚外情足以影响到协议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可以判断构成“欺诈”。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2)婚外情并未达到重婚、同居的程度
如一方的婚外情尚未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那么婚外情的行为对财产的分割可能将并不会产生较大影响。隐瞒婚外情的行为将难以被判断为“欺诈”。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并不会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三、 无法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离婚之后,一方有权就另一方的重婚、同居等情形向人
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其前提是,重婚、同居等情形导致了离婚。而就本案来说,一方是在协议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婚外情事实的,该事实并非导致离婚的理由。因此,无过错方无法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篇:协议书
婚前协议书
男方: 先生
女方: 女士
一、总则
1、本协议以双方自愿组建家庭,并以婚后家庭和睦,生活幸福为最高准则。
2、本协议经双方(老公和老婆)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的修改程序:双方任何一方可提出异议,双方协商通过后进行修改。
4、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夫妻双方。
二、权利
1、夫妻双方有保留各自的朋友圈子和必要的私人空间的权利。
2、夫妻双方有了解对方工作生活和心理状况的权利,有了解对方收入和花销情况的权利,双方应主动交流沟通,任何一方不得故意隐瞒和欺骗。
3.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女方造成身、心、灵伤害,不得妨碍女方交朋结友及干预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红杏出墙]。
4.双方婚后要夫妻恩爱,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远不离不弃、谁也不准提离婚,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
5.夫妻双方,不管婚前贫富差距有多大, 婚后男方得要做到对女方尊从三从(听从,服从,随从),四得(就得,忍得,舍得,做得)。并且努力做到《八荣八耻》:以关心老婆为荣,以忽视老婆为耻!以伺候老婆为荣,以麻烦老婆为耻!以赞美老婆为荣,以批评老婆为耻!以抢做家务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下班回家为荣,以夜不归宿为耻!以诚实专一为荣,以沾花惹草为耻!以遵守家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上缴工资为荣,以窝藏奖金为耻!
6.若夫妻双方当事人有说脏话或其它粗俗行为,则视情节严重处罚该当事人。具体处罚规则如下:
A. 一日之内以一句脏话或一次粗俗行为(如随意吐痰、随意扔垃圾)洗一次臭袜子。
B. 一日之内累计次数达到四次,则由过错方洗一次脏衣服,直至干净衣服收回并叠好。
C. 若累计三日一方当事人都有犯错,不论犯错次数多少,该过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该星期的所有卫生打扫。包括洗衣服、打扫卫生、洗厕所等等。
D. 若甲方连续三日没有犯任何一错误,则免去甲方一个星期的所有家务,且由
乙方承担,包括洗袜子等等。若甲方连续一个星期没有犯任何一错误,则应由乙方自费RMB50 买零售犒劳甲方以此鼓励甲方的上佳表现。
备注:该项条款一年之后需重新修定。
7、女方在怀孕、生病及哺乳期间等中有拒绝离婚的权利,男方不得提出异议。
三、义务
1、夫妻双方有义务关心、爱护对方。外出参加吃饭聚会等活动必须提前汇报,未争得对方允许,不得夜不归宿(因工作出差、调动等情况除外)。
2、尊敬对方的父母长辈,不得打骂老人,不得虐待老人,不得嫌弃老人,吵架不开心不能对父母无礼。
3、婚后夫妻双方有赡养各自父母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对方孝敬父母且有义务协助对方孝敬父母。
4、夫妻双方负有生育子女的义务,不得以非医学理由拒绝生育。
5、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离婚后有给予抚养费的义务。
6、夫妻一方意外亡故,另一方有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
7.婚后尽快买房搬出去住。(我妹妹毕业之前),以免带来很多的不便。
追加条款:作为老公要一辈子履行对妻子的承诺,不离不弃。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相守一生。作为妻子要在外人面前给足老公面子。
四、经济
1、以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为基本原则。
2、双方当事人必须勤俭持家,不得乱花钱,夫妻财产共同保管。
3、建立家庭开销公共帐户,夫妻双方按照实际收入的80%比例按月交纳公共开支,公共账户银行卡由妻子保管。建立开支结算制度,公共开支用于家庭共用物品如房子、家具、伙食、送礼、子女教育等,夫妻间送对方礼物请对方吃饭等不在此列,大笔开支需双方商议决定。
4、其它财产问题都严格遵守中国婚姻法。
五、家庭关系
1、双方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可以来家中小住(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其他兄弟姐妹七大姑八大姨亲戚朋友等不得在自己家中过夜(可安排去周边酒店入住)。
2、双方自己的钱财可以借给或者赠予自己的亲戚朋友,需要向对方通报,借款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对方可不干预,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须经对方同意方可外借。
3、过年过节有义务参与应当参加对方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的生日宴会等必须的活动,已促进小家大家都和和睦睦。
4、夫妻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不得有婚外情婚外性等行为,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圆整)。如果想和别的男人或者女人好,必须先提出离婚。
5、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违反,经济处罚人民币10000.00元/次,存入夫妻公共账户,有意造成对方刑罚规定轻伤以上时,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圆整)。或若对方因此产生了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以后共同生活,无过错方可提出离婚,对方不可拖延,。情节严重交于当地公安机关刑法处理。
备注:
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状况,若女方由于自身的健康状况等种种原因而不能生儿育女或不如男方所愿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借腹生子、休妻且擅自另结新欢,或搞[婚外情],或[包二奶]等,否则愿意放弃一切,若由此而引起争议或最终离婚,男方的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作为对女方的青春损失赔偿,男方不得异议。
合同有效期为终身,是否续约要待来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约定受法律保护 ,此合约一式三份.
男方: 女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见证人: